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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金融监管必要性的分析以及对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阐述,探讨我国应该实行怎样的金融监管举措,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识,探讨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实行上述对策又会面临怎样的新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 市场失灵 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同产品市场一样,金融市场也存在着失灵问题。造成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垄断和公共产品特性。
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事前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构成,二者均会导致贷款者的慎贷、惜贷行为,即使此时市场上的信贷风险很小;金融市场的外部性主要是指它的负外部性,即个人成本要大于它造成的社会成本,社会为其行为买单,这是由于金融领域具有极强的传染效应,它有可能破坏整个金融市场;垄断是金融部门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它会降低资金的配置效率,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同时还会引发金融机构的寻租行为,而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危害;金融市场的公共产品特点是指稳定与公平有效的金融市场虽然可以给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人带来好处,但人们却没有多少提供它的激励,因为这种益处的供给往往不是某个私人所能为的,只能由国家出面提供。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才使监管成为必要。根据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在市场“看不见的手”失灵时,应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解决市场失灵。
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金融创新,新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等层出不穷。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这势必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所谓金融领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指当一国或是一地区的金融部门发生破产或是其他金融风险时,会在该国或该地区产生一系列的传导效应,最终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连锁反应,致使金融体系发生金融危机,严重的会使该国乃至整个地区的经济陷入萧条和瘫痪状态。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领域的安全。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始于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的分离,它打破了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也正是挂牌成立。银监会的成立,实现了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的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第一,成立专门的监管主体在增强监管专业化能力的同时,也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彼此之间还缺乏有效的协调,从而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三大监管主体更侧重于市场准入、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而审慎性监管能力尚未增强,同时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方法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人世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放开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人驻地区的限制,内资银行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监管机构如何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如何为内外资银行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都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难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从监管主体的角度看
首先,设立的三大金融监管主体——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各司其职的同时,更要加强彼此信息沟通,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监管的重叠和监管真空。
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最初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等金融领域的外部监管上。但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有了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加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故加强内部控制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1995年巴林银行的突然破产倒闭,直接促成了人们对内部控制问题的深入思考。表面上看巴林银行的破产是由于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操作,而事实上导致其倒闭的真正原因是银行内部管理上的严重漏洞。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框架》,第一次正式地确立了关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5方面的重要内容,该框架的目的是通过使各国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证银行有效运行,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是一种主要针对银行体系风险防范的内部疗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虽显弱小,但是其发展却很迅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要以巴塞尔的内部控制框架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以及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势,加紧制定关于内部控制的规范和操作体系的建立,同时所有者自身加强对各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知识的认识,这是十分紧迫的需要。
再次,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在过去的30年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全球化,改变了世界金融业的面貌。它们不仅大大拓宽了金融业务的范围,加深了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交叉性以及和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界限的模糊性,而且给各国的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而跨国金融机构进入东道国,不仅给母国的金融监管带来新问题,而且会随时冲击东道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给东道国带来监管难题。
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人民币业务已正式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他们会对我国的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形成怎样的影响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东道国,首要的任务是协调好内外资银行之间的关系,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将已纳入到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跨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做好。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就是新巴塞尔协议。中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之一,有责任积极落实新的资本协议。同时,我们在参照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新的监管合作模式的前提下,更要做好维护本国金融主权的工作,切实保护本国利益,积极协调国际合作过程中的矛盾。
(二)从监管应侧重的内容上看
第一,资本充足率监管。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等金融体系应对危机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无论金融业如何发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看,这都将是不可忽略的内容。
第二,重视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逐渐成为综合性主体。现象上表现为表外业务的规模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传统的关注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已经不能够达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不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 构表外业务的监管。
第三,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风险的发生,并且当遇到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应对风险造成的危害。而要做到提前防范,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所收集来的信息,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使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自觉评估和监测自己的风险,这对外部的风险监管也会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
(三)从尚待完善的角度看
首先,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一方面,金融性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守法不严,在我国相当普遍;另一方面,金融法律的建立常滞后于金融发展,这在我国也十分普遍。一国金融体系要想稳定地运行,最合理的莫过于监管的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可减少先发生再治理的不必要的成本浪费问题。故立法部门应积极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其次,要协调好银行保密法与信息批露的关系。要想做到有效的金融监管,首要的前提就是监管部门能够获得尽可能充分的金融机构的各种信息。但是,现实中监管信息获得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障碍即银行保密法。该法的存在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获取和沟通传递。因此,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层次思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程度不同于发达国家,仅以金融创新为例,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等的创新,而我国的金融创新更多的是体现在以金融改革和金融制度变迁等的金融深化上。这种差异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存在一个如何确保国内及跨国银行之间能否公平竞争的问题。
国际合作困难重重,巴塞尔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缺陷。国际监管合作的实现首先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机构以实现有效信息沟通为前提,而这在事实上往往很难做到。因为有效信息的沟通不仅与双方各自的资源、能力、主动性以及制度安排有关,还与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特别是东道国愿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信息有关。多数情况下,东道国出于保密性以及本国经济安全的考虑不会提供母国所要求的一切有效信息。这便给共同监管带来了困难。
母国在对跨国性的国际银行监管时,有可能因为不信任或是不认可东道国的监管,而意图将在该国适用的监管原则和方法延伸的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产生延伸监管的问题,这势必遭到东道国的反对,因为它破坏了东道国的金融主权。
母国与东道国的联合监管,不仅对被监管银行形成了双重成本的负担——因为它可能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考核体系,从而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以应对这种考核——而且一旦被监管的银行面临破产风险时,该由谁来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母国与东道国完全有可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各执一词。这势必给国际监管合作带来新的障碍。
关键词:金融监管 市场失灵 金融创新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同产品市场一样,金融市场也存在着失灵问题。造成金融市场失灵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垄断和公共产品特性。
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主要是由事前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构成,二者均会导致贷款者的慎贷、惜贷行为,即使此时市场上的信贷风险很小;金融市场的外部性主要是指它的负外部性,即个人成本要大于它造成的社会成本,社会为其行为买单,这是由于金融领域具有极强的传染效应,它有可能破坏整个金融市场;垄断是金融部门自由竞争发展的结果,它会降低资金的配置效率,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同时还会引发金融机构的寻租行为,而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危害;金融市场的公共产品特点是指稳定与公平有效的金融市场虽然可以给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人带来好处,但人们却没有多少提供它的激励,因为这种益处的供给往往不是某个私人所能为的,只能由国家出面提供。正是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才使监管成为必要。根据凯恩斯主义的观点,在市场“看不见的手”失灵时,应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解决市场失灵。
近30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金融创新,新的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等层出不穷。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及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这势必对金融监管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所谓金融领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指当一国或是一地区的金融部门发生破产或是其他金融风险时,会在该国或该地区产生一系列的传导效应,最终可能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连锁反应,致使金融体系发生金融危机,严重的会使该国乃至整个地区的经济陷入萧条和瘫痪状态。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整个金融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领域的安全。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始于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的分离,它打破了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的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也正是挂牌成立。银监会的成立,实现了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由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各司其职的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第一,成立专门的监管主体在增强监管专业化能力的同时,也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彼此之间还缺乏有效的协调,从而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三大监管主体更侧重于市场准入、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管,而审慎性监管能力尚未增强,同时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方法措施对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三,人世过渡期结束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放开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及人驻地区的限制,内资银行将面临严峻的挑战。监管机构如何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如何为内外资银行提供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这都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具有挑战性的难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对策选择
(一)从监管主体的角度看
首先,设立的三大金融监管主体——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各司其职的同时,更要加强彼此信息沟通,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监管的重叠和监管真空。
其次,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最初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等金融领域的外部监管上。但是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银行等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有了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从而加大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故加强内部控制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1995年巴林银行的突然破产倒闭,直接促成了人们对内部控制问题的深入思考。表面上看巴林银行的破产是由于交易员尼克·里森的违规操作,而事实上导致其倒闭的真正原因是银行内部管理上的严重漏洞。199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框架》,第一次正式地确立了关于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5方面的重要内容,该框架的目的是通过使各国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来保证银行有效运行,并为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是一种主要针对银行体系风险防范的内部疗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虽显弱小,但是其发展却很迅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要以巴塞尔的内部控制框架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以及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势,加紧制定关于内部控制的规范和操作体系的建立,同时所有者自身加强对各种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知识的认识,这是十分紧迫的需要。
再次,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在过去的30年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全球化,改变了世界金融业的面貌。它们不仅大大拓宽了金融业务的范围,加深了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交叉性以及和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界限的模糊性,而且给各国的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带来巨大挑战。而跨国金融机构进入东道国,不仅给母国的金融监管带来新问题,而且会随时冲击东道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给东道国带来监管难题。
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的人民币业务已正式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他们会对我国的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形成怎样的影响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作为东道国,首要的任务是协调好内外资银行之间的关系,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将已纳入到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跨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做好。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就是新巴塞尔协议。中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之一,有责任积极落实新的资本协议。同时,我们在参照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新的监管合作模式的前提下,更要做好维护本国金融主权的工作,切实保护本国利益,积极协调国际合作过程中的矛盾。
(二)从监管应侧重的内容上看
第一,资本充足率监管。这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因为它直接关系到银行等金融体系应对危机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无论金融业如何发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看,这都将是不可忽略的内容。
第二,重视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是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逐渐成为综合性主体。现象上表现为表外业务的规模越来越大,从而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传统的关注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已经不能够达到对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不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 构表外业务的监管。
第三,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风险的发生,并且当遇到风险时,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以应对风险造成的危害。而要做到提前防范,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所收集来的信息,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评估,使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自觉评估和监测自己的风险,这对外部的风险监管也会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
(三)从尚待完善的角度看
首先,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一方面,金融性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力、守法不严,在我国相当普遍;另一方面,金融法律的建立常滞后于金融发展,这在我国也十分普遍。一国金融体系要想稳定地运行,最合理的莫过于监管的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可减少先发生再治理的不必要的成本浪费问题。故立法部门应积极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其次,要协调好银行保密法与信息批露的关系。要想做到有效的金融监管,首要的前提就是监管部门能够获得尽可能充分的金融机构的各种信息。但是,现实中监管信息获得所面临的一个最大障碍即银行保密法。该法的存在势必会阻碍信息的获取和沟通传递。因此,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层次思考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程度不同于发达国家,仅以金融创新为例,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产品、金融工具、金融服务等的创新,而我国的金融创新更多的是体现在以金融改革和金融制度变迁等的金融深化上。这种差异便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存在一个如何确保国内及跨国银行之间能否公平竞争的问题。
国际合作困难重重,巴塞尔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缺陷。国际监管合作的实现首先要求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机构以实现有效信息沟通为前提,而这在事实上往往很难做到。因为有效信息的沟通不仅与双方各自的资源、能力、主动性以及制度安排有关,还与双方中的任意一方,特别是东道国愿不愿意提供相应的信息有关。多数情况下,东道国出于保密性以及本国经济安全的考虑不会提供母国所要求的一切有效信息。这便给共同监管带来了困难。
母国在对跨国性的国际银行监管时,有可能因为不信任或是不认可东道国的监管,而意图将在该国适用的监管原则和方法延伸的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产生延伸监管的问题,这势必遭到东道国的反对,因为它破坏了东道国的金融主权。
母国与东道国的联合监管,不仅对被监管银行形成了双重成本的负担——因为它可能面临两种完全不同的考核体系,从而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以应对这种考核——而且一旦被监管的银行面临破产风险时,该由谁来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母国与东道国完全有可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而各执一词。这势必给国际监管合作带来新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