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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新《公司法》中引入了许多新的制度,其中就包括一人公司制度。但是此制度中仍有许多的危险性,使得一人公司及它的债权人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风险,本文探讨的是一人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权力。
关键词一人公司 债权人利益 股东
作者简介:原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5-01
一、一人公司对债权人利益威胁的表现
(一)股东单一增加债权人投资风险
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个人,那么一个人的投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是冒险的,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股东,一人公司承担,也增加了债权人本人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特定事实为依据,否认公司股东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券直接负责。在我国,诚信体系建立并不完全,导致公司人格滥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样滥用是没有人监管的,所以对债权人构成十分大的危险。
(三)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一般公司设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但是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自己一个人处理多项事物,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种治理结构也对债权人造成威胁。
二、国内外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人立法例的比较
(一)我国立法中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的表现
1.公司资本制度体现。我国一人公司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样既不能分期缴纳,而且是严格的法定资本,也限制转投资,这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表现。
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外界了解公司的运营,股东等情况十分重要。《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予以公示。”这样对债权人进行公开,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投资。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重要是借鉴外国的制度。《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借鉴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国立法例的表现
1.德国的立法例对出资方面也有限制。但是最突出的制度还是自己代表之禁止制度以及否认一个人公司法人格。主要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法律行为,以免图利自己。否认一人公司人格要求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不得主张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赔偿。
2.英国对一人公司也有最低资本的限制,同时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后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对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1.公示制度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虽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对于一人公示比如经营方针,财务报告等一下材料,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审查这些内容,遭到拒绝,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
2.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成为空白。我们知道董事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诉讼制度,但是却没有董事对债权人负责的制度。一人公司所有事务归于股东,董事的制度是个空白,这样就加大了股东的自由空间,对债权人不利,没有人去制约股东。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具体。国外的立法例对于人格否认制度列明的很具体,实施起来有具体的条文去参考。但是我国公司法过于简单,没有详细列举,比如什么情况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这样实践操作难以进行。
(二)对于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特殊性决定了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加大信息内容,不能仅停留在公司设立及营业执照中身份的内容。建立债权人查询系统的完善,对于拒绝查询的赔偿方案等等。
2.加强董事的责任。法国英国都规定了关于董事对一人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条款。这主要发生在股东兼用董事身份进行冒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也可以借鉴,来平衡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3.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个是构成要件,一个是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根据概念即可概括,主要是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不足,利用人格否认制度规避义务等等。这需要我国法律在司法解释中去完善,来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2(1).
关键词一人公司 债权人利益 股东
作者简介:原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95-01
一、一人公司对债权人利益威胁的表现
(一)股东单一增加债权人投资风险
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个人,那么一个人的投资行为在某种情况下是冒险的,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股东,一人公司承担,也增加了债权人本人的投资风险。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特定事实为依据,否认公司股东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券直接负责。在我国,诚信体系建立并不完全,导致公司人格滥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这样滥用是没有人监管的,所以对债权人构成十分大的危险。
(三)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一般公司设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但是一人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可以自己一个人处理多项事物,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这种治理结构也对债权人造成威胁。
二、国内外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人立法例的比较
(一)我国立法中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的表现
1.公司资本制度体现。我国一人公司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这样既不能分期缴纳,而且是严格的法定资本,也限制转投资,这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表现。
2.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公司法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外界了解公司的运营,股东等情况十分重要。《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载明,予以公示。”这样对债权人进行公开,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投资。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重要是借鉴外国的制度。《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借鉴国外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国立法例的表现
1.德国的立法例对出资方面也有限制。但是最突出的制度还是自己代表之禁止制度以及否认一个人公司法人格。主要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同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法律行为,以免图利自己。否认一人公司人格要求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不得主张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赔偿。
2.英国对一人公司也有最低资本的限制,同时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后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对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债权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1.公示制度没有具体的执行措施。虽说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对于一人公示比如经营方针,财务报告等一下材料,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如果债权人要求审查这些内容,遭到拒绝,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
2.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成为空白。我们知道董事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诉讼制度,但是却没有董事对债权人负责的制度。一人公司所有事务归于股东,董事的制度是个空白,这样就加大了股东的自由空间,对债权人不利,没有人去制约股东。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够具体。国外的立法例对于人格否认制度列明的很具体,实施起来有具体的条文去参考。但是我国公司法过于简单,没有详细列举,比如什么情况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这样实践操作难以进行。
(二)对于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一人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特殊性决定了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加大信息内容,不能仅停留在公司设立及营业执照中身份的内容。建立债权人查询系统的完善,对于拒绝查询的赔偿方案等等。
2.加强董事的责任。法国英国都规定了关于董事对一人公司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条款。这主要发生在股东兼用董事身份进行冒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也可以借鉴,来平衡一人公司治理结构。
3.完善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应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个是构成要件,一个是表现形式。构成要件根据概念即可概括,主要是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注册资本不足,利用人格否认制度规避义务等等。这需要我国法律在司法解释中去完善,来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刘平.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思考.当代法学.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