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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变化
2017版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行次未变与2014版相同,在列次上将税收金额部分按2014版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内容作了调整。强调2014年以后新的资产损失税收政策的运用。
本表分为两部分:
第1-8行,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9-13行,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填写本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确把握资产损失的范围和要求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前者是指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后者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申报的管理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采用了正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25号公告公告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25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注意: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纳税资产损失实行双重申报模式,即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要求,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向总机构上报,由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核实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五)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逐笔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0行至13行,分别填报相应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具体列次填报要点:
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2017版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行次未变与2014版相同,在列次上将税收金额部分按2014版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内容作了调整。强调2014年以后新的资产损失税收政策的运用。
本表分为两部分:
第1-8行,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第9-13行,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要点
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填写本表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正确把握资产损失的范围和要求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前者是指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后者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条件的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准确把握资产损失申报的管理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按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采取清单申报方式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采用了正列举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25号公告公告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25号公告规定执行。”
(三)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为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对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是只能抵扣不能退税。
注意: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纳税资产损失实行双重申报模式,即在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既要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相关要求,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应向总机构上报,由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核实后,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五)报送资料的相关要求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逐项、逐笔报送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具体行次填报要点: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第1行至第6行、第8行填报总机构情况,第7行填报各分支机构汇总后情况。
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0行至13行,分别填报相应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货币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具体列次填报要点:
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为第4-2-3列的余额。
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