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与亲属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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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常把中国古代社会称为宗法社会,这样的说法虽然不符合我们现在对于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科学认识,但是在某种意义上却也表明了宗法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宗法制度
  所谓宗法,就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缘远近来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巩固了中国古代社会剥削阶级的世袭统治,因而能够长期往下流传,为历代统治阶级服务。
  宗法制度中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有大宗、小宗的区别。大宗指的是一个家庭中嫡长子孙世代相袭的一系,而嫡长子孙之外的其余子孙就是小宗。按照宗法制度的规定,嫡长子孙之外的余子是不能同继位的嫡长子同祖的,必须分出去自立为一家,成为这一家支的始祖,并且也按照嫡长子继承的传统世袭,世世以作为本家始祖的余子为祖,成为大宗。余子的嫡长子孙是大宗的继承人,但是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也会有余子,他们的嫡长子孙也会有余子,这些余子对于作为嫡长子孙的大宗来说就成为小宗。因此,大宗小宗的概念既是互相独立的,又是彼此相对的,余子对于嫡长子的大宗来说本身是小宗,但自立为一家之后由自己的嫡长子孙一代代世袭下去则又是大宗。例如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这就是天下的大宗;余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来说就是小宗。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世袭,在本国是大宗;余子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就是小宗。卿大夫的职位也是由嫡长子世袭,在本族是大宗;余子为士,对卿大夫来说就是小宗。士与庶人的关系也是如此。
  在由大小宗共同构成的整个家庭中,大宗的地位比小宗尊贵,嫡长子的地位比其余诸子尊貴。嫡长子世袭的大宗,居于族长的地位,被认为是继承始祖的,因此嫡长子又可称为宗子。宗子可以享有更多的特权,例如主持祭祀始祖,继承特别多的财产,并且受到小宗的尊敬。《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嫡长子大宗代表了始祖,是整个家族中的主导,对于其余诸子小宗来说,在血缘关系上是大宗统治小宗,嫡兄统治众弟,在政治关系上则是君主统治臣下。宗法制度就是这样抑止了统治阶层内部的分裂,巩固了贵族的世袭统治。西周时期各国君主都是本国的大宗,而卿大夫则是本国的小宗,他们辅佐国君掌管朝政,治理国家,维护本家族的统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后代。例如春秋时期鲁桓公传位给庄公,他的三个余子仲庆父、叔牙、季友一直延续到后来的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世世代代都是鲁国执掌国政的主要贵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贵族,由于都出自公室,又称为公族。只有晋国,因为政治斗争的原因,余子多被诛灭,六卿不是公族,因而导致了韩、赵、魏三家分晋。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通过宗法制度来确立大宗的地位以维护贵族的统治,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统治阶级的一种政治理想,实际上,由于他们内部的勾心斗角、争权夺利,许多国度中杀嫡立庶、废长立幼的事情是史不绝书的。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礼记》一书中《大传》与《丧服小记》两篇的记载以及后人的注疏,大宗、小宗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大夫、士的阶层。前代学者也曾对此有过详细的论说。从各方面的材料来看,周代大宗、小宗的分别,确也主要是在统治阶级的多数即大夫、士的范围内实行的。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周代之后封建社会的有关制度,是由周代的大宗、小宗发展变化而来的,其实施范围远远超出了大夫和士,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同时,即使是在周代,卿大夫以上的天子与诸侯也有嫡长继承的血缘关系,而且从《诗经》等典籍来看,天子也可以称为“宗子”,这种血缘关系,与实施于大夫、士中的大宗、小宗之分极为相似。因此,我们应当把大宗、小宗之分看作广义的宗法制度,是自周初以至清末,从天子以至庶人都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维系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制度。
  此外,过去有很多学者认为,大宗、小宗的分别是周代创始的,因为区分大宗、小宗的目的是实行作为宗法制度核心的嫡长继承制,而商代则实行的是兄终弟及制。这种说法始倡于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近些年来,通过对殷墟甲骨文的深入研究,又有些学者指出,商代也通行嫡长继承制。例如商王室的第一代君王是汤,又名太乙。由于太乙的太子太丁未及继位已死,才由其弟外丙、仲壬继位。仲壬死后,王位又由太丁之子太甲继承,而且未及继位的太丁在商朝祭礼里仍然作为王来尊崇。再如高宗武丁的太子孝己也死于继位之前,由其弟祖庚、祖甲先后继位,孝己在祭祀时也有地位,称为祖己。又如帝乙的第一个儿子名启,由于出生时其母是妾,因此不能立为太子,封于微,称微子启;他的母亲后来又册立为妃,生了启的同母弟纣,纣就可以立为太子,也就是商的末代统治者帝辛。从这些事例来看,应该说商代已经有了嫡长继承的规定,也就是有了大宗、小宗的雏形,只不过没有周代那样具体、那样严格罢了。
  二、亲属称谓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血缘较近的同姓本宗以及由通婚而结成的异姓姻亲都可以称为亲属。由于亲属关系牵涉得很远,亲属名称又区分得很细,因此在称谓上呈现出种种复杂的情况。现参考《尔雅·释亲》篇的记述作一简单的介绍。
  父亲古称考,母亲古称妣。《尚书·舜典》有“如丧考妣”,《尔雅》郭璞注引《仓颉篇》有“考妣延年”,其中的“考妣”都是指活着的父母。也可用“考妣”来称呼死去的父母,《礼记·曲礼下》:“生曰父,曰母,曰妻;死曰考,曰妣,曰嫔。”发展到后世,凡用“考妣”,一般专施于殁世的父母。
  父之父为祖,古称为王父;父之母为祖母,古称为王母。祖父之父母为曾祖父母,古称为曾祖王父、曾祖王母。曾祖父之父母为高祖父母,古称为高祖王父、高祖王母。
  同父所生的男子女子,年长者为兄为姊(姐),年幼者为弟为妹。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晜(昆)孙,晜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父之兄为世父(伯父),父之弟为叔父,简称为伯为叔;世父叔父之妻为世母(伯母)叔母,叔母后来称为婶母、婶。伯叔之子为从父晜弟(堂兄弟),又称为从兄弟,这是同祖父的兄弟。   父之世父叔父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父之世母叔母为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从祖祖父之子为从祖父,俗称堂伯、堂叔,这是同曾祖的伯叔;从祖父之妻称为从祖母,俗称堂伯母、堂叔母。从祖父之子为从祖晜弟,又称为再从兄弟(从堂兄弟),这是同曾祖的兄弟。
  祖父之世父叔父为族曾祖父,古称为族曾王父;祖父之世母叔母为族曾祖母,古称为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为族祖父,古称为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为族父。族父之子为族晜弟,这是同高祖的兄弟。族晜弟之子为亲同姓;按旧说亲同姓已经没有亲属的关系,只是同姓罢了。
  父之姊妹为姑,祖父之姊妹为王姑,曾祖父之姊妹为曾祖王姑,高祖父之姊妹为高祖王姑。父之从父姊妹为从祖姑,父之从祖姊妹为族祖姑。
  父之妾为庶母。子之妻为妇,嫡长子之妻为嫡妇,其余诸子之妻为庶妇。
  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妇,后来又称为弟妇。兄弟之子为从子,又称为侄;兄弟之女为从女,后来又称为侄女。兄弟之孙为从孙。
  姊妹之子为甥,后来又称为外甥。女之夫为女婿或子婿,后来又省称为婿。
  父之姊妹之子称为中表,有表兄表弟表姊表妹,中表是晋代以后才有的称呼,后来又称为姑表。
  母之父为外祖父,古称为外王父;母之母为外祖母,古称为外王母。母之祖父为外曾祖父,古称为外曾王父;母之祖母为外曾祖母,古称为外曾王母。
  母之兄弟为舅;母之姊妹为从母,后来又称为姨母、姨;母之从兄弟为从舅。
  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为从母兄弟与从母姊妹,后来也称为中表,再往后,又可分别称为姑表与姨表。
  妻又称为妇。妻之父为外舅,后来又称为岳父、岳丈、丈人;妻之母为外姑,后来又称为岳母、丈母。妻之兄弟也可称为舅,或妻舅、舅子;若要加以区别,又可据与妻长幼之序分称为舅兄舅弟。妻之姊妹为姨,后来又称为姨子。
  夫又称为婿。夫之父为舅,又称为嫜,后来又称为公,夫之母为姑,后来又称为婆;古时连称为舅姑或姑嫜,后来又连称为公婆。夫之庶母为少姑。夫之兄为兄公,后来又称为伯、大伯子;夫之弟为叔,后来又称为小叔、小叔子。夫之姊为女公,夫之妹为女妹,中古以后统称为姑,后来又分称为大姑子、小姑子。夫之弟妇为娣妇,夫之嫂为姒妇,简称为娣姒,又叫妯娌。
  妇之父母与婿之父母相謂为婚姻,后来又称为亲家。分开来说,则妇之父为婚,婿之父为姻。两婿相谓为娅,后来又称为连襟,若要加以区别,又可据两妇长幼之序分称为襟兄襟弟。
  从以上纷纭的亲属称谓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特点:由于这一系列的称谓是在封建宗法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因此在父族、母族、妻族三方面的亲属之中,显然是以父族作为重点。父族亲属的称谓不仅在纵面上拉得很长,自高祖至云孙均有称谓,共计十三世之多;而且在横面上也拉得很广,自胞兄弟至族兄弟也均有称谓,共计有四从之别(如果连族兄弟之子相谓亲同姓的称谓计算,则有五从之别)。而母族亲属的称谓则纵面自母至外曾祖父母不过三代,横面至从母兄弟姊妹也不过二从。妻族亲属的称谓纵横两面甚至还不及母族。此外,嫡庶的称谓也有所不同,例如父之妻为母,父之妾则为庶母;嫡长子之妻为嫡妇,其余诸子之妻则为庶妇。这些都说明了封建宗法制度中以男子为中心、嫡尊庶卑的观念,在亲属称谓上也要强烈地表现出来。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繁杂的礼制,多是儒家为统治阶级正名而提出的一种理想,历史上实际施行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或许只是限于统治阶级的部分贵族圈内,因为底层的平民百姓是没有必要也没有情致去了解掌握的。纵然是人人相关的亲属称谓,民间也必然大大简化,只需能够区分与自己交往较密的身边亲属即可。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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