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遗产处理需要促进家庭温馨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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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个人财产的日益增多,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自由、效率等观念的确立,原《继承法》已不能完全满足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为此,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那么,都有哪些主要修改和亮点呢?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也可代位继承
  【案例】年近七旬的沈乙是某国有公司的退休人员,攒下不少积蓄,其一直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年去世,只有一位哥哥沈甲。哥哥沈甲于2018年去世,留有一子沈丙。沈丙与叔父沈乙的关系很好,常去照顾沈乙,为沈乙干体力活、采购日常生活用品。一天,母亲跟沈丙调侃:“你对叔父那么好,是想继承他的遗产吧。听人说侄儿是没有继承权的。”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够代位继承。为了解决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尽可能让公民一辈子奋斗的财富留在自己的家族,避免出现因无人继承而上交国家的情况,《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就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本案中,假如沈乙在2021年1月1日后去世,且生前没有立遗嘱,那么,沈丙就可以代位继承。
  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有效
  【案例】老徐经常用电脑写作和打印材料。近年来,因身体大不如从前,老徐就在电脑上打印了一份遗嘱,言明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女儿继承,80余万元存款由儿子继承。这份遗嘱虽然是老徐用电脑打印的,但有他的签名和指印,也注明了日期。那么,这份打印的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说法】《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而现实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十分常见,但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致常常引发纠纷。为此,民法典根据实际需要作出了回应,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对这两种遗嘱所必须具备的形式及其效力作出了界定。《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老徐的那份打印遗嘱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要件,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重新立一份遗嘱。
  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
  【案例】老赵有一双儿女,为了防止百年后儿女们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引起不和,两年前,老赵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了公证。现在,老徐想对儿女们的继承份额进行调整,于是准备重新立一份自书遗嘱,以撤销之前的那份公证遗嘱。可有人说,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说法】基于充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立法精神,今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或最高”的出处。《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因此,老赵现在完全可以立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囑,儿女们继承遗产时,以老赵最后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
  新增宽宥制度给犯错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
  【案例】老王有两个儿子,小儿子经常打骂老王,有一次还把他打伤住院,老王曾向派出所寻求过救助,并对外人说过不让小儿子继承其遗产。近几年,小儿子逐渐成熟懂事,开始关心和照顾父亲。老王很高兴,曾多次在他人面前表示原谅小儿子的过去。老王病逝后,两兄弟因遗产继承发生了争执。哥哥认为弟弟曾虐待过父亲,无资格继承遗产。弟弟认为自己早已改正,并得到了父亲的原谅,应享有继承权。
  【说法】《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因重大过错而丧失继承权的若干情形,但并没有规定因情势变化可以恢复继承权。如今独生子女家庭比较普遍,孩子犯了错就被剥夺继承权,不给子女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可能会导致遗产变成了无主财产。为此,《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小儿子确已悔改并获得了老王的原谅,因此应当适用宽宥制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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