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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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对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进行分析,分析现阶段我国的责任竞合的选择的利弊,提出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竞合;处理模式;同一利益;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6-0015-01
  
  在民事法律领域,责任竞合主要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随着经济发展,责任竞合的法律现象时常发生在合同、服务、生产、运输等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领域。
  一、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并存的现象。它不同于民事责任的聚合。后者是指不法行为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违反一项民事法律规范,但依法应承担多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且给付内容统一,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并存。其构成具有三个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行为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并存,由同一主体承担。
  二、我国责任竞合之选择
  我国对责任竞合的态度是从不承认到承认,从禁止到有限制的允许竞合。在改革开放初期,法院通常处理有:一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并用,二是由法院来决定采用哪一种责任。实际上,当多重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只能依据既定的方式和请求提起诉讼。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医疗事故案件等发生竞合一般按照侵权责任处理,对于违约性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性违约行为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即禁止竞合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加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意味我国立法肯定了责任竞合的存在;其次,规定受损方享有两个请求权,在本质上与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不同,受害人享有选择请求权,体现了私法自治。最后,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不可以同时行使请求权。关于请求权何时选择,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可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但如果选择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法院充分释明,告知更换诉讼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更换,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而不受理。
  当然,此种选择权是有限制的。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不法行为造成的是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最好按侵权责任来处理;若仅造成财产的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第二,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事先约定金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种约定是合法的,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第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特殊规定处理。
  然而,《合同法》中民事责任竞合的规定体现我国立法的进步,但其的局限性和缺陷,在其确定之初,也已显露。
  首先,责任竞合是以请求权竞合说为立法基础,认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该两种责任是冲突的、不能相互包容,认为受害人只能在两种责任中选择一种,而不能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和侵权责任,还认为同时救济必然导致对受害人的双重救济,对加害人极不公平。但实践中,违约和侵权同时造成财产损害,只能就其中的一种性质责任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不符合实际损害的情形,达不到侵害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对受害人来说,是极为的不公平。
  其次,对责任竞合只作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解决竞合的标准。法律虽规定受害人同时享有两个请求权,但选择行使,不可同时行使。同时,我国现阶段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使得法官的释明义务为得不到充分履行,致使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法律引导和救济。然而法律并未对一个选择权行使后走不通,另一选择权可否行使并未规定,给受害人带来诉讼的不便。
  最后,《合同法》的责任竞合保护范围与相关法律不一致,导致在某些领域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公平。《产品质量法》针对的缺陷产品造成本身以外的损害要求生产者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即可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履行利益的损失得到赔偿。这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左的,两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不同,造成保护的不公平。
  三、我国责任竞合制度的完善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模糊、笼统,实践操作不确定性,对具体的适用条件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学界提出的解决方案有:当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起诉别驳回或者未获得全部赔偿,应允许行使另一请求权你,但已获得的赔偿额应予扣除,以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再者是确立双重诉讼原则——应允许提起两种诉讼,即获得期待利益的补偿,又得到固有利益损害的补偿。
  责任竞合的实质是指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几种责任,而责任相互包容,可以同时并用,即损害的利益即可以通过侵权责任得到赔偿也可通过违约责任得到赔偿,且数额上没有差别,即同一利益的重叠,而非责任的构成要件的重叠。明确责任竞合的实质,对于请求权内容是独立的,法院则不能驳回或不受理,应当判决同时给付,对于请求内容交叉的,应当在以请求权下支持,另一请求权不支持,避免双重赔偿。
  实践中,法官在责任竞合案件中的释明责任需法律明确并发挥作用。如何判断请求权的利益,如何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请求,都是对法官如何让运用法律的考验,也是當事人获得对法律运用的最佳途径。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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