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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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今社会,医患矛盾愈演愈烈,因其发生暴力的事件频频发生,处理医疗纠纷的难度也不断增加,这种形势直接关系到病人和医疗机构的利益,一定程度的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步与民众健康质量的提高。本文将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医患矛盾;健康质量;解决机制
  一、建全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对立法二元化造成的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已在逐步改善,如北京、广东等地方高院规定,发生医疗损害时,患方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要求其明确。这种规定可做借鉴,但是我国的立法机构还是应当尽快地制定一部完整的《医疗纠纷处理法》,法律条文应该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对医疗鉴定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该法还应该修改《条例》中医疗事故的概念,扩大其外延,涵盖所有的医疗过错行为,并且法律中应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对保险的范围,保险率的计算作出详细的规定。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呈现多元化,没有明确的专门的适用法律规范,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师法》等都可引用和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而经常出现法律引用相冲突,律师和法官各自为政的现象,而针对性较强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于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备受学术界、司法界质疑,与《民法通则》相比存在行效力等级的差异。在这种情势下,迫切需要理顺上述相关法律规范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关系并及时出台一些补充性的卫生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出台一系列统一规范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包括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行为过错的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行为赔偿项目、标准和行政追究,破坏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处罚规范标准等各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法律适用得到统一。
  政府在利用其权责为医患矛盾的处理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社会环境的同时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医院不缺各种制度、规定,缺的是监督落实。应规范医疗服务标准,建立医疗机构认证标准和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监控服务收费、防止价格欺诈,取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监督合理用药,健全医生声誉激励机制和医疗服务评价机制,依法保护人群享有的各项正当健康权益。定期对医院医疗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可设立医疗事故研究机构,以医学和法律专家为成员,对该地区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开展研讨,邀请医院人员参加,交流经验,为医院提供参考意见,改进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定期检查医院的医疗事故发生情况,协助完善其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二、创立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模式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三:法律诉讼、协商和解、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由于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且诉诸法院有费用高、时间长、取证难等缺点而难以实施;协商和解方式存在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且使医患双方陷入直接交锋的局面;而卫生行政机关调解未能完全避免“行业保护”之嫌,形成目前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的局面,急需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引导医患双方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和保险公司提供调解医疗纠纷的服务,协调医患双方矛盾的解决。我们可参照日本的医学会、德国的医疗事故调解处等的做法,由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以保证专业性及公正性,这是个独立的机构,处于中立的地位,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地方卫生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其属下医院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各医院的情况,如根据上一年的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及该医院的主要病种等来灵活决定保费。机构的办公费用则由保险公司支出以保证其正常运行。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其家属首先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医院向其所归属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处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组成专家小组,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鉴定结果经由保险公司认可后由保险公司对患者实行理赔并处理相关事项。不过,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
  医疗纠纷的诉讼处理时间长,费用高,大量占用法院、医院及患方的资源,因此优先选择成本低,效率高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来处理医疗纠纷或许是一条正确的道路。诉讼和非诉讼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元的医患矛盾纠纷,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课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亦指出,2009-2013年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国外成熟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是单独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医疗仲裁委员会,我国的司法、医疗资源都不太丰富,并不能完全照搬他们的经验。我们首先可以在法院内设立医疗纠纷的调解处,之后可利用现行的仲裁体制,在现有的各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分会),吸收部分医学专家、法医专家为仲裁员,就可以公正、准确、快速地裁决医疗纠纷,这样既节省资源,又降低诉讼成本。在医疗纠纷仲裁中,适用法律应做到合法、准确、及时,即适用法律时应将医疗纠纷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起来,利用现代医学技术手段准确地查清事实,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决,从而尽快稳定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卫生部长高强认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医患关系不和谐的根源。由于国家对医疗福利保障投入不足,个人卫生负担加重,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医患间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险机制以分散风险、平衡双方不对等地位,“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公众将矛头直指医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医疗卫生改革的进程,相关制度的完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其一是加大卫生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保证与国民生产总值相当的卫生投入,确保医疗的公益性,集中财力,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力度,转变其运营机制,不以盈利为目的,适度提高医疗人员服务费,经济利益的保证能让医生更多地去思考道德义务的实现;其二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调整医疗服务体系的结构,实现病人的合理分流以减轻大医院医生的负荷,有更多的精力关注病人的病情及心理上的需要,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其三是完善医疗保障机制,民众参保后只需缴纳自付的部分即可,其余的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障管理者直接向服务提供者支付,一方面可以为医疗服务消费者(患者)分担医疗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借医疗保障管理者的购买力及规模优势扭转医疗服务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形成中间缓冲区,避免医生与患者直接交易,平衡双方地位,进而缓和医患关系。   自《条例》颁布后,医疗机构意识到自身的风险加大,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难以完全避免,医疗机构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医疗责任风险和越来越大的经济赔偿压力,严重影响了医疗环境的良性发展,因此推行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医患矛盾,分散医疗风险,维护医疗秩序,平衡医患双方利益。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行和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
  (一)在立法上应当确立强制保险原则
  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保险产品,由于医患纠纷愈发增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可以使医疗机构从纷繁复杂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减少医师的心理压力,使其专心致志的进行医学技术发展。此外强制具有保险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投保,可以有效的防止逆选择。使医疗事故风险符合风险大量的原则,便于保险公司合理制定费率,维持自己的经营稳定,对投保方和保险方都有益。因此,应考虑对医疗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
  (二)加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额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只限于医疗事故,赔偿上限仅为十万元,结合具体国情,完全打消了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而导致保险公司设置这一限制也有其原因,因为能承受一定风险的大型医院不愿意投保,而许多规模较小的医院却因没有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而买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医院选择性的给风险较大的科室投保,其余的则不予投保。从医院的立场看比较有利,但是这就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然而当立法上确立了强制保险原则,防止逆选择之后,保险的经典理论“大数法则”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保险公司就能加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额度,也就能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目的。
  四、落实新闻责任者的惩罚制度
  国外媒体对于新闻造假者有严厉的处罚,如《洛杉矶时报》的记者布莱恩有25年的从业经验,获得过普利策高级别奖项,但最终因为一张合成照片被辞退并永久不得从事媒体事业。新闻职业是各种社会职业中具有相对优势的职业,媒体与记者拥有了与普通人相比更多的信息权与话语权,因此也应当承担更重的义务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当媒体及工作人员没有尽到义务时,就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应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
  五、结束语
  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个繁杂而艰巨的任务,是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重中之重,本文对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彻底解决医疗纠纷的十分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我国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早予以建立,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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