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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社会组织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新的积累和形式显得尤为必要。用社会组织数量发展带动协商民主增量的增加,来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存量的增加,同时扩大社会组织协商的渠道和协商机制的建立,增加社会组织协商的能力和水平,让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满活力。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会组织;存量;增量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一、社会组织协商概念与作用
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协商,包括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主体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协商。这就实际上就包含了社会组织活动范围和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之间的协商。社会组织协商,能促进更大范围内的国家建设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人民的利益均衡,政府决策的合理科学,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对于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共识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实现。
(一)社会组织协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
政治协商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制度保障,没有政治协商的政治保障,社会组织协商只是一句空话;社会组织协商为政治协商提供基础,是因为社会组织协商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动员和广泛吸纳社会的资源,为政治协商提供各种支持。社会组织协商可以看作协商民主层次中最基层的民主协商形式,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基石。没有社会组织的基层协商,或者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商落实不到位,将会严重影响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这一转变,就是要动员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的公共事务中来。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的结构组成,通过社会组织这个平台进行协商,可以让更多民众反应自己的意愿,拓宽了民主的渠道,让公民精神更好的体现在社会治理中,是实现公民权的重要载体。
(三)社会组织协商能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有效
社会组织能收集和整理公共决策的相关利益者的反馈信息,为公共决策的科学制定和执行提供渠道支持。重要的公共决策的科学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到各方利益。社会组织协商可以提供这样一个机制平台。社会组织直接面对的是公众,对于那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度强的公共决策,可以利用社会组织协商平台充分沟通,真正了解群众的想要的和亟需反应的真实情况,为公共决策的有效性提供恰当的评价,防止在公共决策后,产生负面的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社会组织协商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社会组织协商认识不足
主要包括政府部分部门、部分领导对社会组织协商的认识不到位,同时也包括社会组织对自身主动参与到协商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部分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存在认识偏差,认为社会组织是不稳定因素的来源,甚至有的认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危害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没有看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没有认识到社会组织在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起的桥梁纽带功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协商意识也不足。各行各业的社会组织,在政府公共决策制定的时候,没有形成合力,除了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及时的和政府沟通协商,其他问题或者社会聚焦的公共决策时,不会利用自己的优势,站出来代表本行业积极发表自身看法,表达客观的观点。
(二)社会组织协商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决定》中提出提出将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范畴,并将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积极探索”的协商类型。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协商的主体地位并未完全确定,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主体地位的确立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一方面,要让党和政府在探索期,充分看到社会组织协商的积极作用,给社会组织协商更多机会,也消除对社会组织的很多偏见和误解。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协商目前只是停留在《决定》中,并没有一个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确定,这个积极探索的期限有多长,取决于社会组织在协商中的能发挥多大的积极作用。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化欠缺
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身份比例偏低,就算能参加,也基本不是以社会组织代表身份参加,这一代表本行业、本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就很少,在整个协商体系中的发挥的影响力也偏弱。各级党政部门,对于与社会组织协商,也没有相应的对口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反应的意见,往往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形成一套衔接协商制度。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路径选择
路径的选择,主要从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发,树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好相关协商程序,为社会组织协商开辟好的局面。
(一)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根据《决定》精神,国家应尽快就协商民主的实践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从制度上立法上确定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中的主体地位,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决定》相关精神,在做出重大决策和政策社会,将社会组织协商纳入进来。
(二)培育社会组织协商主体
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发展阶段发展不同形式的民主。社会组织协商正是顺应时代的呼唤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一种新的形式,要敢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避免对社会组织有各种误解和批判,不要过度的解读社会组织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用社会组织的发展,带动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用社会组织协商的增量来增加社会主义民主的存量,为后续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多样保存好基础。
(三)建立社会组织专业协商机制
通过组织推荐、自我推荐、民主听证、座谈等形式,在各地选取有公信力强、群众基础好、自治能力突出的的社会组织代表,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并建立专业的协商机制,制定相关的协商章程,积极参与协商民主过程。具体的协商机制应该包括从社会组织协商的发起、协商程序的设计、协商的机制运行、协商成果的转化四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梁立新.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的价值体现及实现路径[J].政治学研究,2016(2)
[2]雷明贵.社会组织协商:内涵与价值[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3]王焕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与促进路径[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5)
(作者单位:湘潭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关键词:协商民主;社会组织;存量;增量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协商,更好为社会服务。
一、社会组织协商概念与作用
社会组织协商是指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的协商,包括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主体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协商。这就实际上就包含了社会组织活动范围和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之间的协商。社会组织协商,能促进更大范围内的国家建设及政策的贯彻落实,人民的利益均衡,政府决策的合理科学,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对于凝聚人心、促进社会共识有重要作用,可以促进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实现。
(一)社会组织协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体现
政治协商为社会组织协商提供制度保障,没有政治协商的政治保障,社会组织协商只是一句空话;社会组织协商为政治协商提供基础,是因为社会组织协商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可以动员和广泛吸纳社会的资源,为政治协商提供各种支持。社会组织协商可以看作协商民主层次中最基层的民主协商形式,是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基石。没有社会组织的基层协商,或者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商落实不到位,将会严重影响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这一转变,就是要动员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的公共事务中来。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的结构组成,通过社会组织这个平台进行协商,可以让更多民众反应自己的意愿,拓宽了民主的渠道,让公民精神更好的体现在社会治理中,是实现公民权的重要载体。
(三)社会组织协商能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有效
社会组织能收集和整理公共决策的相关利益者的反馈信息,为公共决策的科学制定和执行提供渠道支持。重要的公共决策的科学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到各方利益。社会组织协商可以提供这样一个机制平台。社会组织直接面对的是公众,对于那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度强的公共决策,可以利用社会组织协商平台充分沟通,真正了解群众的想要的和亟需反应的真实情况,为公共决策的有效性提供恰当的评价,防止在公共决策后,产生负面的影响,损害政府公信力。
二、社会组织协商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社会组织协商认识不足
主要包括政府部分部门、部分领导对社会组织协商的认识不到位,同时也包括社会组织对自身主动参与到协商中的作用认识不到位。一方面,部分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社会组织存在认识偏差,认为社会组织是不稳定因素的来源,甚至有的认为社会组织的存在会危害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没有看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没有认识到社会组织在联系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起的桥梁纽带功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协商意识也不足。各行各业的社会组织,在政府公共决策制定的时候,没有形成合力,除了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及时的和政府沟通协商,其他问题或者社会聚焦的公共决策时,不会利用自己的优势,站出来代表本行业积极发表自身看法,表达客观的观点。
(二)社会组织协商主体地位的不明确
《决定》中提出提出将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范畴,并将社会组织协商作为“积极探索”的协商类型。但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协商的主体地位并未完全确定,社会组织协商民主主体地位的确立仍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和过程。一方面,要让党和政府在探索期,充分看到社会组织协商的积极作用,给社会组织协商更多机会,也消除对社会组织的很多偏见和误解。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协商目前只是停留在《决定》中,并没有一个立法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确定,这个积极探索的期限有多长,取决于社会组织在协商中的能发挥多大的积极作用。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制度化欠缺
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身份比例偏低,就算能参加,也基本不是以社会组织代表身份参加,这一代表本行业、本组织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就很少,在整个协商体系中的发挥的影响力也偏弱。各级党政部门,对于与社会组织协商,也没有相应的对口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反应的意见,往往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形成一套衔接协商制度。
三、社会组织协商的路径选择
路径的选择,主要从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发,树立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制定好相关协商程序,为社会组织协商开辟好的局面。
(一)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主体地位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根据《决定》精神,国家应尽快就协商民主的实践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从制度上立法上确定社会组织在社会协商中的主体地位,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决定》相关精神,在做出重大决策和政策社会,将社会组织协商纳入进来。
(二)培育社会组织协商主体
社会主义民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发展阶段发展不同形式的民主。社会组织协商正是顺应时代的呼唤而产生的,社会组织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协商的一种新的形式,要敢于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避免对社会组织有各种误解和批判,不要过度的解读社会组织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用社会组织的发展,带动社会组织协商的发展,用社会组织协商的增量来增加社会主义民主的存量,为后续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多样保存好基础。
(三)建立社会组织专业协商机制
通过组织推荐、自我推荐、民主听证、座谈等形式,在各地选取有公信力强、群众基础好、自治能力突出的的社会组织代表,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并建立专业的协商机制,制定相关的协商章程,积极参与协商民主过程。具体的协商机制应该包括从社会组织协商的发起、协商程序的设计、协商的机制运行、协商成果的转化四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梁立新.社会组织介入协商民主的价值体现及实现路径[J].政治学研究,2016(2)
[2]雷明贵.社会组织协商:内涵与价值[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3)
[3]王焕培.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的作用与促进路径[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5)
(作者单位:湘潭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