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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这是中国法第一次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克服了过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被赋予了财产所有权,却并不是《民法通则》所承认的民事主体的制度缺陷.利于其以民事主体参与各类民事活动,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也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