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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政治信仰研究中首先涉及到的是合法性问题,政治信仰就是在政治系统运行过程中,对社会价值分配的权威的合法性的信仰,合法性是构成政治信仰的核心概念;在现代社会,政治信仰是以法律信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纯粹的合法律性信仰就是政治信仰。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构成了政治信仰的基础性内容。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取决于对共同利益的信仰。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合法性信仰;政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6)05-0098-05
政治首先关心的是“被认为对整个社会有权威性的政策的关系。换句话说,政治研究工作者力求首先了解种种价值如何被权威性地分配给整个社会而不是分配给社会内部某一集团的方式”。因此,政治就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政治信仰到底信仰的是什么?我们认为那就是价值分配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一方面是指的强制性,即作为政治主体的统治者(国家)有足够的强制力来使人们服从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另一方面是指合法性,即要使人们认为这种分配的权威是正当的合法的。前者强调的是运用强力进行价值分配的有效性,而后者则说明了这种强制力的合理性。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该服从这种体现价值分配关系规则的政治秩序,而当权者则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使人们遵守这些规则以维持政治秩序。罗思切尔德指出:“政治系统的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和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因此,合法性是理解政治信仰的关键所在。然而,对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认可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认可本身又具有非线性特征,政治秩序运行中的复杂与变动常常会影响到这种认可的持续和连贯。因此,形成对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就成为必要。只有在政治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对价值分配关系的权威性的合法性信仰,才能更加持久地维持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巩固现有政治秩序。因此,合法性信仰是形成政治信仰的基础。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一般而言,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很显然,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著名政治社会学家帕森斯、利普塞特等对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袭了韦伯的观点。如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德国著名的政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结合历史上提出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形成了自己的合法性理论。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哈贝马斯强调的是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这种被认可的价值是与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相联系的,需要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能有效地证明这种政治秩序是有价值的,是值得认可的。政治统治者是通过当时的社会规范来证明自己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这才是真正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顾社会规范而宣称自己是合法的,强迫被统治者认可;被统治者是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认可与这种规范相一致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当某种政治秩序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存在被认可的价值时,这种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内涵涉及三个层面内容:一是合法律性,这是合法性的外在形式条件。作为政治秩序的外在保障机制,法律的形式功能对于合法性的获得是必不可少的。就政治系统而言,其效力来自于处理各种复杂利益要求以缓解其对系统压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对政治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会使人们由于习惯于遵从法律而产生对法律的合法性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习惯性遵从,对法律权威的积极的认可,那么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二是合道德性,这是合法性的核心价值基础。对合法性“认可”的本身就蕴涵着一种道德判断。所谓“正当性”或者“正统性”也是合法性概念的应有之义。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的统治”、“合法的权力”首先是指被人们从内心中“认可”的统治或者权力。合法性首先在于合道德性,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价值,这也是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合法性是对政治秩序的认可的价值,认可本身就体现为一种价值判断。三是共同利益,这是合法性判断的客观标准。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基础是共同利益。对共同体成员来说,权力的让渡是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为条件的;对于政治统治者来说,合法性的获取就在于能不能证明和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基础上,道德与法律才会具有统一性——这也正是获得合法性认可的基础。正如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所说,“法律一致和共同利益是政治共同性的两个方面,建立包含并反映道德一致和共同利益的政治体制就成为维护复杂社会共同性不可或缺的第三个因素。这种体制又转而赋予共同目的以新的意义,并在个人和集团的特定利益之间建立新的联系”。
然而,要形成稳定的和持久的合法性认可,则需要形成对政治和统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分别从合法性的概念的不同层面论述了合法性信仰问题。通过对二者合法性信仰概念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政治信仰的理解和认识。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信仰和政治信仰概念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先论证了合法性信仰问题。他说:“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韦伯所指的“合法的信念”,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信仰,即只要法律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人们就应当养成遵守这种法律的良好习惯。对法律的遵守成为一种习惯和信念,这就是韦伯认为的合法性信仰。韦伯还认为,法律的设立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并不存在矛盾的地方,即使部分人对法律持不同意见,也应该保持沉默,只要能获得大多数人同意。“同意和设定之间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以往被人们视为合法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合法性信仰;政治信仰
中图分类号:D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6)05-0098-05
政治首先关心的是“被认为对整个社会有权威性的政策的关系。换句话说,政治研究工作者力求首先了解种种价值如何被权威性地分配给整个社会而不是分配给社会内部某一集团的方式”。因此,政治就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政治信仰到底信仰的是什么?我们认为那就是价值分配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一方面是指的强制性,即作为政治主体的统治者(国家)有足够的强制力来使人们服从这种价值分配方式;另一方面是指合法性,即要使人们认为这种分配的权威是正当的合法的。前者强调的是运用强力进行价值分配的有效性,而后者则说明了这种强制力的合理性。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该服从这种体现价值分配关系规则的政治秩序,而当权者则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使人们遵守这些规则以维持政治秩序。罗思切尔德指出:“政治系统的统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和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因此,合法性是理解政治信仰的关键所在。然而,对政治秩序的合法性认可毕竟是一种主观判断。认可本身又具有非线性特征,政治秩序运行中的复杂与变动常常会影响到这种认可的持续和连贯。因此,形成对政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就成为必要。只有在政治体系运行过程中形成对价值分配关系的权威性的合法性信仰,才能更加持久地维持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巩固现有政治秩序。因此,合法性信仰是形成政治信仰的基础。
一、政治合法性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一般而言,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当人民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看作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很显然,只有当政府获得人民自愿的拥护时,其统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稳定。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著名政治社会学家帕森斯、利普塞特等对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袭了韦伯的观点。如利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德国著名的政治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则结合历史上提出的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形成了自己的合法性理论。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存在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哈贝马斯强调的是符合价值规范基础上的支持和忠诚,认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这种被认可的价值是与一定的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相联系的,需要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能有效地证明这种政治秩序是有价值的,是值得认可的。政治统治者是通过当时的社会规范来证明自己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的合法性,这才是真正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顾社会规范而宣称自己是合法的,强迫被统治者认可;被统治者是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认可与这种规范相一致的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当某种政治秩序在当时的社会规范中存在被认可的价值时,这种政治秩序、政治权力就具有了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内涵涉及三个层面内容:一是合法律性,这是合法性的外在形式条件。作为政治秩序的外在保障机制,法律的形式功能对于合法性的获得是必不可少的。就政治系统而言,其效力来自于处理各种复杂利益要求以缓解其对系统压力的能力。法律制度作为政治系统的一部分,能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来自各方的利益要求,对政治系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法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会使人们由于习惯于遵从法律而产生对法律的合法性信仰。如果没有对法律的习惯性遵从,对法律权威的积极的认可,那么法律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就不具有任何意义。二是合道德性,这是合法性的核心价值基础。对合法性“认可”的本身就蕴涵着一种道德判断。所谓“正当性”或者“正统性”也是合法性概念的应有之义。人们通常所说的“合法的统治”、“合法的权力”首先是指被人们从内心中“认可”的统治或者权力。合法性首先在于合道德性,法律必须体现道德的价值,这也是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因为合法性是对政治秩序的认可的价值,认可本身就体现为一种价值判断。三是共同利益,这是合法性判断的客观标准。政治共同体存在的基础是共同利益。对共同体成员来说,权力的让渡是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为条件的;对于政治统治者来说,合法性的获取就在于能不能证明和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只有在共同利益基础上,道德与法律才会具有统一性——这也正是获得合法性认可的基础。正如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所说,“法律一致和共同利益是政治共同性的两个方面,建立包含并反映道德一致和共同利益的政治体制就成为维护复杂社会共同性不可或缺的第三个因素。这种体制又转而赋予共同目的以新的意义,并在个人和集团的特定利益之间建立新的联系”。
然而,要形成稳定的和持久的合法性认可,则需要形成对政治和统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分别从合法性的概念的不同层面论述了合法性信仰问题。通过对二者合法性信仰概念的比较,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政治信仰的理解和认识。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信仰和政治信仰概念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先论证了合法性信仰问题。他说:“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韦伯所指的“合法的信念”,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信仰,即只要法律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人们就应当养成遵守这种法律的良好习惯。对法律的遵守成为一种习惯和信念,这就是韦伯认为的合法性信仰。韦伯还认为,法律的设立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并不存在矛盾的地方,即使部分人对法律持不同意见,也应该保持沉默,只要能获得大多数人同意。“同意和设定之间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以往被人们视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