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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发动对伊战争的一个理由 ,是伊拉克国内政权不民主。但这只是道德上的理由 ,而非法律上的理由。当代国际法不承认以民主为由使用武力的合法性 ,《联合国宪章》第 2条第 4款及其他相关条款 ,都能够充分证明这一点。民主作为战争的合法理由 ,也不应该成为国际法发展的方向 ,从根本上讲 ,这不符合各国的国家利益。战争不能也不应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