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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官因言论不慎导致社会舆论热议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道德中关于法官慎言义务的规定相对较少,然而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关注度并不因此而降低。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法官的言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法官的慎言义务也就更应当得到关注和认可,让每一位法官在内心严格遵守谨慎言论的义务,并对公开发表的言论认真负责。
一、法官慎言义务的概述
法官的慎言义务是指法官在法律上和司法职业道德上负有谨慎发表言论的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换言之,法官慎言义务具有两种性质,既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官职业伦理上的义务。法官慎言义务通常首先表现为法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它属于法定义务;作为伦理上的法官慎言义务,在各国司法传统中只是作为法官内心的确信,它是一种司法惯例。
虽然,法官的慎言义务在我国开始被逐步重视,但是现行的涉及法官慎言义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法院对法官慎言义务的重视和约束不得力,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违背法官慎言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法官履行慎言义务的必要性
法官慎言是一种司法文化,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伦理规则,对法官个人来说,法官慎于言论是职业训练养成的一种伦理习惯和职业素养。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
法官的角色具有双重性,一是作为普通公民,二是作为法官。作为法官的个人,其角色定位应当首先是法官,其次是普通公民。从个人身份本身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基于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所以,人们关注法官言论表达不亚于对法官行为的关注。法官对自己的言论约束比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更难。
(二)维护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
从法官所代表的职业群体、法院以及司法系统来讲,法官的发表的言论会让人们联想到这是他的同袍以及整个职业共同体的观点。法院的公信力不仅靠审判结果的公正,靠司法体制的理性,靠审判程序的正当,还靠法官的职业素养的尊贵。法官严格遵守慎言义务,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尊重,有助于维护法官群体的声誉。
(三)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从法官所象征的司法独立地位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如果法官不慎于言论,过度引起关注,就会使公众怀疑其独立性。有学者认为,法官有言论自由,但担任法官的人在宪法上有特别的地位,应该在言行上进行一定的自我约束。
三、法官慎言义务的遗留问题
第一,法官是否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进行评论?根据我国《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之规定“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此处的判决仅限于“生效判决”,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法官甚至领导以怀疑或不肯定的口吻来评论尚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不说,对于未生效的判决,法官是否可以进行评论属于法律的空白点,缺少法律的规范。
第二,法官是否可以对判决进行解释和辩护?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实践中就不乏有一些法官,对已作出的判决向媒体向社会做公开的解释。判决是可以被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撤销,而事后的解释是无法被撤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慎言义务,当法官或其判决受到无端的批评和指责时,法官也有必要忍受,保持沉默。“司法沉默”的优点在于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四、与法官慎言义务有关的制度安排
纵观各国,其他国家对法官慎言的法律要求和伦理要求有一定的普遍性。总体来看,我国对法官的慎言义务是作了“客观化”规定的,但还需要对“法官慎言”作总体义务上的强化,从而促进法官慎言义务的履行。
(一)强化对法官言论不当的惩戒制度
目前法官慎言义务还是缺乏实践和落实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对法官的谨慎义务上,存在“重行为轻言论”的倾向。慎言义务的落实,除对法官加强素养和职业意识教育之外,还需要从制度安排上来强化特别是对法官言论不当的惩戒制度。
(二)加强对“司法沉默”法官的保护力度
谁可以保护沉默的法官? 法官自己不说话,当受到批评或议论或攻击的时候,应该有另一主体出来保护法官。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官伦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别的机构或职位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藐视法庭罪”的相关规定,由此看来这是需要反思的,应该在制度上来解决藐视法庭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当法官被调查或者涉案处理后,是否禁止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官的事件进行公开报道?这关系到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到底保持怎样的距离是合适的?公众舆论对判决的评论应当是谨慎的,但对于法官的言论却可以自由评价,甚至是非常严厉的。这可以看作是一个监督法官的有益方法。
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社会各界的关注点也随之多样化。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行举止都可能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进而演化为社会舆论焦点和公众关注的话题。法官履行慎言义務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不论在职务内还是职务外,不管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下场合,法官都应当切实履行慎言义务,不得作出有损害司法公正形象的言行。
作者简介
王春慧,女,硕士,烟台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方向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一、法官慎言义务的概述
法官的慎言义务是指法官在法律上和司法职业道德上负有谨慎发表言论的法律义务与伦理义务。换言之,法官慎言义务具有两种性质,既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官职业伦理上的义务。法官慎言义务通常首先表现为法官在法律上的保密义务,它属于法定义务;作为伦理上的法官慎言义务,在各国司法传统中只是作为法官内心的确信,它是一种司法惯例。
虽然,法官的慎言义务在我国开始被逐步重视,但是现行的涉及法官慎言义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法院对法官慎言义务的重视和约束不得力,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违背法官慎言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法官履行慎言义务的必要性
法官慎言是一种司法文化,是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和伦理规则,对法官个人来说,法官慎于言论是职业训练养成的一种伦理习惯和职业素养。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
法官的角色具有双重性,一是作为普通公民,二是作为法官。作为法官的个人,其角色定位应当首先是法官,其次是普通公民。从个人身份本身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基于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所以,人们关注法官言论表达不亚于对法官行为的关注。法官对自己的言论约束比对自己行为的约束更难。
(二)维护公众对司法的公信力
从法官所代表的职业群体、法院以及司法系统来讲,法官的发表的言论会让人们联想到这是他的同袍以及整个职业共同体的观点。法院的公信力不仅靠审判结果的公正,靠司法体制的理性,靠审判程序的正当,还靠法官的职业素养的尊贵。法官严格遵守慎言义务,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院的尊重,有助于维护法官群体的声誉。
(三)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从法官所象征的司法独立地位来讲,法官慎言义务是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如果法官不慎于言论,过度引起关注,就会使公众怀疑其独立性。有学者认为,法官有言论自由,但担任法官的人在宪法上有特别的地位,应该在言行上进行一定的自我约束。
三、法官慎言义务的遗留问题
第一,法官是否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进行评论?根据我国《法官行为规范》第6条之规定“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此处的判决仅限于“生效判决”,但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法官甚至领导以怀疑或不肯定的口吻来评论尚未生效的判决。不得不说,对于未生效的判决,法官是否可以进行评论属于法律的空白点,缺少法律的规范。
第二,法官是否可以对判决进行解释和辩护?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实践中就不乏有一些法官,对已作出的判决向媒体向社会做公开的解释。判决是可以被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撤销,而事后的解释是无法被撤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慎言义务,当法官或其判决受到无端的批评和指责时,法官也有必要忍受,保持沉默。“司法沉默”的优点在于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四、与法官慎言义务有关的制度安排
纵观各国,其他国家对法官慎言的法律要求和伦理要求有一定的普遍性。总体来看,我国对法官的慎言义务是作了“客观化”规定的,但还需要对“法官慎言”作总体义务上的强化,从而促进法官慎言义务的履行。
(一)强化对法官言论不当的惩戒制度
目前法官慎言义务还是缺乏实践和落实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对法官的谨慎义务上,存在“重行为轻言论”的倾向。慎言义务的落实,除对法官加强素养和职业意识教育之外,还需要从制度安排上来强化特别是对法官言论不当的惩戒制度。
(二)加强对“司法沉默”法官的保护力度
谁可以保护沉默的法官? 法官自己不说话,当受到批评或议论或攻击的时候,应该有另一主体出来保护法官。一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官伦理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由别的机构或职位来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藐视法庭罪”的相关规定,由此看来这是需要反思的,应该在制度上来解决藐视法庭的问题。
(三)正确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当法官被调查或者涉案处理后,是否禁止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官的事件进行公开报道?这关系到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到底保持怎样的距离是合适的?公众舆论对判决的评论应当是谨慎的,但对于法官的言论却可以自由评价,甚至是非常严厉的。这可以看作是一个监督法官的有益方法。
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社会各界的关注点也随之多样化。法院工作人员的任何言行举止都可能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进而演化为社会舆论焦点和公众关注的话题。法官履行慎言义務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不论在职务内还是职务外,不管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下场合,法官都应当切实履行慎言义务,不得作出有损害司法公正形象的言行。
作者简介
王春慧,女,硕士,烟台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方向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