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GATS框架下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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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摘要】
  法律服务贸易是GATS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法学所关注的课题。本文指出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GATS规则方面以及我国自身法律规制方面的原因,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应对建议。完善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对扩大国际贸易市场,提高对外开放程度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
  法律服务贸易;国际法学;GATS规则;对外开放
  0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间的经济交往对法律服务的渴求,带动了法律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2001年,中国加入WTO,使国内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既给国内法律服务工作者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挑战。GATS框架下的法律服务规则是各成员国提供跨国法律服务的基本规范,同时中国也针对法律服务做出了具体承诺。在此背景下建立的国内法律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
  1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1.1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严格限制
  中国在法律服务贸易准入问题上做了严格的限制。尽管入世前与入世后,中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取消了很多,但在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存在形式和业务范围上,仍然保留了部分限制,即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代表处以及其代表不得接受中国法律事务的代理;代表处也不得雇佣中国的执业律师。
  我国在法律服务的市场准入问题上只承认律师事务,这是由仲裁、公证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性所决定的。这种缩小的范围界定也限制了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
  1.2国内管制形成贸易壁垒
  我国现行政策对国内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严格管制形成了在法律服务方面的贸易壁垒。法律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共职业,具有高度政治性和与国家司法管辖权相联系的特性,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我国也是如此。为了保证法律服务执业素质,保持本国司法管辖权的独立性,在现今的从业许可制度下,外国公民不允许参加国内司法考试,即使是WTO的成员国公民也没有资格。只有在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CEPA协议中,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参加司法考试,获得有限度的法律职业资格。由于各国之间、一国各法域之间法律体系、教育模式和司法资格取得条件千差万别,此种贸易壁垒在短时间内难以通过国际合作来进行突破。
  同时,我国对其他成员国对其国民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也不予承认。
  1.3国内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不高
  国际服务贸易调整的对象具有双重性,既包括服务本身,又包括服务提供。服务提供者的业务水平决定了服务的质量。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是参与国际法律服务贸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我国,大多数法律工作者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如英语能力、国际法律规则的理解运用能力等。因此,即使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提高,中国律师也难以在此契机中赢得先机。同时也给国外律师进入中国市场造成了阻碍。
  2 对GATS框架下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法律分析
  2.1对GATS项下贸易服务基本规则的分析
  GATS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内涵、措施、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做出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1、基本原则分析。GATS的几项基本原则均适用于法律服务贸易。比如,法律服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使的国际法律服务贸易形成了一个发散型、辐射型的机制,在这个机制的推动下,国际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也会有所提高。我国在法律服务上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
  同样地,透明度原则也适用于法律服务,即要求各成员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以及该成员参加的影响法律服务贸易的国际协议。在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与法律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动指南后,如果它们会对该成员在GATS下就法律服务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当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这些规定通过程序性限制对各国服务贸易的实质内容进行了监控,使法律服务贸易制度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更有利于在全球经济化的浪潮中维护自由、平等的多边贸易。
  其他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等并不要求各成员均统一适用,而是通过各个成员的具体承诺来进行特别适用。
  2、具体承诺分析。WTO服务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由秘书处提供的“法律服务背景注释”中将法律服务解释为:各个法律领域和法律规定程序中的所有咨询和代理服务。同时,WTO网站在法律服务部门浏览页的说明中也明确载有:“该部门包括东道国法律、母国或第三国法律、国际法的咨询和代理、法律文件证明,以及其他信息的咨询和陈述服务。”不难看出,WTO对法律服务范围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既包括律师服务,也包括公证服务。我国在入世时提交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只涉及到了律师服务问题,但也并未排除公证服务。这就可以认为我国是认可WTO关于法律服务包括律师服务和公证服务的。
  中国在向世贸组织提交的具体承诺表中还规定了法律服务的方式。中国按照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方式,对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问题作出了具体承诺。对于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这两种方式,因难以控制且并不会对国内的法律服务贸易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中国对其没有加以限制;但对自然人流动和商业存在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处形式存在。我国只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在中国从事律师服务活动。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一个代表处后,可根据需要增设代表处,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律师。同时,业务范围也收到严格限制。
  (2)允许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服务。我国在水平承诺的范围内允许外国律师以自然人存在的方式在我国境内提供法律服务。按照我国的具体承诺,外国律师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服务销售人员,在中国为其委托人服务:①该外国律师是作为服务提供者的代表在中国参与法律服务销售;②该律师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超过90天;③该律师不得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④该律师不得面向公众服务。   2.2对我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分析
  国内对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外贸易法》以及其他部门规章中。入世后,随着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根据其入世承诺对国内法律法规做出了重大修改,有效地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使我国在法律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框架逐步得到了完善。但是,也应该看到,与GATS追求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相比,我国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着缺陷和不足,这与国内经济的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
  3 完善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的法律建议
  3.1立法方面的建议
  应当根据GATS规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加强法律服务贸易立法,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与法律服务贸易制度。立法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实现立法观念与WTO接轨,充分利用GATS规则中保护发展中国家的规定,采取逐步自由化的策略,为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保护;及时开展法律清理,废止落后已经被时代淘汰的法律,实现原则性、概括性立法向具体性、专门性立法转变;同时加强法律层面的监管,尽快推动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这样不仅能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损害,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更有利于本国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3.2行政管理方面的建议
  应当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是完善法律服务贸易制度最直接的手段。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对法律服务贸易市场的管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歧视,不搞特殊;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我国律师事务所在GATS规则下的指导力度,以促进国内法律服务水平提高。
  3.3司法监督方面的建议
  推动法律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是GATS的总体目标,但这并不等于放弃监管。GATS在序言中明确声明:“各成员方均有为实现其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的服务提供实施管理,并未实施该管理制定相应的法规。”并且在其正文中也有许多强化服务贸易监管的内容。因此,在GATS框架的指导下,加强我国司法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制度,加大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国内监督管理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加大国际法律规范向国内法转变的力度,减少国际争端的发生,促进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同时建立法律服务贸易管理的司法监督体系,明确责任,正确引导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活动,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管辖权的独立性。
  4 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法律服务贸易由有限制的开放向全面开放转变是历史的必然。尽管各国目前在此方面的国际合作还不够全面,开放程度也参差不齐,贸易壁垒多种多样,但随着世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WTO将利用GATS规则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调节力度,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中国应该把握好时代的机会,学会利用GATS规则,以促进法律服务自由化为主线,以加强监管为辅助,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对内深化法律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管理,对外扩大开放,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应对全球化浪潮,才是我国法律服务贸易合理应对GATS规制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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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周琳珊(1993—),女,湖南长沙人,长安大学2011级政治与行政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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