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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微信作为一种流行的社交工具,具有网上聊天、支付、购物等多种功能。伴随着微信使用的普及,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微信证据除了具有一般电子证据的特征,还有其所独有的转化的物化性、使用的开放性的特点。正是基于此,使得微信证据的认定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微信证据认证中存在的困难主要有:一是“点对点”式的封闭沟通,篡改操作容易,难以认定真实性。二是微信证据的种类多样,难以认定关联性。
关键词:电子证据;微信;司法视野
针对以上难题,本文将提出两条破解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合理路径。首先,我们需要在多方的努力下,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大数据云存储体系。同时,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至关重要。
一、微信证据的定义
“微信证据”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借助“微信”这个应用程序而呈现的信息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简称。顾名思义微信证据是典型的电子证据。
二、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除了和其他电子证据一样,具有介质高科技性、介质依赖性、精确性、脆弱性等特征,还有异于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特征。
1.转换的物化性
由于微信证据主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手机等电子介质的平台上,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物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微信证据的转化,即将微信证据中的文字、影像、录音或者图片转移到纸质上或者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以新的承载方式作为证据使用。
2.使用的开放性
微信对注册人、使用人并没有任何限制。相对于其他证据,微信证据不具备隐秘性,人们在微信中传送的各种数据和内容容易被多人知晓和获取。正是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数庞大和使用群体复杂,决定了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微信证据认证中存在的困难
1.封闭沟通,容易篡改,难以认定真实性
难以认定主体的真实性。微信并非实行实名注册制,在使用过程中显示的昵称可以自由设置,在举证过程中存在难以认定主体真实性的问题。
2.种类多样,忽略备注,难以认定关联性
微信证据的种类包括文字、图像、音频等,其种类的多样化决定了某些音频、视频等材料并不存在原件,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微信证据的原始载体,否则将影响微信证据的关联性。
四、破解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合理路径
1.构建全方位的大数据云存储体系
随着微信证据被大量运用于诉讼活动,如何能让微信证据保持“素颜”成为当下最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从源头上确保微信证据的真实、完整。因此我们必须在微信证据的存储和传输以及输出和取得两方面研究开发新技术。据笔者了解,杭州安存科技公司在实现电子数据的存管与证明等方面,已经有所进展。安存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括“安存语录”、“无忧存证”、“无忧保全”、“公证邮”、“果冻录音”。具体而言,在电子数据的生成环节就实行实时数据同步备份,在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化保存。如果是进行交易,在交易产生的瞬间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将平台交易数据即时同步到金融级保全云中固化存储,用第三方保全的方式记录事实真相,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目前微信证据采纳率低的症结就在原始数据的取得难、证明难,因此要想在源头上攻破微信证据的真伪,就需要软件供应商、第三方信息保全平台、公证处等机构进行合作,继续推进数据云存储体系的构建。
2.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微信证据是由诉讼主体提供的,我们要突破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困境,就要从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着手。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由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很容易被丢失,比如账号丢失、误删等。所以,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将重要的聊天记录,使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妥善地保存下来。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
3.利用“转账”或“发红包”功能进行交易时,备注款项内容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件因为无法证明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的交易与待证事实有关,如证明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导致微信证据无法被采纳。其实,只要在“转账”或“发红包”时备注上此次款项的用途,发出人,时间等信息。这样的微信“转账”记录就较容易证明款项的关联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学军.电子数据與证据[M].北京:检察出版社,2001.
[4]廖中洪.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蒋平,杨莉莉.电子数据证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7]王继福.民事科技证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8]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9]武文举.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实务研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10]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1]毕玉谦.证据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3]刘显鹏.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以三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14]马克为,俞卫锋.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电子证据;微信;司法视野
针对以上难题,本文将提出两条破解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合理路径。首先,我们需要在多方的努力下,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大数据云存储体系。同时,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至关重要。
一、微信证据的定义
“微信证据”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借助“微信”这个应用程序而呈现的信息作为证据出现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简称。顾名思义微信证据是典型的电子证据。
二、微信证据的特点
“微信证据”除了和其他电子证据一样,具有介质高科技性、介质依赖性、精确性、脆弱性等特征,还有异于其他电子证据的明显特征。
1.转换的物化性
由于微信证据主要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于手机等电子介质的平台上,需要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物化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微信证据的转化,即将微信证据中的文字、影像、录音或者图片转移到纸质上或者存储在其他电子设备上,以新的承载方式作为证据使用。
2.使用的开放性
微信对注册人、使用人并没有任何限制。相对于其他证据,微信证据不具备隐秘性,人们在微信中传送的各种数据和内容容易被多人知晓和获取。正是由于微信的使用人数庞大和使用群体复杂,决定了其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三、微信证据认证中存在的困难
1.封闭沟通,容易篡改,难以认定真实性
难以认定主体的真实性。微信并非实行实名注册制,在使用过程中显示的昵称可以自由设置,在举证过程中存在难以认定主体真实性的问题。
2.种类多样,忽略备注,难以认定关联性
微信证据的种类包括文字、图像、音频等,其种类的多样化决定了某些音频、视频等材料并不存在原件,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微信证据的原始载体,否则将影响微信证据的关联性。
四、破解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合理路径
1.构建全方位的大数据云存储体系
随着微信证据被大量运用于诉讼活动,如何能让微信证据保持“素颜”成为当下最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从源头上确保微信证据的真实、完整。因此我们必须在微信证据的存储和传输以及输出和取得两方面研究开发新技术。据笔者了解,杭州安存科技公司在实现电子数据的存管与证明等方面,已经有所进展。安存科技公司提供的产品包括“安存语录”、“无忧存证”、“无忧保全”、“公证邮”、“果冻录音”。具体而言,在电子数据的生成环节就实行实时数据同步备份,在第一时间将证据固化保存。如果是进行交易,在交易产生的瞬间以加密传输的方式将平台交易数据即时同步到金融级保全云中固化存储,用第三方保全的方式记录事实真相,明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目前微信证据采纳率低的症结就在原始数据的取得难、证明难,因此要想在源头上攻破微信证据的真伪,就需要软件供应商、第三方信息保全平台、公证处等机构进行合作,继续推进数据云存储体系的构建。
2.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微信证据是由诉讼主体提供的,我们要突破微信证据认证难的困境,就要从培养公民正确运用微信证据的意识着手。
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由于微信的聊天记录很容易被丢失,比如账号丢失、误删等。所以,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将重要的聊天记录,使用微信的“收藏”功能妥善地保存下来。对文字可以通过截屏作为图像保存,对于语音可以通过收藏功能保存。
3.利用“转账”或“发红包”功能进行交易时,备注款项内容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案件因为无法证明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的交易与待证事实有关,如证明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导致微信证据无法被采纳。其实,只要在“转账”或“发红包”时备注上此次款项的用途,发出人,时间等信息。这样的微信“转账”记录就较容易证明款项的关联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何家弘,刘品新.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李学军.电子数据與证据[M].北京:检察出版社,2001.
[4]廖中洪.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蒋平,杨莉莉.电子数据证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刘品新.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7]王继福.民事科技证据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8]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9]武文举.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实务研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10]谭兵,李浩.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11]毕玉谦.证据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张楚.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3]刘显鹏.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以三大诉讼法修改为背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14]马克为,俞卫锋.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