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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元庆复仇案的始末
“时有同州下邽人,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人力,候师韫,手刃杀之,白囚诣官。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后欲赦死。”县尉赵师韫杀了徐元庆的父亲,在赵师韫升任御史后,徐元庆则更换姓名藏于驿馆之中,等待时机,最终得以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徐元庆犯的是杀人罪,这在当时应处以死刑。但考虑到徐元庆的杀人动机是为父报仇,就存在另一种看法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这也意味着礼教对复仇行为是允许的和支持的。因此,朝中一些人认为不应以国法处死徐元庆,而应念及孝道,赦免他其罪行。但当时担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则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最终,武则天同意如此处理该案件。这既能维护了国家刑法的威严,又不失人心教化。
二、陈、柳对徐元庆复仇案件的不同看法
在徐元庆案件发生之后,陈子昂作《复仇议》,阐发他对此事的看法。陈子昂《复仇议》的立足点是“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这包含两层深意,礼法是相互矛盾的,但也可互补。执法者不能因同情徐元庆的孝而枉顾他的犯罪事实,置刑法于不顾。而徐元庆也不能因孝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于德义有损。徐元庆的犯罪实施按国法应判死刑,但从杀人动机来看,按礼不应处死。若念及徐元庆之孝,赦免其罪,则不利于国家安定。徐元庆的孝行受到舆论关注,是因为他崇高的道德,若不依法惩处则他的德义也不能保全。因此,陈子昂的折中方案是要调和礼法矛盾。处死徐元庆是依法,死后对其旌表是修礼,这反而将礼法置于更加矛盾的境地。礼法矛盾在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相当突出,追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儒法两家思想的冲突。
而几十年后,柳宗元作《驳复仇议》反对陈文中的一些观点。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指出,礼法都服务于国家社稷,但二者的用途是不一样的。因此,旌与诛不可并行,这也是他对陈子昂做法的批判所在。柳文还将案情向前推理,即徐元庆之父为何被赵师韫诛杀?现存的史料已找不出其父的死因,而柳文的推断给出了两种可能。若徐元庆之父是因赵师韫一己私利所杀,那么徐元庆在杀人后向官府自首,便是尽孝守礼,不应判死刑。若徐元庆之父因犯罪被诛杀,那他的复仇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被旌表。而在此情况下,徐元庆是向国法复仇,而不是向赵师韫复仇。但柳宗元认为徐元庆的自首行为表明他是一个“达理闻道之人”,是不会以王法作为复仇的对象的。礼法矛盾在柳文中并不明显,但依旧存在。案件的根源已追溯至徐元庆之父的死因。但在分析徐爽死因时,包含柳宗元个人推断的因素,即缺乏事實。柳宗元因徐元庆的自首行为便认为徐爽是被冤死,这就使得案件的性质有所改变。即徐元庆以礼复仇,这在古代社会中是允许的。而法不能对其进行正当的审判,便又造成二者的矛盾。这也是儒家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的冲突所在。
三、《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矛盾——以杀父之仇为例
《唐律疏议》中对杀父之仇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至死者,依常律。”可见,法律允许为父母报仇。但徐元庆是将仇人杀死,依照规定,应判处死刑。《唐律疏议》中避免复仇的规定:“诸杀人症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据以上规定可知,唐朝政府是默许为父母复仇的,且可移乡来避免复仇。但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复仇事件的发生,唐代长期实行忠孝仁义观念的教育,复仇者必定会坚持以礼复仇。此条文虽体现以法律手段约束个人的复仇行为,其实是法对以礼复仇行为的限制。《唐律疏议》中禁止民间私下和解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可见,私自和解不被官方所允许。此条文在很大程度上受礼教所限制,私自和解与礼教宣扬的忠孝仁义观念相冲突,而统治者也依赖以礼治国,若允许私自和解,则会使礼教的教化功能大打折扣。
在复仇案件上,《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矛盾较为突出。既禁止私自和解,又要对复仇者严惩,主动逃避反而成为躲避复仇的方法。严惩复仇者是法家思想的突出表现,用严刑峻法来规范臣民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稳定。而禁止私自和解又离不开儒家教义的影响,以道德来教化人们不可忘记礼义廉耻。礼法矛盾突出,在具体的法令条文上对二者也是各有侧重。唐朝政府对徐元庆复仇案件的处理看似荒唐,实则是儒法思想冲突的结果。作为统治者,希望礼法并重,不偏不倚。因此,武则天会采纳陈子昂的建议,只是礼法的顺序不同,先法后礼,但依旧未能调和礼法之间的矛盾。
四、礼法矛盾的现代反思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法共同服务于国家社稷。法家思想是以法来突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严刑峻法和强硬的手段规范臣民的行为。儒家思想是以礼来突出君主至尊的地位,以温和的手段突出道德的教化作用。二者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又各有缺陷。法家思想过度强调了法律的作用而忽视了社会道德,儒家思想过度依赖道德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唐代的一个通病是礼法并重,重法的同时也要维护礼,但无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当今社会,礼与法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这得益于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礼法进行了适当的改变。礼法之争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当今的法律条文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和,为伸冤者提供了合法合理的渠道。若将徐元庆的案件依照现今的法律进行审判,还需要注意两个事实:一是徐元庆之父的死因;二是徐元庆的自首行为。查清这两个事实再对徐元庆进行审判才是公正合理的,尤其是徐元庆的自首行为在当今法律中是可以酌情量刑的。
礼法虽各有其侧重点,但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应当辩证的看待它们。道德和法律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我们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力量,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辅助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也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秩序的维护作用,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规范化。因此,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参考文献
[1](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3](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作者简介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王瑜君,出生年月:1994年12月28日,性别:女,民族:藏,籍贯:河南洛阳,当前职务:无,当前职称:无,学历:本科,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时有同州下邽人,父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后师韫为御史,元庆变姓名于驿家佣人力,候师韫,手刃杀之,白囚诣官。议者以元庆孝烈,欲舍其罪,后欲赦死。”县尉赵师韫杀了徐元庆的父亲,在赵师韫升任御史后,徐元庆则更换姓名藏于驿馆之中,等待时机,最终得以手刃仇人,并向官府自首。徐元庆犯的是杀人罪,这在当时应处以死刑。但考虑到徐元庆的杀人动机是为父报仇,就存在另一种看法了。“父之仇,弗与共戴天。”这也意味着礼教对复仇行为是允许的和支持的。因此,朝中一些人认为不应以国法处死徐元庆,而应念及孝道,赦免他其罪行。但当时担任左拾遗的陈子昂则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国法专杀者死,元庆宜正国法,然后旌其闾墓,以褒其孝义可也。”最终,武则天同意如此处理该案件。这既能维护了国家刑法的威严,又不失人心教化。
二、陈、柳对徐元庆复仇案件的不同看法
在徐元庆案件发生之后,陈子昂作《复仇议》,阐发他对此事的看法。陈子昂《复仇议》的立足点是“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这包含两层深意,礼法是相互矛盾的,但也可互补。执法者不能因同情徐元庆的孝而枉顾他的犯罪事实,置刑法于不顾。而徐元庆也不能因孝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于德义有损。徐元庆的犯罪实施按国法应判死刑,但从杀人动机来看,按礼不应处死。若念及徐元庆之孝,赦免其罪,则不利于国家安定。徐元庆的孝行受到舆论关注,是因为他崇高的道德,若不依法惩处则他的德义也不能保全。因此,陈子昂的折中方案是要调和礼法矛盾。处死徐元庆是依法,死后对其旌表是修礼,这反而将礼法置于更加矛盾的境地。礼法矛盾在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相当突出,追究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儒法两家思想的冲突。
而几十年后,柳宗元作《驳复仇议》反对陈文中的一些观点。柳宗元在《驳复仇议》中指出,礼法都服务于国家社稷,但二者的用途是不一样的。因此,旌与诛不可并行,这也是他对陈子昂做法的批判所在。柳文还将案情向前推理,即徐元庆之父为何被赵师韫诛杀?现存的史料已找不出其父的死因,而柳文的推断给出了两种可能。若徐元庆之父是因赵师韫一己私利所杀,那么徐元庆在杀人后向官府自首,便是尽孝守礼,不应判死刑。若徐元庆之父因犯罪被诛杀,那他的复仇行为是错误的,不应被旌表。而在此情况下,徐元庆是向国法复仇,而不是向赵师韫复仇。但柳宗元认为徐元庆的自首行为表明他是一个“达理闻道之人”,是不会以王法作为复仇的对象的。礼法矛盾在柳文中并不明显,但依旧存在。案件的根源已追溯至徐元庆之父的死因。但在分析徐爽死因时,包含柳宗元个人推断的因素,即缺乏事實。柳宗元因徐元庆的自首行为便认为徐爽是被冤死,这就使得案件的性质有所改变。即徐元庆以礼复仇,这在古代社会中是允许的。而法不能对其进行正当的审判,便又造成二者的矛盾。这也是儒家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和法家思想以法治国的冲突所在。
三、《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矛盾——以杀父之仇为例
《唐律疏议》中对杀父之仇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至死者,依常律。”可见,法律允许为父母报仇。但徐元庆是将仇人杀死,依照规定,应判处死刑。《唐律疏议》中避免复仇的规定:“诸杀人症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据以上规定可知,唐朝政府是默许为父母复仇的,且可移乡来避免复仇。但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复仇事件的发生,唐代长期实行忠孝仁义观念的教育,复仇者必定会坚持以礼复仇。此条文虽体现以法律手段约束个人的复仇行为,其实是法对以礼复仇行为的限制。《唐律疏议》中禁止民间私下和解的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可见,私自和解不被官方所允许。此条文在很大程度上受礼教所限制,私自和解与礼教宣扬的忠孝仁义观念相冲突,而统治者也依赖以礼治国,若允许私自和解,则会使礼教的教化功能大打折扣。
在复仇案件上,《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矛盾较为突出。既禁止私自和解,又要对复仇者严惩,主动逃避反而成为躲避复仇的方法。严惩复仇者是法家思想的突出表现,用严刑峻法来规范臣民的行为以维护国家的稳定。而禁止私自和解又离不开儒家教义的影响,以道德来教化人们不可忘记礼义廉耻。礼法矛盾突出,在具体的法令条文上对二者也是各有侧重。唐朝政府对徐元庆复仇案件的处理看似荒唐,实则是儒法思想冲突的结果。作为统治者,希望礼法并重,不偏不倚。因此,武则天会采纳陈子昂的建议,只是礼法的顺序不同,先法后礼,但依旧未能调和礼法之间的矛盾。
四、礼法矛盾的现代反思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法共同服务于国家社稷。法家思想是以法来突出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以严刑峻法和强硬的手段规范臣民的行为。儒家思想是以礼来突出君主至尊的地位,以温和的手段突出道德的教化作用。二者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又各有缺陷。法家思想过度强调了法律的作用而忽视了社会道德,儒家思想过度依赖道德而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唐代的一个通病是礼法并重,重法的同时也要维护礼,但无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当今社会,礼与法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这得益于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礼法进行了适当的改变。礼法之争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当今的法律条文对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调和,为伸冤者提供了合法合理的渠道。若将徐元庆的案件依照现今的法律进行审判,还需要注意两个事实:一是徐元庆之父的死因;二是徐元庆的自首行为。查清这两个事实再对徐元庆进行审判才是公正合理的,尤其是徐元庆的自首行为在当今法律中是可以酌情量刑的。
礼法虽各有其侧重点,但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我们应当辩证的看待它们。道德和法律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我们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力量,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来辅助法治社会的建设。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同时,也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秩序的维护作用,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规范化。因此,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参考文献
[1](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3](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
作者简介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王瑜君,出生年月:1994年12月28日,性别:女,民族:藏,籍贯:河南洛阳,当前职务:无,当前职称:无,学历:本科,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