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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诉讼当事人概念有两种理解:实体当事人和程序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概念理解上的二元分野原因,是他们的诉讼理念差别及法律所确立的诉讼逻辑起点不同.我国学界普遍将"直接利害关系"理解为完全实体法上的关系,从而否认实体当事人在理论上与实务上的意义,实际上是割裂了诉讼当事人概念的实体性因素与程序性因素的联系,容易导致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不尊重及普遍的诉讼实务现状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