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36条”:敞开财产自由和保护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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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私权利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非公36条”是否意味着更大的自由和机会?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非公36条”能否解决“谁来保护我们”的困惑?
  2月24日,新华社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这给中国民营的经济和私有财产保护领域带来了震撼。
  “这份文件,是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延续,是中央政府对‘两个毫不动摇’的坚持。”参加了“非公36条”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迎秋对《商务周刊》说。
  据了解,“非公36条”出台历时近两年,经过反复的修改、论证。
  早在2003年,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就组织调研组赴江、浙等地考察,并形成了调查报告,调研组组长为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厉以宁。报告上呈国务院后,便引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高度关注。
  根据温家宝的批示,2004年4月,由国务院研究室牵头,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下属宏观经济研究院为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部等24家中央政府部门参加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重大政策专题研究工作小组”成立。当年7、8两月,该研究小组分别召开了两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座谈会,这便是业界人士所说的“青岛会议”和“温州会议”。
  在去年7月的“青岛会议”上,传达了温家宝总理对非公经济做出的重要批示。在这次座谈会上,一份包含40条内容、全称为《促进非公经济发展政策性文件框架思路》的文件被与会者广泛讨论,这一文件的透露,立即引起了公众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在8月份的“温州会议”上,总理温家宝亲自与温州民营企业家们座谈,而该份经过反复修改的文件,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后,已经由原来的“40条”意见变成了“36条”。
  今年1月12日,“非公36条”被国务院原则性通过,2月24日正式出台。这份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经济发展为主题,包含7大措施36条的文件,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提高到了一个战略的高度。
  “这是一个国策,并非权宜之计。这是新一届政府执政思路的一个体现,是对中国未来发展的一个全局考虑。”一直参与该文件评议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对《商务周刊》说。
  在2004年修宪案提出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权以后,非公经济身份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如何协调非公经济和包括产业政策、银行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具体的操作难点。“非公36条”显然试图对此进行原则性的调节。
  
  打破壁垒受制于行政垄断
  
  “非公36条”中的亮点主要集中在对非公经济的放宽市场准入、改进融资体制和法律保护这三大块。
  长期以来,中国的垄断行业一直为人所诟病。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而效率低下。在“非公 36 条”中,对打破行业垄断提出了7条意见,包括“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贯彻公平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等。
  在垄断能给其行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带来巨大利益前提下,主动放宽准入,引入市场竞争,对中国的非公经济——尤其是大型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
  有观点认为,此举不但体现了法治精神——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不是威胁国家安全和自然垄断性的行业,民营经济即可“非禁即入”,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
  但根据《商务周刊》了解到的多方信息,许多民营企业家对“非公36条”中放宽准入与在垄断行业引入市场竞争的提法,“欣喜与困惑并存”。
  欣喜的地方自不待言,他们心存疑虑的是,仅凭“非公36条”一纸原则性文件,是否能够真正打破垄断行业坚冰,实现市场主体的平等与机会公平?在垄断行业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利益联系的情况下,“非公36条”可能隐含着“第22条军规”:垄断行业和领域将放宽准入,但符合规定进入的门槛会很高,这使民营企业同样难以进入垄断行业。
  目前中国的很多经济政策仍属管制性经济,许多非公有性质的市场主体还不能在市场经济中释放他们的能量,焕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活力。以铁路为例,尽管市场放开了,但目前铁路行业仍是一个政企合一的垄断部门(见后文《“铁老大”:难破的垄断逻辑》)。在“非公36条”中,虽然强调了“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但是,这些行业和领域所存在的壁垒,会使大多数民营企业望而却步——门是开了,但门槛难以逾越。
  比如电力行业。目前,中国的电网投资全部都是国有资本,电源投资中,国有资本也占了 93% 的比例。在目前电力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电力市场的所谓“竞争”也只是国有对国有的竞争。虽然“非公36条”再次强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但据本刊了解,至今为止,拥有审批大权的发改委连一个“非公”的大电厂都没有审批过。
  在民航领域的航空公司方面,民航总局要求最低的注册资金为8000万元,首先在准入问题上已经把许多民营企业挡在了门外;而更大的困难,是国有大航空公司几乎垄断了所有的航空专业人才,对民营航空招聘飞行人才设置了“铜墙铁壁”。2004年10月,民航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这一通知实质上是把飞行人员牢牢掌握在了自己的手里,限制他们在市场上自由流动。
  在石油行业。打破垄断壁垒更为艰难。按照“非公36条”的规定:“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那么,国家应该允许、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石油的勘探、开采等领域。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石油资源都掌握在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两大集团的手中,两大集团实际上已经替代政府管制了市场准入,并决定了油品的出厂价和批发价,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这三大国有企业也几乎全部占有着石油天然气矿权。
  事实表明,目前一些垄断行业的现状与“非公36条”中强调的“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是相抵触的。李曙光认为,要彻底打破垄断行业的壁垒,打破行政垄断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解决。“目前许多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下一步的立法和修法显得非常重要。”他说。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也以石油和铁路为例指出:“依据‘非公36条’中关于国家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工作的要求,国务院应立即废止限制油源的国办发[1999]38号文件;铁道部应立即废止2003年5月下发的《铁运函150号令》。”
  
  保护私产尚囿于8部法律
  
  打破市场垄断,是给非公经济平等国民待遇的举措之一,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产权得以确定和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与平等才不会沦为奢谈。“非公36条”明确强调了“完善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被认为是与打破垄断相辅相成的表态。
  这一明确表态,与中国政府近年来对待非公经济和私人合法财产的态度一脉相承。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非公经济不断蓬勃发展。有资料显示,目前非公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其所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1/3。改革20余年,中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大量的私有财富,公民积蓄的大量私人财产,尤其表现在非公经济领域。如何才能利用、保护好这些财富,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战略问题。
  自2004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以来,怎样才能落实宪法的精神,成为现实的课题。“非公36条”中再次强调完善私产保护,被认为是一个及时的配套政策。
  “非公36条”中“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一条中指出,“要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与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条里也明确表示:“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也是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各方均指出,除了《宪法》明确的原则和“非公36条”强调的规定以外,还应该有一些更细的实施办法。另外,还要让这套法律制度和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能够操作起来,形成一种可以诉讼的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了相关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非公经济企业利益的精神才不会被虚置。”李曙光说。据他介绍,目前至少有 8 部具体的法律亟须制订或者修改。包括尚未出台的《物权法》,需要详细规定如何保证非公经济和公民合法的物权;在《税法》中,也应规定如何在征收税收的过程当中,保证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同时又不是横征暴敛。
  同时,法律专家指出,在《刑法》中,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制裁,里面要有专门的条款;在《土地管理法》中应明确如何才能让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保证;《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担保法》等若干条款已经过时,需要修订。为了营造保护私产良好的法律环境,《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跟公民的财产权、公民所进行的投资经营行为和商业交易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需尽快修订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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