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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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法律必须根据事实而不是不可靠的直觉”。在应对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过程中,孙斯坦告诉我们应当依靠理性,而非普通人的直觉——直觉往往会导致事与愿违。
  关键词 风险 理性 法律
  作者简介: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90-02
  日本的3.11地震发生以后,核泄漏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据报道,日本民众强烈要求政府放弃发展核能的计划,转而选择可再生能源——日本政府称将考虑相关事宜。此时,“直觉毒理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单纯的放弃核能仅仅可能是为了平息民众巨大的恐惧,而事实上并无对民众公开关于核能的真正的信息。核能是危险的,但发展其他能源就一定是安全的吗?即便是安全的,能否满足民众的需求与财力上的支持——众所周之,开发新能源将是一个耗资甚巨的工程,绝非朝夕之事。似乎一切的问题都发生在日本国内,与中国无关,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就在日本3.11地震发生不久,一条类似但并不局限于此的信息开始在我们周围传播:核辐射颗粒顺着海流飘到了中国沿海地区。一时间,大家好像感到危机四伏,谈“核”色变。民众不是专家,当人们产生恐慌性情绪时,孙斯坦就认为“正确的对策不是和大众相妥协,而是告知人们真实的情况。”“此时有效启发”和“信息连锁效应”似乎起作用了,恐慌性情绪逐渐开始蔓延。与此同时,碘盐价格飞涨,甚至标榜“防辐射”的衣服也开始走俏。当毫无信息来源时,盲从看来是最好的选择。我们都亲身经历了这一次恐慌。可以看到:风险无处不在,更可能随着不必要的恐惧而扩大。
  美国的环保主义运动发生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寂静的春天》这本经典以独特的毒理学视角把我们带到了一个令人恐惧的、毫无人烟的森林里。随后大量相关法律的诞生,构成了当今美国环境立法的基石。但是应该警惕,名誉连锁效应的作用——本应规制风险,却规制了恐惧。
  在协商民主制国家中,当针对由于信息连锁反应导致的民众民众情绪高涨,政府的反应迅速却不一定正确——官员(包括专家和立法者)即使是在知道民众的判断是错误的情况下,处于名誉上的考虑,他会选择沉默,甚至发布公告从而推波助澜的将偏好成为立法规制。孙斯坦认为,备受瞩目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及责任法案》(CERCLA)就是此类产物。此时,政府规制民众的恐惧是可能的,但无益于预防风险,在法律规制中此时的风险与恐惧将无法区分。就这样,声誉影响造成的效果从普通人自下而上到了官员(公开声明)、立法者(法律)、乃至元首(政令),形成了上下口径的一致。然而,事实上,当政府“迫不得已”与普通大众保持一致意见时,就不可避免的为日后的更大的分歧埋下了种子。
  在考虑立法规制时应当注意,不仅需要过滤公民的不良偏好,同时警惕所谓的“专家意见”所导致的精英政治或服务于利益集团的利益垄断。此时,成本收益分析(CBA)方法油然而生。
  在本书中,孙斯坦运用了大量的篇幅来介绍人们对于风险错误的认知,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甚至病理学乃至生物学等领域的知识。他还解释了许多社会热点问题:风险是由社会建构的吗?风险是一个价值还是一个事实问题?风险是全有全无的还是程度问题?大量深入浅出的解释使得他得出一个结论:“成本收益分析能够保证,政策并不是被歇斯底里或惊慌所驱动,而是建立在对相关风险及其规制带来的各种后果进行充分评价的基础之上的”,“是一个天生的矫正工具”。
  孙斯坦提出了三原则来为成本收益方法提供了基本的方向指南——首先,政府应当努力评估风险的规模;它不应关注统计上很小的风险。其次,政府必须考察风险规制措施带来的各种效应,包括风险规制措施本身带来的成本和附带的危害。最后,政府应当对任何被建议采取的措施都准备替代方案,包括探究能达到同样基本目标而较少干扰性的替代方案——定性及定量分析是主要的内容。比較下面两个例子。
  比如在一个风险较为分散的空间里——因此,对每一个人的风险可能是较小的。处在这个空间里(如工厂有致人生病的风险)的每一个人由于“搭便车”心理,每一个人都没有足够强烈的的动机去要求政府规制而期待着他人的行为。但是,风险的程度并不小(人数乘以各自的风险),经过量化分析后此时的风险就应该被政府规制。
  一个令人觉得理所当然的观点:自愿去做的事情,无需规制;非自愿、强迫去做的事情,风险较大,需要规制。当人们不同意冒险的理由是,风险似乎就是自愿招致的,当人们认为冒险的理由值得称赞是,风险似乎就是非自愿招致的。能够这样么?我们不应过分高估个人对信息及避免风险成本的认识有多么清晰。从性质上来讲,如果由此人承担严重的风险本可以由政府以一个较小的成本来规制从而避免该风险,那么无论自愿冒险与否,政府都应当这样做。人们有时混淆了两个十分不同的问题:(1)如果人们自愿冒某种风险,是否应当禁止人们去冒这种风险呢?(2)如果人们自愿冒某种风险,政府是否还应当采取措施以降低该风险呢?对问题(1)的否定回答并不意味着对问题(2)也否定。比如,人们居住在空气污染较差的城市,无论自愿与否,此时的政府都应该去规制空气污染来保护居民的健康。
  可能有人会说:并不是理性决定一切,立法也要兼顾民众的“感情”。这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公众在得知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后,仍要采取行动,那么没什么阻止他们这么做。”因此,这样理解可能是合适的:风险是一种程序式工具性手段,而不是最终的目的。
  “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我们越来越发现:规制并不是越多越好,相反,有时候简单规则反而更能适应复杂的社会,更有利于人们的接纳——法律更有力量。无论是伦理道德、社会组织规则以及惯例,都在更深层次上牢牢控制着我们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应对风险面前,非法律规则往往能以更小的成本来预防风险以及处理危险。也就是说,即便我们不讲究法律规制的同时,我们也在不自觉的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同样的,孙斯坦也谈到了对于超越成本收益计算的兴趣和期望,并提出了转变政府命令的四种替代方案:(1)信息公开;(2)降级激励;(3)减少风险合同;和(4)自由市场的环境决定论。的确,经济激励会增加促使人们采用更加简便、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可能。在调整法律减少风险导向的同时,我们已经看到了替代性方案以及采取创新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尤其发生在环保领域。
  孙斯坦在探究人们应对风险微妙的心理时,提到了“人们倾向于认为,有风险的行为包含的收益较低,而带来收益的行为也较低”。但我们都知道这么一句话,“收益越大风险越大”——这简直就是我们的一句口头语,一个常识。这就与上述的心理描写发生冲突了。此时,我们会发现真正区别二者的原因就在于,后一句话又在不自觉地运用了成本收益方法——所谓的常识性话语其实都包含着无数人经验的总结。这可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孙斯坦的预测,“强调成本收益分析不久将使政府超越该分析本身”。我们都知道风险无处不在,但只有运用理性工具——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非直觉而是依靠实施来应对风险,才能预防风险转化为危险,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安全。
  核能是危险的吗,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吗,而就在我们担心这些风险并不大的事实的时候,却还在“吞云吐雾”——而吸烟对人类的危害是前者远不能比拟的。
  前不久才知道,面粉增白剂被废除。这实际上是应当被高度重视的,原因极为简单,这关系到我们的生命安全。而关于面粉增白剂规定保留与废止的争论也是极为激烈的。问题多种多样:(1)以现有科技,能否准确判断出面粉增白剂对我们人体有无损害;有的话,阙值是多少,无危害的话,其隐含的危害又是多少(在可预期的未来,是否会检测出新的危害);(2)即使现有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已有现成的标准,又是否实行“拿来主义”,他们的标准又到底有多科学呢。
  上述争论异常激烈,但实际上隐含的问题是:一个科学不能完全判断的问题上,如何规制才能更好的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很容易的看到在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张力。那么,如何减少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其间的张力减小,这在一个风险社会中无疑是个关键。已经在法律上确立其权威地位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无疑正是一个因应之道。专家委员会的设立,不由得使笔者联想到布雷耶提出的设立技术官僚集体组织——从而有效的评估风险,并对其有效的规制。
  但是,问题由此产生:如何保证该集体风险评估决定的理性?专家(精英)的背后利益操纵的可能,权威而又狭窄的专业的“井蛙之见”,种种可能都会导致专家与公众之间的不一致问题,更对风险的评估与规制无所裨益。除了沈岿教授提出的“信息公开”、“同行评审”、“异议监督”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一点值得重视:该委员会的定位如何;传送带模式是否可能,是否是虚假的?其意见对于实际生活有什么影响,他所提出的评估报告又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规制风险的有力依据,都是值得注意的。
  我们应当承认,在上述的所有讨论中,我们都必须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与延展性,否则我们将陷入科学虚无的恶性循环中。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才能发现——风险不是全有全无的,而是或多或少的問题。
  不同的人,对于风险有不同的认识,这也使得对公众的信息公开应当更加合理与谨慎。实际上,有些厂家的自发行为就值得注意。我国最显著的转基因标识发生在食用油上,生产厂家都纷纷打出“非转基因”的标识。这给了大家一个强类的直觉信号: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但实际上,截止到目前,科学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还无最终定论。孙斯坦就认为:对转基因食品附加标注是一个大的错误。这将导致不必要的恐惧,甚至使人们困惑不已。一个相反而又有趣的例子是:人们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在每一个包装盒上的显著标识并未影响人们对吸烟的兴趣。
  风险无处不在,我们只有运用理性工具——成本收益分析方法,非直觉而是依靠实施来应对风险,才能预防风险转化为危险,才能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安全。因此,我们应重视公众参与以及信息公开,但是尺度应当把握,对于公众的积极自由进行限制,才能避免消极的后果出现;同样,在科学与价值偏好之间的平衡,才是真正规制社会风险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孙斯坦著.师帅译.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理查德.A.爱波斯坦著.刘星译.简约法律的力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沈岿.风险评估的行政法治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例.浙江学刊.2001(3).
  [5]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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