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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私募基金业也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且日渐成为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关键要素。虽然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在发展规模上取得一定的成绩,同时在监管上已出台各种监管立法制度、行业自律、司法救济等方式推动私募基金市场的完善和发展,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违规募集、投资运作行为违规、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基于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问题,本文对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提出了建议。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阶段及特点
(一)我国私募基金起源与发展
中国的私募基金源于上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后,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更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也为私募基金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98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由人民银行和相关技术委员支持下成立的中国首家风险投资机构;上世纪90年代初,IDG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并且成立了首支由国外企业独立承担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是来自于次贷危机后,2008年全球爆发的次贷危机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政府出面扶持创投,引导基金在政策的维护下规范化发展,并允许保险机构向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使得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途径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运行,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退出途径,也支持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启动,私募基金日渐成为创新资本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12.57万亿元,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约有8000多家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35000多只,管理规模达到2.55万亿元。
2018年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趋势如火如荼,根据证券日报统计,截止2018年6月,已经有38家上市公司发布参与投资基金并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拟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也达到了40家左右,根据这一趋势,2018年试水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可能达到上百余家。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着很好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私募基金在制度及管理手段上存在着监管不规范、不系统的弊端,加之私募基金涉及的相关方较多,存在利用私募基金模式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风险,上述风险对于拟参与私募基金的公司而言,值得警惕。
(二)私募基金特点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私募基金,这些基金具有一些相似的特点:
首先,私募基金对象的范围相对来说较为狭窄。相较于公募基金在募集对象上有一定的区别,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募资,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这类投资者往往因具有大量的资金从而成为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其次,政府监管比较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很少会被市场追踪,政府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相较于公募基金来说更为宽松,同时因私募基金数量多且投资方式灵活,政府监管较为困难。
第三,私募基金各主体间因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此外,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利益争执。
二、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
早期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监管。如今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包括监管立法、行业自律以及司法救济三种方式。
一是监管立法。2012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亮相,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与运作和管理进行了规范;2015年4月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新法不仅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身份,同时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渠道,也扶持私募市场开始走向居民理财市场,进一步活跃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 ,成为规范中国基金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是行业自律。2012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协会的成立在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對私募基金乱象不止的情况,协会接连出台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在内的多项举措从资金募集、合同起草、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 。
三是司法救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其中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一些私募基金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可以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及时得到法律救助,无需等待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强制程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问题
(一)不合规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中国基金业协会经手并处理完成的私募基金涉嫌违规案件就已经达到143起,主要表现为公开宣传、在产品方面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募资,非法吸收资金以及承诺保底收益等。2016年上半年,我国证监会组织对305家私募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结果显示:非法集资的私募机构有四家,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有六家,存在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有65家 。
(二)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运作行为违规也是当前的私募基金行业乱象问题之一,例如,操纵价格,一些私募机构假借自然人的名义设立股票账号和资金账号,把基金资金分散到其账号之下,然后在二级市场运作来逃避法律的监管;再如,2011年中国国贸盛乾一期案例,这只基金成立于2008年,总资金高达1.2亿,中国国贸盛乾一期借四名自然人的名义持有80%的份额,通过购买研究院发表推荐的股票文章筹集资金,在半年内获得2000多万,这些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滥用登记备案信息
滥用登记备案信息也是当前的一大问题,截止到2016年,我国还有69%的私募管理人機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对基金进行备案,一些机构很长时间内未开展实质性的业务。
此外,一些机构利用在基金协会的备案信息,假借登记证明,歪曲事实,迷惑投资者,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担保、民间借贷等非法业务,甚至,假借私募基金的名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等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也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四)私募基金机构的道德风险较高
私募基金机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自主权,在缺少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拿到更高的薪资,存在着夸大事实的情况,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使用自由现金流牟利,把主要资金投到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中,这就会导致资金投资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从而导致投资者投资资金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重视不合规募集资金问题
1.立法完善,增加不合规募集资金的违规成本。美国证监会2015年10月发布的私募基金行业统计报告显示,美国证监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已经有1万多家。美国的私募基金规模较大,而美国正是通过出台包括《投资顾问法》等立法途径加强和完善对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
因此,我们可以美国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以此来达到合理监管的目的;对私募基金的治理形式、投资风险系数、企业关联交易等进行重点控制和监管,增加不合规募集资金的违规成本。
2.提升非市场化干预的力度,拓展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现阶段,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有着较多的监管部门且未能形成合力,同时,为了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系数,我国对国有企业外资投资的投资比例都有一定的限制,这也导致我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较窄,这也导致了一些私募基金为了吸引投资人而夸张事实,或者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募资,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减少非市场化的过渡干预,通过营造宽松的环境,使得私募基金可以在法律,及行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成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供更多的土壤,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行业协会合力监管
1.做好私募基金的初期引导。依然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私募基金成立初期的引导,通过给予相对的优惠补偿、降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扶持私募基金的发展,并且由此带动美国的大范围投资趋势,这种方式优化了私募基金的治理方式,同时也适度协调了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拓展情况。
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政府在前期要做好引导,拓展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增加有效资金供给,避免一些私募基金向不合格投资人募集的情况。
2.增加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是具有风险投资能力和风险辨识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政府在监管方面主要是以市场为前提,监管适度宽松,通过行业自律的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进一步构建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行业自律机构,例如,由当前的基金业协会设立分会,并出台相应的业务条例和规章制度,通过内部的自律和调控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投资行为的非公开化,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完整的评价指标约有36项,而当前能够公开披露的,仅系私募基金发展较好的指标,以此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但这种指标由于其片面性,不足以作为投资的依据。此外,私募行业各种排行榜乱象丛生、无业绩基准、夸大短期收益率、评价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严谨,成为了当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一大问题。
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私募基金的风险。此外,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立法,从基金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四)完善私募基金评级
2018年独立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吉安金信对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级,并发布国内首份私募基金报告《中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评级报告》,这份报告对1万多只私募基金进行评级筛选,结果显示符合产品成立满三年、数据披露不少于月度数据标准的产品仅有2645只,其中仅有25只产品达到公募基金五星标准,占比仅为所有评级私募基金的1%;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仅相当于公募基金二星的水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私募基金发展水平良莠不齐,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管理方式还未能形成,采取第三方评级等多种方式对私募基金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进行评级,也有助于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处于草莽时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募集、运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着手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进行完善,尤其是中立、权威、客观的第三方评级非常有必要,能够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进基金评级、信息披露制度等,通过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第三方机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康化发展。(作者单位为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阶段及特点
(一)我国私募基金起源与发展
中国的私募基金源于上世纪70年代改革开放后,改革开放给中国带来了更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也为私募基金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98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由人民银行和相关技术委员支持下成立的中国首家风险投资机构;上世纪90年代初,IDG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并且成立了首支由国外企业独立承担的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是来自于次贷危机后,2008年全球爆发的次贷危机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政府出面扶持创投,引导基金在政策的维护下规范化发展,并允许保险机构向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使得中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融资途径不断增加。2009年,中国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运行,增加了私募基金的退出途径,也支持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国家“一带一路”政策的启动,私募基金日渐成为创新资本的重要力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经达到12.57万亿元,已登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约有8000多家已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35000多只,管理规模达到2.55万亿元。
2018年上市公司参与私募基金的趋势如火如荼,根据证券日报统计,截止2018年6月,已经有38家上市公司发布参与投资基金并获得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拟参与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也达到了40家左右,根据这一趋势,2018年试水私募基金的上市公司可能达到上百余家。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有着很好的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私募基金在制度及管理手段上存在着监管不规范、不系统的弊端,加之私募基金涉及的相关方较多,存在利用私募基金模式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风险,上述风险对于拟参与私募基金的公司而言,值得警惕。
(二)私募基金特点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存在着大量的私募基金,这些基金具有一些相似的特点:
首先,私募基金对象的范围相对来说较为狭窄。相较于公募基金在募集对象上有一定的区别,私募基金只能私下募资,主要是对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这类投资者往往因具有大量的资金从而成为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
其次,政府监管比较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有隐蔽性,很少会被市场追踪,政府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相较于公募基金来说更为宽松,同时因私募基金数量多且投资方式灵活,政府监管较为困难。
第三,私募基金各主体间因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此外,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利益争执。
二、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
早期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进行监管。如今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包括监管立法、行业自律以及司法救济三种方式。
一是监管立法。2012年6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亮相,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与运作和管理进行了规范;2015年4月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新法不仅承认了私募基金的合法身份,同时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渠道,也扶持私募市场开始走向居民理财市场,进一步活跃了我国私募基金市场的发展 ,成为规范中国基金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是行业自律。2012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协会的成立在私募基金行业自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對私募基金乱象不止的情况,协会接连出台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在内的多项举措从资金募集、合同起草、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 。
三是司法救济。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其中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也就是说,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控制市场等一些私募基金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可以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及时得到法律救助,无需等待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强制程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我国私募基金的问题
(一)不合规募集资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披露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中国基金业协会经手并处理完成的私募基金涉嫌违规案件就已经达到143起,主要表现为公开宣传、在产品方面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募资,非法吸收资金以及承诺保底收益等。2016年上半年,我国证监会组织对305家私募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结果显示:非法集资的私募机构有四家,存在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机构有六家,存在公开募集、未按合同约定托管基金财产、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有65家 。
(二)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运作行为违规也是当前的私募基金行业乱象问题之一,例如,操纵价格,一些私募机构假借自然人的名义设立股票账号和资金账号,把基金资金分散到其账号之下,然后在二级市场运作来逃避法律的监管;再如,2011年中国国贸盛乾一期案例,这只基金成立于2008年,总资金高达1.2亿,中国国贸盛乾一期借四名自然人的名义持有80%的份额,通过购买研究院发表推荐的股票文章筹集资金,在半年内获得2000多万,这些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给证券市场及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滥用登记备案信息
滥用登记备案信息也是当前的一大问题,截止到2016年,我国还有69%的私募管理人機构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对基金进行备案,一些机构很长时间内未开展实质性的业务。
此外,一些机构利用在基金协会的备案信息,假借登记证明,歪曲事实,迷惑投资者,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担保、民间借贷等非法业务,甚至,假借私募基金的名号,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等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也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四)私募基金机构的道德风险较高
私募基金机构管理存在着一定的自主权,在缺少激励机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拿到更高的薪资,存在着夸大事实的情况,还有一些工作人员使用自由现金流牟利,把主要资金投到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中,这就会导致资金投资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从而导致投资者投资资金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管理的建议
(一)重视不合规募集资金问题
1.立法完善,增加不合规募集资金的违规成本。美国证监会2015年10月发布的私募基金行业统计报告显示,美国证监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已经有1万多家。美国的私募基金规模较大,而美国正是通过出台包括《投资顾问法》等立法途径加强和完善对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
因此,我们可以美国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度,以此来达到合理监管的目的;对私募基金的治理形式、投资风险系数、企业关联交易等进行重点控制和监管,增加不合规募集资金的违规成本。
2.提升非市场化干预的力度,拓展私募基金资金来源。现阶段,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有着较多的监管部门且未能形成合力,同时,为了减少资本市场的风险系数,我国对国有企业外资投资的投资比例都有一定的限制,这也导致我国私募基金资金来源较窄,这也导致了一些私募基金为了吸引投资人而夸张事实,或者向不合格的投资人募资,因此我国可以适当减少非市场化的过渡干预,通过营造宽松的环境,使得私募基金可以在法律,及行业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成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中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供更多的土壤,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政府与行业协会合力监管
1.做好私募基金的初期引导。依然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私募基金成立初期的引导,通过给予相对的优惠补偿、降低贷款利息的方式,来扶持私募基金的发展,并且由此带动美国的大范围投资趋势,这种方式优化了私募基金的治理方式,同时也适度协调了私募基金业务领域的拓展情况。
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政府在前期要做好引导,拓展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增加有效资金供给,避免一些私募基金向不合格投资人募集的情况。
2.增加行业自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是具有风险投资能力和风险辨识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政府在监管方面主要是以市场为前提,监管适度宽松,通过行业自律的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进一步构建与私募基金相关的行业自律机构,例如,由当前的基金业协会设立分会,并出台相应的业务条例和规章制度,通过内部的自律和调控加强行业自律监管。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投资行为的非公开化,一般而言,私募基金完整的评价指标约有36项,而当前能够公开披露的,仅系私募基金发展较好的指标,以此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但这种指标由于其片面性,不足以作为投资的依据。此外,私募行业各种排行榜乱象丛生、无业绩基准、夸大短期收益率、评价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结果不严谨,成为了当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一大问题。
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私募基金的风险。此外,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立法,从基金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四)完善私募基金评级
2018年独立第三方基金评级机构吉安金信对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评级,并发布国内首份私募基金报告《中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评级报告》,这份报告对1万多只私募基金进行评级筛选,结果显示符合产品成立满三年、数据披露不少于月度数据标准的产品仅有2645只,其中仅有25只产品达到公募基金五星标准,占比仅为所有评级私募基金的1%;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仅相当于公募基金二星的水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今私募基金发展水平良莠不齐,我国的私募基金管理规范化体系化管理方式还未能形成,采取第三方评级等多种方式对私募基金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进行评级,也有助于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结语
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处于草莽时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募集、运作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着手对私募基金行业管理进行完善,尤其是中立、权威、客观的第三方评级非常有必要,能够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推进基金评级、信息披露制度等,通过立法、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第三方机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康化发展。(作者单位为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