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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乡村是我国发展的特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保障。乡村治理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基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及实践研究是符合现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也是改变我国传统农村的经济面貌的重要措施。
一、新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实现农民组织化
积极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一些小的、分散的生产者组织起来,对其各方面的利益等进行协调和统一,从而提升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将家庭经营与市场相结合,强化农民市场组织化的水平,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战略性的发展与转型,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提升农业发展的经济水平以及产业化程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实力
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要有农产品的品牌,而要建立品牌单靠一家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加工、销售一条龙环节提供帮助,并依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管理,实现农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顺利建立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帮助农民有效的抵御市场风险,也是农业经营体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科技进步,实现扩大再生产,并积极引进新的技术、品种,使农业產业结构得以优化。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升农产品的技术含量,让农民在加工、流通等环节中获得好的经济效益,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增加。在交易农产品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能够通过讨价还价等方法使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减少灾害损失,帮助农民获得更好的经济利润。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嵌入乡村治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改革和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的需要
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所谓乡村治理,简单讲就是乡村社会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和责任主体共同作用于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为增进乡村利益和发展乡村社会而共同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行为和过程。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善治,体现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方面,这是乡村治理的目标和目的,也是治理的活动内容。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延续近30年的“乡政村治”的模式正面临着来自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体制自身改革的冲击。在市场自由竞争,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国家取消农业税的状态下,乡镇政府和村组织过去所拥有的行政控制和资源分配的权力逐步被消减和剥离,“乡政”和“村治”在市场的冲击下制度性架构与实践操作发生了冲突,二者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正面临着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多个市场主体的挑战,其权力遭到了分割,多种对“乡政村治”模式改良性的,甚至颠覆性的理论和模式不断涌现。因此,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搞好乡村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就必须依赖于科学、合理、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必须优化现行治理模式,探索和创新多元乡村治理模式。
(二)规范、引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并以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生产中的项目带动力和利益联结机制,吸纳和带动了广大农户,从而取得了乡村经济优势地位,发挥了经济的影响力,成为乡村治理的新兴的、重要的主体。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借助在乡村社会中的经济优势和影响力,进而改变了乡村治理的主体格局、存在生态,从经济的参与,扩展到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参与,从而对乡村社会产生积极作用(有时可能是消极的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和对乡村治理的嵌入是与时俱进,互相推进的关系,这种参与和影响已经对地方政府和村组织形成了压力,产生了一定的乡村制衡效果。尽管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之初,它只是基于经济利益结成的简单共同体,但是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巩固,就必然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一极,这种结果在实践中已初见端倪。比如,在发达地区或存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乡村社会政治生态中重要的一环,逐渐有了“第三部门”的特质,充当乡村治理中“影子村组织”的角色。因此,在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迅猛,“乡政村治”模式力不从心,乡村治理环境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积极引导和规范其参与行为,促进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素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
(三)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不能只视为两个具体问题的研究,而应看做破解当前我国“三农”问题,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需要。“三农”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内容,乡村社会善治状态的实现,不仅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农村现代化,乃至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不仅为乡村经济生产方式带来了活力,而且为乡村治理带来了生机,为破解“三农”问题带来了希望。
(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理论创新的需要
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一方面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研究,极大地拓展了乡村治理研究的空间,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存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经济内生发展的视角,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的视角研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另一方面,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丰富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研究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需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并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发挥其市场和经济引领的作用。经济学界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往往重视其经济功能、发展状态、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的研究,却忽视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参与的作用,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开拓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型治理模式
(一)社员参选模式
乡村自治的一个突出标志就是民主选举,村民参与村组织村干部的选举,是乡村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和村民是重叠的关系,因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及带动的农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参与村“两委”的选举,也正是在这个民主选举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政治发挥作用,影响着乡村的民主政治生态。具体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组织的利益或者为了负责人的利益,其社员的投票选举则考虑其组织的利益而带有很大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在乡村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在乡村选举中积极参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熟程度、村庄经济发展程度同参选人数和影响力呈正比例关系,即乡村经济越发达,组织化程度也就越高,與此相伴的是,合作经济组织及其社员对乡村民主选举参与度就越高,影响力也就越大。
(二)代理人参与模式
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社员直接参与乡村选举、竞聘村干部之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在组织内外部培植代理人,支持乡村经济能人和社会精英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两委”干部,以此来维护和获得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具体有两种路径: 一是支持村组干部参选乡镇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竞聘村干部;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第三人( 经济能人、乡村社会精英等) 竞选村干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合法的选举程序,借助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利益群体的支持、培植其政治代言人,从而为其争取更多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权益。
(三)村务参与模式
村庄事务决策是乡村政治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乡村治理中的头等大事。村务公开就是要求村里重大项目投入、重大决策、村集体收支状况、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村干部的工资等内容公开、公示、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质疑,保证村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村务活动的公正、廉洁和效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很多,但主要是质询和监督,即一是要求村组织对乡村农业项目的投资、农业资源的承租、公共建设等重大决策过程进行公开听证; 二是对村组财务收支状况、低保、救助扶持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在个体农户与村组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很难对村务进行检查监督,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使它成为乡村正式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性的监督单位,并且借助其较强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和社会资本力,对村民主选举、村务活动等从源头、过程、内容、程序、规范性以及效果等方面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
(四)组织建设参与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政治参与中除了负责人及社员个体参与选举、竞聘村干部之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立党组织,独立开展党组织活动等,则是在制度层面更高级别的政治参与方式。一方面,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跨区性发展,内部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社员人数增多,为了能够正常地开展党组织生活,产生了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自己的党组织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它也需要依靠党组织的政治威信和政治影响力,来凝聚组织内部的力量,扩大外部社会影响,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从乡村治理的视角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党组织的成立,虽然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但在一个空间( 村组) 内并行存在两个党组织,由于组织代表利益和行为取向方面的差别,两者在党员归属、党员流动、对村民村务影响等方面势必会产生冲突和碰撞,有可能削弱村党组织的发展和影响力,因而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党支部”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协作互动的制度机制。(作者单位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
一、新农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一)实现农民组织化
积极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一些小的、分散的生产者组织起来,对其各方面的利益等进行协调和统一,从而提升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将家庭经营与市场相结合,强化农民市场组织化的水平,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战略性的发展与转型,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提升农业发展的经济水平以及产业化程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强化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实力
要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要有农产品的品牌,而要建立品牌单靠一家力量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产品的生产、供应、加工、销售一条龙环节提供帮助,并依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管理,实现农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顺利建立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帮助农民有效的抵御市场风险,也是农业经营体制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科技进步,实现扩大再生产,并积极引进新的技术、品种,使农业產业结构得以优化。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提升农产品的技术含量,让农民在加工、流通等环节中获得好的经济效益,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得到增加。在交易农产品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能够通过讨价还价等方法使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并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势,有效抵御自然灾害,减少灾害损失,帮助农民获得更好的经济利润。
二、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嵌入乡村治理研究的必要性
(一)改革和创新乡村治理模式的需要
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保证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途径。所谓乡村治理,简单讲就是乡村社会中各种利益相关者和责任主体共同作用于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过程,是利益相关者为增进乡村利益和发展乡村社会而共同参与、谈判和协调的持续互动行为和过程。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善治,体现在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方面,这是乡村治理的目标和目的,也是治理的活动内容。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是中国社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延续近30年的“乡政村治”的模式正面临着来自市场经济和农村经济体制自身改革的冲击。在市场自由竞争,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国家取消农业税的状态下,乡镇政府和村组织过去所拥有的行政控制和资源分配的权力逐步被消减和剥离,“乡政”和“村治”在市场的冲击下制度性架构与实践操作发生了冲突,二者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威正面临着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代表的多个市场主体的挑战,其权力遭到了分割,多种对“乡政村治”模式改良性的,甚至颠覆性的理论和模式不断涌现。因此,要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搞好乡村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就必须依赖于科学、合理、有效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与实施,必须优化现行治理模式,探索和创新多元乡村治理模式。
(二)规范、引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涌现,并以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生产中的项目带动力和利益联结机制,吸纳和带动了广大农户,从而取得了乡村经济优势地位,发挥了经济的影响力,成为乡村治理的新兴的、重要的主体。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借助在乡村社会中的经济优势和影响力,进而改变了乡村治理的主体格局、存在生态,从经济的参与,扩展到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参与,从而对乡村社会产生积极作用(有时可能是消极的作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和对乡村治理的嵌入是与时俱进,互相推进的关系,这种参与和影响已经对地方政府和村组织形成了压力,产生了一定的乡村制衡效果。尽管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之初,它只是基于经济利益结成的简单共同体,但是随着它的不断发展、巩固,就必然成为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一极,这种结果在实践中已初见端倪。比如,在发达地区或存在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成为乡村社会政治生态中重要的一环,逐渐有了“第三部门”的特质,充当乡村治理中“影子村组织”的角色。因此,在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迅猛,“乡政村治”模式力不从心,乡村治理环境更加复杂的背景下,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研究,积极引导和规范其参与行为,促进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因素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的构建。
(三)破解“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不能只视为两个具体问题的研究,而应看做破解当前我国“三农”问题,实现我国农村现代化的战略需要。“三农”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基本内容,乡村社会善治状态的实现,不仅是乡村社会发展的问题,而且是关系到中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农村现代化,乃至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问题。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社会问题。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不仅为乡村经济生产方式带来了活力,而且为乡村治理带来了生机,为破解“三农”问题带来了希望。
(四)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理论创新的需要
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一方面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研究,极大地拓展了乡村治理研究的空间,当前学界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现存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经济内生发展的视角,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的视角研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另一方面,对嵌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乡村治理的研究,也丰富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研究的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的需要,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并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发挥其市场和经济引领的作用。经济学界对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往往重视其经济功能、发展状态、组织结构、运作机制的研究,却忽视了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业参与的作用,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开拓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论与实践研究的视野,丰富了研究的内容。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政治参与型治理模式
(一)社员参选模式
乡村自治的一个突出标志就是民主选举,村民参与村组织村干部的选举,是乡村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和村民是重叠的关系,因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及带动的农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参与村“两委”的选举,也正是在这个民主选举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政治发挥作用,影响着乡村的民主政治生态。具体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组织的利益或者为了负责人的利益,其社员的投票选举则考虑其组织的利益而带有很大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实践中,为了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利益,在乡村事务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成员在乡村选举中积极参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熟程度、村庄经济发展程度同参选人数和影响力呈正比例关系,即乡村经济越发达,组织化程度也就越高,與此相伴的是,合作经济组织及其社员对乡村民主选举参与度就越高,影响力也就越大。
(二)代理人参与模式
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社员直接参与乡村选举、竞聘村干部之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在组织内外部培植代理人,支持乡村经济能人和社会精英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村“两委”干部,以此来维护和获得更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具体有两种路径: 一是支持村组干部参选乡镇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竞聘村干部; 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支持第三人( 经济能人、乡村社会精英等) 竞选村干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合法的选举程序,借助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利益群体的支持、培植其政治代言人,从而为其争取更多经济利益和政治社会权益。
(三)村务参与模式
村庄事务决策是乡村政治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是乡村治理中的头等大事。村务公开就是要求村里重大项目投入、重大决策、村集体收支状况、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村干部的工资等内容公开、公示、透明,接受村民的监督质疑,保证村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村务活动的公正、廉洁和效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村务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很多,但主要是质询和监督,即一是要求村组织对乡村农业项目的投资、农业资源的承租、公共建设等重大决策过程进行公开听证; 二是对村组财务收支状况、低保、救助扶持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在个体农户与村组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户很难对村务进行检查监督,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使它成为乡村正式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性的监督单位,并且借助其较强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和社会资本力,对村民主选举、村务活动等从源头、过程、内容、程序、规范性以及效果等方面实现全程全方位的监督。
(四)组织建设参与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政治参与中除了负责人及社员个体参与选举、竞聘村干部之外,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立党组织,独立开展党组织活动等,则是在制度层面更高级别的政治参与方式。一方面,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跨区性发展,内部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社员人数增多,为了能够正常地开展党组织生活,产生了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自己的党组织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它也需要依靠党组织的政治威信和政治影响力,来凝聚组织内部的力量,扩大外部社会影响,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从乡村治理的视角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党组织的成立,虽然促进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但在一个空间( 村组) 内并行存在两个党组织,由于组织代表利益和行为取向方面的差别,两者在党员归属、党员流动、对村民村务影响等方面势必会产生冲突和碰撞,有可能削弱村党组织的发展和影响力,因而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党支部”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协作互动的制度机制。(作者单位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