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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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商业贸易的民事主体并不能做到事必躬亲,这就给代理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代理制度的出现虽然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解决问题,但其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基于此,文章主要对表见代理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对其行为的成立要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表见代理;行为;成立要件
  引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变化趋势,市场代理行为也越来越多样复杂。我国的《民商法》强调:代理制度的运用应当充分尊重并考虑被代理人的意愿与利益,以此来保证经济交易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一、表见代理概述
  在分析表见代理行为构成要件前,我们需要了解何为表见代理制度,其具有哪些法律特征。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表见代理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1.表见代理的定义。为了生动形象的阐述何为表见代理,我们可以借助下图来进行分析:


  通过图1我们可以充分了解到,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其会产生一种类似于有权代理的效果。因此,我们可以将表见代理理解为:行为人虽然没有取得代理权,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表象。
  2.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对表见代理定义进行解说后,我们可以将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的無权代理行为。行为人在没有获得授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署相应的合同。
  第二,善意第三方认为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依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被代理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善意第三方认为或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大都是基于事实认定的:一是被代理人默许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相关合同,即知道行为人行为,且不做反对或否认的表示;二是善意第三方拥有客观理由的认定,如,行为人持有单位或合同公章等【1】。
  第三,善意第三方在主观上是无过失的。从法理来讲,无权代理行为当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无权代理过程中,被代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假象,取得了善意第三方信任的,可认定善意第三方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二、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及法律特征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表见代理行为的本质是一种无权代理,却拥有有权代理效果的行为。该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1.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人与善意第三方存在一定的民事关系,且民事行为并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无权代理分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依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无论哪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其都是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之一。
  2.客观上存在相对人信任行为人的理由。在表见代理行为成立要件中,因某客观理由促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是其中一个因素。而能使相对人信任行为人有代理权客观条件有很多种,如,在房屋出售或租赁合同订立中,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法定亲属关系的;被代理人通过口述或书面形式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等等【2】。这些能够是否足以构成相对人的信任,还需法官或者仲裁员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根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3.主观上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在这里我们需要重新梳理一下相对人的善意,在表见代理行为中,相对人的善意是指: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产生民事关系时,相对人并不清楚或了解行为人是无权代理,我们将该情况下的相对人称之为主观上是善意的相对人。相反,如果相对人在民事行为中发现或了解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而依然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的,我们称之为主观上是恶意的相对人。
  4.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等等。《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若代理行为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那么代理行为就会被视为无效。此外,在表见代理行为发生时,其成立要件还应包括被代理人的无过失【3】。因为,在表见代理过程中,若被代理人不清楚或不了解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却要为表见代理而负责,这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表见代理及其行为成立要件的分析,能够发现表见代理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四项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相对人信任行为人的客观理由、相对人的善意无过失、相对人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因此,在处理表见代理民事纠纷时,法律人员应该从以上四个方面入手,确定表见代理民事纠纷的责任主体,有效解决民事纠纷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美辰.试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2]张小余.论表见代理的概念与成立要件[J].法制博览,2015,(21):250.
  [3]郭亮.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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