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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职务犯罪分子在案件查办各个阶段实施的各种反侦查活动严重阻碍案件的侦查,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检察机关必须予以重视,必须在初查、抓捕、审讯、后期补证等各个环节想方设法找出应对之道,最大限度的降低反侦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反侦查 侦查活动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4-02
一、反侦查的定义
反侦查是指被调查对象为逃脱法律惩处而实施的一切有碍侦查顺利进行的活动。首先,反侦查活动的实施者是被调查对象;其次,反侦查行为是有意的,主动的,其目的就是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使侦查目标无法实现,被调查对象的有关罪行无法发现,相关证据无法搜集,最终达致逃脱法律惩处的目的;再次,反侦查活动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最后,反侦查活动贯穿侦查活动的始终,从线索的初查开始,到立案侦查,一直到侦查终结。本文所谓的侦查活动,并非刑事诉讼法定义的以立案为起点的侦查,而是更为广义的包含有线索初查、对象到案调查、立案侦查直至侦查终结的全过程,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更切合职务犯罪侦办的实践,也方便本文的撰写。
二、反侦查的手段
(一)在线索初查阶段:以初查手段实施为始,直至调查机关使被调查对象到案,有效控制被调查对象为止
职务犯罪的初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但调查活动并非检察机关一家可以完成,总需要相关机构的配合,如果调查情况被有关机构人员泄漏,就有可能引起被调查对象的警觉;另一方面,调查人员本身如果保密意识不强,无意中泄漏调查情况,同样会引发被调查人员的反侦查活动。这一阶段的反侦查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侦查情况,为下一步的反侦查活动实施作准备,包括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打听案情,了解调查机关是谁,调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谁,调查的起因为何,调查的进展如何等等;二是向其信任的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了解调查机关的办案方法和规律,了解各种涉案证据的作用,了解其罪行被查处可能得到的处理结果;三是联系同案人员,共同伪造口供,订立攻守同盟,甚至要求同案人员逃跑、隐匿以躲避日后的抓捕;四是藏匿、销毁各种帐册、笔记本、日记本等书证;五是转移、藏匿有关赃款、赃物;六是躲避跟踪,隐匿行迹,更换手机号码,减少与同案人的联系;七是通过其人脉网络,通过高层人员,向调查机关说情或施加压力,要求案件停止查办 。
(二)在立案侦查阶段
此阶段,以调查机关有效控制被调查对象、开始实施调查问话为起点,以案件成功立案为终点。由于被调查对象被有效控制,已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不可能再实施上述反侦查行为,只能通过自身的下列手段来进行反侦查活动:
1.不如实供述,编造事实,伪造口供,包括下列虚假供述:(1)没有实施犯罪行为;(2)实施的行为不属犯罪;(3)与同案人的关系无法共同作案;(4)被举报的情况属于错告、诬告;(5)将犯罪行为转嫁给他人。
2.不供述,即被调查对象拒绝就案件情况进行供述,既可以是一言不发,也可以是只回答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3.对调查人员进行求情、威胁、利诱,包括以其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向调查人员求情,请求放其一马;威胁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家庭安全、政治前途以阻吓调查;许诺给予调查人员一定的财物以停止调查等等。
4.装病、故意引发病患、自杀、自残。装病主要是假扮心脏病、癫痫等非医学专业人员无法判断的病症,试图引发调查人员的恐惧、慌乱心理而停止调查,逃脱如实供述罪行的义务。故意引发病患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隐瞒自身病史,不按时服用药物或进行治疗,使身体状况转坏;二是拒绝饮食甚至大小便,使身体状况恶化。两种情况客观上均可使其达致无法再坚持接受调查的状态。自杀则是利用随身携带的物品、身边的硬物等进行自杀、自残,以逃避法律的惩处。
5.对办案时限提出质疑,要求立即解除对其人身的控制。
(三)立案以后至侦查终结阶段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羁押,也可能取保候审。如被羁押,其只可能通过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主动指使律师或在律师唆使下要求律师代为在外进行反侦查活动;如取保候审,则基本可以无阻碍地进行反侦查活动。这一阶段,由于案件已经初步定性,罪名已经明确,调查机关掌握的主要犯罪情况已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因此,相应的,此阶段的反侦查活动既表现在拒绝继续供述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更主要集中于对已展示的犯罪情况的证据进行伪造或毁灭。另外,犯罪嫌疑人还会继续经营其人脉关系,试图通过高层人员向调查机关求情或施加压力,使案件得到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上述的反侦查手段,严重阻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如果应对不当,可能使“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窝案串案变成替罪羊案”,甚至可能使罪无可赦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人心向背。
三、对上述反侦查手段的应对
(一)在案件初查阶段,保密是工作的核心
实践证明,初查阶段的保密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成功的,很多成功立案的案件,被调查对象完全不知道已被检察机关调查日久,因此,在初查阶段,做好保密工作,就是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基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展开保密工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要挑选具备坚定政治信念、工作责任心、社会正义感的干警组建反贪队伍,并强化干警的保密意识;其次,要明确线索管理职责,线索要分配给特定的办案组,单线联系,逐级负责,不允许跨组打听案情;再次,对初查手段的运用要多花心思多动脑筋,要充分考虑初查手段可能泄密的渠道,评估泄密的机率,在有效初查的前提下将泄密的机率降至最低。
(二)在立案侦查阶段,同案人的及时到案是成案的关键
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对合犯罪或共同犯罪,因此,在现有办案大环境下,同案人员的指证,是击垮被调查对象反侦查意志的最有力武器。办案经验证明: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而同案人又予以指证的情况下,被调查人员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的机率相当低;另一方面,即使同案人员并未指证,只要让被调查人员得知同案人员亦已到案,就会对其产生相当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暗示,侦查人员只要对这种“囚徒困境”善加利用,突破机率将大大增加。
同案人员的及时到案,依赖于成功的抓捕,抓捕须做到“准、慎、快、活”:(1)在初查阶段讲究“准”字,对可能涉案人员的外貌、手机、车辆、住所、作息情况要进行准确无误的摸查,为日后的成功抓捕作准备;(2)在抓捕时讲究“慎”字,审慎而充分地评估涉案人员的抓捕时间、地点、方式和涉案人员的抓捕次序,以顺利抓捕又不惊动他人为宜;在抓捕次序上:深涉案情的关键人物先抓,容易逃跑的先抓,最有扩线价值的先抓。(3)在成功突破被调查对象后,对其供出的检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涉案人员的抓捕,讲究“快”字,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力进行抓捕,防止该人员的逃匿。(4)在抓捕实施上,讲究“活”字,须授予抓捕组人员临机处置的充分权力,权责统一,防止权责不明、推诿扯皮。
(三)在立案后的补证阶段,证据的细致采集是办成铁案的保证
这一阶段,由于已经立案,较难再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新的犯罪线索,因此,侦查目标主要应确定为坐实证据,扩大战果。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多做笔录,多描述其主观心态、作案动机、职权范围、与同案人的关系、作案手法、犯罪结果,让其对相应书证进行签认,并让其主动书写有罪供词和悔过材料,防止日后翻供带来的不利。二是及时询问相关证人,完善证据链条,尽可能完整采集涉案人员的证言。三是继续追查相关书证、涉案款物。
检察机关在现有的办案环境和条件下,如何想方设法地应对反侦查行为,抓好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多办案、办好案,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事业贡献力量,是每一位自侦干警都需要努力探索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笔者的上述浅论,源自个人办案的实践和思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肖景炎,李法剑.浅析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四种反侦查能力.http://www. sinolaw.net.cn/shequ/yuanchuang/20041112193133.htm(中国法治网),2004年11月12日.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反侦查 侦查活动
作者简介:秦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64-02
一、反侦查的定义
反侦查是指被调查对象为逃脱法律惩处而实施的一切有碍侦查顺利进行的活动。首先,反侦查活动的实施者是被调查对象;其次,反侦查行为是有意的,主动的,其目的就是阻碍侦查的顺利进行,使侦查目标无法实现,被调查对象的有关罪行无法发现,相关证据无法搜集,最终达致逃脱法律惩处的目的;再次,反侦查活动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最后,反侦查活动贯穿侦查活动的始终,从线索的初查开始,到立案侦查,一直到侦查终结。本文所谓的侦查活动,并非刑事诉讼法定义的以立案为起点的侦查,而是更为广义的包含有线索初查、对象到案调查、立案侦查直至侦查终结的全过程,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更切合职务犯罪侦办的实践,也方便本文的撰写。
二、反侦查的手段
(一)在线索初查阶段:以初查手段实施为始,直至调查机关使被调查对象到案,有效控制被调查对象为止
职务犯罪的初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但调查活动并非检察机关一家可以完成,总需要相关机构的配合,如果调查情况被有关机构人员泄漏,就有可能引起被调查对象的警觉;另一方面,调查人员本身如果保密意识不强,无意中泄漏调查情况,同样会引发被调查人员的反侦查活动。这一阶段的反侦查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侦查情况,为下一步的反侦查活动实施作准备,包括通过各种社会关系和渠道打听案情,了解调查机关是谁,调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谁,调查的起因为何,调查的进展如何等等;二是向其信任的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了解调查机关的办案方法和规律,了解各种涉案证据的作用,了解其罪行被查处可能得到的处理结果;三是联系同案人员,共同伪造口供,订立攻守同盟,甚至要求同案人员逃跑、隐匿以躲避日后的抓捕;四是藏匿、销毁各种帐册、笔记本、日记本等书证;五是转移、藏匿有关赃款、赃物;六是躲避跟踪,隐匿行迹,更换手机号码,减少与同案人的联系;七是通过其人脉网络,通过高层人员,向调查机关说情或施加压力,要求案件停止查办 。
(二)在立案侦查阶段
此阶段,以调查机关有效控制被调查对象、开始实施调查问话为起点,以案件成功立案为终点。由于被调查对象被有效控制,已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不可能再实施上述反侦查行为,只能通过自身的下列手段来进行反侦查活动:
1.不如实供述,编造事实,伪造口供,包括下列虚假供述:(1)没有实施犯罪行为;(2)实施的行为不属犯罪;(3)与同案人的关系无法共同作案;(4)被举报的情况属于错告、诬告;(5)将犯罪行为转嫁给他人。
2.不供述,即被调查对象拒绝就案件情况进行供述,既可以是一言不发,也可以是只回答与案情无关的问题。
3.对调查人员进行求情、威胁、利诱,包括以其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向调查人员求情,请求放其一马;威胁调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家庭安全、政治前途以阻吓调查;许诺给予调查人员一定的财物以停止调查等等。
4.装病、故意引发病患、自杀、自残。装病主要是假扮心脏病、癫痫等非医学专业人员无法判断的病症,试图引发调查人员的恐惧、慌乱心理而停止调查,逃脱如实供述罪行的义务。故意引发病患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隐瞒自身病史,不按时服用药物或进行治疗,使身体状况转坏;二是拒绝饮食甚至大小便,使身体状况恶化。两种情况客观上均可使其达致无法再坚持接受调查的状态。自杀则是利用随身携带的物品、身边的硬物等进行自杀、自残,以逃避法律的惩处。
5.对办案时限提出质疑,要求立即解除对其人身的控制。
(三)立案以后至侦查终结阶段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已被羁押,也可能取保候审。如被羁押,其只可能通过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主动指使律师或在律师唆使下要求律师代为在外进行反侦查活动;如取保候审,则基本可以无阻碍地进行反侦查活动。这一阶段,由于案件已经初步定性,罪名已经明确,调查机关掌握的主要犯罪情况已向犯罪嫌疑人展示,因此,相应的,此阶段的反侦查活动既表现在拒绝继续供述其他未被发现的罪行,更主要集中于对已展示的犯罪情况的证据进行伪造或毁灭。另外,犯罪嫌疑人还会继续经营其人脉关系,试图通过高层人员向调查机关求情或施加压力,使案件得到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
上述的反侦查手段,严重阻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如果应对不当,可能使“大案变小案,小案变无案,窝案串案变成替罪羊案”,甚至可能使罪无可赦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人心向背。
三、对上述反侦查手段的应对
(一)在案件初查阶段,保密是工作的核心
实践证明,初查阶段的保密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成功的,很多成功立案的案件,被调查对象完全不知道已被检察机关调查日久,因此,在初查阶段,做好保密工作,就是为案件的成功查办奠定基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展开保密工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要挑选具备坚定政治信念、工作责任心、社会正义感的干警组建反贪队伍,并强化干警的保密意识;其次,要明确线索管理职责,线索要分配给特定的办案组,单线联系,逐级负责,不允许跨组打听案情;再次,对初查手段的运用要多花心思多动脑筋,要充分考虑初查手段可能泄密的渠道,评估泄密的机率,在有效初查的前提下将泄密的机率降至最低。
(二)在立案侦查阶段,同案人的及时到案是成案的关键
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对合犯罪或共同犯罪,因此,在现有办案大环境下,同案人员的指证,是击垮被调查对象反侦查意志的最有力武器。办案经验证明: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犯罪事实,而同案人又予以指证的情况下,被调查人员拒绝供述或虚假供述的机率相当低;另一方面,即使同案人员并未指证,只要让被调查人员得知同案人员亦已到案,就会对其产生相当的心理压力和心理暗示,侦查人员只要对这种“囚徒困境”善加利用,突破机率将大大增加。
同案人员的及时到案,依赖于成功的抓捕,抓捕须做到“准、慎、快、活”:(1)在初查阶段讲究“准”字,对可能涉案人员的外貌、手机、车辆、住所、作息情况要进行准确无误的摸查,为日后的成功抓捕作准备;(2)在抓捕时讲究“慎”字,审慎而充分地评估涉案人员的抓捕时间、地点、方式和涉案人员的抓捕次序,以顺利抓捕又不惊动他人为宜;在抓捕次序上:深涉案情的关键人物先抓,容易逃跑的先抓,最有扩线价值的先抓。(3)在成功突破被调查对象后,对其供出的检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涉案人员的抓捕,讲究“快”字,必须以最快的速度组织人力进行抓捕,防止该人员的逃匿。(4)在抓捕实施上,讲究“活”字,须授予抓捕组人员临机处置的充分权力,权责统一,防止权责不明、推诿扯皮。
(三)在立案后的补证阶段,证据的细致采集是办成铁案的保证
这一阶段,由于已经立案,较难再从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新的犯罪线索,因此,侦查目标主要应确定为坐实证据,扩大战果。一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多做笔录,多描述其主观心态、作案动机、职权范围、与同案人的关系、作案手法、犯罪结果,让其对相应书证进行签认,并让其主动书写有罪供词和悔过材料,防止日后翻供带来的不利。二是及时询问相关证人,完善证据链条,尽可能完整采集涉案人员的证言。三是继续追查相关书证、涉案款物。
检察机关在现有的办案环境和条件下,如何想方设法地应对反侦查行为,抓好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多办案、办好案,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事业贡献力量,是每一位自侦干警都需要努力探索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笔者的上述浅论,源自个人办案的实践和思考,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肖景炎,李法剑.浅析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四种反侦查能力.http://www. sinolaw.net.cn/shequ/yuanchuang/20041112193133.htm(中国法治网),2004年11月12日.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2]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3]吴克利.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