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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函[2015]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及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通过,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粤环办[2012]120号)。该规范性文件废止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程序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