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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的时候,我们深切缅怀这位巨人为中国人民所建树的丰功伟绩,其中包括他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中所贡献的智慧和付出的心血。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以1982年的宪法为基础的,而1982年的宪法正是在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党中央十分明确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该保持稳定。同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也是必要的。”这是完全正确的,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
殚精竭虑 集思广益
当新中国成立方三年多,刚收拾好从旧中国继承下来的烂摊子,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抗美援朝战争、土地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刚刚取得胜利,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甫告恢复,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工业化方才起步之时,高瞻远瞩的毛泽东在1953年初,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1953年底,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宣告成立。12月27日,毛泽东率起草小组一行进驻杭州,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起草中,毛泽东要求大家参考1918年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苏俄宪法和1936年在斯大林领导下制定的苏联宪法,参考东欧某些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同时还参考了1946年的法国宪法,毛泽东说这是“可代表较进步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此外,还参考了1913年袁世凯为了表示立宪姿态所搞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所搞的《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蒋介石所搞的《中华民国宪法》。袁世凯等搞宪法虽然不是闹剧便是骗局,但毛泽东还是要大家参考,说这些“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宪法起草小组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阅读和比较了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宪法,拓展视野,取精用弘,这对起草我们自己的宪法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从1954年1月9日起,起草小组投入紧张的工作,特别是毛泽东更是夜以继日,殚精竭虑,为起草倾注了大量心血。在初稿完成后,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与此同时,中央决定由董必武等人组成研究小组,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草稿认真细致地加以研究修改。3月15日,起草小组返京。3月23日,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毛泽东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深入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先后七次召开会议,对这些意见认真加以研究,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这个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6月14日决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这次讨论为时两个多月,共有15亿多人参加,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择善而从,再作修改。真可谓博采众长,集思广益。
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每一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特别是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月14日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宪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高屋建瓴,提纲挈领,是一篇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在讨论中,有人主张写上关于毛泽东的地位和作用的条文,他坚决反对,有人认为这是毛泽东的谦虚,他解释说:“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30页)这体现了彻底的唯物主义,永远给我们以昭示和启迪。
1954年9月1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于20日在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和新中国初创时期工作的经验总结,是集中外立宪之大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产物,开创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纪元。1982年,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这是对于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恰当评价。
总结了历史经验 确定了前进方向
宪法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认定。它是把事实上已经实现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记载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使全国各族人民有所遵循。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序言的一开头就说:“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短短几句话,高度概括了中国人民的奋斗历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一百多年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改变国家积贫积弱、人民多灾多难的命运,曾经历尽千辛万苦,向西方寻找真理。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总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1917年的十月革命唤醒了中国人,中国人学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了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从此情况便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经过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样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彻底结束了一切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中国的统治。于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在这个胜利的基础上当然不应再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
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宪法,不仅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还特别总结了建国后头五年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包括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并由此提出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同时,确定了前进的方向。人民群众在讨论宪法时说得好:“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做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已经开始做、以后应当做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
毛泽东主持制定宪法时,不仅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而且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1946年操纵“国民大会”通过的伪宪法,毛泽东无不加以具体的分析。他指出:1912年3月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名义公布,不久即被袁世凯废除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余的几个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他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他也作了历史的分析,一方面指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欺骗性和反动性,一方面也肯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的历史进步性。“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煞,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他经过上下左右的比较,归纳起来说:“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5—326页)
原则的坚定性 步骤的灵活性
毛泽东概括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特点时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的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他在阐述原则性和灵活性时还用美国统治者对于我们的宪法可能采取的态度来加以说明:“他们会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一条清楚的明确的但是很坏的道路,是一条错路,什么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犯了错误。他们也不赞成灵活性。他们最喜欢我们在一天早晨搞出个什么社会主义,搞得天下大乱,他们就高兴了。”(《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6—329页)这段话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原则的坚定性和步骤的灵活性讲得再透彻不过,我们正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事物总是发展的,后来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我们对1954年的宪法又作了若干重要的修改,特别是1982年的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宪法序言,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无疑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殚精竭虑 集思广益
当新中国成立方三年多,刚收拾好从旧中国继承下来的烂摊子,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抗美援朝战争、土地改革和其他民主改革刚刚取得胜利,千疮百孔的国民经济甫告恢复,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工业化方才起步之时,高瞻远瞩的毛泽东在1953年初,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1953年底,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宣告成立。12月27日,毛泽东率起草小组一行进驻杭州,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起草中,毛泽东要求大家参考1918年在列宁领导下制定的苏俄宪法和1936年在斯大林领导下制定的苏联宪法,参考东欧某些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同时还参考了1946年的法国宪法,毛泽东说这是“可代表较进步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此外,还参考了1913年袁世凯为了表示立宪姿态所搞的《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所搞的《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蒋介石所搞的《中华民国宪法》。袁世凯等搞宪法虽然不是闹剧便是骗局,但毛泽东还是要大家参考,说这些“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宪法起草小组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阅读和比较了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宪法,拓展视野,取精用弘,这对起草我们自己的宪法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从1954年1月9日起,起草小组投入紧张的工作,特别是毛泽东更是夜以继日,殚精竭虑,为起草倾注了大量心血。在初稿完成后,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与此同时,中央决定由董必武等人组成研究小组,聘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草稿认真细致地加以研究修改。3月15日,起草小组返京。3月23日,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毛泽东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深入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先后七次召开会议,对这些意见认真加以研究,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这个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4年6月14日决定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这次讨论为时两个多月,共有15亿多人参加,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委员会择善而从,再作修改。真可谓博采众长,集思广益。
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每一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特别是他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6月14日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阐述了宪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高屋建瓴,提纲挈领,是一篇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文献。在讨论中,有人主张写上关于毛泽东的地位和作用的条文,他坚决反对,有人认为这是毛泽东的谦虚,他解释说:“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30页)这体现了彻底的唯物主义,永远给我们以昭示和启迪。
1954年9月15日,经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宪法草案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于20日在会上获得一致通过。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和新中国初创时期工作的经验总结,是集中外立宪之大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产物,开创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纪元。1982年,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这是对于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恰当评价。
总结了历史经验 确定了前进方向
宪法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认定。它是把事实上已经实现的东西用法律形式记载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使全国各族人民有所遵循。毛泽东主持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序言的一开头就说:“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短短几句话,高度概括了中国人民的奋斗历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一百多年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改变国家积贫积弱、人民多灾多难的命运,曾经历尽千辛万苦,向西方寻找真理。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总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1917年的十月革命唤醒了中国人,中国人学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组织了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从此情况便开始发生根本的变化,经过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样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彻底结束了一切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在中国的统治。于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在这个胜利的基础上当然不应再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只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
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宪法,不仅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还特别总结了建国后头五年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包括改革土地制度、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国民经济等大规模的斗争,并由此提出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就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同时,确定了前进的方向。人民群众在讨论宪法时说得好:“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做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已经开始做、以后应当做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
毛泽东主持制定宪法时,不仅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而且总结了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的历史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1946年操纵“国民大会”通过的伪宪法,毛泽东无不加以具体的分析。他指出:1912年3月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名义公布,不久即被袁世凯废除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质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其余的几个宪法草案,整个说来都是反动的。”他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他也作了历史的分析,一方面指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欺骗性和反动性,一方面也肯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宪法的历史进步性。“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煞,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他经过上下左右的比较,归纳起来说:“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5—326页)
原则的坚定性 步骤的灵活性
毛泽东概括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特点时说:“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的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因此,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他在阐述原则性和灵活性时还用美国统治者对于我们的宪法可能采取的态度来加以说明:“他们会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一条清楚的明确的但是很坏的道路,是一条错路,什么社会主义、人民民主,是犯了错误。他们也不赞成灵活性。他们最喜欢我们在一天早晨搞出个什么社会主义,搞得天下大乱,他们就高兴了。”(《毛泽东文集》第6卷第326—329页)这段话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原则的坚定性和步骤的灵活性讲得再透彻不过,我们正是遵循宪法的规定,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
事物总是发展的,后来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我们对1954年的宪法又作了若干重要的修改,特别是1982年的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宪法序言,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无疑对于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会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