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政的角度认识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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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主,程序,依宪治国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2010)11-0033-04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词汇中,没有“宪政”这个词。戊戌变法前,维新思想的代表人物把立宪的观念从西方引入中国,主张实现君主立宪。虽然变法失败了,但实行宪政的思想却得以传播。在20世纪初的清末新政中,预备立宪迈出了近代中国宪政艰难的第一步。屈指算来,宪政在中国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因此,什么叫宪政?解释各不一样。毛泽东在1940年说:“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的政治。”2005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还将宪政注释为“民主的政治”。注意,这里都只强调民主,没有提法治。即使是专业词典,也只有宪政运动的解释,指“争取制定宪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运动”。可见,国人对宪政的认识还只停留在表面上。
  我国法学界对宪政的概念,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吕世伦教授说得更通俗易懂:“所谓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统治或日宪法政治。”由此看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政才刚刚起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四部《宪法》中,明确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进程中,实现经济飞跃我们已经做到了;在政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提倡和普及宪政意识非常重要,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新课程旨在提高国民素质,怎样在历史教学中让年青一代的学生认识宪政,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高中历史课程必修1有关于美国宪法的内容要求,选修2“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也有美国宪政思想与体制问题。以往教科书说到美国宪法都要用所谓“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肯定其进步性,又要说局限性,但就是没有从宪政的角度分析认识。
  
  一、立宪开启宪政的进程
  
  “宪法和宪政是唇齿相依。没有宪法,宪政无从谈起,没有宪政,宪法形同虚设”。宪政是包括制宪在内、并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操作程序。1787年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下简称《美国宪法》),第二年正式生效,开启了美国宪政的进程。该宪法的制定历来是研究美国历史的重点,也是中学历史教学的重点。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中,这一内容被安排在必修一模块,列入“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发展”的专题。课标对学习美国宪法的要求是:“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我们且不论和英国的比较,就这一要求来说,还仅是停留在知识的层面上。教科书虽用了不少文字介绍美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但教师们限于知识结构和传统的惯性,很少从宪政的角度认识美国宪法及对美国发展的深远影响。教学的结果很容易使学生以为美国宪法就是三权分立,似乎世界上只有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忽略了立宪的目的和宪法的地位。
  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美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宪法,保持着国内最高法的崇高地位沿用至今,这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正是宪法的崇高性,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为核心、正式又体系严整地建立起宪政的国家,对美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促进作用。
  由此可见,实行宪政的首要条件是制定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宪法为最高法的现代法治国家里,依法办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做不到这一点,如同任东来教授所感叹的那样:“今天的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正因为美国开启了宪政成功的先河,所以在高中历史课程中,无论怎样改革都要有美国制宪的内容。要求高中生了解美国这段历史的意义,在于认识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一种模式,认识宪政对建设现代国家是不可或缺过程。
  
  二、宪法体现人民主权思想
  
  有学者指出:“宪法之所以是国家根本法,主要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国家根本的社会关系。”“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之所以是国家根本的社会关系,首先是由宪法的目的和宪政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其理论基础,便是人民主权原则。”而目前各种版本的高中历史教科书,尽管都提到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等原则,却没有一本特别强调人民主权的原则。这是由于课标的设计造成的。
  由于课程标准按照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分成三个模块,因此在必修3“西方人文精神的起源及其发展”的专题中,才出现启蒙运动及其人民主权思想。这样本末倒置不利于学生理解美国制宪及其宪政。美国独立深受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其中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和宪政影响最大。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非常激进,反对封建专制和“君权神授”非常彻底,对法国和美国革命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由于这种激进的人民主权论不符合英、美社会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传统,更不符合美国制定联邦宪法时,抑制无产者的民主势力、保护有产者财产权的社会需要,因而没有、也不可能被美国宪法所采纳。而洛克的人民主权思想并不彻底,其《政府论》下篇中甚至没有用过“人民主权”这个词,这是他有意为之的。因为洛克思想的起点和终点是个人权利而非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的权力。由于洛克的思想“更富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色彩”,因而更符合英、美的历史传统和美国制定宪法时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要,并由此对美国宪法和宪政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生成具有直接的和重大的影响。
  1776年的《独立宣言》直接表达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主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力改变并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这是美国制宪和宪政的基础。但现在的高中历史教科书基本上都不提及《独立宣言》的内容,也很少有教师将人民主权思想和美国《独立宣言》联系起来。课程内容的设计造成教科书的支离破碎,教学势必顾此失彼,造成历史知识的断缺。因此学生不知道也不会理解人民主权思想对美国独立战争及制宪的影响。   留美学者王希教授指出:1787年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所宣示的立国的理想和原则,但它提出了美国立宪的目的和原则。美国宪法的序言部分,开宗明义以“人民”的名义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定和平,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己及后代得享自由的恩赐,特为美利坚合众国颁布和制定本宪法。”宪法的序言是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规定了立宪的目的和原则。“如果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那么序言就是‘宪法的宪法’”。虽然只有80多字,但短而精的文字里却包含着美国人民自建国至今,及未来所追求和要实现的理想,200多年来不为领导人的更替和政党的轮换而改动。它所宣示的“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定和平”“促进公共福利”,是广大人民所期盼的,也是今天每个国家和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在致力维护和努力实现的。这些理念早在18世纪晚期的美国宪法中就已出现,正说明民主、法治、人权、公平正义等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此外,美国宪法所设计的联邦政府结构,包括议员、总统的产生,都出自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选举,也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的原则。美国宪法尤其是被称为权利法案的10条修正案以及宪法确立的许多基本制度,都体现了个人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原则。
  美国宪法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其根本目的是用成文宪法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人民主权的原则虽然得到确定,但在实际贯彻中还不能做到完全彻底,这是历史条件决定的。在美国立宪之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制订了正式的国家宪法。英国革命在前,但英国始终没有宪法。因此美国宪法对其他国家的立宪产生样板效应,影响很大。今天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把人民主权作为立宪的目的和首要原则。
  
  三、谈判和妥协使美国宪法成为“活着的宪法”
  
  在世界宪政史上,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堪称典范。看过美国宪法就不难发现这部宪法只列了基本原则,最初连序言和7条内容在内,不足8000字;后来陆续增订了27条修正案。其中,除第18条和第21条修正案相互抵消外,总共才32条。就是这样一部简明扼要的宪法在美国沿用了200多年。“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已从一个地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变成了世界强国;但美国宪法仍然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为什么美国宪法具有如此的“超稳定性”?这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
  刘绪贻、杨生茂主编的《美国通史》在论及美国宪法的特点时指出:“《联邦宪法》是有产者内部围绕权力分配相互妥协的产物。”出席1787年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14人从事土地投机,24人从事高利贷活动,11人从事制造商业和造船业,40人为债券持有者,15人为奴隶主”,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集团(或群体),分别来自南方或北方、大州或小州。尽管利益不同、所持主张各异,但为了建立一个统一而强大的国家,经过4个月的闭门会议和激烈争论,最终还是达成妥协。尤其是联邦共和国制的政治体制,既强调中央政府的权威,又允许地方分权,本身就是妥协的产物,适应了当时美国中央政府尚未成熟、而各州分裂不利于美国发展的具体国情。宪法的制定者们以务实的态度认识到,如果不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进行妥协,就无法实现立宪的目的和原则。
  所以,研究美国宪法的王希教授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多元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所创立的也是一个利益群体之间相互‘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机制;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不同的利益集团(或群体)因应不断变化的历史环境,利用宪法衍生的宪政机制,就各自的利益和联邦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定位,相互进行一种连续不停的谈判和妥协;谈判和妥协使旧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修正,使新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产生,宪法的生命力因此不断得到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
  从魏源在《海国图志》中介绍美国宪政,到孙中山对美国宪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五权宪法”,百年来中国人一直关注美国宪法和宪政。新中国建立后到“文革”结束,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无法在学术上对美国宪法和宪政进行研究。改革开放特别是中美建交后,我国对美国、包括对美国宪法和宪政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也取得不少成果。但如何把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和最新观点引入中学历史教科书,看来还有待课程设计者和教科书编写者的重视。
  高中历史课标要求学生通过学习,“理解从专制到民主、从人治到法治,是人类社会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史过程,树立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奋斗的人生理想”。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历史教师借鉴人类历史上实行宪政的文明成果,提高对从“依法治国”向“依宪治国”、从“法治建设”到“宪政建设”转变的认识和理解。在教学中进行依宪治国、实行宪政的教育,让肩负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重任的青年一代,为了把我国建成高度繁荣、民主、文明的国家,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吸收人类各种优秀文明成果,具备一定的宪政知识和思想。
  
  [责任编辑:任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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