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审判模式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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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是博弈论中的重要概念, 并且在经济学、工程学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而在司法领域, 人们少有提到。本文以帕累托最优理论为视角,解读法院“1+1+1”审判模式改革。
  关键词:“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最优”;审判模式改革 “1+1+1”的审判模式
  所谓“帕累托改进”,就是一项政策能够至少有利于一个人,而不会对任何其他人造成损害。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上述一切帕累托改进的机会都用尽了,再要对任何一个人有所改善,不得不损害另外一些人,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帕累托最优。在经济政策中为了改善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另外一些人,这就不是帕累托改进;最好我们能够找到一些政策,对一部分人有益,同时不损害任何人,这就是帕累托改进。
  一、“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的理论内涵
  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是微观经济学,特别是福利经济学常用的概念。福利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定理就是所有的市场均衡都是具有帕累托最优的。
  “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改善,它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一直以来, “帕累托最优”成为经济学家衡量和评价经济体制运行的标准和理想状态①。
  “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的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
  二、“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理论在司法领域中的公正性诘问
  “1+1+1”的审判模式,即由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办案组,审判员负责开庭,撰写法律文书;法官助理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主持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及必要的调查取证等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的记录及案卷归档②。
  而在司法诉讼领域, 我们所说的“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 是从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出发, 指的是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在有限的审判资源条件下, 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主要是配置司法工作人员,实现法院工作,特别是诉讼效益最大的状态。换句话说, 在有限的审判资源条件下, 任何政策、制度、审判管理方式方法和资源配置的改变都不能使诉讼的效用和效益更好的这种状态, 我们称为司法领域的“帕累托最优”。
  有人认为,“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理论抛弃了它的伦理学渊源,逐渐脱离和淡化伦理学的影响,以“自利最大化”为理论前提、以“社会效用”为标准的,这一理论在司法领域适用将会影响司法公正。
  (1) 关于“经济人”假设的质疑。“帕累托最优”追求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 忽略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而法院审判的结果是定纷止争,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很难用简单的量化进行衡量的。因此,诉讼领域追求“帕累托最优”,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诉讼的效率问题, 但同时严重挑战诉讼的公平问题。在阶级社会里, 司法为阶级服务。而今天, 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 人人平等, 因此诉讼的权利义务也应当平等。诉讼追求的“帕累托最优”应该保证公平公正的同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2) 司法是一个垄断性的公共服务领域,垄断没有消除竞争, 但与“帕累托最优”思想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还是有区别的。因此, 诉讼领域追求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已经受到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做的更多是帕累托改进或次优决策。也就是说, 在一般均衡理论某种情况下, 帕累托最优的某个条件遭到破坏, 尽管其它条件都符合“帕累托最优”, 其行为的结果也不是“帕累托最优”。
  三、“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最优”理论在“1+1+1”的审判模式适用价值
  综上所述,“1+1+1”审判模式能够大幅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难以估量的实践价值。
  (1)我们认为效率与公正并不是完全相悖的。一个完美的司法决定应该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完美结合,不可或缺。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司法效率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目的的要求和手段。现代司法理念甚至认为,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具有并行不悖的同等重要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诉讼时间是影响决定公正的一个要素。因为一方面,诉讼的拖延可能使决定所依赖的证据消失或变模糊,影响决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诉讼太仓促也会导致同样的后果。司法效率价值的确立,一方面使司法活动在时间上确立了标准,弥补了传统司法活动中单纯强调公正价值的不足之处,这对防止大量诉讼拖延具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效率价值的确立也使司法成本得到了控制。这一司法成本包括审判成本与诉讼参与成本。
  “1+1+1”审判模式彻底打破了“一审一书”的旧模式,解决了案件逐年上升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不仅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切实提高了审判效率。实践证明适用“1+1+1”审判模式以来江阴法院上半年的结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大幅度增加。这一模式尤其对于基层法院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因为基层法院审理较大的案件压力。“1+1+1”审判模式简便、灵活的特点,不仅增加了效率,也能切实保证公正。江阴法院上半年适用“1+1+1”审判模式以来改判发回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不升反降,群众的满意度不断上升。可以说较好的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 虽然司法是一个垄断性的公共服务领域,适用“帕累托最优”条件已经受到破坏, 但是并不妨碍我们做帕累托改进或次优决策。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改革试验涉及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研究,做好全面、充分的考量,特别要正确处理好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的关系、解决局部问题和维护全局利益的关系、单项改革和综合配套的关系,确保改革试验持续健康推进。因此,帕累托改进反而是最好的,能够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避免盲目决策产生的问题。
  行为管理学派著名管理学家西蒙告诉我们, “人是有限理性人”。因此, 人们做出的决策没有最优的, 只有相对更好的。因为我们掌握的知识、信息和资源都很有限, 我们认为达到的“帕累托最优”也只是局限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处于相对更好的状态。这也符合改革的循序渐进原则。
  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1+1+1”审判模式改革毕竟是一个有益的探索。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任务,习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如何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制约,“1+1+1”审判模式提出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帕累托认为资源配置最有效率的情况是指任何的改变都不能使一方的境况变好也不使别人的境况变坏的状态, 即任何一方的境况改善都不使任何一方境况恶化。但在现实生活中,通常的情况是有人有所得就有人有所失,于是经济学家们又提出了“补偿准则”,即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变革而变好,因而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的效益就改进了,这就是福利经济学的另外一个著名的准则卡尔多-希克斯改进(KALDOR-HICKSIM-PROVEMENT)。”
  ②当然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的,两者是可以相互转换的。且如果法官的能力够强,可以将审判辅助人员的人数增加;即变成“1+1+N”。
  参考文献:
  [1]经济学(第19版·教材版) (美)萨缪尔森、(美)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2]福利经济学——《现代外国经济学大系》丛书 姚明霞著,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3]经济学说方法论 董瑞华、傅尔基著,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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