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敲诈勒索与诈骗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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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王某、钟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某日,钟某田里的稻子被王某的黄牛破坏了,遂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得知此事后,找到王某,谎称自己受到钟某委托带口信给王某,如果王某不拿出3000元给钟某,钟某就将派人来殴打王某。王某听到后由于害怕被打,就交3000元给李某要求其转交给钟某。后李某将该3000元占为己有。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王某以殴打相威胁,致使王某由于害怕被打而交出3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致使王某产生错误认识而交出3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二者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行为特征不同。诈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蒙蔽被害人,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第二、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诈骗罪中,被害人在受欺骗后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被迫无奈交出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区分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在本案中,李某谎称如果王某不交出3000元钱,钟某就将派人殴打王某,从表面上来看,李某对王某实施了威胁行为,并造成了王某心理上的恐惧,但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出,李某对王某威胁的内容其实只是李某虚构出来的事实,威胁其实并不存在,这实质上是一种欺骗(而不是真正的威胁或要挟),这种欺骗导致王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如果不交钱就将被钟某派来的人殴打,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产生了恐惧心理,并最终作出交钱的行为。所以,从本质上看,李某取得财物的行为虽然也有威胁的成分,但这种威胁只是欺骗的内容之一,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其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骗,而不在于威胁或要挟。故对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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