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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三大审计主体,一主一辅一补的审计地位构建了我国的审计框架。怎样更好地掌握三个审计主体的宗旨、权限、职责、作用、所使用的法规体系、各自所具有的特点等,是学习好审计学的基础。
【关键词】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比较
一、分清三个主体的定义
政府审计是政府审计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监督。内部审计是指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提出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社会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出具审查证明的行为,其实质是确立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由此可以看到,这三种审计主体都具有监督的功能,他们的审计对象、审计手段、审计的结果、审计环境、所具有的特点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二、分清规范三个主体的法规体系
政府审计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宪法》91条和109条都有关于政府审计的规定,《审计法》规定了政府审计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要求,确定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要求,确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法律责任。《政府审计准则》在基本准则的统领下由审计方案、报告编审、审计复核、专项调查、公布审计结果、档案工作、国家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与风险评价、审计抽样等具体准则组成,从具体内容上看,政府审计准则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处理、处罚规定构成。
内部审计在《审计法》中规定:内部审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性、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审计前的工作、审计方法、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撰写、报告的复核、后续审计、以及审计计划、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间审计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等给与了明确规定,是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包括1项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1项审计准则,1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两项相关服务准则、和一项质量控制准则即有48项准则组成的审计体系来规范社会审计的行为。有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审计主体,有不同的审计法规来约束,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自己的审计使命。
三、分清三种审计主体的特点
政府审计的特点是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审计机构设置的系统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内部审计的特点则是审计服务的内向型、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审计业务的多样性、审计效果的显著性、审计作用的稳定性、微观监督与宏观监督的统一性;社会审计的特点是受托有偿审计、审计内容依照业务约定书而定、审计结果表现为对外提供的审计报告。
四、分清三个审计主体的的职责权限
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国务院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审计,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有出具审计报告、检查会计资料、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建议纠正、通报结果、协助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物价、工商管理等进行工作。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对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民间审计的职责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复核业务、保证业务,管理咨询业务、税务服务业务 会计服务业务、法务会计服务等,由此可以看到三个不同的主体,职责权限的侧重点不同。
参考文献
[1]耿建新,宋常.《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09
【关键词】 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比较
一、分清三个主体的定义
政府审计是政府审计机构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监督。内部审计是指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的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提出审计报告、意见和建议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社会审计是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出具审查证明的行为,其实质是确立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由此可以看到,这三种审计主体都具有监督的功能,他们的审计对象、审计手段、审计的结果、审计环境、所具有的特点和作用都是不同的。
二、分清规范三个主体的法规体系
政府审计它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宪法》91条和109条都有关于政府审计的规定,《审计法》规定了政府审计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要求,确定了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要求,确定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法律责任。《政府审计准则》在基本准则的统领下由审计方案、报告编审、审计复核、专项调查、公布审计结果、档案工作、国家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与风险评价、审计抽样等具体准则组成,从具体内容上看,政府审计准则由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和处理、处罚规定构成。
内部审计在《审计法》中规定:内部审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性、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审计前的工作、审计方法、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撰写、报告的复核、后续审计、以及审计计划、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民间审计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人员资格、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等给与了明确规定,是国家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重要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包括1项鉴证业务基本准则、41项审计准则,1项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两项相关服务准则、和一项质量控制准则即有48项准则组成的审计体系来规范社会审计的行为。有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审计主体,有不同的审计法规来约束,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自己的审计使命。
三、分清三种审计主体的特点
政府审计的特点是审计监督的强制性、审计机构设置的系统性、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内部审计的特点则是审计服务的内向型、审查范围的广泛性、审计业务的多样性、审计效果的显著性、审计作用的稳定性、微观监督与宏观监督的统一性;社会审计的特点是受托有偿审计、审计内容依照业务约定书而定、审计结果表现为对外提供的审计报告。
四、分清三个审计主体的的职责权限
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在《审计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审计机关对本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国务院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其他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审计,政府审计机关的权限有出具审计报告、检查会计资料、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建议纠正、通报结果、协助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物价、工商管理等进行工作。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对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民间审计的职责为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复核业务、保证业务,管理咨询业务、税务服务业务 会计服务业务、法务会计服务等,由此可以看到三个不同的主体,职责权限的侧重点不同。
参考文献
[1]耿建新,宋常.《审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