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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
(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
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
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美术作品作者亦纷纷表态:50多位字体设计师发起并签署倡议书,呼吁加强对计算机字体版权保护。国外字库厂商巨头借助资本的力量大规模扩张,我们绝不希望看到未来充斥中国市场的,是美国、日本等外国厂商创作的“中文计算机字体”。
在这样形势下,二审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一旦满足了字体业者的诉求,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国策,将陷入严重的社会危机、法律危机、声誉危机。
二、问题很严肃
(一)直面字体版权三个层次
1、创作字体,是在创作阶段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可以是美术作品。
2、字体工具,是实用字体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他人,可使他人根据需要,挑选复制字体中的单字。字体工具随着技术进步而进化,从字帖、铅字印刷发展为现代计算机字库软件。
3、复制单字,是指他人借助字体工具,而社会应用的字体,如借助字帖、铅字、计算机字库软件所复制的字。
这三个层次、三种对象,是社会实践中的明显分类,在版权保护上必须分别讨论,不得回避和混淆。将计算机软件打出的字,等同于创作字体来讨论版权保护,不能与社会实践一致,逻辑混乱,经不起历史考验。
(二)字体业者销售的是软件而非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本身应有视觉效果,应为人类肉眼可以观察的平面、立体艺术作品。而引起社会讨论的计算机字库,本身是计算机程序,不具备任何人类肉眼可视的字体造形。
“计算机字库是美术作品”是出于特定软件的使用效果,产生的主观想像。软件可以有很多技术效果, 计算机软件是技术语言编写的文字作品,这是世界范围的专业共识,其中的字体软件怎么会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呢?
(三)是专利还是字体软件打出的字
不同字体业者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方式高度一致:高举或真或假的创作字体“原稿”,说明商家使用的字与原稿一致;甚至不管在字体软件制作过程中产生多大变化,商家使用的字与创作字体都属于同一作品。这是一种专利式保护的错误思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只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需要发表、发行行为就可以行使权利;被告即使无主观过错,只要抄袭了专利,就是侵权。
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世界上较为保守的做法,为了保护表达自由,对字体甚至不授予专利权。字体业者没有专利权,其依据创作字体到社会上收使用费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版权保护,针对的是具体的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原告不可以将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作为权利依据。判定版权侵权,要求证明被告可能接触原告作品,以间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高举或真或假的创作字体“原稿”,这不是版权侵权官司的打法。作为被告的社会商家没有接触过创作字体“原稿”,他们使用的是字体软件产生的复制单字,该单字没版权,社会商家也没过错。
(四)软件生产的字,世界各国均无版权
计算机字库在国外是有保护的,但保护到二次收费却是误导。从英国《安娜法》开始,世界版权保护至今有300年历史;国外没有任何案例将字帖、铅字字体、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从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来的单字。
所谓“各国对字体保护没有统一规定”仅在创作字体层面上有分歧,指美国、日本等国家从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出发,为避免妨碍交流,包括创作字体都不予版权保护。
在欧洲国家,创作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在我国,创作字体整体甚至一些变形很厉害的单字,可以构成书法、美术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权保护,他人不经许可复制或制作计算机字体软件,是侵权行为。创作字体与社会商家用字收费无关,因为创作字体没有在社会上流通过,社会商家没有接触过作为美术作品的创作字体。
字体工具在世界任何各国,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都受专利、版权法、计算机软件条例的保护。
他人使用字体工具临摹、复制出来的字,在世界任何国家、任何历史上,都没有版权,这一点世界各国没有任何分歧。
(五)如果可以收费,权利是谁的?
字体工具的版权保护仅限于工具本身。字库软件做到的,只是最大限度重现美术作品,其创作性体现在软件上,不在美术作品上。
(六)软件生产的字,为什么没有版权
1、版权法保护作品之构成要件的原因
我国版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1)具有独创性;(2)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字体业者出版、发行了字体工具,指是一本字帖、一套铅字(汉字或外文字母)、一套计算机字体软件,这些可以通过字帖、铅字、计算机字体软件等有形形式复制,是字体业者的作品保护范围。
字体业者主张的字体单字仅有抽象存在,在字体软件中,并没有可单独复制的载体;这些单字只不过是字体软件的运行结果,所以不构成独立作品。
2、版权法上发行行为的规定
我国版权法规定的发行,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字体软件制作者没有发行抽象的实用字体单字,其在发行阶段销售的是字体软件,销售时并没有主张对哪个单字收费。
3、版权法“复制侵权”的规定
字体工具只是直接、间接,或者通过在计算机上使用,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本身并非实用美术作品,使用字体工具产生字体单字,也没有复制全套字体,因而不侵犯字体的版权。
(七)“新盈利模式”难获认同
字体业者亏损、不盈利,原因在于广泛存在的字库软件盗版、网上传播行为,而不是社会商家“二次用字”没有交费。社会治理的政策应当是打击盗版,而不是着眼于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这样的新营利模式:
新营利模式对网上发行的盗版字体软件,采取不闻不问态度。因为盗版越多,单字的商业使用者就越多,其二次收费就越广泛。“权利人”先在网上令他人免费下载,在下载页面的明显之处标明免费,在起诉前,在用户不容易发现的地方,标明收费要求,并作出解释。这样的新营利模式,到底是遵守还是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呢?
(八)司法一小步,违法代替立法一大步
由于事关国计民生,世界包括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敢于规定:字体软件发生的每一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因为世界范围的版权保护没有这种需求。
在中国,在字体业者推动下,某个地方法院一旦通过判决软件收费以后单字还要交钱,即属明明白白地修改了法律,错误地使中国法院勇登了世界版权保护强度的最高峰。
其结果是只能是:在中国人只知道字体软件本身有版权的情况下,法院推行一种错误判断,即商家使用单字,有主观过错。这种结论在中国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没有规定字体软件的保护已经发展为“单字即有版权”,连专家还在争论,商家怎么会有主观过错呢。
三、后果很严重
版权法规定,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后50年。目前主张收费的还有一些个人混杂其中,将网上免费发行字体软件说成是书法作品;表明软件免费,书法作品不免费。
如果法院判决,将字体工具打出的字作为创作字体保护,那么该个人及其子孙仅出示虚构的“美术作品原稿”,对“商业使用者”就有版权收费权,可以在全国以“同案同判”为理由,走街串巷查找“侵权甚至犯罪”者,主张“实际使用者、最终受益者”的赔偿费。
除此之外,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旦二审法院支持了方正的诉求,那么想必将有大量的字体业者以某企业已经商业使用了500部以上的“字体单字美术作品”要求刑法严惩
如果认可了计算机字体软件输出的每一个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不能对抗作者的属名权。那么中国大街上招牌、站牌、路标上,企业的商业用说明书、文件上,到处应有字体业者的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商业用字收费引起中国经济、社会大地震,将不亚于日本的海啸。版权保护上如此创新,是否能够成立,字体业者、媒体的喧嚷解决不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如此重要的“进步”,必须有全国人民、企业、文化艺术界的政治大讨论,才能做出法律决定。“商业用字收费”是一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字体业者不应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迫使法院违法裁判,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立法建议。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
(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
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
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美术作品作者亦纷纷表态:50多位字体设计师发起并签署倡议书,呼吁加强对计算机字体版权保护。国外字库厂商巨头借助资本的力量大规模扩张,我们绝不希望看到未来充斥中国市场的,是美国、日本等外国厂商创作的“中文计算机字体”。
在这样形势下,二审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一旦满足了字体业者的诉求,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国策,将陷入严重的社会危机、法律危机、声誉危机。
二、问题很严肃
(一)直面字体版权三个层次
1、创作字体,是在创作阶段按照一定规律、风格设计或书写的文字,可以是美术作品。
2、字体工具,是实用字体的再现、复制手段,提供给他人,可使他人根据需要,挑选复制字体中的单字。字体工具随着技术进步而进化,从字帖、铅字印刷发展为现代计算机字库软件。
3、复制单字,是指他人借助字体工具,而社会应用的字体,如借助字帖、铅字、计算机字库软件所复制的字。
这三个层次、三种对象,是社会实践中的明显分类,在版权保护上必须分别讨论,不得回避和混淆。将计算机软件打出的字,等同于创作字体来讨论版权保护,不能与社会实践一致,逻辑混乱,经不起历史考验。
(二)字体业者销售的是软件而非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本身应有视觉效果,应为人类肉眼可以观察的平面、立体艺术作品。而引起社会讨论的计算机字库,本身是计算机程序,不具备任何人类肉眼可视的字体造形。
“计算机字库是美术作品”是出于特定软件的使用效果,产生的主观想像。软件可以有很多技术效果, 计算机软件是技术语言编写的文字作品,这是世界范围的专业共识,其中的字体软件怎么会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呢?
(三)是专利还是字体软件打出的字
不同字体业者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方式高度一致:高举或真或假的创作字体“原稿”,说明商家使用的字与原稿一致;甚至不管在字体软件制作过程中产生多大变化,商家使用的字与创作字体都属于同一作品。这是一种专利式保护的错误思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只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不需要发表、发行行为就可以行使权利;被告即使无主观过错,只要抄袭了专利,就是侵权。
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了世界上较为保守的做法,为了保护表达自由,对字体甚至不授予专利权。字体业者没有专利权,其依据创作字体到社会上收使用费的主张就不能成立。
版权保护,针对的是具体的作品(如文字、音乐、美术作品),原告不可以将与自己无关的作品作为权利依据。判定版权侵权,要求证明被告可能接触原告作品,以间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高举或真或假的创作字体“原稿”,这不是版权侵权官司的打法。作为被告的社会商家没有接触过创作字体“原稿”,他们使用的是字体软件产生的复制单字,该单字没版权,社会商家也没过错。
(四)软件生产的字,世界各国均无版权
计算机字库在国外是有保护的,但保护到二次收费却是误导。从英国《安娜法》开始,世界版权保护至今有300年历史;国外没有任何案例将字帖、铅字字体、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从其本身延伸到印刷出来的单字。
所谓“各国对字体保护没有统一规定”仅在创作字体层面上有分歧,指美国、日本等国家从保护社会、经济发展出发,为避免妨碍交流,包括创作字体都不予版权保护。
在欧洲国家,创作字体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在我国,创作字体整体甚至一些变形很厉害的单字,可以构成书法、美术作品,享有完全的版权保护,他人不经许可复制或制作计算机字体软件,是侵权行为。创作字体与社会商家用字收费无关,因为创作字体没有在社会上流通过,社会商家没有接触过作为美术作品的创作字体。
字体工具在世界任何各国,包括中国、美国、日本都受专利、版权法、计算机软件条例的保护。
他人使用字体工具临摹、复制出来的字,在世界任何国家、任何历史上,都没有版权,这一点世界各国没有任何分歧。
(五)如果可以收费,权利是谁的?
字体工具的版权保护仅限于工具本身。字库软件做到的,只是最大限度重现美术作品,其创作性体现在软件上,不在美术作品上。
(六)软件生产的字,为什么没有版权
1、版权法保护作品之构成要件的原因
我国版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1)具有独创性;(2)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字体业者出版、发行了字体工具,指是一本字帖、一套铅字(汉字或外文字母)、一套计算机字体软件,这些可以通过字帖、铅字、计算机字体软件等有形形式复制,是字体业者的作品保护范围。
字体业者主张的字体单字仅有抽象存在,在字体软件中,并没有可单独复制的载体;这些单字只不过是字体软件的运行结果,所以不构成独立作品。
2、版权法上发行行为的规定
我国版权法规定的发行,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字体软件制作者没有发行抽象的实用字体单字,其在发行阶段销售的是字体软件,销售时并没有主张对哪个单字收费。
3、版权法“复制侵权”的规定
字体工具只是直接、间接,或者通过在计算机上使用,表现了实用美术作品,本身并非实用美术作品,使用字体工具产生字体单字,也没有复制全套字体,因而不侵犯字体的版权。
(七)“新盈利模式”难获认同
字体业者亏损、不盈利,原因在于广泛存在的字库软件盗版、网上传播行为,而不是社会商家“二次用字”没有交费。社会治理的政策应当是打击盗版,而不是着眼于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字收费这样的新营利模式:
新营利模式对网上发行的盗版字体软件,采取不闻不问态度。因为盗版越多,单字的商业使用者就越多,其二次收费就越广泛。“权利人”先在网上令他人免费下载,在下载页面的明显之处标明免费,在起诉前,在用户不容易发现的地方,标明收费要求,并作出解释。这样的新营利模式,到底是遵守还是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呢?
(八)司法一小步,违法代替立法一大步
由于事关国计民生,世界包括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敢于规定:字体软件发生的每一个单字,作为美术作品,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因为世界范围的版权保护没有这种需求。
在中国,在字体业者推动下,某个地方法院一旦通过判决软件收费以后单字还要交钱,即属明明白白地修改了法律,错误地使中国法院勇登了世界版权保护强度的最高峰。
其结果是只能是:在中国人只知道字体软件本身有版权的情况下,法院推行一种错误判断,即商家使用单字,有主观过错。这种结论在中国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法律没有规定字体软件的保护已经发展为“单字即有版权”,连专家还在争论,商家怎么会有主观过错呢。
三、后果很严重
版权法规定,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后50年。目前主张收费的还有一些个人混杂其中,将网上免费发行字体软件说成是书法作品;表明软件免费,书法作品不免费。
如果法院判决,将字体工具打出的字作为创作字体保护,那么该个人及其子孙仅出示虚构的“美术作品原稿”,对“商业使用者”就有版权收费权,可以在全国以“同案同判”为理由,走街串巷查找“侵权甚至犯罪”者,主张“实际使用者、最终受益者”的赔偿费。
除此之外,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旦二审法院支持了方正的诉求,那么想必将有大量的字体业者以某企业已经商业使用了500部以上的“字体单字美术作品”要求刑法严惩
如果认可了计算机字体软件输出的每一个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不能对抗作者的属名权。那么中国大街上招牌、站牌、路标上,企业的商业用说明书、文件上,到处应有字体业者的个人姓名、公司名称。
商业用字收费引起中国经济、社会大地震,将不亚于日本的海啸。版权保护上如此创新,是否能够成立,字体业者、媒体的喧嚷解决不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如此重要的“进步”,必须有全国人民、企业、文化艺术界的政治大讨论,才能做出法律决定。“商业用字收费”是一个政治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字体业者不应在没有法律依据下,迫使法院违法裁判,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