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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版权法存在的最根本经济学原理在于版权保护的对象具有公共物品特征。所有的产权制度都涉及制度的成本和收益问题,版权制度也不例外。版权平衡获得作品的成本和向作品创作提供激励。在获得和激励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是版权法的核心目标。本文尝试分析版权法律制度的成本和收益。
关键词 版权法 成本收益 成本分析
版权法存在的最根本经济学原理在于版权保护的对象具有公共物品特征,会导致产生市场失灵,设定版权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是,所有的产权制度都涉及制度的成本和收益问题,版权制度也不例外。兰德斯和波斯纳指出“版权旨在保护版权所有人,防止他人侵害版权人的利益。版权平衡获得作品的成本和向作品创作提供激励。在获得和激励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是版权法的核心目标。”
一、版权的收益
(一)克服市场失灵,激励作者
版权保护的收益在于它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可以为知识产品的生产提供激励。版权试图通过设定法定的财产权,赋予作者市场权利,克服这个搭便车问题。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一旦作品公开,作者就很难排除他人使用、复制作品。只要复制与创作相比成本低,所产生的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原始创作者必须收取的能够抵消它固定创作成本(包括风险承担和机会成本)的价格。预见了这一情况的作者在创作作品之前肯定犹豫不决,权衡利弊,就会导致创造性产品供给不足。但是一旦设定版权,作品可以卖得上价格,抵消作者的成本。这样作者可以投资时间和精力去生产版权作品,如果需求充分,作者就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版权作品收回成本。
(二)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关系的界定与归属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所以,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当考虑到交易费用时,版权存在的需求就更加强烈。通过将权利分配给作者而不是读者,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尽管有一些知识产品最后由一般的公众拥有,将权利授予一小群封闭的群体而不是大众,是开发行之有效的交换机制的熟悉措施。由复制者确定版权所有人比要求作者确定复制者更容易。此外如果赋予作者版权,只有那些实际上希望复制的人才需要获得许可,所以作者就只需要同一大群人当中的一小部分签订合同。相比较,如果每一个公众的成员都有权进行复制,作者就需要同每一个能够获得他作品的人签合同,这样就使交易成本数倍增长。
这样版权存在的经济理由就不仅限于克服非排他性和创作激励。版权也可以鼓励有效地利用信息资产。设定产权使交易费用减小,促进市场交易,转移信息资产,实现其最高价值的使用。
二、版权保护成本
版权也会产生成本。这些成本分为四个类别:垄断定价;打击未来的创造性;许可的交易费用;管理和执行成本。
(一)垄断定价和沉没损失
版权授予了某种独占权,完全价格歧视不可能实现时,垄断会导致沉没损失。信息不可枯竭性的特点决定了信息一旦被创造,它都可以以非常低的边际复制成本向每一个人提供。这样版权垄断者收取的相对高的价格就会将那些本来打算购买信息的消费者拒之门外,从而产生社会损失。
版权存在的垄断成本首先是使用不足的沉没损失,其次是过度生产的效率损失。虽然仅仅由于版权持有人收取的费用高于边际成本并不意味着他能够赚取垄断租金,但是如果他能够获得这样的租金,就非常有可能产生使用不足以外的第二个垄断成本。这些超额利润的诱惑会吸引生产者进入版权作品的市场,尽管它们的资源可以在别处得到更好的利用,从而诱发新的低效率。版权的第二个垄断成本因此就是由于鼓励了太多的人成为作者而降低了社会福利。
(二)遏制未来创造性:信息的积累性质
信息除了具有非排他性,非枯竭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累积性的特点。人们需要在过去信息的基础之上进行新的创作,从之前的作品当中借鉴,补充他们自己的表达方式。这样排他权所创设的垄断权会由于要求潜在的创作者使用前人作品要获得许可,增加未来创新的成本。这种负担对于多媒体作品尤为沉重。
(三)许可的交易费用
由于版权的存在使用作品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产生交易费用,包括讨价还价的费用,以及讨价还价失败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清晰界定产权,通过加强某种所有权,或某些权利,以及将版权赋予作者而不是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外,集体权利管理,由于克服了单个许可高昂的交易费用障碍,行之有效。
(四)管理和执行费用
版权制度也会产生管理和执行费用。管理费用取决于规则的密集度,以及版权审查请求的密集度。执行成本取决于侵权的频率以及针对侵权人强制行使权力的平均承担(例如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平均成本)。尤其要注意到,对于无形资产言,判定被保护的对象和被侵害的权利十分困难,诉讼成本尤为高昂。因此,人们主张要尽可能清楚地界定版权的范围。
三、版权法的政策选择——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版权的经济分析重点在于找到版权保护的恰当水平,解决成本收益问题: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收益在与它会给作者带来收益,从而鼓励更多作品的生产和创作。兰德斯和波斯纳明确解释了这一方法:“实现作品获得和作者激励之间的正确平衡是版权法律的核心问题。版权法如果要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他的主要法律规则必须,至少是使创造额外作品收益最大化,限制公众获得作品以及实现作品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如果我们加以简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版权保护程度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在提高保护程度的边际收益等于提高保护的边际成本时,来自于版权的净收益(也就是全部收益减去全部成本)达到最大化。平衡理论认为,最佳的制度是那个让作者因为享有版权而高于边际成本制定价格从而带来的收益和这样的一个激励制度产生的所有的损失——作者高于生产他们的边际成本为他们的创造定价牺牲了的消费者剩余,解释和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成本等等达到最大化的制度。
参考文献:
[1]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 [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9:325-363.
[2]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 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87(1):475.
[3]Calabresi,Guido and Melamed,A. Douglas.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J]. Harvard Law Review,1972 , 85:1089-1128.
[4]参见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 [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9,18:325-363.
[5]Wendy J. Gordon. An Inquiry into the Merits of Copyright: The Challenges of Consistency, Consent and Encouragement Theory [J]. Stanford Law Review,1989,41 :1343-1469.
[6]Michael Steven Green. Copyrighting Facts [J/OL]. Indiana Law Journal, 2003,78 :919 [2006-06-09]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454561
作者简介:
王素玉 (1973—),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国经贸学院教师,副教授,主要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
关键词 版权法 成本收益 成本分析
版权法存在的最根本经济学原理在于版权保护的对象具有公共物品特征,会导致产生市场失灵,设定版权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是,所有的产权制度都涉及制度的成本和收益问题,版权制度也不例外。兰德斯和波斯纳指出“版权旨在保护版权所有人,防止他人侵害版权人的利益。版权平衡获得作品的成本和向作品创作提供激励。在获得和激励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是版权法的核心目标。”
一、版权的收益
(一)克服市场失灵,激励作者
版权保护的收益在于它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可以为知识产品的生产提供激励。版权试图通过设定法定的财产权,赋予作者市场权利,克服这个搭便车问题。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一旦作品公开,作者就很难排除他人使用、复制作品。只要复制与创作相比成本低,所产生的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原始创作者必须收取的能够抵消它固定创作成本(包括风险承担和机会成本)的价格。预见了这一情况的作者在创作作品之前肯定犹豫不决,权衡利弊,就会导致创造性产品供给不足。但是一旦设定版权,作品可以卖得上价格,抵消作者的成本。这样作者可以投资时间和精力去生产版权作品,如果需求充分,作者就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版权作品收回成本。
(二)降低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财产的法定所有权的分配不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产权关系的界定与归属必然会对资源配置及经济效率产生影响。所以,科斯进一步指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当考虑到交易费用时,版权存在的需求就更加强烈。通过将权利分配给作者而不是读者,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尽管有一些知识产品最后由一般的公众拥有,将权利授予一小群封闭的群体而不是大众,是开发行之有效的交换机制的熟悉措施。由复制者确定版权所有人比要求作者确定复制者更容易。此外如果赋予作者版权,只有那些实际上希望复制的人才需要获得许可,所以作者就只需要同一大群人当中的一小部分签订合同。相比较,如果每一个公众的成员都有权进行复制,作者就需要同每一个能够获得他作品的人签合同,这样就使交易成本数倍增长。
这样版权存在的经济理由就不仅限于克服非排他性和创作激励。版权也可以鼓励有效地利用信息资产。设定产权使交易费用减小,促进市场交易,转移信息资产,实现其最高价值的使用。
二、版权保护成本
版权也会产生成本。这些成本分为四个类别:垄断定价;打击未来的创造性;许可的交易费用;管理和执行成本。
(一)垄断定价和沉没损失
版权授予了某种独占权,完全价格歧视不可能实现时,垄断会导致沉没损失。信息不可枯竭性的特点决定了信息一旦被创造,它都可以以非常低的边际复制成本向每一个人提供。这样版权垄断者收取的相对高的价格就会将那些本来打算购买信息的消费者拒之门外,从而产生社会损失。
版权存在的垄断成本首先是使用不足的沉没损失,其次是过度生产的效率损失。虽然仅仅由于版权持有人收取的费用高于边际成本并不意味着他能够赚取垄断租金,但是如果他能够获得这样的租金,就非常有可能产生使用不足以外的第二个垄断成本。这些超额利润的诱惑会吸引生产者进入版权作品的市场,尽管它们的资源可以在别处得到更好的利用,从而诱发新的低效率。版权的第二个垄断成本因此就是由于鼓励了太多的人成为作者而降低了社会福利。
(二)遏制未来创造性:信息的积累性质
信息除了具有非排他性,非枯竭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累积性的特点。人们需要在过去信息的基础之上进行新的创作,从之前的作品当中借鉴,补充他们自己的表达方式。这样排他权所创设的垄断权会由于要求潜在的创作者使用前人作品要获得许可,增加未来创新的成本。这种负担对于多媒体作品尤为沉重。
(三)许可的交易费用
由于版权的存在使用作品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产生交易费用,包括讨价还价的费用,以及讨价还价失败而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通过清晰界定产权,通过加强某种所有权,或某些权利,以及将版权赋予作者而不是第三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外,集体权利管理,由于克服了单个许可高昂的交易费用障碍,行之有效。
(四)管理和执行费用
版权制度也会产生管理和执行费用。管理费用取决于规则的密集度,以及版权审查请求的密集度。执行成本取决于侵权的频率以及针对侵权人强制行使权力的平均承担(例如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平均成本)。尤其要注意到,对于无形资产言,判定被保护的对象和被侵害的权利十分困难,诉讼成本尤为高昂。因此,人们主张要尽可能清楚地界定版权的范围。
三、版权法的政策选择——成本和收益的平衡
版权的经济分析重点在于找到版权保护的恰当水平,解决成本收益问题: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收益在与它会给作者带来收益,从而鼓励更多作品的生产和创作。兰德斯和波斯纳明确解释了这一方法:“实现作品获得和作者激励之间的正确平衡是版权法律的核心问题。版权法如果要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他的主要法律规则必须,至少是使创造额外作品收益最大化,限制公众获得作品以及实现作品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如果我们加以简化,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版权保护程度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在提高保护程度的边际收益等于提高保护的边际成本时,来自于版权的净收益(也就是全部收益减去全部成本)达到最大化。平衡理论认为,最佳的制度是那个让作者因为享有版权而高于边际成本制定价格从而带来的收益和这样的一个激励制度产生的所有的损失——作者高于生产他们的边际成本为他们的创造定价牺牲了的消费者剩余,解释和执行知识产权的管理成本等等达到最大化的制度。
参考文献:
[1]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 [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9:325-363.
[2]新包格拉夫经济学辞典. 伦敦:麦克米伦出版社,1987(1):475.
[3]Calabresi,Guido and Melamed,A. Douglas. 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J]. Harvard Law Review,1972 , 85:1089-1128.
[4]参见William M. Landes,Richard A. Posner.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opyright Law [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989,18:325-363.
[5]Wendy J. Gordon. An Inquiry into the Merits of Copyright: The Challenges of Consistency, Consent and Encouragement Theory [J]. Stanford Law Review,1989,41 :1343-1469.
[6]Michael Steven Green. Copyrighting Facts [J/OL]. Indiana Law Journal, 2003,78 :919 [2006-06-09]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454561
作者简介:
王素玉 (1973—),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国经贸学院教师,副教授,主要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