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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是人类复仇本能的产物。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死刑制度有着不同的特征。近代,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1764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主张废除死刑,人类社会就开始了一场范围广泛、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中国同样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目前,严格限制死刑之适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最终废除死刑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与废;发展趋势
一、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它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没有人怀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发难并未引起人们太大的关注。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废止死刑的观点也未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兴起,以及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之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进而成为刑法上论争之焦点,直至现代,死刑存废仍备受国际社会和各国学者所关注。二百多年以来,人们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人道以及死刑的功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这一争论波及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死刑的存与废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在中国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中国死刑的存与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我国死刑走向废除乃是大势所趋,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中国死刑走向废除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如在夏商时代花样繁多,残酷异常。而在唐代則趋于轻缓。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更是确立了“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其所提出的“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这样,与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相比,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有了大的进步。由此可见,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中国的死刑制度走向废除也可谓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
(2)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必然会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环境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对生命个体的价值进行思考、关注和珍惜,从而形成悲天悯人的宽容情怀,并以此形成相对理性的报应观念和刑罚价值观念,从而推进中国死刑制度的废除。
另一方面,中国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的增多,必然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从而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例如目前我国正在面临的一些重大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如果对方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必然要求中国作出引渡后不判死刑的国家承诺。这样,我国就只有两种结果可以选择:第一,作出并信守承诺,引渡后不论罪行多大均不判死刑;第二,不作承诺或不信守国家承诺,导致引渡不成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或引渡后判处死刑从而断绝了以后的一切司法协作途径。而事实上我国只能选择第一种结果。但是,对外逃人员不适用死刑,就造成了内外有别、用刑不公,直接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会难以服众的。这种冲突解决的结果,必然也会引发国民对其他人犯有同等罪行时是否有必要适用死刑的反思。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中国对全球化进程的参与都必然导致中国在法律体制方面作出相应的合乎规律的调整,这样就必然会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制度的道路。
尽管中国的死刑制度必然走上废除的道路,但是中国的死刑制度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废除,还取决于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否成熟。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文化伦理条件以及其他条件:
第一,就物质文明条件而言,主要指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在物质上都能够得到比较均衡并且充分的保障,人们便不会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就中国现阶段而言,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不丰富由此导致人们对经济因素极为重视,甚至有的将物质看得比人的生命更重要。这样的社会物质环境显然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这也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忠林先生所指出,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一个国家在贫富差距的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
第二,就社会的伦理文化条件而言,由于死刑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基于其伦理文化积淀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奢谈其死刑的存废。就中国目前而言,还处于向法治化时代的进化阶段,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显然还缺乏必要的社会文化条件。此外,就社会的伦理观念层面而言,广大民众在对待死刑问题上还深受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而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一向主张的是“对杀人者恒杀之”,这种主张实质上是十分看中死刑的表层使用以及对被害方的交代和满足。而这种观念与死刑废除论所主张的“人的生命价值应得到真正的优先尊重”是相违背的。要使民众真正转变观念,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为最高的价值,而不是将其他的价值凌驾于生命价值之上,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目前在我国还只能以刑罚作为预防犯罪最主要手段的情况下,死刑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必要措施。因为,统治者尚未找到更好的社会政策来缓解社会矛盾,遏制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只能将死刑作为保护无辜民众生命安全迫不得已的措施来加以运用。这也是造成死刑不能立即废除的原因之一。
第四,重刑主义的传统仍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中国两千年来有着重刑主义的传统,“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在当今中国仍然得到统治者的支持,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过多以及司法中的“严打”就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所以,重刑主义的思想仍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短时间内不可能立即消除这种思想的影响。
三、结语
我国死刑制度走向废除乃是大势所趋。但是,就死刑的废除而言,由于受我国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文化伦理条件的制约,在短时期内我国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笔者认为,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应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推进死刑的废除进程,走一条既紧密结合现实又不背离理想的从严格限制死刑到彻底废除死刑的理性之路。而这也将是我国死刑制度的最终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何显兵.我国死刑废除论的理论困境[J].学习论坛,2009年第5期.
[2]周少华.“中国问题"的死刑[J].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存与废;发展趋势
一、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方法之一,在它产生后很长一段时间,从没有人怀疑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的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发难并未引起人们太大的关注。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基督教提出的废止死刑的观点也未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直至18世纪,由于理性主义、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兴起,以及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问世,死刑之存废才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进而成为刑法上论争之焦点,直至现代,死刑存废仍备受国际社会和各国学者所关注。二百多年以来,人们围绕着人的生命价值、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人道以及死刑的功能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这一争论波及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哲学等多个领域。死刑的存与废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在中国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中国死刑的存与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我国死刑走向废除乃是大势所趋,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
(1)中国死刑走向废除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如在夏商时代花样繁多,残酷异常。而在唐代則趋于轻缓。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更是确立了“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其所提出的“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这样,与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相比,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有了大的进步。由此可见,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中国的死刑制度走向废除也可谓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
(2)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必然会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一方面,中国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环境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对生命个体的价值进行思考、关注和珍惜,从而形成悲天悯人的宽容情怀,并以此形成相对理性的报应观念和刑罚价值观念,从而推进中国死刑制度的废除。
另一方面,中国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的增多,必然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从而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例如目前我国正在面临的一些重大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如果对方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必然要求中国作出引渡后不判死刑的国家承诺。这样,我国就只有两种结果可以选择:第一,作出并信守承诺,引渡后不论罪行多大均不判死刑;第二,不作承诺或不信守国家承诺,导致引渡不成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或引渡后判处死刑从而断绝了以后的一切司法协作途径。而事实上我国只能选择第一种结果。但是,对外逃人员不适用死刑,就造成了内外有别、用刑不公,直接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会难以服众的。这种冲突解决的结果,必然也会引发国民对其他人犯有同等罪行时是否有必要适用死刑的反思。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中国对全球化进程的参与都必然导致中国在法律体制方面作出相应的合乎规律的调整,这样就必然会促使中国走上废除死刑制度的道路。
尽管中国的死刑制度必然走上废除的道路,但是中国的死刑制度是否能够在短时间内废除,还取决于目前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否成熟。废除死刑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文化伦理条件以及其他条件:
第一,就物质文明条件而言,主要指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物质生活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和比较均衡的保障。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在物质上都能够得到比较均衡并且充分的保障,人们便不会为了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就中国现阶段而言,生产力落后而且发展不平衡,物质生活不丰富由此导致人们对经济因素极为重视,甚至有的将物质看得比人的生命更重要。这样的社会物质环境显然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这也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忠林先生所指出,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人口超过两亿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也没有一个国家在贫富差距的系数超过4的情况下废除死刑。
第二,就社会的伦理文化条件而言,由于死刑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基于其伦理文化积淀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奢谈其死刑的存废。就中国目前而言,还处于向法治化时代的进化阶段,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显然还缺乏必要的社会文化条件。此外,就社会的伦理观念层面而言,广大民众在对待死刑问题上还深受中国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而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一向主张的是“对杀人者恒杀之”,这种主张实质上是十分看中死刑的表层使用以及对被害方的交代和满足。而这种观念与死刑废除论所主张的“人的生命价值应得到真正的优先尊重”是相违背的。要使民众真正转变观念,将人的生命价值作为最高的价值,而不是将其他的价值凌驾于生命价值之上,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
第三,目前在我国还只能以刑罚作为预防犯罪最主要手段的情况下,死刑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必要措施。因为,统治者尚未找到更好的社会政策来缓解社会矛盾,遏制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所以,只能将死刑作为保护无辜民众生命安全迫不得已的措施来加以运用。这也是造成死刑不能立即废除的原因之一。
第四,重刑主义的传统仍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中国两千年来有着重刑主义的传统,“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在当今中国仍然得到统治者的支持,现行刑法中死刑罪名过多以及司法中的“严打”就都是这种思想的反映。所以,重刑主义的思想仍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短时间内不可能立即消除这种思想的影响。
三、结语
我国死刑制度走向废除乃是大势所趋。但是,就死刑的废除而言,由于受我国社会的物质条件和文化伦理条件的制约,在短时期内我国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笔者认为,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应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的潮流,积极推进死刑的废除进程,走一条既紧密结合现实又不背离理想的从严格限制死刑到彻底废除死刑的理性之路。而这也将是我国死刑制度的最终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何显兵.我国死刑废除论的理论困境[J].学习论坛,2009年第5期.
[2]周少华.“中国问题"的死刑[J].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