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边民涉外婚姻与边境非传统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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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云南边民涉外婚姻引发了婚姻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人员的国籍问题、拐卖人口犯罪、毒品和艾滋病泛滥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是影响边境稳定、国家安全等的重要因素。对云南边民涉外婚姻中非传统安全的法律规制,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各层面入手,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完善有效的法制系统。
  关键词:云南;边民;涉外婚姻;非传统安全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00-00
  边民系指中国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境线两侧县(市、区)境内的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于地缘、历史传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性别失衡、民族习惯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云南边民涉外婚姻普遍存在。
  非传统安全涵盖了生态危机,环境问题、金融风波、难民与非法移民、流行性疾病、网络黑客、恐怖主义、民族冲突、宗教纠纷、武器扩散、跨国犯罪及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是与传统安全相对的一个概念,引发非传统安全的各种战略性问题或跨国性问题,其原因是非军事因素,对发展与和谐造成严重威胁。潜在性、综合性、跨国性、突发性是非传统安全的特征,非传统安全是公共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对人类生存与世界各国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政府在2001年东盟地区论坛第八届外长会议上,提出支持论坛逐步开展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对话与合作。中国《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中方立场文件》于2002年5月向论坛高官会议提交。同年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宣告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全面合作。对非传统安全概念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王逸舟在《重视非传统安全研究》中认为,非传统安全指的是人类社会过去没有遇到或很少见过的安全威胁[1]。李伟、符春华的《非传统安全与国际关系》将非传统安全定义为与其它一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相互作用、并对本国的生存与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非军事、政治、外交冲突引起的其它领域安全问题。[2](P488)俞晓秋等认为,涉及军事领域冲突的安全威胁即是属于传统安全范畴,否则便是非传统安全范畴。[3]
  云南边民的涉外婚姻,是边境稳定、国家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重要影响因素。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云南边民这一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而又不可忽视的群体缺乏关注,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涉外婚姻与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
  2009年6月12日的南都周刊就曾报道:“在拥有89户人家的弄别寨,有近30户的男子娶了缅甸老婆,他们依靠活跃在各个寨子里的媒人牵线搭桥。在云南长达4000多公里,充斥着战乱、毒品、流行性疾病等问题的边境线上,弄别这样的寨子不是个别,而边境婚姻似乎被忽略了。”对边境婚姻长期以来的漠视,使当事人和各地方政府在处理与边民涉外婚姻相关涉的问题时陷入了窘境。同一期的南都周刊曾报道:“去年,瑞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执法检查组报告后认为,涉外婚姻带来的落户难问题是瑞丽市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缅边境上民间通婚的事实,形成了很大一部分缅甸边民已经多年生活在中国境内,但尚未取得中国户口的事实。这一部分人虽然已经变成了事实上的中国人,但由于其未依法律规定途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因此,多年来也就一直无法取得中国国籍,也变成了现实中的‘边缘人’。由此也给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时带来了重重困难。”[4]
  一、云南边民涉外婚姻的历史发展
  自古以来,云南边民就有与境外民族通婚的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中国并未严格按照现代国家观念和法律对云南边境的跨国婚姻进行规制。
  19世纪以来,与云南接壤的邻邦长期处于战争环境之中。以越南为例:20世纪50年代,越南北方在胡志明的领导下进行革命,与中国建立了"同志加兄弟"的亲密友好关系,在这个时期,越南的很多妇女嫁入中国,中国对他们的合法身份、地位给予了保证。
  60至70年代中期,中国发生文化大革命,这场大动乱给中国造成了很大的破坏,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因地理和历史的因素,越南、老挝、缅甸等邻国成为部分云南边民逃离苦难的地方。这一时期,云南边民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边民通婚及其他交往依然频繁,但以中国妇女嫁入越南等国为主要流动方向。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越交恶,云南边民与越南边民的通婚与互助来往曾停滞状态。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之后,越南等国也开始改革开放。80年代后期,中国与越南军事冲突逐步趋向缓和,两国边境地区逐渐互相开放,云南边民与越南边民的交往、联系升温。这一时期,越南因长期战争人口结构严重失衡,青壮年男性人口大量减少,女多男少,越南妇女大量进入中国境内与边民结婚。
  21世纪以来,一方面,由于云南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边境地区青年妇女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或外嫁现象比较普遍,造成这些地区男女比例失衡,部分适龄男性不能找到本国女性配偶;另一方面,老挝、缅甸、越南等国因社会不稳定、经济落后等种种原因,许多妇女也愿意嫁入我国,因此,外籍人员与云南边民通婚并定居我国境内的现象逐渐增多。
  学者谷家荣曾在云南金水河村所作的傣族跨国婚姻调查中所列举的5个案例正是这一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缩影。
  案例1:黎贵荣,傣族, 1929年生,祖籍广西南宁。1854年家祖开始迁居,其叔从广西迁往越南南界村,距离金水河村仅13公里。黎贵荣之父则迁入云南金平县,迫于生计,投靠金平勐拉刀土司,帮工种地维持生活。后国家改制,全家才定居勐拉乡金水河村。现在,黎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跨国大家族。
  个案2:封义军,40岁,傣族,妻子罗芬,43岁,傣族,越南封土县勐梭村人。罗芬前夫病故,封义军家贫,后经人介绍,1989年5月两人结婚,罗芬携子到金水河村居住。结婚后两人再生1子。现在,妻从越南带来金水河村的长子已在村里与当地女孩结婚,虽父无户口,但孩子随母解决了当地户口。   个案3:毕国民,43岁,傣族,妻子王自英,39岁,傣族,越南封土县坝单村人。年轻时,常到马鹿塘、金水河赶集,1993年3月4日结识不到两个月就正式结婚,生有毕永梅、毕小芳两女。越南坝单村的亲戚较多,家人常来中国看望,偶尔走小路回越南探亲。去年,其父病故,由村民小组开具证明,回家送葬。
  个案4:刀光红,52岁,傣族,妻子刘芬,42岁,壮族,越南封土县坝梭村人。坝梭距金水河村仅18公里,两村虽属越中两国,但村民常走亲探友,熟人熟事。1987年10月11日刀、刘二人结识不到半年之后结为夫妻,安家金水河村。婚后两人勤俭持家,生有大女幼男,现今女儿已出嫁,儿子在中学练书,2009年2月家建新房,越南亲友前来相帮。
  个案5:罗家洪,傣族, 43岁,妻子张提香, 38岁,傣族,越南封土县人。1986年前后,两人常到双边集市草皮街做小买卖,在生意往来的过程中结识,并产生感情, 1988年6月在金水河村结婚安家,生有2女。婚前,妻子在越南有完整的档案和身份记录,婚后,越南政府取消了她的越南户籍,且由于二人婚娶时并未办理相关手续,到金水河村后,张提香也未取得中国公民身份,成为一个没有身份的“盲人”。[5]
  以上案例在给我们开启了云南边民涉外婚姻状况一个视角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展示了云南边民涉外婚姻所引发的一系列非传统安全问题。笔者将在下文做详细的探讨。
  二、云南边民涉外婚姻引发的
  非传统安全问题(一)婚姻登记问题
  不同国籍的公民或一国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引起的婚姻关系称为涉外婚姻,涉外婚姻要求婚姻当事人依照一方国家相关法律在这一国家进行登记,注册,在有的宗教国家,必要的宗教仪式是婚姻得到该国承认与保护必经程序。然而,在云南边境地区,部分边民与境外民族结婚并没有按照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律登记、注册,只是按照当地的民族风俗进行。但是,结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婚姻无效。
  同时,由于涉外婚姻涉及外交、户籍制度、出入境管理等多方问题,若按通常情况办理十分麻烦。然而边民之间造成的大量事实婚姻,让管理机关十分头疼。为加强管理及简化办证程序,根据1995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毗邻国边民登记结婚条件为——拥有本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有效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具备这些条件的毗邻国边民,可与我国的边民登记结婚。然而,该试行办法在中缅边境实施情况看,仍然过于“麻烦”,绝大多数都没有去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而根据《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依照该条的规定,境外民族与我国边民通婚,如果没有进行相关的注册登记,其婚姻关系都是无效的,得不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然而,大量云南边民涉外婚姻没有进行登记,没有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不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我国法律的不确认和保护没有登记的婚姻,使此类婚姻的子女国籍、夫妻财产以及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关系不明确;其次,容易造成早婚、重婚,婚姻登记部门无法了解和审查未进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状况,无法防止早婚、重婚。第三,有的边民与境外民族结婚时,没有进行婚前体检,未能查出禁止结婚的疾病,从而产生不利后果。第四,损害我国法律的权威性,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大量存在事实婚姻,法制观念逐步淡化。最后,出现纠纷时,由于没有登记,相关部门无法掌握情况,容易造成边境矛盾,影响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甚至影响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
  云南边民有着和边境国家边民通婚的历史传统。云南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山区边民生活更加贫困,在境内结婚比较困难。由于与云南接壤的越南、老挝、缅甸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社会不稳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这些国家的边民愿意到中国生活,这样,部分云南边民与外籍人员通婚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婚姻登记是户籍登记、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社会救济、医疗等一系列的管理工作的基础,没有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造成大量“黑户”、“黑人”,给上述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涉外婚姻大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为事实婚姻,造成了严重的无证生育、跨国躲生等违反计划生育问题。按照我国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滞留人员应予以处罚并遣送出境。
  (三)相关人员的国籍问题
  国籍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国际法依国籍将个人划分为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给予哪些人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由于跨境民族之间的通婚由来已久,我国在关于国籍的规定上适用的是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我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在此,我们主要关注云南边民涉外婚姻中妇女以及子女的国籍问题。首先是妇女的国籍,由于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以及毗邻国家法制不协调,许多边民嫁入中国以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未取得中国国籍,当然就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政府也不承认她们是中国人。尽管她们长期生活在中国,而且是中国丈夫的妻子或中国孩子的母亲。其次是子女的国籍,这里我们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跟随母亲来中国的子女的国籍,这些子女由于家庭的变故跟随母亲来到中国,根据国籍法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他们并没有取得中国国籍,得不到我国政府的承认,因此不能享有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诸如:上学、就业、以及流动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他们的内心无法认同自己是一名中国人。另一种情况是在中国出生的孩子,依据中国的《国籍法》,这些孩子具有中国国籍,也具有当地户籍,他们普遍认同自己就是中国人。但是由于母亲并没有取得中国国籍,因此在他们的心中认为自己的家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国家庭,事实上并不完全属于中国,由此也反映了这群特殊孩子内心的隐痛。因为国籍上的认同给他们的整个家庭带来了很多的不便甚至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   (四)拐卖人口犯罪
  拐卖妇女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奴隶制度在现代社会的一种翻版,它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基本权利和身心健康,这种丑恶的现象不管是在国家内部还是在国际社会间仍然存在,并且不断蔓延。拐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完整幸福,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是人类社会不能容忍的行为,要想杜绝这种行为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由于云南地理位置特殊,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国界线长4060公里,其中中越边界1353公里,中老边界710公里,中缅边界1997公里,并与泰国、柬埔寨、印度和孟加拉国相邻,有国家一类口岸13个,二类口岸7个。除国家口岸外,边民临时出入境通道较多,小道和便道更是不计其数。云南特殊的地理位置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边民的涉外婚姻也在客观上也为犯罪分子贩卖人口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五)毒品、艾滋病泛滥
  从我国的情况看,目前对我国危害最大的毒品是海洛因,其中绝大部分来自毗邻我国西南边境的“金三角”地区。可以说,“金三角”是距我国最近和对我国威胁最大、危害最重的境外毒源地。而从“金三角”流入我国的毒品绝大部分又是从云南省入境,而后通过西南地区扩散到全国其他地区的。进入21 世纪后, 境外毒品对我国的走私入侵呈现出“ 多头入境, 全线渗透” 的态势。“金三角” 对我国的危害最大。目前“金三角”生产加工的海洛因大部分通过中缅边境陆路进入我国, 毒品的生产不仅海洛因未减少, 新型毒品还不断增加, 罂粟种植也更加纵深化、分散化。有学者统计过,“云南省从1982 年-1989 年, 全省共查破毒品案件20845 起, 查获犯罪分子33294 人, 收缴了大量的鸦片和海洛因;1990 年, 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000 多人, 缴获鸦片876 公斤, 海洛因1280 公斤。到2006 年, 仅1 月-11 月云南省公安破获毒品案件9959 起, 抓获犯罪嫌疑人11976 名,缴获各类毒品9. 6 吨, 其中, 海洛因占全国同期总数的801%, 鸦片占911%, 冰毒占758% , 缴获总量比以往同期缴获总量占全国的比重上升。”[6]
  与此同时,由于与云南接壤的老挝、缅甸、越南等边境国家经济比较落后,一些妇女为了改变自身的现状,愿意嫁到中国,犯罪分子利用她们这种心理,将这些妇女骗到中国来。然而,这些妇女只有极少数的能到中国成家立业,她们中的大多数并没有到中国,而只到达邻国与中国接壤的边境,她们当中的大部分都被卖到色情场所,从事色情服务,由于靠近我国边疆的相关当局得到一定的好处,就对这种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反而是睁一只闭眼一只眼,从而助长了色情业的泛滥。[7]再加上边境地区医疗条件落后,缺乏防艾知识,吸毒人员比例较高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艾滋病传播进一步泛滥开来。“根据联合国艾滋病防治协调中心的预测, 艾滋病蔓延的重点正从非洲向亚洲发展, 其中东南亚是重点地区。因为, 东南亚地区交通便利、商业活跃, 且吸食毒品者使用注射方式泛滥。各国政府对此难以控制。”[8]
  三、云南边民涉外婚姻非传统安全的
  法律规制云南边民涉外婚姻中引发以上百传统安全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来对其进行规制,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婚姻登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指导婚姻登记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以及培养边民法律意识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减少事实婚姻,杜绝种种不合法的事实婚姻,使婚姻登记走上正常的轨道上来。
  1立法上,第一,我们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有关于边民涉外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对于边民涉外婚姻规定都比较宽泛,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我们应在修改现有相关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突破原有的立法条例,对边民涉外婚姻登记制定更加详尽的规定,从程序上严格把关,使工作人员对边民涉外婚姻登记程序一目了然,更加方便适用。第二,,增加对事实婚姻进行监督和规制的法律法规,鼓励事实婚姻进行规范。第三,应在宪法和立法法的指导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使解决国家现行法律与民族习惯发生的冲突有章可循。
  2执法上,第一,婚姻登记部门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变思想观念,从边民的角度出发,主动服务上门,对边民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认真讲解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意义,让群众通过实际案例真正认识到婚姻登记的必要性、以及不进行婚姻登记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和害处。针对偏远地区的边民,当地政府应当采取由边境民政所代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在一定时期由有关部门下乡受理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等便民措施。第二,我国政府应当与周边国家签订有关婚姻登记的有关协议,使毗邻国当地政府积极配合,尽量做出符合我国婚姻登记的所应具备的条件,避免因各种手续不齐全所带来的种种不便。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进行规制和管理,形成整个社会共同监督和管理的局面。第三,很多边民之所以在相互通婚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一方面是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一些邻国为了防止本国妇女嫁入中国,不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针对此问题,我国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首先,要进行外交协调,争取边境国家的支持和合作。如果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考虑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放弃证明材料这一条件,从而方便边民进行婚姻登记。
  3司法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4年)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 不受法律保护。”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和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均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 司法机关承认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登记机关则否认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除非补办登记。应进一步协调完善这些规定之间的冲突, 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对于立法与司法的矛盾与冲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根据边境少数民族婚姻的现状事实,通过改变或者变通以时间为界限使事实婚姻转变为合法婚姻的做法,对当前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予以适度承认。从而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而若强硬的打压现存的事实婚姻则影响当事人家庭的和谐,影响对边境安全的管理,应对其合理地加以控制和疏导。毕竟良好的法律秩序在保护整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对局部或者个体利益予以适当而必要的关注,才符合法律正义的应有内涵。
  (2)应以《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充分发挥外事协商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外事协商,规范边民涉外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管理。通过外事协商,规范办证所需的证明、证件要求,规范边民涉外婚姻登记台账内容;通过外事协商,使毗邻国政府积极配合,尽量出具我国法律规定所需的证明材料,为边民婚姻登记相关手续的办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客观环境。”[9]
  (3)针对边境地区消息相对闭塞和边民法律政策意识淡薄及当地民间习惯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边民通婚相关的法律法律政策的宣传,逐渐使边疆民众认识到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所带来得益处及事实婚姻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国籍
  在加入我国国籍方面,要明确边民涉外婚姻中的外方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我国只在《国籍法》中有关于加入我国国籍问题的简单规定,没有具体的条件,程序规定不明晰,实际操作不强。云南边境地区的外籍妇女与云南边民通婚后,在中国长期定居,已具备中国公民的事实身份。如果有能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将影响到她们的家庭,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我国政府应当灵活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边民涉外婚姻中外方人员入籍问题。
  (三)拐卖人口犯罪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是打击利用边民涉外婚姻拐卖人口犯罪的重要措施。2002年11月12日,中国与东盟在金边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宣言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提出:“现阶段合作重点为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这一宣言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打击犯罪的准则,但这一宣言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建立更为切实可行的司法协助体系。
  四、结语
  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疆,有较长的国境线,国与国之间跨境通道较多。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边民的涉外婚姻以及由此引发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其关涉到边民的日常生活、地方政府的治理及国防外交等方面,其中的关系纷繁复杂。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一领域尚缺乏足够的关注与探讨。因此,我国应积极与毗邻国以解决边民涉外婚姻问题为契机点,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不断完善健全各自相关的措施政策,妥善处理好婚姻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人员的国籍问题、拐卖人口犯罪、毒品和艾滋病泛滥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从而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民族团结得到巩固,边疆得以长治久安,国家法制的尊严与统一得到维护,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建设和谐幸福的新边疆。
  [参考文献][1]王逸舟:重视非传统安全研究[M].人民日报2003(7).
  [2]李伟、付春华:非传统安全与国际关系,全球战略大格局[M].时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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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李元涛:被忽略的边境新娘[M].晚报文萃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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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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