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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方支付作为在线支付的一种模式,解决了网上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安全和信任问题。用进化博弈论的复制动态方法可以证明C2C市场上网络用户最终都会选择使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但该方式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多种途径来解决。
关键词:进化博弈理论;复制动态;第三方支付;在线支付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07)04-0066-03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对更便捷、更安全的支付方式有了更大的需求,在线支付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其安全和信用一直是所有参与网上交易的用户最为关注的问题。
由于物流和资金相分离、交易双方之间出现没有信用保证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无法确定、商品质量无法确定、资金能否按时收到无法确定等),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产生了博弈:卖方不愿先发货,怕货到款不到;买方也不愿先付款,担心财、物两空或是商品以劣充好。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了一个信任中介,它的交易监督功能有利于买卖双方实现双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电子商务支付瓶颈。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手机和邮政汇款等)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第三方支付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第三方支付作为信用中介,作为资金流的中间站,消除了买家和卖家对网上交易的顾虑,实现了商品和资金的安全交换,从而避免了网络诈骗、拖延付款等常见的网络贸易陷阱。②第三方支付和各大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相连接,不管是从银行账户提款还是转账到银行账户都快速、高效,帮助卖方、买方节约时间,加快交易进程。③使用第三方支付交易成本低并且为交易双方提供很多增值服务,如实时交易查询、清晰管理往来账目、及时退款、手机支付等。
二、进化博弈理论及其相关概念
进化博弈理论起源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是指同一个生存环境下的不同生物为了争夺生存资源而进行斗争,斗争过程中生物的良好习性逐渐形成,自身的进化逐步完成。进化博弈论以有限理性为假设条件,认为博弈方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总能对环境作出最优反应,而是采用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最优策略。最终博弈方的策略均衡也不是一次博弈的结果,而是博弈过程中无数次学习、改进的结果。即使博弈各方在某一时期达到了策略均衡,但随着时间流逝、环境改变,均衡很可能偏离原位。
进化稳定策略是进化博弈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最早是由梅纳德·史密斯和普莱斯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假设采取某一特定策略(纯策略或混合策略)的突变小群体进入一个选择另一特定策略的大群体,在新的混合群体内个体进行博弈,如果最终突变小群体中的个体所得收益大于大群体的个体所得收益,那么在下一轮博弈中,大群体中的很多个体会转而选择原突变小群体的策略,这就意味着突变小群体侵入大群体;反之,突变小群体中的很多个体转而选择大群体的策略,突变小群体慢慢消失或者说是被大群体侵蚀。如果一个大群体能够抵挡任何突变和选择的压力,那么此时大群体所采取的策略就称之为进化稳定策略,大群体所处的状态叫做进化稳定状态。
进化稳定策略生物进化复制动态是指所得支付较少的博弈方会改变自己的策略转而选择有较高支付的策略,那么在这个群体中,选择不同策略个体的比例就会发生改变,这个比例的变化速度与它本身还有采取此策略博弈方的收益超过群体期望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复制动态模拟的是在一个理性层次较低、学习速度较慢的环境中博弈方进行博弈的情形。“学习速度慢”是指向优势策略的转变并不是群体中的所有博弈方同时实现的,而是在反复博弈的过程中逐步达到的。
三、以C2C电子商务市场为例建立进化博弈模型
对我国在线支付市场来说,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是商家和消费者主动适应网络市场环境的结果。第三方支付不仅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而且引导网络消费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它最终要成为完善我国在线支付、促进其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然趋势。下面我们用进化博弈论的复制动态方法对这个推论进行证明。
为什么可以把进化博弈理论用于“消费者对消费者”(简称C2C)电子商务市场?因为C2C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博弈过程非常相似于自然界的生物进化过程。在C2C市场里的交易双方可以来自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他们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交易对方,交易过程属于相似个体组成的大群体成员之间随机配对反复博弈。而且交易方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们不可能在每一次交易中都达到收益最大化,而是在每一次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博弈过程)中都进行学习,了解他人的可信任度、交易方法、支付方法,并逐步修正自己的行为,以尽量增加己方收益。
在C2C电子商务市场,买方同时也是卖方,卖方同时也是买方,交易时使用的策略也为两种:使用第三方支付或不使用第三方支付,因此该模型可建立成2×2对称博弈模型(见图1)。
在此模型中,α代表双方都不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所得收益,无论是货到付款还是款到发货都存在交易风险,所以α=总收益(U)-交易成本(C)-风险成本(Cf),d代表双方都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所得收益,规避了交易风险,所以d=总收益一交易成本,很显然αf),b=总收益(U)-交易成本(C)-较小的风险成本(小于Cf),所以,c 由此很容易得出,(a,a)和(d,d)都是纳什均衡解,如果博弈方是完全理性的,他们会采用(使用,使用)这个最优策略,得到最大收益(d,d)。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现实中的人是有限理性,他们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对第三方支付的不了解、不信任或者是安于现状不愿意尝试新的支付方式而只停留在(不使用,不使用)这个均衡上,因此,我们不可能通过一般博弈理论获知最终博弈方会选择哪种策略。下面用进化博弈理论的复制动态来求解。
现在假设C2C市场由理性层次较低、学习速度较慢的参与者组成,这些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都明确知道交易成功自己所得收益,但对自己所采用策略的正确性并不能明确知道,而是经过多次交易 (或博弈)才会了解,从而策略的转变速度比较缓慢。
假设C2C市场中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博弈方的比例为x,那么不使用第三方支付博弈方的比例为1-x。那么,采用两种策略博弈方的期望得益和群体平均期望得益分别为:
目前,C2C市场第三方支付使用状态为A点,由图1我们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使用情况必然会趋向于x=1这个稳定点。C2C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参与者最终会全部使用第三方支付来解决在线支付问题,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是一个进化稳定策略。
四、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及解决方法
淘宝网的所有交易者都使用支付宝进行款项收支和身份、银行账户认证,证明了本文第三部分的结论。不过,目前在B2B(企业对企业)市场,交易双方都是大型企业,有较好的商业信用,因此还是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B2C(企业对消费者)市场是以银行、第三方支付和货到付款为主;C2C市场,因为交易双方不是大企业,没有可靠的诚信体系,所以以第三方支付为主。
第三方支付是电子支付手段的一种,但并不仅是一套单纯的计算机系统,它的建设和管理还涉及金融体系和法律规则,因此,它必须解决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在线支付的首要问题,包括计算机网络和网上交易两种类型的风险。病毒威胁和黑客攻击会借助网络环境对大量的计算机造成破坏,窃取重要的商业秘密、用户信息,或者破坏数据的完整性,损害他人经济利益。买卖双方的信用识别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在自身的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继续增加投入,增强系统的自我保护和预防功能,为用户的交易提供安全的物理环境;要执行并不断提高网上交易主体实名认证制度及数字证书等用户认证技术,严格监测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利用先行赔付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信用风险、促进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
2.金融监管问题
随着网上交易金额不断增加,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数百亿元,每天滞留在一个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可达数百万元,加上每个商户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交易保证金,资金数额可观。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总额巨大的资金就有可能出现被第三方擅自挪用甚至侵吞的风险,甚至还可能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套现、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新途径。因此,我国金融部门应尽快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建立完善的控制和监管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另外,处在数字化时代的监管部门也应该高度信息化,建立自己的监测系统,对日常监管中的某些合规性检查高度程序化,自动收集相关信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违规行为给出预警。
3.法律法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只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目前,还未形成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只有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05年4月18日)、《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lO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以及央行目前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号)》和《电子支付指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某些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它们的法律约束力和使用范围不能满足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诸多方面的立法空白,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准入条件、用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等问题,亟待我国相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
关键词:进化博弈理论;复制动态;第三方支付;在线支付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07)04-0066-03
一、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对更便捷、更安全的支付方式有了更大的需求,在线支付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得以迅速发展,然而,其安全和信用一直是所有参与网上交易的用户最为关注的问题。
由于物流和资金相分离、交易双方之间出现没有信用保证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交易双方的身份无法确定、商品质量无法确定、资金能否按时收到无法确定等),参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产生了博弈:卖方不愿先发货,怕货到款不到;买方也不愿先付款,担心财、物两空或是商品以劣充好。博弈的最终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了一个信任中介,它的交易监督功能有利于买卖双方实现双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电子商务支付瓶颈。
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是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手机和邮政汇款等)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第三方支付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第三方支付作为信用中介,作为资金流的中间站,消除了买家和卖家对网上交易的顾虑,实现了商品和资金的安全交换,从而避免了网络诈骗、拖延付款等常见的网络贸易陷阱。②第三方支付和各大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相连接,不管是从银行账户提款还是转账到银行账户都快速、高效,帮助卖方、买方节约时间,加快交易进程。③使用第三方支付交易成本低并且为交易双方提供很多增值服务,如实时交易查询、清晰管理往来账目、及时退款、手机支付等。
二、进化博弈理论及其相关概念
进化博弈理论起源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是指同一个生存环境下的不同生物为了争夺生存资源而进行斗争,斗争过程中生物的良好习性逐渐形成,自身的进化逐步完成。进化博弈论以有限理性为假设条件,认为博弈方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总能对环境作出最优反应,而是采用完全理性条件下的最优策略。最终博弈方的策略均衡也不是一次博弈的结果,而是博弈过程中无数次学习、改进的结果。即使博弈各方在某一时期达到了策略均衡,但随着时间流逝、环境改变,均衡很可能偏离原位。
进化稳定策略是进化博弈理论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最早是由梅纳德·史密斯和普莱斯提出的。其基本思想是:假设采取某一特定策略(纯策略或混合策略)的突变小群体进入一个选择另一特定策略的大群体,在新的混合群体内个体进行博弈,如果最终突变小群体中的个体所得收益大于大群体的个体所得收益,那么在下一轮博弈中,大群体中的很多个体会转而选择原突变小群体的策略,这就意味着突变小群体侵入大群体;反之,突变小群体中的很多个体转而选择大群体的策略,突变小群体慢慢消失或者说是被大群体侵蚀。如果一个大群体能够抵挡任何突变和选择的压力,那么此时大群体所采取的策略就称之为进化稳定策略,大群体所处的状态叫做进化稳定状态。
进化稳定策略生物进化复制动态是指所得支付较少的博弈方会改变自己的策略转而选择有较高支付的策略,那么在这个群体中,选择不同策略个体的比例就会发生改变,这个比例的变化速度与它本身还有采取此策略博弈方的收益超过群体期望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复制动态模拟的是在一个理性层次较低、学习速度较慢的环境中博弈方进行博弈的情形。“学习速度慢”是指向优势策略的转变并不是群体中的所有博弈方同时实现的,而是在反复博弈的过程中逐步达到的。
三、以C2C电子商务市场为例建立进化博弈模型
对我国在线支付市场来说,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是商家和消费者主动适应网络市场环境的结果。第三方支付不仅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而且引导网络消费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它最终要成为完善我国在线支付、促进其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然趋势。下面我们用进化博弈论的复制动态方法对这个推论进行证明。
为什么可以把进化博弈理论用于“消费者对消费者”(简称C2C)电子商务市场?因为C2C电子商务市场中的交易博弈过程非常相似于自然界的生物进化过程。在C2C市场里的交易双方可以来自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他们通过搜索引擎找到交易对方,交易过程属于相似个体组成的大群体成员之间随机配对反复博弈。而且交易方并不是完全理性的,他们不可能在每一次交易中都达到收益最大化,而是在每一次的交易过程(同时也是博弈过程)中都进行学习,了解他人的可信任度、交易方法、支付方法,并逐步修正自己的行为,以尽量增加己方收益。
在C2C电子商务市场,买方同时也是卖方,卖方同时也是买方,交易时使用的策略也为两种:使用第三方支付或不使用第三方支付,因此该模型可建立成2×2对称博弈模型(见图1)。
在此模型中,α代表双方都不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所得收益,无论是货到付款还是款到发货都存在交易风险,所以α=总收益(U)-交易成本(C)-风险成本(Cf),d代表双方都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的所得收益,规避了交易风险,所以d=总收益一交易成本,很显然α
现在假设C2C市场由理性层次较低、学习速度较慢的参与者组成,这些参与者在进行交易时都明确知道交易成功自己所得收益,但对自己所采用策略的正确性并不能明确知道,而是经过多次交易 (或博弈)才会了解,从而策略的转变速度比较缓慢。
假设C2C市场中使用第三方支付的博弈方的比例为x,那么不使用第三方支付博弈方的比例为1-x。那么,采用两种策略博弈方的期望得益和群体平均期望得益分别为:
目前,C2C市场第三方支付使用状态为A点,由图1我们可以得出,第三方支付使用情况必然会趋向于x=1这个稳定点。C2C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参与者最终会全部使用第三方支付来解决在线支付问题,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是一个进化稳定策略。
四、第三方支付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及解决方法
淘宝网的所有交易者都使用支付宝进行款项收支和身份、银行账户认证,证明了本文第三部分的结论。不过,目前在B2B(企业对企业)市场,交易双方都是大型企业,有较好的商业信用,因此还是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B2C(企业对消费者)市场是以银行、第三方支付和货到付款为主;C2C市场,因为交易双方不是大企业,没有可靠的诚信体系,所以以第三方支付为主。
第三方支付是电子支付手段的一种,但并不仅是一套单纯的计算机系统,它的建设和管理还涉及金融体系和法律规则,因此,它必须解决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问题
安全问题是在线支付的首要问题,包括计算机网络和网上交易两种类型的风险。病毒威胁和黑客攻击会借助网络环境对大量的计算机造成破坏,窃取重要的商业秘密、用户信息,或者破坏数据的完整性,损害他人经济利益。买卖双方的信用识别也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在自身的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继续增加投入,增强系统的自我保护和预防功能,为用户的交易提供安全的物理环境;要执行并不断提高网上交易主体实名认证制度及数字证书等用户认证技术,严格监测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利用先行赔付等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信用风险、促进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
2.金融监管问题
随着网上交易金额不断增加,国内一些第三方支付系统的年交易额已经达数百亿元,每天滞留在一个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可达数百万元,加上每个商户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交易保证金,资金数额可观。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监管。总额巨大的资金就有可能出现被第三方擅自挪用甚至侵吞的风险,甚至还可能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套现、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新途径。因此,我国金融部门应尽快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建立完善的控制和监管机制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规范管理。另外,处在数字化时代的监管部门也应该高度信息化,建立自己的监测系统,对日常监管中的某些合规性检查高度程序化,自动收集相关信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并对违规行为给出预警。
3.法律法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研究只注重对财产静态权属关系的确认和静态安全保护,未能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活泼、迅速的特点。目前,还未形成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只有确立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05年4月18日)、《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6月lO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以及央行目前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第二号)》和《电子支付指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的某些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它们的法律约束力和使用范围不能满足第三方支付的迅猛发展。诸多方面的立法空白,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企业进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准入条件、用户资金产生的利息归属等问题,亟待我国相关部门尽快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