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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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制在职务犯罪预防机制中具有外力强制的特点,它关注的是权力运作的过程是否失真和结果是否异化,重点是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班子。因此,深入探讨职务犯罪预防的机制,实践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效战略,做好与职务犯罪持久作战的思想准备,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监督机制——由人为预防到制度制约
  1、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法制轨道。惩治职务犯罪靠法制,预防职务犯罪也要靠法制,这也成为国际反贪界的共识,也是不少国家成功的经验。我区在廉政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还有些方面亟待完善。目前,需要抓紧制定四部法律:一是《公民举报法》,动员全区广大群众对地方党委、政府换届后新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举报的权利。二是《财产申报法》,使换届后新领导干部的收入与财产置于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财产申报制度(又称“阳光法案”),事实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监督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责,对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做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提出法律保障。四是《职务犯罪预防法》,用法律的形式设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动员全区力量共同预防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
  2、强化监督机构的职能,发挥社会监督的威力,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大环境。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班子职务犯罪是亵渎职务,利用权力的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形成一个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互相联结,相互作用的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使权力的运作切实处在强有力的监督控制之下。 目前,我区形成了较完整的监督网络,包括人大的监督、党委的监督(纪委),行政机关的监督(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监督普遍存在职能虚化的现象。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同级党委等部门的领导人不敢监督,不主动监督现象严重。无怪乎山东胡建学“坦言”:“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人管了。”广西李乘龙“感叹”:“党给我的权力太大了,没人监督我,也没人敢监督我。”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如何解决监督机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问题是改变我区监督机构职能虚化的关键。在推进机构监督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群众监督方面,重点要加强举报工作;舆论监督方面,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独有的时效快、辐射面广、透明度高和震慑力强的优势,营造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道德教育——由外界强制到自我约束
  治理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无外乎“打击、预防、教育”三种手段的综合运用。打击——使新领导干部不敢犯罪;预防——使新领导干部不能犯罪;教育——使新领导干部不想犯罪。由此可见,教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性的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种种他律机制固然重要,新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则是最根本的。换言之,抑制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外在制度,只有内化新领导干部自身的自律,才真正持久有效。自律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主要靠教育。鉴于此,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对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坝,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义,着力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教育和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新领导干部加强政治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高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抵制各种诱惑的自觉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让他们明白,权力是国家赋予的,权力的行使是代表国家的意志,不能掺入任何个人因素,权力的运作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用大道理、中道理、小道理反复强调职务犯罪不仅危害国家、危害社会,而且危害家庭、子女。通过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矛盾运动过程,形成趋利避害心理,内心确信职务犯罪行为危害多多,道德行为就具有避恶就善的选择性,从而形成和确立自我约束机制,做到慎独、慎微、慎初、慎终,不想或不愿职务犯罪。与此同时,要净化社会风气,创立具有时代内涵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形成以廉洁敬业为荣,贪婪渎职为耻;以自食其力为荣,不劳而获为耻的社会氛围,筑起防范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行为滋生泛滥的道德大坝。
  (三)建立预防网络——专门机构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
  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一个专门机构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构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建立社会大预防网络。
  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体制因素。目前,应抓紧推进六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坚持职能配置科学化原则,调整好政府组织结构。二是理顺政企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党委、政府直接干预、限制企业的行为,以减少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的机会。三是深化党务改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党委监督机制,强化党委监督力度。四是强化新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五是调整分配体制,尽力改善新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逐步实现“高薪养廉”。六是加强立法,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经济行为,减少因经济活动出现无序状态而带来的职务犯罪现象。通过深化改革,消除因改革不到位、不配套和新旧体制磨擦造成的弊端,堵住可能导致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某些漏洞。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不仅是某些贪利性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整个职务犯罪存在的重要条件。预防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必须消除导致职务犯罪滋生的经济因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经济,将会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既能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又能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还必须注意,国家在确定社会发展或制定改革措施时,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考虑。每项重大改革措施都应设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系统,把防止腐败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所强调的,“要将预防腐败现象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政策,出台重大的改革措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织部分考虑进去,做到存先去弊,完善决策,未雨绸缪,预防在先。”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断铲除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3、社会大预防的组织模式。社会大预防的有效运作,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承载预防任务,把预防策略付诸实践,这是社会大预防网络建设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样的组织模式,我区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我们拟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其领导体制为:由党委的一名副书记任组长,纪检、检察、监察、审计、财政、人行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领导成员。“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挂靠检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合署办公,由一名副检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根据法律规定和党委授权,充分协调运用各有关部门职能,全面开展预防工作。直属单位和基层部门层层设置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专职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上级“领导小组”(自治区)主要负责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操作层(地、市、县)的“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应着眼于:第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第二,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重点预防换届后新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第三,预防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导和督促当地各有关部门搞好预防工作。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预防地方党委换届后新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大格局,才能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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