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之二)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astle06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从法律实践的层面,揭示中国商标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作者搜集了1993年至2009年间,法院或商标管理机关对于在商标权利获得和行使中常见的、典型的纠纷处理结论,并进行了分类、摘要和评析。作者对这些材料的归纳总结,将大大方便读者对中国的商标行政和司法实践的理解。通过阅读,读者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对于同一类问题,主管机关如何运用商标法律或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决。本文选取了200多个具体案件,涉及的判决或裁定文书近300个。
  
  第二部分 拒绝保护的相对理由
  判断在先权利的时间点【商标法31】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5. 在“散列通”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 1 号】(9 CTMR 126)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
  
  在先商标【商标法28、29】
  近似商标判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6. 在“秋林”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 15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近似时,还可以结合特定历史关系及处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虑两商标共存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37. 在“苹果”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 3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保护这一因素。
   38. 在“BOSS”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 502 号】(3 CTMR 224),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申请商标“BOSS”与引证 商标“老板”在外形、读音上不同,但在英文中“BOSS”是常用词,该词被译为“老板”已被中国消费者普遍知晓,故应认定两者近似。
  
  39. 在“SUNMIGHT”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高行终字第 147 号】(3 CTMR 234),北京高院认为,近似性判断应结合形、音、义及各因素结合后的整体效果来进行。SUNLIGHT与SUNMIGHT从外观、发音及无含义等因素上均无明显差异,属于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40. 在“苹果图形”商标注册驳回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 370 号】(5 CTMR 166),北京高院认为,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当然扩大到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有缺口“苹果”商标申请在第 25 类注册,与第 25 类已注册引证商标“苹果”只存在缺口的细微区别,整体上仍然属于近似商标。
   41. 在“P”图形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 51 号】(6 CTMR 209),北京高院认为,“P”图形与引证商标“R”外部轮廓几乎相同,消费者不易区分,属于近似商标。
  
  42. 在“望旺及图”商标异议案中【(2008)一中行初字第 1266 号】,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望旺及图”与引证商标“旺旺”两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望旺”与“旺旺”相比,其中“旺”字相同,二者发音相同,含义相似,属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43. 在 BABBLOON EXPLOSION 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2)一中行初字第 470 号】(3 CTMR 252),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中后一部分在商标整体中起主要识别作用,与异议人 BUBBALOO 商标未构成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44. 在“Careful”商标异议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 635 号】(3 CTMR 263),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 Careful 与引证商标 CAREFEE 虽然前五字相同,但发音、含义及外形均区别明显,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45. 在“BENEFIQUE”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 664 号】(3 CTMR 216),北京一中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BENEFIQUE在法语中的“吉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与“吉祥”在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46. 在“东北虎”商标异议案中【(2004)一中行初字第 180 号】(4 CTMR 130),北京一中院认为,异议人商标为汉语拼音 DONGBEIHU 的发音所对应的汉字不止是“东北虎”,与被异议商标“东北虎”从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47. 在“CYTS”商标异议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 182 号】(3 CTMR 240),北京一中院认为,CYTS(中青旅)与 CITS(国旅)因缩写有必然的合理性,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关注程度和认知程度,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48. 在“徽庄”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9)一中行初字第 183 号】,北京一中院认为,“徽庄”与“徽及图形”两商标的是否近似,应对其显著部分进行对比。因两商标的“徽”字为非显著部分,显著部分的“庄”字与“图形”二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9. 在“2000”商标异议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 350 号】,北京高院认为,服装、鞋、帽与腰带、围巾、领带、袜子等不属类似商品,维持商评委的结论。
  50. 在“世达”商标争议案中【(2009)一中行初字第 1423 号】,北京一中院认为,电动工具与手动工具构成类似商品。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31后段】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1. 在“无印良品”商标撤销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 16 号】(8 CTMR 157),北京高院认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一般理解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在先使用,在香港的使用不属于该情形。申请人商标“无印良品 MUJI”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地区使用、注册,加之该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采取与申请人商标一同使用和相同方法使用,并声称自己为日本品牌等手段,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
  
  52. 在“安得利”商标争议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 592 号】(8CTMR 203),北京高院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商标“安得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安得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地区、同行业并有合作的历史,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安得利”商标的事实,而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53. 在“鸭王”商标异议案中【(2008)高行终字第 19 号】(9 CTMR166),北京高院认为,被异议商标“鸭王”申请日前,北京鸭王早已用作商号、商标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此被异议人应当知道,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4. 在“创联”商标争议案中【(2006)行监字第 118-1 号】(9CTMR 142),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本身是有弹性的;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标准不宜过高,并可以结合注册人的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55. 在“七匹狼”商标异议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 00201 号】,北京高院认为,其中“与狼共舞”是龙岩卷烟厂自 1997 年起在电视广告和非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宣传用语,虽然非广告宣传中能够帮助消费者认识“七匹狼”香烟产品,但因该宣传用语并未使用于“七匹狼”香烟的外包装,故“与狼共舞”不能视为“七匹狼”香烟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
  56. 在“七匹狼”商标争议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 463 号】,北京高院认为,由于在香烟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因此,第三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上的在先使用行为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57. 在“散列通”商标撤销案中【(2009)行提字第 1 号】(9 CTMR126),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散利通片”在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时的使用只能是药品通用名称,根据“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对药品通用名称的标注,不能认定其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自 2001年10月31日起上述药品标准停止使用,但在争议商标“散列通”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不具有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58. 在“索爱”商标争议案中【(2008)一中行初字第 196 号(9 CTMR 156);(2008)高行终字第 717 号(10 CTMR)】,北京一中院认为,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成立,并有相关媒体对其“索爱”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进行宣传、报道。被申请人是从事“电子行业”多年,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以及其“索爱”产品的影响已经及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未注册且有一定影响的“索爱”商标的抢注。但北京高院认为,原告自己未将“索爱”作为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故不能适用商标法第31条进行保护,故改判。 未注册驰名商标 【商标法13.1;商标司法解释2】 商标法13.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司法解释2: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59. 在“酸酸乳”驰名商标保护案中【(2006)内民三终字第 7 号】(7CTMR 297),内蒙古高院认为,“酸酸乳”商标虽然尚未注册,但已广泛使用,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该享受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60. 在“伟哥”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中【(2009)民申字第 312 号】(10 CTMR),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认可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某标识的情况下,他人对该标识所作的宣传等行为,未反映原告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该标识构成未注册商标,更不能认定构成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提起侵权诉讼。
   61. 在“谷歌”商标保护案中【(2009)一中民终字第 4477 号(10CTMR)】,北京一中院认为,谷歌是 GOOGLE 的翻译,GOOGLE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谷歌虽未核准注册,但是享有先注册的商号权。 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商标法13.2 ;商标司法解释1.2】 商标法13.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司法解释1.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62. 在“荣宝斋”商标争议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 296号】(8 CTMR 210),北京高院认为,“荣宝斋”是第 16 类笔盒、毛笔、便笺等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在第 16 类铜版纸等商品上注册,属于在非类似商品上摹仿荣宝斋驰名商标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可能损害荣宝斋利益的行为,不予注册。
   63. 在“KODAK”商标保护案中【(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 0213 号】(7 CTMR 316),苏州中院认为,KODAK 商标属于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应获得法律所确定的跨商品或服务领域的高水平保护。
   64. 在“好太太”商标保护案中【(2008)民申字第 1465 号】(10 CTMR),最高法院认为,“好太太”驰名商标可以给予跨类保护。
  
  65. 在“中化”商标保护案中【(2004)高民终字第 214 号】北京高院认为,“中化”属注册驰名商标,被告擅自使用并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侵权。
   66. 在“康王”商标保护案中【(2008)民申字第 613 号】,最高法院认为,驰名商标应该予以保护,被告合理延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商标法14】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67. 在“中信”商标保护案中【(2007)高民终字第 1809 号】(4 CTMR 158),北京高院认为,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能仅因“中信”商标在被认定驰名裁定之日前就不构成驰名商标。顺德中信家具公司注册成立在“中信”商标被认定驰名前约半年时间,中信集团的“中信”商标也应处于驰名状态。
   68. 在“中铁”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 1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认定商标是否驰名,不仅应考虑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情况,还应考虑该商标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况。
   69. 在“伟哥”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2009)民申字第 312 号】(10 CTMR)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原告明确认可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某一标识的情况下,他人对该标识所做的相关宣传等行为,由于未反映原告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该标识构成其未注册商标,更不能认定构成其未注册驰名商标。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商标法15】
  
  70. 在“乾池”商标权属纠纷案中【(2005)宿中民二初字第 0058 号】(8 CTMR 218),江苏宿迁中院认为,被告受原告的委托处理原告公司经营以及商标注册等相关事宜,可以认定被告注册“乾池”商标系执行职务行为,即受原告委托代理的行为。
   71. 在“头孢西林”商标撤销案中【(2007)行提字第 2 号】(10 CTMR),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人不能仅理解为商标代理人。正通公司与华蜀公司在市场交易关系是由双方订立的“专销协议书”确立,华蜀公司据此获得了独家销售资格,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15条规定意义上的代理人。 其他在先权利 【商标法31前段;权利冲突司法解释1】 商标法31前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权利冲突司法解释1: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 【反不正当竞争法5(2);反法司法解释1-5】 反不正当竞争法5(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法司法解释1-5: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5(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反法司法解释1-5: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2. 在“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中【(1998)知终字第 1 号】,最高法院认为,在台湾知名度高,在厦门免税商场销售可以产生特有包装装潢。
   73. 在“岷山牌“药品装潢案中【(1998)知终字第 3 号】,最高法院认为,出口产品也可成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74. 在“胡同游”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纠纷案中【(2002)高民终字第 84 号】,北京高院认为,三轮车外观和车工的服饰可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给予保护。
   75. 在“东北菜”知名服务特有装潢纠纷案中【(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 63 号】(1 CTMR 288),广东高院均认为,当事人择风俗特色之一二固定下来并进行整体设计,其特有搭配所形成的风格就是其特色,他人的模仿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侵权。
   76. 在“老干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中【(2000)高知终字第85号】,北京高院认为,“老干妈”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予保护。
   77. 在“潘瑞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中【(2003)高民终字第 602号】(3 CTMR 366),北京高院认为,认定知名商品时,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其为知名商品,他人使用相近似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8. 在“小肥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案中【(2004)冀民三终字第 42 号】,河北高院认为,“小肥羊’经过长期使用已成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应该予以保护。 79. 在“小肥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案中【(2004)高民终字第 138 号】(3 CTMR 382),北京高院均认为,“小肥羊”已经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并与餐饮服务紧密联系,并构成了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在调味品的使用不属于对习惯叫法的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80. 在“乔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中【(2002)民三终字第 9 号】,最高法院认为,在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装潢的情况下,而对该商品本体的装潢或者其包装物的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混淆或误认的,法院即可认定该在先商品为知名商品。
   81. 在“晨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中【(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 第 100 号】,上海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状。 在先权利中企业字号权【商标法31】
   82. 在“龙贸”商标争议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 181 号】(5 CTMR182),北京高院认为,“龙贸”商标与他人企业字号“龙茂”完全相同,又属于同行业,消费者易将二者商品相混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83. 在“苏富比”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中【(2008)高民终字第324 号】(9 CTMR 275),北京高院认为,虽然内地法律有对拍卖行业的限制性规定,但通过义卖、慈善性拍卖、预展、广告宣传等活动视为商业性拍卖活动的一部分,足以认定苏富比拍卖行的企业名称或其字号“苏富比”在我国拍卖服务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先权利中的著作权【商标法31;权利冲突司法解释1】
   84. 在《武松打虎》著作权纠纷案中【(1997)一中知终字第 14号】,北京一中院认为,作品继承人起诉“武松打虎”商标注册人侵权,法院没有因被诉商标图案已被注册而拒绝受理,商标公告也不具有应知的法律效力,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85. 在“三毛”在先权利侵权诉讼案中【(1997)沪高民终(知)字48号】,上海高院认为,被告以被控侵权图像为注册商标抗辩不能成立。
   86. 在“蜡笔小新”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案中【(2007)民三监字第14-1 号】(9 CTMR 185),最高法院认为,原告起诉不仅涉及商标注册非法使用其作品,还主张被告在产品销售、宣传时非法使用其作品,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由行政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87. 在“欧尚”【(2009)高行终字第 317 号】,北京高院认为,仅有商标注册证,不能认为是著作权权属证明。
   88. 在“灌篮高手”商标争议案中【商评字(2008)第 05727 号】,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灌篮高手”与《灌篮高手》连环画的书名标题完全相同。“灌篮高手”只是对善于扣篮的篮球运动员的一种称呼,属于公众均可以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所指的文字作品。
   89. 在“祥狮及图形”商标争议案中【(2006)一中行初字第 90 号】(7 CTMR 184),北京一中院认为,足协总联盟的“狮子图形”已在中国电视台节目中出现,争议商标“祥狮”与“狮子图形”完全相同,不能排除争议商标注册时已经知晓“狮子图形”,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90. 在“道”字书法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中【(2003)一中民初字第 2944号】,北京一中院认为,受赠美术书法作品并不等于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将他人作品用作商业标识,应承担侵权责任。
   91. 在“PNY 及图”著作权纠纷案中【(2008)一中民初字第 580号】(9 CTMR 193),北京二中院认为,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志作为网站上的标识,属侵权行为。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英文名称中核心部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92. 在“宝贝猪”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2008)厦民初字第 186号】,厦门中院认为,被告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上使用“宝贝猪”图案,并将其使用于“小猪方形有底纸巾架”产品上进行生产销售而未支付报酬,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
  
  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44.4;商标法实施条例3】 商标法44.4: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3: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93. 在“河套鑫业”商标撤销案中【(2009)一中行初字第 936 号】,北京一中院认为,商标权人有义务对注册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积极、连续地使用注册商标是维持商标权效力的必要条件。注册人不能证明其在商标局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真实的使用,属于三年不使用情形。
   94. 在“康王”商标撤销再审案中【(2007)行监字第 184-1 号】(10 CTMR),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
   95. 在“GNC”商标撤销案中【(2006)高行终字第 78 号】(4 CTMR103),北京高院认为,注册商标在商标转让合同中使用不属于商标的使用;在非指定商品蜂蜜上使用也不是商标法意义上对指定商品非医用鱼油的使用。
   96. 在“七匹狼”商标撤销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 463 号】,北京高院认为,构成注册商标的使用,根本标准在于能否使注册商标发挥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七匹狼”注册人的使用证明均未指向核准的“印刷业”服务类别。“七匹狼”在第 25 类上的驰名以及注册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均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 商标转让【商标法39】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97. 在“老糟坊”商标侵权纠纷案中【(2001)民三终字第 9 号】,最高法院认为,受让商标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98. 在“龙大哥”商标申请权纠纷案中【(2006)黔高民二终字第 39号】(7 CTMR 196),贵州高院认为,商标权包括商标申请权为企业财产之一。合伙企业股东出让自己的股份中未对商标等相关事宜作特别约定,视为商标申请权也与股份一并出让,原企业“龙大哥”商标申请权由受让人享有。
   99. 在“傻子瓜子”商标转让纠纷案中【(2002)皖民二终字第 12 号(2 CTMR 221)】,安徽高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约定“傻子”双方共同所有应包括商标使用权,依协议被告有义务办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原告主张该商标的使用权成立。
   100. 在“喜康”商标转让纠纷案中【(2003)一中民初字第 9002 号】(3 CTMR 317),北京一中院认为,“喜康”经使用和宣传已成为公司重要的无形财产,未经董事会同意的而转让商标的行为视为无效转让行为。 商标许可【商标司法解释19-20】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1. 在“妻之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案中【(2004)高民终字 128号】(4 CTMR 169),北京高院认为,非商标合法持有人与他人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该合同不因被许可人不具有恶意而使该行为归于合法。
   102. 在“便宜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2004)高民终字第34 号】(4 CTMR 174),北京高院认为,未按合同向商标权人支付商标使用费,商标权人有权单方请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合同违约方不得再使用“便宜坊”商标。
  103. 在“醉流霞”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中【(2005)高民终字第208 号】(5 CTMR 218),北京高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权人与他人签订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的,不影响转让前已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
   104. 在“奥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中【(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 9 号】(10 CTMR),广州中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倒签商标许可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商标许可合同未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文献
又到岁末,许多媒体开始忙于总结年度人物和事件,而我们选择先总结一下自己。绝非标新立异,而为踏实前行。 2011,我们从关注“专利拍卖”开始。中技所的首届专利拍卖会是一个好的开始,不仅搭建了规范的流转平台,建立了联合协作机制,更是运用市场手段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无形资产交易新模式的全新探索。探索即注定不会一帆风顺,我们将关注其长远的发展。 2011年的两会,是不同形式提及知识产权最为多的一届。实施知识
期刊
收购摩托罗拉移动昭示着谷歌进军移动互联网的坚定信心,这是谷歌披荆斩棘迈向移动互联领域的重要一步。 截止到2011年11月,中国智能移动设备用户量已达5000万,其数量相当于2002年的互联网用户量,并呈急剧上扬态势。同时中国无线网覆盖面积也在迅速扩张,为移动互联产业铺平了道路。中国目前有4.85亿网民,9.4亿手机用户。移动互联产业正迅速向这些群体扩散,不但自身前景一片光明,并且将为大规模的广告投
期刊
2011年12月5日,欧盟竞争力理事会举行会议,讨论了在欧盟范围内统一专利制度等议题。根据计划,除西班牙和意大利两国外,欧盟单一专利制度将在全欧盟范围内建立,并在许多方面与欧盟统一商标制度相类似。同时,设立统一的欧盟专利法院,以审理欧盟单一专利案件和“传统”欧洲专利案件。     欧盟轮值主席表示,希望能在2011年年底前达成一项最终协议,以便在欧盟范围内统一专利制度。不过,一些官方人士认为,理事
期刊
日前,于京、沪两地满载赞誉后,音乐剧《妈妈咪呀》中文版转战广州再次赢得满堂彩。在国内演艺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作为第一部购买国外版权、由国人出演的世界经典音乐剧——《妈妈咪呀》中文版的成功,无疑为演艺界开拓出一片崭新的领域。     随着国内演出市场持续高温,话剧、歌舞表演、相声等各种文艺演出争奇斗艳。相比之下,作为舶来品,音乐剧在国内的产业结构尚不成熟,加之受众基础薄弱,一直不被看好。而此次《妈妈
期刊
百度在诸多领域饱受诟病,无疑不与百度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现有商业模式对市场竞争的破坏,进而由此引发的竞争与反垄断法律问题息息相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之一。    在现今的互联网发展阶段,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了用户访问互联网的中心。搜索引擎计算法是通过统计用户与搜索结果的互动方式来进行的。在中国现有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中,由于百度在中国拥有最大的互联网搜索引擎用户群,因
期刊
近日,法国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因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30万元。这一宣判结果也标示着拉菲在中国的首起维权诉讼中胜出。  顶
期刊
曾经有网友在网上嘀咕:“雷死我了——腾讯准备推出‘QQ牌’避孕套、‘QQ牌’卫生巾?”尽管腾讯在互联网领域掠城夺寨,所向披靡,但似乎还没有和杜蕾斯一决雌雄的迹象。其实,只要回顾一下伊利牛奶差点栽倒在一只马桶上,就能理解腾讯注册QQ避孕套、卫生巾的动机。     2000年6月,温州市龙湾海城和成水暖经营部提出“伊利YiLi”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水龙头、卫生器械(马桶)等商品上。伊利集团随即向商
期刊
此文为本刊第四十九期《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若干实务问题探讨》的续篇。广告收入与“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如何界定?权利人通知行为与网络服务商过错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否能以原告提交的公证证据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网吧就侵权作品设置快捷方式是否构成侵权?一系列新出现的问题都在考验着法官的审判智慧。    五、广告收入与“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利”的界定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
期刊
由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所以当发生商标注册是在同日提出的特殊情形时,《商标法》必须制定特殊规则予以应对。本文拟对我国现行的我国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以构建独立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为目标的解决方案。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由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期刊
201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整整十年。作为东方明珠的香港,却和世界贸易组织渊源已久。1986年,香港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成员,积极参与世贸《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修订。1995年,香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同时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独立成员。1996年至今,香港已任三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执行委员会主席,积极活跃在国际舞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桥梁作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