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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对少数民族考生施行考试加分政策,是党和政府为加快民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所实施的一项民族优惠政策。随着当代社会主体意识的日益增强,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追求更为迫切,要求取消少数民族考试加分政策的呼声也此起彼伏,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优惠政策所涉及的公平性问题应重新得到审视。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公务员考录制度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使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利益,在一定秩序中达到均衡,从而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务员考试中应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但具体以何种方式和方法进行照顾、以何种标准进行选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政府需要细化少数民族公务员的加分政策,确保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应该享受的照顾政策得到落实。
一、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概况
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第67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大多数地区在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中都采取了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的政策。如民族聚居地区——贵州省在其2014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加5分: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也一直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通过这种加分政策,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担任公务员的比例逐渐在提高。云南省2009年公务员考试招录简章规定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获得6至10分的加分,以致最后加分考生超过5万人,引起社会议论纷纷。此后,云南省的公告明确表示:2010年起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2011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重庆市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提到将取消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所有的加分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增加单设“少数民族”职位,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人员专项招录,不再进行加分照顾,并明确要求石柱、秀山、酉阳等少数民族地区每次招录时拿出20%以上的职位单设“少数民族”职位。此后,福建、内蒙古、安徽等多地公务员录用考试也相继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这一政策的改变为广大考生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也减少了利用加分政策谋取私利的空间。
二、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争议
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少数民族施行加分政策,是以公平作为价值目标,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照顾来自偏远地区、地理环境恶劣以及落后地区的考生。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同时促进民族团结,体现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但是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也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一方面这项针对少数民族身份的优惠政策对于某些汉族考生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少数考生为能享受少数民族公务员考试加分政策而弄虚作假,“制造”少数民族身份,利用加分政策导致考试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在公务员录取过程中,加分政策也引发了群众对考试制度的公开、透明、公平的质疑。有人对公务员考生录取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在公示中1217名排名靠前的考生中,有519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加分,比例高达42.64%。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考生排名甚至精确到0.1分,往往一分之差就会将很多考生拒之门外。此外,也有人认为“予以照顾”没有明确规定是以加分的形式,而加分的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也会引发公众对公平、公开考试制度的不信任,从而引发多种矛盾。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文化、语言等各方面的差异,以及政治与经济实力的强烈落差,造成少数民族考生能获取到的机会和资源远远低于汉族,这种不利处境和先天障碍不是少数民族考生仅凭自我能力即可排除。正因为如此,对这些原本处于弱势状态的少数民族考生实施加分政策,才能为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提供可能,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本身无可厚非。
但在国家和各省公务员考试中,如果为所有参与考试的少数民族加分,则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的帮扶下已获得快速发展,当地少数民族群体与汉族群体同时享受相同的资源,那么对当地本处于多数的少数民族群体加分,则加剧了考试中处于少数的汉族群体本身的劣势,也即会导致逆向歧视现象,逆向歧视是指原本目的在于帮助弱势群体的活动反而造成了对其他主体的歧视,这违背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给予优惠政策的初衷。
三、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改进
(一)调整民族身份加分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务员考试中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以实现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实质平等,但亦应考虑适当的手段和方式,微调某些相关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的加分标准,不应笼统地一概处理,注意避免产生逆向歧视的特殊情况。如在我国全国范围招录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可以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公务员法》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酌情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的加分照顾。这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汉族占大多数,而少数民族人口不到10%,且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和汉族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其次,应在民族身份大标准的基础上,设立多个优惠层次,使得地处偏远地区的少數民族群体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照顾,同时降低拥有相对较多资源的少数民族的倾斜程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合理差别与平等保护。
(二)加强政策实施审核与监督
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会出现小部分民族身份作假现象,公众难免会对政策的合理有效性产生怀疑,但政策本身对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创新更加科学、合理的竞争机会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如加强少数民族身份的审核机制,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严惩身份作假行为,并按照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比例确定合适比例的招录岗位,为少数民族提供一个更为科学、严谨的竞争平台。
(三)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
考试加分的照顾性政策治标不治本,如果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没有质的飞跃,仅仅依靠照顾性政策依旧无法使少数民族成员具备充分的竞争力。政府应该加大对民族的教育经费投入,鼓励优秀教师到边远贫困的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把更多的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使其在日后的公务员招录和选拔中具备充分的竞争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公务员比例过低,“加分不平等”的难题。
参考文献:
[1]李维汉.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
[2]孙懿.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3]肖陆军.论民族地区政治发展[J],思想战线,2007(3).
[4]左宏愿.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理论探析:内涵、特征与影响因素[J],广西民族研究,2011(2).
【关键词】:公务员考录制度;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公务员考录制度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使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利益,在一定秩序中达到均衡,从而实现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务员考试中应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但具体以何种方式和方法进行照顾、以何种标准进行选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政府需要细化少数民族公务员的加分政策,确保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应该享受的照顾政策得到落实。
一、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概况
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第67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大多数地区在公务员考试招录制度中都采取了对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照顾的政策。如民族聚居地区——贵州省在其2014年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加5分: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也一直给予照顾加分,分值为3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通过这种加分政策,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体担任公务员的比例逐渐在提高。云南省2009年公务员考试招录简章规定所有少数民族考生均可获得6至10分的加分,以致最后加分考生超过5万人,引起社会议论纷纷。此后,云南省的公告明确表示:2010年起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改为加大单设少数民族岗位的方式,不再进行加分照顾。2011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重庆市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提到将取消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所有的加分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增加单设“少数民族”职位,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人员专项招录,不再进行加分照顾,并明确要求石柱、秀山、酉阳等少数民族地区每次招录时拿出20%以上的职位单设“少数民族”职位。此后,福建、内蒙古、安徽等多地公务员录用考试也相继取消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这一政策的改变为广大考生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也减少了利用加分政策谋取私利的空间。
二、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争议
在公务员招录中对少数民族施行加分政策,是以公平作为价值目标,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照顾来自偏远地区、地理环境恶劣以及落后地区的考生。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激励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同时促进民族团结,体现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发展。
但是少数民族的加分政策也引起了不少人的质疑。一方面这项针对少数民族身份的优惠政策对于某些汉族考生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少数考生为能享受少数民族公务员考试加分政策而弄虚作假,“制造”少数民族身份,利用加分政策导致考试过程存在不公平现象。另一方面,在公务员录取过程中,加分政策也引发了群众对考试制度的公开、透明、公平的质疑。有人对公务员考生录取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在公示中1217名排名靠前的考生中,有519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加分,比例高达42.64%。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考生排名甚至精确到0.1分,往往一分之差就会将很多考生拒之门外。此外,也有人认为“予以照顾”没有明确规定是以加分的形式,而加分的标准不统一、过程不透明也会引发公众对公平、公开考试制度的不信任,从而引发多种矛盾。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与汉族在文化、语言等各方面的差异,以及政治与经济实力的强烈落差,造成少数民族考生能获取到的机会和资源远远低于汉族,这种不利处境和先天障碍不是少数民族考生仅凭自我能力即可排除。正因为如此,对这些原本处于弱势状态的少数民族考生实施加分政策,才能为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提供可能,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本身无可厚非。
但在国家和各省公务员考试中,如果为所有参与考试的少数民族加分,则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的帮扶下已获得快速发展,当地少数民族群体与汉族群体同时享受相同的资源,那么对当地本处于多数的少数民族群体加分,则加剧了考试中处于少数的汉族群体本身的劣势,也即会导致逆向歧视现象,逆向歧视是指原本目的在于帮助弱势群体的活动反而造成了对其他主体的歧视,这违背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给予优惠政策的初衷。
三、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的改进
(一)调整民族身份加分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务员考试中给予少数民族适当照顾,以实现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实质平等,但亦应考虑适当的手段和方式,微调某些相关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的加分标准,不应笼统地一概处理,注意避免产生逆向歧视的特殊情况。如在我国全国范围招录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可以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公务员法》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酌情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的加分照顾。这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汉族占大多数,而少数民族人口不到10%,且少数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和汉族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其次,应在民族身份大标准的基础上,设立多个优惠层次,使得地处偏远地区的少數民族群体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照顾,同时降低拥有相对较多资源的少数民族的倾斜程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合理差别与平等保护。
(二)加强政策实施审核与监督
公务员考录制度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会出现小部分民族身份作假现象,公众难免会对政策的合理有效性产生怀疑,但政策本身对少数民族地区带来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创新更加科学、合理的竞争机会需要更多的制度保障,如加强少数民族身份的审核机制,构建多元化监督体系,严惩身份作假行为,并按照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比例确定合适比例的招录岗位,为少数民族提供一个更为科学、严谨的竞争平台。
(三)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
考试加分的照顾性政策治标不治本,如果民族地区的教育水平没有质的飞跃,仅仅依靠照顾性政策依旧无法使少数民族成员具备充分的竞争力。政府应该加大对民族的教育经费投入,鼓励优秀教师到边远贫困的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把更多的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学生输送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使其在日后的公务员招录和选拔中具备充分的竞争力,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少数民族公务员比例过低,“加分不平等”的难题。
参考文献:
[1]李维汉.关于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0年版.
[2]孙懿.中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3]肖陆军.论民族地区政治发展[J],思想战线,2007(3).
[4]左宏愿.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理论探析:内涵、特征与影响因素[J],广西民族研究,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