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对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执政兴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而其前提和基础则在于党内法规学具有独立的学科地位。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如果从学科独立之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特别是其中学科独立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来看,由于党内法规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独特的学科价值和专门的研究方法,因此其已具备成为独立学科的学科基礎。这一结论不仅有助于凝聚党内法规学学科研究共识,而且将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建设进程。
关键词: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学科独立标准;跨学科研究;依规治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19BDJ022)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8-046-0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蓬勃开展,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吸引了来自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研究。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党面临的风险和考验集中显现的新形势,如何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① 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学作为依规治党之学,不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而且将为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学科保障。
2017年以来,一些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问题,围绕党内法规学的学科价值、学科体系、学科建制、人才培养、研究方法等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② 然而,尽管学科独立是学科建设发展之前提和基础,但目前学术界在主要关注党内法规学应置于何种一级学科之下以及如何进行学科建设等问题时,却忽略了对党内法规学“学科何以独立”这一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党内法规学能否实现从“学问”到“学科”的跨越?其学科独立的正当性何在?等等问题,若不能从理论上进行充分阐述,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将面临学科基础不牢、共识不够、动力不足的局限。从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的起步阶段。目前党内法规学主要被定位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中共党史等二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层次③,其学科发展空间受到明显限制。故而,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学科独立的基本标准
学科独立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而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学科化发展必然要遵循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关于学科独立标准,从不同角度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标准。例如吴黛舒从学科发展史角度提出“学科立场论”④;孙元涛从主观因素着手,认为学科独立性的根据内在于“人”,关键在于学者把握研究对象的方式、选择和使用研究方法的水平⑤;秦炜炜较为综合地提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论、理论体系和实践领域的“独立”⑥;宋功德认为最主要的标准在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⑦,等等。此外,我国《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指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开展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从上述关于学科独立标准的探讨可以看出,学科独立标准具有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主要来自于人们对“学科”“独立”“标准”概念的认识分歧。进一步说,“标准”应当是全面描述还是重点描述,是基于唯心主义认识还是唯物主义认识?“学科”是指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还是实践领域的制度状态?“独立”是强调过程性条件还是强调结果性状态?等等。我们认为,由于影响一门学科独立的因素很多,程度不一,因此界定学科独立标准应着眼于影响学科独立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同时,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活动,并且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⑧ 故而学科独立并不否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只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并非学科独立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至于“学科”“独立”之内涵,理应在界定学科独立标准时辩证地进行分析。
学科独立标准是关于“学科”的独立标准,明确“学科”的意涵指向是讨论之前提。一般来说,“学科”在不同语境下内涵有所不同。曹永国曾系统地梳理出“学科”的八种内涵,即学科是一种知识门类或知识形式,是一些学术科目,是一种知识组织、生产体系,是一种自足的学术组织形式,是一种学术划界和知识权力,是一种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和行为原则,是一种规训与自我规训方式,是一个专业或一门课程。⑨ 进一步说,“学科”至少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学科组织和实践层面,包括学科设立、学术组织、学科队伍、学术刊物、专业和课程等的“硬学科”;另一类是指学科知识和理论层面,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学科文化、学科范式等的“软学科”。“学科”内涵的二元性充分说明,“企图通过一种语义去分辨或者释义学科,只会带来更多的混淆”。⑩ 因此,关于学科独立标准的探讨应置于硬学科层面和软学科层面分别进行,由此而形成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以学科获得合法化地位为标志。这是学科建设的物质性基础。在我国现有学科管理制度下,学科的设立与以学科命名的学位授权点、专业课程、学术刊物、学者协会、研究机构、项目经费、会议讲座等重要学科资源紧密关联,新兴学科一旦进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至少会在事实层面获得人们对学科独立性的普遍承认。
学科独立的实质标准则是学科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学术界长期以来更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所在。就学科形成过程来说,学科独立的实质标准可进一步分为学科独立的条件标准、方法标准和成熟标准。其一,条件标准是决定一门新兴学科最终能否成为独立学科的先天条件,是学科独立的必然性体现,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学科价值。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首先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是区分此学科与彼学科的关键性要素。与此同时,学科的形成并非盲目,而是以学科价值为导向。学科不仅要认识和改造知识世界,更重要的是要满足实践发展的知识需要,因而服务实践构成知识发展的根本动力。其二,方法标准是从方法论层面对学科独立提出的路径要求,是指一门学科是否具有专门的研究方法。专门的研究方法是科学认识研究对象的基础和前提,是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重要条件,并且避免了学术研究由于依赖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而遭到其他学科的“同化”。其三,成熟标准是衡量学术知识是否发展并达到成熟状态的一种结果性标准,主要指是否已经形成成熟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学科理论体系是学术知识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是一门学科实现实质独立的集中表现。 毫无疑问,党内法规学是否学科独立必须遵循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一方面,学科实质独立方面的进展会带动学科形式独立的理论证成,而学科形式独立并不以实质独立的完成状态(即成熟标准)为前提。特别是在我国学科目录编制工作事实上遵循“学科逻辑原则”和“社会需求逻辑原则”的情形下,社会需求是我国不少学科实现形式独立的重要原因。 这充分说明参照实质标准来论证党内法规学的独立学科定位,对于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化进程更为基础、更为关键、更为紧迫。另一方面,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党内法规学必然带有学科发展过程必有的阶段性特点。这决定了相对于成熟标准,当前围绕条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来探讨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独立问题更加科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研究对象
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党内法规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深入把握党内法规及其现象的本质,是人们获得党内法规学学科整体性认知和定位学科属性的关键。
第一,党内法规是适应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践产生并不断发展的特殊政治现象和法治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进程加快,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约4100部”,客观上已经形成数量庞大、系统完备的规范体系,黨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法律以外最不可忽视的法治现象。从形式特征来说,党内法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应用,其外观表现出组织性、规范性、逻辑性等“法”的典型特征。党内法规内在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决定了党的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极端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尽管党内法规在形式上与国家法律一样都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但党内法规本质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政党性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属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意志体现、价值目标、作用范围、约束对象、行为标准、强制力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决定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内法规姓党”的政治要求,必须立足党情国情实际、服务实现党的使命和任务、充分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从功能角度而言,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政党规范,不仅具有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一般规范功能,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政治定位,党内法规还具有保障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成功有效的政治功能,以及对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示范导向功能。 因此,党内法规关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执政兴国的治理成效。概言之,党内法规是以党建理论和实践为内核、以法规体系为形式、表征党的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特殊政治现象和法治现象。
第二,党内法规现象的特殊性在理论研究层面透视出党内法规研究问题域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及其现象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领导与执政、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等基本范畴展开研究。进一步说,党内法规研究表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学科交叉性等显著特点。从党内法规研究范围来说,党内法规研究内容丰富、涉及广泛、自成体系,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党内法规历史发展研究、部门党内法规研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党内法规实施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比较党内法规研究等。从党内法规研究层次来说,主要有:一是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应用研究,包括党内法规及其制度体系等静态层面的规范研究,以及党内法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性研究;二是关于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研究,即从政治和法治、党和党内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多维视角深刻认识党内法规的现象本质、制度定位、治理逻辑等基础性问题,提炼形成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三是关于党内法规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研究,即结合政党政治规律、法治建设规律、国家治理规律等,深刻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和规律,科学指导并深化依规治党实践。此外,就党内法规研究特点而言,由于党内法规兼具政治和法治、纪律和法律等多重属性,关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可以说党内法规本身正处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多学科交叉性结点位置,学科交叉性是党内法规研究的典型特点。
第三,全面深入认识党内法规有赖于对党内法规进行系统性研究,党内法规在学科意义上理应成为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研究对象。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实践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具有极其特殊和重要的研究价值。与此同时,党内法规研究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党内法规无法被既有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全面涵盖,因而党内法规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正如有学者所说:“党规制度是治党、法治、政治三者的交集,党规理论研究横跨党建学、法学、政治学3个学科,很难将党规制度现象纳入其中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实践中在部分二级学科下增设“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举措,无异于“削足适履”,只能视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当前党内法规研究成果充分反映出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视角的差异性,例如,法学主要研究党内法规的规范问题,政治学主要研究政党现象、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党史党建学主要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及其自身建设,以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则研究党内法规的其它问题。然而,学科视角的差异性意味着从单一学科视角认识党内法规均存在着局限性。“视角意味着远远的观察一个特别的焦点。我们从哪里看影响着我们看到什么。这表示:任何观察的焦点都只能体现部分的结果,没有一个学科能够为我们提供全貌。” 故而,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尽管都在关注和研究党内法规,但由于受所在学科视角的局限,它们无法深入把握党内法规的本质。因此为了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党内法规,必须把党内法规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作为独立学科的党内法规学。
三、党内法规学的独特学科价值 马克思曾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学科价值是一门学科形成和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才培养和话语传播四个方面。
首先,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深入研究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快推动党内法规实践进程的同时,尽管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亦获得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甚至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从学科成熟度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学仍处于起步阶段,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还主要在浅层次徘徊。 一方面,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度。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 的战略重心调整,依规治党实践在不断深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一系列极富政治智慧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亟待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和研究。另一方面,近年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整体说来,存在着风格上宏大叙事多于精细研究、内容上对策应用多于基础理论、选题上重复性多于创新性、功能上实践阐释性多于实践引领性等诸多不足。换句话说,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进展,深入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任务显得十分迫切。对于党内法规研究这一“冰火两重天”的现象,有学者从学科建设角度进行了解释,“究其根源,主要还在于研究者普遍面临身份认同的自我拷问和外在评价”,并认为“学科归属模糊已经成为阻碍黨内法规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尽快扭转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现状,唯有加快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独立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学科归属、学科认同危机,进而汇聚起深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强大队伍。
其次,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科学指导依规治党实践。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适应新时代形势任务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创新实践。传统马克思主义政党乃至西方国家的政党尽管在不同程度上强调过政党的制度建设,但对于中国共产党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法规、怎样建设党内法规,他们并不能提供现成有效的方案,仍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身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依规治党的认识。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坚持好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始终关系重大、牵动全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特政治优势和根本制度优势,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极端重要的地位,也决定了只有构建独立的党内法规学才能有力地支撑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保障,进而在党内法规实践探索中最大化地减少试错成本。结合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来看,党内法规质量不高、体系性不强、执行力有待提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不够、党内法规文化重视不足等,已成为制约依规治党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背后的一个关键性原因是,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主要是一种碎片式、针对性弱的滞后研究。“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为更好地指导依规治党实践,必须在实践总结和学科借鉴基础上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系统集成,增强党内法规理论的深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而这些只有在形成独立的党内法规学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效实现。
再次,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系统培养党内法规人才。党内法规能否有效管好党、治好权,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人才是关键性要素。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党内法规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 其中,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事关党内法规全局工作以及长远发展,必须从学科层面构建起独立的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体系。2016年11月,武汉大学率先招收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18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部分高校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学位办〔2018〕33号),目前国内已有十所高校正在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从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现状来看,由于党内法规学尚未进入学科目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只能在少数高校开展,在人才培养的“量”和“质”上实际存在着诸多限制:一是招生规模十分有限。党内法规学学科无法独立,便难以获得充足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无法成规模地进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以武汉大学为代表,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每年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3人、硕士研究生10人,党内法规培养人才数量之少与党内法规实务人才缺口之突出形成鲜明对比;二是学科视角存在局限。目前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主要是在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下进行,其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以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为基底,这必然会导致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不可避免地受到所在学科视角的限制,进而难以按照党内法规的本质要求和党内法规建设实践需要,完全地、独立自主地、因事制宜地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三是人才培养资源有限。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离不开独立的学科支持,特别是与学科建设相关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学科资源。在党内法规学未进入学科目录的情况下,实践中虽然个别高校通过行使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权,在学科目录外设置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但由于授权数量的限制性规定,导致众多高校只能停留在“研究方向”层次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普遍存在培养动力不足、发展空间受限等制度性障碍。因此,为适应依规治党实践的人才客观需要,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绝不能止步于二级学科下“研究方向”和“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学科”定位,而必须加快推动党内法规学进入学科目录内,才能开拓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
最后,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对外传播中国共产党的“好声音”。长期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普遍面临着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拷问,因而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方面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特色学科,对于我们塑造学科理论自信和国际话语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中国特色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理应提炼成中国共产党的标识性概念之一。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9000多万党员、460多万基层党组织中,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深入贯彻,确保全党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而丰富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内涵形式;通过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开辟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境界。放眼国际社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可以说既是中国共产党为其他国家执政党破解“历史周期率”,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拓展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是国际社会客观认识中国共产党、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标志性“窗口”。因此,为立足中国共产党实际讲好党内法规故事,传播依规治党“好声音”,同时为破除国家法治理论特别是西方法治理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偏颇认识,坚定党内法规制度自信,必须加快形成独立的党内法规学,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党内法规学的专门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学科建设的路径基础,关乎能否科学分析研究对象和实现学科价值。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应以跨学科研究方法作为自身的方法论,进而构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理论体系。
其一,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一种特定的学科方法论。跨学科研究发端于现代学科整合进程中,其核心要义是指通过综合运用不同学科视角和知识,对单一学科无法完全回答或有效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形成新的学科视角和知识体系。从方法论角度来说,跨学科研究和单学科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多学科研究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发展和区别,跨学科研究既不同于在单一学科视角下研究问题的单学科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也不同于以多种学科视角研究问题却缺乏学科间联系和作用的多学科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和实现知识整合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特征。 基于知识系统性整合的作用,跨学科研究一般会形成对复杂问题的整体性新认识,或者打破学科界限提出新的问题域,故而在实践中跨学科研究往往会导致新的学科诞生。在这个意义上,针对当前党内法规领域仅仅从“多学科研究”角度进行党内法规研究的情况,必须指出的是,多学科研究仅具有理论知识叠加而无学科理论整合之方法功效,本身无法支撑构建成熟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之学科使命,唯有跨学科研究才是党内法规学真正具有学科意义上的方法论,才能為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化进程提供科学的方法指导。
其二,跨学科研究作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一般来说,传统学科遵循特定的学科研究范式展开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学科的划分和发展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对于现实问题的切片理解,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片面性。然而,生活本身并不需要有或此或彼的划分,现实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用单一的学科来面对生活世界的问题又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学科划分基础上的学术研究必须要加强学科间的联系而非加深学科间的壁垒,而跨学科研究正好适应了整体性认识问题的现代学科发展需要。结合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现实来说,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既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紧密关联,同时又难以整体性地被纳入任何一门既有学科范围。有学者从研究方法角度指出,单纯地从法学、政治学、党建角度研究党内法规均存在学科视野和方法的局限,应当结合法学和政治学范畴建立“法政治学”的党内法规研究范式。 不可否认,“法政治学”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方法“综合”之意味和优势,但是其解决问题的关注点处于方法综合之“有无”而非“是否充分”的层次,本质上“法政治学”研究依然遵循的是单学科研究思维进路。“主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整体性的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解释的方法论几乎不会是单学科性质的,更多的是综合性的、跨学科性质的。” 那么党内法规的综合性、复杂性特点,必然从根本上决定了跨学科研究理应成为党内法规学学术研究之方法自觉。
其三,通过跨学科研究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关于跨学科研究的操作过程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描述,主要说来,跨学科研究包括学科见解的形成与整合两个过程。 因此开展党内法规的跨学科研究:一是针对党内法规议题应从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共同展开研究,充分借鉴和运用既有相关学科成熟的研究范式,深入开发相关学科概念、理论和方法,从不同层次、不同维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全方位理论剖析,发掘新的知识信息,形成关于党内法规的不同学科见解;二是面对形形色色的学科见解,既要立足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予以批判性筛选,同时还要在“提取最大公约数”意义上通过构建一个更加综合的视角,来吸收和整合不同的学科观点,以抽象地还原党内法规的整体性面貌,在不断地实践检验和理论完善中,逐步构建符合党情和党内法规本质的科学的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三是“淡化学科意识必然导致模糊学科界限、虚化学科定位、丧失学科建设自主性”,无论是学科见解的形成还是整合,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者都应把党内法规学的学科意识自觉贯穿于跨学科研究过程之中,以学科独立为目标导向,强化对党内法规学学科认同的心理建构和实践建构。
五、余论
2011年,叶笃初曾断言“一门称为党内法规学(或简称党规学、党法学)的学科的诞生是必然的。” 通过上述论证,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及其现象为独立研究对象,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才培养和话语传播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学科价值,在跨学科研究作为学科专门研究方法的指导下,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已经具备学科独立的基本条件,可以说学科独立是党内法规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2019年10月28至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问题,明确强调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加强制度理论研究”,这从理论研究角度为构建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科平台注入了强大动力。时至今日,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化实践已初现端倪,全国范围内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广泛成立,党内法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党内法规主题的学术会议、课题项目渐趋常态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个别高校在学科目录外实现了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零”的突破……可以说,党内法规学正在不断实现学科独立之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党内法规学在学科形式独立方面必须以进入学科目录为目标,在进入学科目录前仍然需要做大量过渡性学科建设准备工作,例如深化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试点实践,注重总结各类试点经验,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发展论证等,也就是说,必须充分认识学科独立的阶段性特点;其次,与学科独立密切关联的另一个话题是学科建制,即党内法规学在学科目录中处于什么样的学科定位。从本文论证中可以看出,把党内法规学置于“研究方向”或者任何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定位,都无法适应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存在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简言之,党内法规学必须是区别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以外独立的一级学科,这是党内法规学应有的学科建制定位;再次,推动党内法规学尽快实现学科独立,离不开广大党内法规研究者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此党内法规研究者必须以使命和担当积极投身党内法规学术研究,切实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各项条件不断丰富和发展。 注释:
①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
② 例如,肖金明:《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姬亚平:《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刘长秋:《论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观察与思考》2018年第11期;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等等。
③ 个别院校开始自主设立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包括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已招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目录外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将在2020年招收党内法规学(政治学一级学科下,目录外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④ 吴黛舒:《论“教育学”的学科立场——探索“教育学”学科独立性问题的另一个思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⑤ 孙元涛:《教育学“学科独立性”问题再认识》,《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⑥ 秦炜炜:《高等教育学科属性再考量:一种多元化视角》,《江苏高教》2010年第2期。
⑦ 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1、50、432页。
⑧ 林剑:《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革命的思与辩》,《哲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⑨ 曹永国:《何谓学科:一个整体性的考量》,《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4期。
⑩ 宣勇、凌健:《“学科”考辨》,《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张应强:《高等教育学的学科范式冲突与超越之路——兼谈高等教育学的再学科化问题》,《教育研究》2014年第12期。
江琳:《近4100多部党内法规,效力如何排序?》,载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2019年9月17日。
参见李斌雄:《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发展研究》,武汉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6页。
伍华军:《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法学杂志》2018年第2期。
尤瓦娜·林肯、伊冈·古巴:《自然主义研究——21世纪社会科学研究范式》,杨晓波、林捷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王伟国:《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辨析》,《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7年6月26日。
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十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二级学科……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单学科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某一学科分析范式下研究学科内问题,后者强调某一学科分析范式下研究学科外(其他学科领域)问题。
参见汤晓蒙、刘晖:《从“多学科”研究走向“跨学科”研究——高等教育学科的方法论转向》,《教育研究》2014年第12期。
孙向晨:《破除学科壁垒与人文学科生态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4期。
施新州:《介于法与政治之间:党内法规研究的基本进路》,《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
邹农俭:《跨学科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必然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唐磊:《理解跨学科研究:从概念到进路》,《国外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储流杰:《論图书馆学研究的当代困境与危机》,《图书馆》2013年第3期。
叶笃初:《党内法规建设述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而作》,《江汉论坛》2011年第7期。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作者简介:周叶中,武汉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邵帅,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李 涛)
关键词: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学科独立标准;跨学科研究;依规治党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研究”(19BDJ022)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0)08-046-0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蓬勃开展,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吸引了来自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研究。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面对全面从严治党进入重要阶段、党面临的风险和考验集中显现的新形势,如何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迫切需要哲学社会科学更好发挥作用。”① 这意味着党内法规学作为依规治党之学,不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而且将为全面增强党的执政本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学科保障。
2017年以来,一些专家学者开始研究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问题,围绕党内法规学的学科价值、学科体系、学科建制、人才培养、研究方法等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② 然而,尽管学科独立是学科建设发展之前提和基础,但目前学术界在主要关注党内法规学应置于何种一级学科之下以及如何进行学科建设等问题时,却忽略了对党内法规学“学科何以独立”这一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党内法规学能否实现从“学问”到“学科”的跨越?其学科独立的正当性何在?等等问题,若不能从理论上进行充分阐述,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将面临学科基础不牢、共识不够、动力不足的局限。从实践来看,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的起步阶段。目前党内法规学主要被定位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学理论、中共党史等二级学科下的“研究方向”层次③,其学科发展空间受到明显限制。故而,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的实践问题。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学科独立的基本标准
学科独立是一门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而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学科化发展必然要遵循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关于学科独立标准,从不同角度往往会形成不同的标准。例如吴黛舒从学科发展史角度提出“学科立场论”④;孙元涛从主观因素着手,认为学科独立性的根据内在于“人”,关键在于学者把握研究对象的方式、选择和使用研究方法的水平⑤;秦炜炜较为综合地提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体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论、理论体系和实践领域的“独立”⑥;宋功德认为最主要的标准在于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⑦,等等。此外,我国《学科分类与代码》(GB/T13745—2009)指出,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应具备其理论体系和专门方法的形成;有关科学家群体的出现;有关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学术团体的建立并开展有效的活动;有关专著和出版物的问世等条件”。从上述关于学科独立标准的探讨可以看出,学科独立标准具有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主要来自于人们对“学科”“独立”“标准”概念的认识分歧。进一步说,“标准”应当是全面描述还是重点描述,是基于唯心主义认识还是唯物主义认识?“学科”是指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还是实践领域的制度状态?“独立”是强调过程性条件还是强调结果性状态?等等。我们认为,由于影响一门学科独立的因素很多,程度不一,因此界定学科独立标准应着眼于影响学科独立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同时,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活动,并且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必须遵循客观事物固有的规律。⑧ 故而学科独立并不否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只是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并非学科独立的根本性、决定性因素。至于“学科”“独立”之内涵,理应在界定学科独立标准时辩证地进行分析。
学科独立标准是关于“学科”的独立标准,明确“学科”的意涵指向是讨论之前提。一般来说,“学科”在不同语境下内涵有所不同。曹永国曾系统地梳理出“学科”的八种内涵,即学科是一种知识门类或知识形式,是一些学术科目,是一种知识组织、生产体系,是一种自足的学术组织形式,是一种学术划界和知识权力,是一种共同的信仰、价值追求和行为原则,是一种规训与自我规训方式,是一个专业或一门课程。⑨ 进一步说,“学科”至少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学科组织和实践层面,包括学科设立、学术组织、学科队伍、学术刊物、专业和课程等的“硬学科”;另一类是指学科知识和理论层面,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体系、学科文化、学科范式等的“软学科”。“学科”内涵的二元性充分说明,“企图通过一种语义去分辨或者释义学科,只会带来更多的混淆”。⑩ 因此,关于学科独立标准的探讨应置于硬学科层面和软学科层面分别进行,由此而形成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以学科获得合法化地位为标志。这是学科建设的物质性基础。在我国现有学科管理制度下,学科的设立与以学科命名的学位授权点、专业课程、学术刊物、学者协会、研究机构、项目经费、会议讲座等重要学科资源紧密关联,新兴学科一旦进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至少会在事实层面获得人们对学科独立性的普遍承认。
学科独立的实质标准则是学科建设和长远发展的根本要求,是学术界长期以来更为关注和争议的焦点所在。就学科形成过程来说,学科独立的实质标准可进一步分为学科独立的条件标准、方法标准和成熟标准。其一,条件标准是决定一门新兴学科最终能否成为独立学科的先天条件,是学科独立的必然性体现,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学科价值。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首先必须明确的基本问题,是区分此学科与彼学科的关键性要素。与此同时,学科的形成并非盲目,而是以学科价值为导向。学科不仅要认识和改造知识世界,更重要的是要满足实践发展的知识需要,因而服务实践构成知识发展的根本动力。其二,方法标准是从方法论层面对学科独立提出的路径要求,是指一门学科是否具有专门的研究方法。专门的研究方法是科学认识研究对象的基础和前提,是学术研究得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重要条件,并且避免了学术研究由于依赖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而遭到其他学科的“同化”。其三,成熟标准是衡量学术知识是否发展并达到成熟状态的一种结果性标准,主要指是否已经形成成熟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学科理论体系是学术知识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是一门学科实现实质独立的集中表现。 毫无疑问,党内法规学是否学科独立必须遵循学科独立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一方面,学科实质独立方面的进展会带动学科形式独立的理论证成,而学科形式独立并不以实质独立的完成状态(即成熟标准)为前提。特别是在我国学科目录编制工作事实上遵循“学科逻辑原则”和“社会需求逻辑原则”的情形下,社会需求是我国不少学科实现形式独立的重要原因。 这充分说明参照实质标准来论证党内法规学的独立学科定位,对于加快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化进程更为基础、更为关键、更为紧迫。另一方面,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党内法规学必然带有学科发展过程必有的阶段性特点。这决定了相对于成熟标准,当前围绕条件标准和方法标准来探讨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独立问题更加科学、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研究对象
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现象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党内法规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深入把握党内法规及其现象的本质,是人们获得党内法规学学科整体性认知和定位学科属性的关键。
第一,党内法规是适应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实践产生并不断发展的特殊政治现象和法治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进程加快,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现行有效党内法规约4100部”,客观上已经形成数量庞大、系统完备的规范体系,黨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法律以外最不可忽视的法治现象。从形式特征来说,党内法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领域的具体应用,其外观表现出组织性、规范性、逻辑性等“法”的典型特征。党内法规内在具有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优势,决定了党的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极端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尽管党内法规在形式上与国家法律一样都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但党内法规本质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意志的集中体现,政党性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属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意志体现、价值目标、作用范围、约束对象、行为标准、强制力保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决定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内法规姓党”的政治要求,必须立足党情国情实际、服务实现党的使命和任务、充分体现党的性质和宗旨。从功能角度而言,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政党规范,不仅具有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一般规范功能,同时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政治定位,党内法规还具有保障党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成功有效的政治功能,以及对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示范导向功能。 因此,党内法规关乎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和执政兴国的治理成效。概言之,党内法规是以党建理论和实践为内核、以法规体系为形式、表征党的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特殊政治现象和法治现象。
第二,党内法规现象的特殊性在理论研究层面透视出党内法规研究问题域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及其现象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党内法规与党内法治、领导与执政、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等基本范畴展开研究。进一步说,党内法规研究表现出系统性、层次性、学科交叉性等显著特点。从党内法规研究范围来说,党内法规研究内容丰富、涉及广泛、自成体系,主要包括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党内法规历史发展研究、部门党内法规研究、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党内法规实施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比较党内法规研究等。从党内法规研究层次来说,主要有:一是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的应用研究,包括党内法规及其制度体系等静态层面的规范研究,以及党内法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性研究;二是关于党内法规的基础理论研究,即从政治和法治、党和党内法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等多维视角深刻认识党内法规的现象本质、制度定位、治理逻辑等基础性问题,提炼形成党内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三是关于党内法规现象的内在规律性研究,即结合政党政治规律、法治建设规律、国家治理规律等,深刻把握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经验和规律,科学指导并深化依规治党实践。此外,就党内法规研究特点而言,由于党内法规兼具政治和法治、纪律和法律等多重属性,关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可以说党内法规本身正处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多学科交叉性结点位置,学科交叉性是党内法规研究的典型特点。
第三,全面深入认识党内法规有赖于对党内法规进行系统性研究,党内法规在学科意义上理应成为党内法规学的独立研究对象。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实践逻辑,决定了党内法规具有极其特殊和重要的研究价值。与此同时,党内法规研究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决定了党内法规无法被既有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全面涵盖,因而党内法规只能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正如有学者所说:“党规制度是治党、法治、政治三者的交集,党规理论研究横跨党建学、法学、政治学3个学科,很难将党规制度现象纳入其中任何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 由此看来,实践中在部分二级学科下增设“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举措,无异于“削足适履”,只能视为党内法规学学科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当前党内法规研究成果充分反映出法学、政治学、党史党建学等不同学科研究视角的差异性,例如,法学主要研究党内法规的规范问题,政治学主要研究政党现象、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党史党建学主要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及其自身建设,以及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则研究党内法规的其它问题。然而,学科视角的差异性意味着从单一学科视角认识党内法规均存在着局限性。“视角意味着远远的观察一个特别的焦点。我们从哪里看影响着我们看到什么。这表示:任何观察的焦点都只能体现部分的结果,没有一个学科能够为我们提供全貌。” 故而,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尽管都在关注和研究党内法规,但由于受所在学科视角的局限,它们无法深入把握党内法规的本质。因此为了更加系统深入地研究党内法规,必须把党内法规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作为独立学科的党内法规学。
三、党内法规学的独特学科价值 马克思曾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学科价值是一门学科形成和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才培养和话语传播四个方面。
首先,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深入研究党内法规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加快推动党内法规实践进程的同时,尽管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亦获得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甚至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从学科成熟度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学仍处于起步阶段,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还主要在浅层次徘徊。 一方面,党中央制定和修订了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党内法规制度。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 的战略重心调整,依规治党实践在不断深化,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等一系列极富政治智慧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亟待从理论上进行阐释和研究。另一方面,近年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整体说来,存在着风格上宏大叙事多于精细研究、内容上对策应用多于基础理论、选题上重复性多于创新性、功能上实践阐释性多于实践引领性等诸多不足。换句话说,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实践进展,深入开展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任务显得十分迫切。对于党内法规研究这一“冰火两重天”的现象,有学者从学科建设角度进行了解释,“究其根源,主要还在于研究者普遍面临身份认同的自我拷问和外在评价”,并认为“学科归属模糊已经成为阻碍黨内法规理论研究深入发展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尽快扭转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现状,唯有加快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独立进程,从根本上解决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学科归属、学科认同危机,进而汇聚起深入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强大队伍。
其次,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科学指导依规治党实践。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适应新时代形势任务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创新实践。传统马克思主义政党乃至西方国家的政党尽管在不同程度上强调过政党的制度建设,但对于中国共产党应当建设什么样的党内法规、怎样建设党内法规,他们并不能提供现成有效的方案,仍需要中国共产党自身在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依规治党的认识。同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坚持好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始终关系重大、牵动全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特政治优势和根本制度优势,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极端重要的地位,也决定了只有构建独立的党内法规学才能有力地支撑起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理论保障,进而在党内法规实践探索中最大化地减少试错成本。结合当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来看,党内法规质量不高、体系性不强、执行力有待提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衔接不够、党内法规文化重视不足等,已成为制约依规治党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背后的一个关键性原因是,当前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主要是一种碎片式、针对性弱的滞后研究。“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为更好地指导依规治党实践,必须在实践总结和学科借鉴基础上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系统集成,增强党内法规理论的深入性、前瞻性和指导性。而这些只有在形成独立的党内法规学的前提下才可能有效实现。
再次,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系统培养党内法规人才。党内法规能否有效管好党、治好权,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人才是关键性要素。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党内法规人才发展规划,建设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理论研究队伍、后备人才队伍。” 其中,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事关党内法规全局工作以及长远发展,必须从学科层面构建起独立的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体系。2016年11月,武汉大学率先招收了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2018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部分高校授予单位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的通知》(学位办〔2018〕33号),目前国内已有十所高校正在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试点工作。从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现状来看,由于党内法规学尚未进入学科目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只能在少数高校开展,在人才培养的“量”和“质”上实际存在着诸多限制:一是招生规模十分有限。党内法规学学科无法独立,便难以获得充足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无法成规模地进行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以武汉大学为代表,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每年招收党内法规方向博士研究生3人、硕士研究生10人,党内法规培养人才数量之少与党内法规实务人才缺口之突出形成鲜明对比;二是学科视角存在局限。目前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主要是在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下进行,其人才培养方案必须以所在学科培养方案为基底,这必然会导致党内法规人才培养不可避免地受到所在学科视角的限制,进而难以按照党内法规的本质要求和党内法规建设实践需要,完全地、独立自主地、因事制宜地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三是人才培养资源有限。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离不开独立的学科支持,特别是与学科建设相关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支持等学科资源。在党内法规学未进入学科目录的情况下,实践中虽然个别高校通过行使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权,在学科目录外设置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但由于授权数量的限制性规定,导致众多高校只能停留在“研究方向”层次开展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普遍存在培养动力不足、发展空间受限等制度性障碍。因此,为适应依规治党实践的人才客观需要,党内法规人才培养绝不能止步于二级学科下“研究方向”和“学科目录外自主设置学科”定位,而必须加快推动党内法规学进入学科目录内,才能开拓党内法规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
最后,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有助于对外传播中国共产党的“好声音”。长期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普遍面临着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拷问,因而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方面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特色学科,对于我们塑造学科理论自信和国际话语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从中国特色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理应提炼成中国共产党的标识性概念之一。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9000多万党员、460多万基层党组织中,保障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深入贯彻,确保全党始终坚守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而丰富了现代政治文明的内涵形式;通过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开辟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境界。放眼国际社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可以说既是中国共产党为其他国家执政党破解“历史周期率”,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拓展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路径贡献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也是国际社会客观认识中国共产党、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标志性“窗口”。因此,为立足中国共产党实际讲好党内法规故事,传播依规治党“好声音”,同时为破除国家法治理论特别是西方法治理论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偏颇认识,坚定党内法规制度自信,必须加快形成独立的党内法规学,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四、党内法规学的专门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学科建设的路径基础,关乎能否科学分析研究对象和实现学科价值。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党内法规学应以跨学科研究方法作为自身的方法论,进而构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理论体系。
其一,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一种特定的学科方法论。跨学科研究发端于现代学科整合进程中,其核心要义是指通过综合运用不同学科视角和知识,对单一学科无法完全回答或有效解决的复杂性问题进行全方位、多维度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整合形成新的学科视角和知识体系。从方法论角度来说,跨学科研究和单学科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多学科研究一脉相承而又有所发展和区别,跨学科研究既不同于在单一学科视角下研究问题的单学科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也不同于以多种学科视角研究问题却缺乏学科间联系和作用的多学科研究,打破学科壁垒和实现知识整合是跨学科研究的基本特征。 基于知识系统性整合的作用,跨学科研究一般会形成对复杂问题的整体性新认识,或者打破学科界限提出新的问题域,故而在实践中跨学科研究往往会导致新的学科诞生。在这个意义上,针对当前党内法规领域仅仅从“多学科研究”角度进行党内法规研究的情况,必须指出的是,多学科研究仅具有理论知识叠加而无学科理论整合之方法功效,本身无法支撑构建成熟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之学科使命,唯有跨学科研究才是党内法规学真正具有学科意义上的方法论,才能為推动党内法规学科化进程提供科学的方法指导。
其二,跨学科研究作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一般来说,传统学科遵循特定的学科研究范式展开对现实问题的分析,学科的划分和发展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们对于现实问题的切片理解,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片面性。然而,生活本身并不需要有或此或彼的划分,现实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用单一的学科来面对生活世界的问题又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在学科划分基础上的学术研究必须要加强学科间的联系而非加深学科间的壁垒,而跨学科研究正好适应了整体性认识问题的现代学科发展需要。结合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现实来说,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既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紧密关联,同时又难以整体性地被纳入任何一门既有学科范围。有学者从研究方法角度指出,单纯地从法学、政治学、党建角度研究党内法规均存在学科视野和方法的局限,应当结合法学和政治学范畴建立“法政治学”的党内法规研究范式。 不可否认,“法政治学”研究范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方法“综合”之意味和优势,但是其解决问题的关注点处于方法综合之“有无”而非“是否充分”的层次,本质上“法政治学”研究依然遵循的是单学科研究思维进路。“主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整体性的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解释的方法论几乎不会是单学科性质的,更多的是综合性的、跨学科性质的。” 那么党内法规的综合性、复杂性特点,必然从根本上决定了跨学科研究理应成为党内法规学学术研究之方法自觉。
其三,通过跨学科研究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关于跨学科研究的操作过程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描述,主要说来,跨学科研究包括学科见解的形成与整合两个过程。 因此开展党内法规的跨学科研究:一是针对党内法规议题应从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视角共同展开研究,充分借鉴和运用既有相关学科成熟的研究范式,深入开发相关学科概念、理论和方法,从不同层次、不同维度对党内法规进行全方位理论剖析,发掘新的知识信息,形成关于党内法规的不同学科见解;二是面对形形色色的学科见解,既要立足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予以批判性筛选,同时还要在“提取最大公约数”意义上通过构建一个更加综合的视角,来吸收和整合不同的学科观点,以抽象地还原党内法规的整体性面貌,在不断地实践检验和理论完善中,逐步构建符合党情和党内法规本质的科学的党内法规理论体系;三是“淡化学科意识必然导致模糊学科界限、虚化学科定位、丧失学科建设自主性”,无论是学科见解的形成还是整合,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者都应把党内法规学的学科意识自觉贯穿于跨学科研究过程之中,以学科独立为目标导向,强化对党内法规学学科认同的心理建构和实践建构。
五、余论
2011年,叶笃初曾断言“一门称为党内法规学(或简称党规学、党法学)的学科的诞生是必然的。” 通过上述论证,党内法规学以党内法规及其现象为独立研究对象,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实践指导、人才培养和话语传播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学科价值,在跨学科研究作为学科专门研究方法的指导下,党内法规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已经具备学科独立的基本条件,可以说学科独立是党内法规学发展的必然结果。
2019年10月28至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问题,明确强调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加强制度理论研究”,这从理论研究角度为构建与党内法规制度实践相适应的党内法规学科平台注入了强大动力。时至今日,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化实践已初现端倪,全国范围内党内法规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广泛成立,党内法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党内法规主题的学术会议、课题项目渐趋常态化,党内法规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稳步推进,个别高校在学科目录外实现了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零”的突破……可以说,党内法规学正在不断实现学科独立之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首先,党内法规学在学科形式独立方面必须以进入学科目录为目标,在进入学科目录前仍然需要做大量过渡性学科建设准备工作,例如深化党内法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试点实践,注重总结各类试点经验,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发展论证等,也就是说,必须充分认识学科独立的阶段性特点;其次,与学科独立密切关联的另一个话题是学科建制,即党内法规学在学科目录中处于什么样的学科定位。从本文论证中可以看出,把党内法规学置于“研究方向”或者任何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定位,都无法适应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存在学科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简言之,党内法规学必须是区别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学科以外独立的一级学科,这是党内法规学应有的学科建制定位;再次,推动党内法规学尽快实现学科独立,离不开广大党内法规研究者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此党内法规研究者必须以使命和担当积极投身党内法规学术研究,切实推进党内法规学科各项条件不断丰富和发展。 注释:
①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
② 例如,肖金明:《法学视野下的党规学学科建设》,《法学论坛》2017年第2期;姬亚平:《论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建设》,《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2期;刘长秋:《论加强党内法规学科建设》,《观察与思考》2018年第11期;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等等。
③ 个别院校开始自主设立党内法规学二级学科,包括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已招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党内法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目录外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将在2020年招收党内法规学(政治学一级学科下,目录外二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④ 吴黛舒:《论“教育学”的学科立场——探索“教育学”学科独立性问题的另一个思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⑤ 孙元涛:《教育学“学科独立性”问题再认识》,《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年第4期。
⑥ 秦炜炜:《高等教育学科属性再考量:一种多元化视角》,《江苏高教》2010年第2期。
⑦ 宋功德:《党规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1、50、432页。
⑧ 林剑:《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革命的思与辩》,《哲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⑨ 曹永国:《何谓学科:一个整体性的考量》,《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4期。
⑩ 宣勇、凌健:《“学科”考辨》,《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张应强:《高等教育学的学科范式冲突与超越之路——兼谈高等教育学的再学科化问题》,《教育研究》2014年第12期。
江琳:《近4100多部党内法规,效力如何排序?》,载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2019年9月17日。
参见李斌雄:《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发展研究》,武汉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6页。
伍华军:《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法学杂志》2018年第2期。
尤瓦娜·林肯、伊冈·古巴:《自然主义研究——21世纪社会科学研究范式》,杨晓波、林捷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王伟国:《国家治理体系视角下党内法规研究的基础概念辨析》,《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章志远:《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三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7年6月26日。
2009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第十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按本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在二级学科目录外,自主增设(含更名)二级学科……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单学科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某一学科分析范式下研究学科内问题,后者强调某一学科分析范式下研究学科外(其他学科领域)问题。
参见汤晓蒙、刘晖:《从“多学科”研究走向“跨学科”研究——高等教育学科的方法论转向》,《教育研究》2014年第12期。
孙向晨:《破除学科壁垒与人文学科生态重构》,《探索与争鸣》2019年第4期。
施新州:《介于法与政治之间:党内法规研究的基本进路》,《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5期。
邹农俭:《跨学科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必然选择》,《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唐磊:《理解跨学科研究:从概念到进路》,《国外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储流杰:《論图书馆学研究的当代困境与危机》,《图书馆》2013年第3期。
叶笃初:《党内法规建设述略——为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而作》,《江汉论坛》2011年第7期。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作者简介:周叶中,武汉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邵帅,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