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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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问题日益受到的社会高度关注,然而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不会怎么进行投诉,其主要原因是不敢投诉、不能投诉。因此,我们需要确立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权利观念,从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多途径,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现代检察监督机制。
  关键词 在押人员 投诉 处理 监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主要指在押人员对其人权、生活环境、投诉权利等方面有不满时向有权者提出,以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而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救济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等一系列活动,保证其未被依法剥夺与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或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制度与措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救济的方式既有一般公民救济的方式,也有特殊的救济方式。一般而言,社会的救济方式基本适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救济方式。同时,基于特殊的形式,看守所在押人员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具体包括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私力救济、社会救济等。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程序缺位。从实践中分析,看守所在押人员大多不会主动实施投诉行为,其主要是不愿投诉、不能投诉。有的看守所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在押人员处罚的具体方式和期限没有明文规定,致使其在使用程序上无法律依据可言,处罚随意性倾向明显,导致在押人员遭受处罚时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缺乏正当程序之保障。
  2、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调查权威性缺损。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能否获得公正的处理,有效的调查十分关键,然而,实践中实施调查的主体既未拥有充分的法律授权,独立于投诉的事项、组织及个人,也未采取尽可能多的合法措施去寻找事实,竭尽所能地去获取、保全证据,缺乏独立性、迅捷性、全面性以及透明性。
  3、看守所在押人员静态管理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看守所过分强调程序和安全,导致在行刑中一味严防死守,奉行静态的安全模式,导致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受到冷落、忽视。同时,“少数监管场所和个别监管民警在实施个性化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不仅不能通过个性化管理实现保障被监管人员人权的目的,反而进一步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转变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安全静态理念,奉行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安全动态管理。
  4、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理念的缺失。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检察监督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其一,没有摆正查办与检察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相当一部分人片面认为只要把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审查起诉工作做好就行了,没有把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其二,没有站在人权保障的高度,认识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在刑罚执行中和监管活动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少数监管干警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滥用戒具、禁闭,还有的监管机关超时、超体力、超强度劳动等,严重侵犯罪犯人身权利”。在三方的博弈中,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常常又处于合作博弈的关系,甚至牺牲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使看守所在押人员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二、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必要性
  1、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是人权保障之需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以及人权人宪法,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逐渐增强,司法机关也必然实现由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向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转变。因此,检察机关以及检察人员尤其是监所检察人员,务必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理念,树立体现刑罚执行监督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特征的现代执法理念,积极发挥监督者的作用,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是司法公信力之需要。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完备的投诉机制的规制,已有的规定也很宽泛,没有细致的处理流程,适用性及操作性都很差,看守所在押人员中的大多数不敢投诉。“不敢”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不信任”。没有信任作为基础,看守所在押人员又怎么敢将自身受到的不合理待遇向看守所投诉呢?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3、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之需要。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与看守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以消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同时,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盘棋”思想,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无疑是当前最直接、最有效的良策。
  4、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是时代之需要。据调查,不少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率非常低,多数看守所在押人员从来都没投诉过,纵然有投诉,也主要是日常生活方面的诉求。事实上我国看守所内的“牢头狱霸”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存在,而看守所在押人员利用“投诉”来同这些不合规现象抗衡的例子却很少见。因此,看守所在押人员在遭受不合理待遇时,如果能有一套有效的救济路径使其传达的诉求得以妥善解决,那么,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乃至抑制侵犯看守所在押人员权益的行为发生。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构建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人权观念现代化机制
  1、推进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意识。“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人权价值实现的真正动因在于人自身,在于人权主体的自我觉醒,在于人权主体的人权意识的遗传性确定。而在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实践中,由于在押人员缺乏权利保障意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或者明知权利受到侵害,不知道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其权利保障受到限制。因此,要对看守所在押人员进行权利维护意识教育,让其了解权利,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其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2、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其一,要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其二,要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需要;其三,要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劳动休息权;其四,要保障在押人员的文化生活需要;其五,要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与生活建立正常联系的需要。但是,本文不赞成看守所所有在押人员享有同样的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应当和社会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范围过分超前或者滞后,都是违反平衡性原则的。如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处遇优于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那么,惩罚的功能就难以实现。   3、实现安全的动态管理。所谓安全的动态管理,根据刑法改革的理解,看守所安全依赖于看守所管理人员与在押人员之间基于互信而互动的良好合作。通过看守所在押人员与看守所管理人员之间建立积极的关系,能够保证外部安全(免于脱逃)和内部安全(免于混乱)。要求看守所方面不要等到投诉发生才有所反应,要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生理状态,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出现的侵权事项在投诉发生前快速反应,有的放矢。此外,将看守所执法工作信息与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实行信息联网,实行动态监督,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立法救济机制
  1、应健全和完善立法。建议制定《检察监督法》,或在制定《刑罚执行法》时单列一章规定刑罚执行监督内容。立法中,不仅要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等原则规定,还要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纠正违法、预防犯罪的职能,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要明确规定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使得执法监督有明确具体的操作依据。
  2、改变看守所管理体制。为了保障公正执法,进一步维护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将看守所由现行的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改为由不承担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3、允许辩护律师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接受讯问之时,获得在场的权利。要解决时下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的人权保护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允许辩护律师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接受讯问之时,获得在场的权利,以及在其他时段能与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无障碍地沟通。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行政救济机制
  1、明确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知情权。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对于绝大多数在押人员来说,可能是第一次进入这一封闭、神秘而且可能令人恐惧的环境。因此,凡是与看守所在押人员相关的信息,其均有必要了解。只有了解其享有的权利,其在权利遭受侵害时,才能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确保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渠道畅通。英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6条规定:“(1)囚犯应当在每周工作日都有机会向监所主任或奉派代表主任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2)监狱检查员检查监狱时,囚犯也可以向他提出请求或申诉。囚犯应有机会同其他检查员谈话,监狱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场。(3)囚犯应可按照核定的渠道,向中央监狱管理局、司法当局或其他适当机关提出请求或申诉,内容不受检查,但须符合格式。”我国可以参照此规定,赋予看守所在押人员在每周工作日都有机会向看守所所长或代表所长的官员提出其请求或申诉的权利。
  3、看守所在押人员有权获得其投诉的反馈。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应当得到答复。这也是尊重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于人所固有的人格的表现。如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得不到有关人员、有关机构的答复,那么,不仅会严重挫伤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动摇其对看守所公平、正义的信心。
  (四)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司法救济机制
  1、看守所在押人员申请国家赔偿。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罪犯权利受到侵害后,不能获得国家赔偿。因此,本文认为,由于看守所及其管理人员的失职或者行为不当,导致看守所在押人员受到侵害时,看守所在押人员也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2、看守所在押人员申请民事赔偿。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劳动工伤应可以申请劳动工伤赔偿。然而,《监狱法》第73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监狱和罪犯之间并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因此,在现行的集权型权利救济的模式下,当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建议容许看守所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民事赔偿。
  (五)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现代法律监督机制
  1、提高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认识。首要解决的就是监督理念的更新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将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人权保护上来,切实引导和强化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以惩罚与改造”为主的刑事政策,向“突出教育改造”转变,树立体现刑罚执行监督先进性和时代特征的现代执法理念,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2、规范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监督方式。
  可通过准确运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来规范看守所的行为。对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情节轻微的行为,或者对看守所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可能诱发职务犯罪或者重大事故的隐患,可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对看守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明确的纠正意见,并检查看守所的纠正情况。当看守所监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时,检察机关就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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