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从阐述最低价中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剖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与面临的问题,通过对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管理现状研究提出了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未来建筑工程行业中应用的客观必然性,是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方向,并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 最低价中标 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1]
1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
1.1 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
1.2 淡化标底的作用 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 “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1.3 有利于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在投标中难免会使企业间形成激烈的竞争,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能够遵循原国家定额标准,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若想提高中标率,就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工程的最优化,进而逐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入WTO之后,我国就要更多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要想在国际的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就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办事。
2 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2000年以前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 20 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在限制,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管理的不灵活,再加上市场竞争体制还处于成长状态,还比较幼稚。
2000年1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这项法规中首次提出允许招标人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在标底方面放松了要求,依据市场状况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不是以预算定额为依据了。在竞标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济类专家评审工程经济标,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后决定工程高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此方法在我国南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最低价中标”,南京市招标办竭尽全力制定了相关的可行措施。第一,已建立经济类专家评委库,由造价咨询部门、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数十位高级经济师、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第二,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因为施工图纸过于肤浅、思路不清晰等情况的发生而造成报价的误算、漏项等情况,全部工程都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这样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下,更方便专家进行评审;第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对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原因和具体措施都要有明确的标注;第四,为了不让投标单位盲目的提高报价,更好的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最低中标价还是比标底要高,招标单位可以再次进行招标或对投标单位逐个议标;第五,要先提供一个合同价5%-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才能签订合同,而且保函额度也会随着着中标价与标底差距的增大而变大。
表1为实行最低价中标几个典型项目的报价情况:
由表一得出,最低价中标工程的中标价比预算价(标底)平均降低15-20个百分比。而且由于采用的是实物工程量清单方式,使招投标工作大约减少了1/4个周期。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哪些施工中必须调整的工程量和不可抗力,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都符合之前的中标条件,建设单位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再如珠海市的一项外资工程投标,报价内容包括2 幢厂房的基础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总建筑面积40000m2,一层,高6m,工程量清单包括Φ400管桩、C30和C25 混凝土、砖砌体等。
直接成本的确定:可根据定额含量确定主材用量,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人工费及材料价格。如清单中C25混凝土柱项目,报价内容包括混凝土制作、模板制安、脚手架等全部费用,其中1.015m3/m3为柱混凝土定额含量,270元/m3为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混凝土泵送费为10元/m3,浇捣人工费为30元/m3。混凝土柱的模板用量为10m2/m3,其定额含量是:1#防水胶合板为0.0833m2/m2,市场价50元/m2;木仿为0.00934m2/m2,市场价1000元/m2。
可运用下面的公式计算每m3混凝土柱的直接成本:1*[1.015*(270+10)+30+(0.0833*50/4+0.00934*1000/4)*10+10*6]=407.96元/m3。
因为这次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减去单位成本中的模板及木仿材料费,利用库存闲置材料设备的方法来实现最低价中标。扣除后的直接成本计算为:l*[1.015*(270+10)+30+10*6]=374.20元/m3,比原直接成本407.96元/m3,降低了8.28%。确定其他直接成本的方法是在直接成本的基础上乘以经验系数3%。确定间接成本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经验系数4%。确定税金及利润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系数8%(税金为3.54%)。C25混凝土柱综合单价为:374.20*(l+15%)=430.33元/m3。
在计算清单上其他项目的综合投标单价时,运用的也是跟上述方法相似的方法。因为利用了某些闲置的材料设备,这样就使得直接成本基数变小了,而利润为8%-3.54%=4.46%,比8.28%低了3.82%,投标报价要比成本价低,开标后总报价比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低80多万元,并能顺利中标。[2] 3 最低价中标法面临的问题
3.1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没有相关完善的配套设施,这样就不能更好的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会造成某些导投标中投标企业报价的不真实现象。
3.2 国内目前还没有完备的工程担保措施,同时,没能加大力度确保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3.3 中标价低于成本。国家新制定的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是,实际上在先前定额法定性的影响下,使很多的企业没能够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不存在自己的估价信息,因此他们在报价方面仍然很茫然,这显然最低价报价并没有表现出投标企业真正的实力。
3.4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
3.4.1 招标文件的编写不细致。工程招标书的编写要做到精确细致,尤其是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情况下,对这点的要求更加严格,只有做到这点,才能更好地保证投标单位做出合理的报价,不会因为在最低价中标后又发生一些索赔使最终的工程总造价还是变多了,从而使最低价中标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3.4.2 资格审查工作不严格。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 我国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再加我国加入WTO,国内外的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客观上对我国的承包商在加强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的试点的应用,我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要不断的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应用。具体实行上要充分借鉴那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积极创建与制定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行业国情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具体政策和措施。[3]
4.1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目前,企业不具备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要不断的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
4.2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较单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出台的74号、75号、107号令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依法把造价管理做好做到位。[4]
4.3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人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4.4 鼓励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投标代理机构、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出现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全社会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5]
4.5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只有投标人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的投标人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参考文献:
[1]洪兆根.对“最低价中标”几种情形的探讨.工程经济,2000,(4):24-26页.
[2]林奕文.浅谈工程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利弊.广东土木与建筑,2002,2:16-18页.
[3]关志一.工程建设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浅议.工程经济,2002(4):18-21页.
[4]胡建文.中美建设施工招标方法比较研究.建筑经济,2001,(12):126-130页.
[5]吴福良.美国大型工程管理研究和经验借鉴.深圳,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 最低价中标 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1]
1 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
1.1 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
1.2 淡化标底的作用 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 “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1.3 有利于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在投标中难免会使企业间形成激烈的竞争,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能够遵循原国家定额标准,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若想提高中标率,就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工程的最优化,进而逐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入WTO之后,我国就要更多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要想在国际的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就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办事。
2 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2000年以前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 20 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在限制,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管理的不灵活,再加上市场竞争体制还处于成长状态,还比较幼稚。
2000年1月1日我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这项法规中首次提出允许招标人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在标底方面放松了要求,依据市场状况制定合理的工程造价,而不是以预算定额为依据了。在竞标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济类专家评审工程经济标,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后决定工程高于成本的最低报价。此方法在我国南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实施“最低价中标”,南京市招标办竭尽全力制定了相关的可行措施。第一,已建立经济类专家评委库,由造价咨询部门、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数十位高级经济师、审计师、注册造价师等专家作为评委;第二,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因为施工图纸过于肤浅、思路不清晰等情况的发生而造成报价的误算、漏项等情况,全部工程都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这样在一个统一的标准下,更方便专家进行评审;第三,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对于优惠让利或降低成本的原因和具体措施都要有明确的标注;第四,为了不让投标单位盲目的提高报价,更好的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最低中标价还是比标底要高,招标单位可以再次进行招标或对投标单位逐个议标;第五,要先提供一个合同价5%-10%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标单位在与建设单位才能签订合同,而且保函额度也会随着着中标价与标底差距的增大而变大。
表1为实行最低价中标几个典型项目的报价情况:
由表一得出,最低价中标工程的中标价比预算价(标底)平均降低15-20个百分比。而且由于采用的是实物工程量清单方式,使招投标工作大约减少了1/4个周期。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哪些施工中必须调整的工程量和不可抗力,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都符合之前的中标条件,建设单位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再如珠海市的一项外资工程投标,报价内容包括2 幢厂房的基础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总建筑面积40000m2,一层,高6m,工程量清单包括Φ400管桩、C30和C25 混凝土、砖砌体等。
直接成本的确定:可根据定额含量确定主材用量,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人工费及材料价格。如清单中C25混凝土柱项目,报价内容包括混凝土制作、模板制安、脚手架等全部费用,其中1.015m3/m3为柱混凝土定额含量,270元/m3为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混凝土泵送费为10元/m3,浇捣人工费为30元/m3。混凝土柱的模板用量为10m2/m3,其定额含量是:1#防水胶合板为0.0833m2/m2,市场价50元/m2;木仿为0.00934m2/m2,市场价1000元/m2。
可运用下面的公式计算每m3混凝土柱的直接成本:1*[1.015*(270+10)+30+(0.0833*50/4+0.00934*1000/4)*10+10*6]=407.96元/m3。
因为这次的评标方法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法,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减去单位成本中的模板及木仿材料费,利用库存闲置材料设备的方法来实现最低价中标。扣除后的直接成本计算为:l*[1.015*(270+10)+30+10*6]=374.20元/m3,比原直接成本407.96元/m3,降低了8.28%。确定其他直接成本的方法是在直接成本的基础上乘以经验系数3%。确定间接成本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经验系数4%。确定税金及利润的方法是用直接成本乘以系数8%(税金为3.54%)。C25混凝土柱综合单价为:374.20*(l+15%)=430.33元/m3。
在计算清单上其他项目的综合投标单价时,运用的也是跟上述方法相似的方法。因为利用了某些闲置的材料设备,这样就使得直接成本基数变小了,而利润为8%-3.54%=4.46%,比8.28%低了3.82%,投标报价要比成本价低,开标后总报价比次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低80多万元,并能顺利中标。[2] 3 最低价中标法面临的问题
3.1 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仍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没有相关完善的配套设施,这样就不能更好的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会造成某些导投标中投标企业报价的不真实现象。
3.2 国内目前还没有完备的工程担保措施,同时,没能加大力度确保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3.3 中标价低于成本。国家新制定的定额规定投标企业可以自主报价。但是,实际上在先前定额法定性的影响下,使很多的企业没能够建立自身的企业定额,不存在自己的估价信息,因此他们在报价方面仍然很茫然,这显然最低价报价并没有表现出投标企业真正的实力。
3.4 招投标中操作不规范
3.4.1 招标文件的编写不细致。工程招标书的编写要做到精确细致,尤其是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的情况下,对这点的要求更加严格,只有做到这点,才能更好地保证投标单位做出合理的报价,不会因为在最低价中标后又发生一些索赔使最终的工程总造价还是变多了,从而使最低价中标失去了最初的意义。
3.4.2 资格审查工作不严格。实行最低价中标关键还要把握好投标者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有些不具备完成重大或特殊工程的小型施工单位因为人员少或技术简单,成本低可以以最低价报价而中标,严格资格预审可以不给这些小型施工单位以可乘之机。但目前这项工作由于有些业主思想、道德水平不高,片面追求个人和小团体利益而不能很好的完成,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 我国推广最低价中标法的对策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再加我国加入WTO,国内外的建设工程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客观上对我国的承包商在加强企业管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最低价中标法在当前的试点的应用,我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因此要不断的推广最低价中标法在更广泛的范围应用。具体实行上要充分借鉴那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社会实践,积极创建与制定出符合我国工程建设行业国情的最低价中标法应用的具体政策和措施。[3]
4.1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目前,企业不具备自主权,大而全、小而全的大锅饭体制依然普遍存在,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就要不断的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市场体系,健全法制。
4.2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模式较单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严重阻碍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出台的74号、75号、107号令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广大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要依法把造价管理做好做到位。[4]
4.3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人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
4.4 鼓励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投标代理机构、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出现可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建立全社会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5]
4.5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只有投标人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的投标人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参考文献:
[1]洪兆根.对“最低价中标”几种情形的探讨.工程经济,2000,(4):24-26页.
[2]林奕文.浅谈工程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利弊.广东土木与建筑,2002,2:16-18页.
[3]关志一.工程建设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浅议.工程经济,2002(4):18-21页.
[4]胡建文.中美建设施工招标方法比较研究.建筑经济,2001,(12):126-130页.
[5]吴福良.美国大型工程管理研究和经验借鉴.深圳,深圳海天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