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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吸纳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国有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普遍存在“长不大、活不长”的问题,影响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因减少成本间接而增加收入,可以加大创新方面的投入,进而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助力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在新形势下,深入分析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构成、存在问题及其优化对策,不仅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也有助于推进国民经济体系的完善。
一、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构成
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缓解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其经营环境得到改善,我国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多条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一)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优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来计算它的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鼓励投资和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公司制創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在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同样也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结转抵扣。
(六)相关法律。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专门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此后,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国家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通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初,我国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目的是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场的公平,使中小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让中小企业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国家的努力,让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看得见。
二、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也很大程度的缓解了它在税负方面的压力。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成长比较缓慢,遇到的问题多且繁杂,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认真深入分析。
(一)中小企业界定不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且经常发生变动,稳定性不足。比如,在2003年产业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标准进行了划分。但在2011年。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不同的产业部门发布各自新的标准。一般来说,对事物概念的界定有定性、定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三种方式,但是对中小企业的界定通常只采取定量的方法。这种方法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就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缺点就是合理性不足,因为中小企业成长的每个阶段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不能用一个标准去界定它们。
(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混乱。现阶段,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纷繁复杂。在此之前,很多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的税务机关颁布的,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确实会满足中小企业因地制宜的发展需求,但是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多种优惠政策自相矛盾的局面屡见不鲜,这将会致使中小企业不知道哪项优惠政策适用于自己企业,税收的遵从度就会降低。除此之外,过于零散和精细化的优惠政策会大大加重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带来的就是征税过程中成本的增加。
(三)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覆盖面小。我国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主要是通过税收减免或者降低税率给出直接性的让步,属于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这种激励方式的好处是产生作用的时间快。我国间接的优惠方式涉及的比较少,比如亏损结转、递延纳税等。我国单一的优惠方式对企业资金的盘活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科技创新上面也难以产生突破,就算企业再进行投资,它在企业壮大发展的路上也难以前进,严重的会致使企业破产。由此可知,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的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而我国就是缺少其多样性。 我国现阶段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主体主要是已经处在发展道路上的中小企业,针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少,使中小企业在刚成立时就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我国一般采用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的手段去帮助中小企业,其他的扶持手段比较少,但是通过这种扶持的资金数量是有限的,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量是不断增长的,所以这就成了有些中小企业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阻碍,使国家扶持的覆盖面缩小了。
(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我国中小企业的寿命周期比较短,每年出现大量的中小企业倒闭和破产是常有的事。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100万家企业倒闭,是美国的10倍。对此,相关部门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颁布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有很多政策具有短暂性,并且在立法层面的保障不够,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间是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它的优惠政策就表现出临时性。每个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是不同的,有些中小企业因为处在研发阶段,无法打开市场,形成自己的品牌,他们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亏损结转。一旦处在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发生了亏损,他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根据我国的规定,它们只能和其他企业亏损一样在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中小企业享受这种优惠政策就间接的受到了限制。
(五)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不到位。近些年来,国家为中小企业的减税做了很多努力,出台了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中产生的效果与预想的效果还是有些差异,甚至还会出现税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的情形。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形出现主要是因为这些政策在征管过程中不够到位,税收服务程序也不够完善,这些问题都限制了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优化路径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落后于一些发达的国家,正因为起步较晚所以在很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经验相对缺乏,导致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中小企業的界定通常是以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颁布,其法律层级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将这个问题提高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层级上来,立法的特点就是公开和透明,这样有助于大众的积极参与,使大众不同的意见进行冲撞然后融合,这样大众对产生的结果接受度更高。此外,我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明确界定,而是使用了销售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这个标准是理想化的产物,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在我国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采用的定量划分,但很多国家是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结合的方法。比如美国,在159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法》中规定界定的标准之一就是独立经营。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法更加合理,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尽可能的满足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定性界定的依据是中小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它本身具有的独立性。
(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来规定有关中小企业的事项,这有助于加强税收优惠的系统性,立法的稳定性比较高,不会发生企业和税务部门对零散的规定无所适从的情况,在高效性方面得到了保证。此外,税收优惠重叠凌乱的现象并不鲜见,这就要求要对税务部门进行规定,以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基于我国国情,可以吸收国外成功的做法,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相对来说要高于我国,不仅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环节做出了规定,在其创办和转让环节也有规定可循。我国要健全中小企业的法律环境,要形成法律条文虽然众多但并不混乱的局面,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税种,对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罗列,不仅高效而且便捷,可以为企业检索查询的工作节省很多的时间。
(三)丰富多元化税收优惠方式。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使中小企业不能最大程度的享受这些优惠,在对待中小企业税收的问题上,美国和日本都是将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发挥效率的提高。在纳税的方式上,美国给与了中小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能够在税负上得到进一步缓解,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让中小企业自行选择纳税方式。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方面进行调整,扩大它的覆盖范围。很多优惠政策的门槛太高了,还有不少的政策仅仅只对小微企业开放,也许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是却不能同样享受这些政策。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可以采用税收地面的优惠方式,这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四)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通过梳理我国税收政策很容易看出来,面临“朝令夕改”的问题,就是政策频繁变动,适用的时间往往是短暂的,不够稳定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缺少合理的战略规划,如果税收政策经常产生变动,中小企业对政策的解读可能会不够准确,不利于通过现行的优惠政策来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而且在相同的时期,对于同一种纳税行为不同的税务部门给出的税收优惠可能是不同的。对于上述的问题,建议政府对税收优惠的时间加以延长,将有些政策尽可能的固定下来,使政策更新变动的几率降低,出台可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的稳定性,使税法的权威性得到保证。
(五)优化中小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针对税收管理问题,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效率。一是坚决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并资料流程,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节约办税成本。二是规范管。建立税收检查“总开关”统筹检查任务,推行分级分类基础上的风险管理来提高检查效率,用税收执法模板来规范检查流程,积极探索远程约谈、网上举证、案头检查等形式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从制度上杜绝随意执法、任性执法。三是优化服。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可以建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提升网上办税、移动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比例。对可以不用见面的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减税办税的成本和提升办税的服务度。此外,还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实体办税厅、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主体,新闻发布会、现场推介会、税企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管理学院)
一、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构成
根据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缓解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其经营环境得到改善,我国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多条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一)支持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优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来计算它的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五)鼓励投资和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公司制創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直接投资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根据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不足以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抵扣。采用股权投资方式的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在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进行抵扣,如果当期不足抵扣的,同样也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结转抵扣。
(六)相关法律。在2002年我国就已经专门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此后,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国家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意见、通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18年初,我国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目的是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市场的公平,使中小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让中小企业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国家的努力,让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看得见。
二、当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种多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也很大程度的缓解了它在税负方面的压力。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成长比较缓慢,遇到的问题多且繁杂,现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认真深入分析。
(一)中小企业界定不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且经常发生变动,稳定性不足。比如,在2003年产业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标准进行了划分。但在2011年。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不同的产业部门发布各自新的标准。一般来说,对事物概念的界定有定性、定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三种方式,但是对中小企业的界定通常只采取定量的方法。这种方法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优点就是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缺点就是合理性不足,因为中小企业成长的每个阶段的需求是不一样的,不能用一个标准去界定它们。
(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混乱。现阶段,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出台的税收优惠措施纷繁复杂。在此之前,很多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的税务机关颁布的,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确实会满足中小企业因地制宜的发展需求,但是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多种优惠政策自相矛盾的局面屡见不鲜,这将会致使中小企业不知道哪项优惠政策适用于自己企业,税收的遵从度就会降低。除此之外,过于零散和精细化的优惠政策会大大加重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带来的就是征税过程中成本的增加。
(三)税收优惠方式单一、覆盖面小。我国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主要是通过税收减免或者降低税率给出直接性的让步,属于直接税收优惠的方式,这种激励方式的好处是产生作用的时间快。我国间接的优惠方式涉及的比较少,比如亏损结转、递延纳税等。我国单一的优惠方式对企业资金的盘活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在科技创新上面也难以产生突破,就算企业再进行投资,它在企业壮大发展的路上也难以前进,严重的会致使企业破产。由此可知,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的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而我国就是缺少其多样性。 我国现阶段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主体主要是已经处在发展道路上的中小企业,针对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少,使中小企业在刚成立时就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我国一般采用财政资金和税收优惠的手段去帮助中小企业,其他的扶持手段比较少,但是通过这种扶持的资金数量是有限的,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量是不断增长的,所以这就成了有些中小企业享受这项税收优惠的阻碍,使国家扶持的覆盖面缩小了。
(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稳定性。我国中小企业的寿命周期比较短,每年出现大量的中小企业倒闭和破产是常有的事。根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100万家企业倒闭,是美国的10倍。对此,相关部门为了缓解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颁布了很多的优惠政策,但是有很多政策具有短暂性,并且在立法层面的保障不够,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期间是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它的优惠政策就表现出临时性。每个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是不同的,有些中小企业因为处在研发阶段,无法打开市场,形成自己的品牌,他们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亏损结转。一旦处在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发生了亏损,他们持续的时间比较长,但是根据我国的规定,它们只能和其他企业亏损一样在五年内进行结转弥补,中小企业享受这种优惠政策就间接的受到了限制。
(五)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不到位。近些年来,国家为中小企业的减税做了很多努力,出台了很多相关的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中产生的效果与预想的效果还是有些差异,甚至还会出现税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的情形。之所以会有这种情形出现主要是因为这些政策在征管过程中不够到位,税收服务程序也不够完善,这些问题都限制了中小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优化路径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落后于一些发达的国家,正因为起步较晚所以在很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经验相对缺乏,导致实施的效果不尽如人意。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小企业的界定
我国对中小企業的界定通常是以法规或者规章的方式颁布,其法律层级比较低。根据我国的国情,同时适当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将这个问题提高到全国人大的立法层级上来,立法的特点就是公开和透明,这样有助于大众的积极参与,使大众不同的意见进行冲撞然后融合,这样大众对产生的结果接受度更高。此外,我国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进行明确界定,而是使用了销售额、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这个标准是理想化的产物,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在我国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采用的定量划分,但很多国家是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结合的方法。比如美国,在159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法》中规定界定的标准之一就是独立经营。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法更加合理,也符合我国的实际,尽可能的满足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定性界定的依据是中小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和它本身具有的独立性。
(二)完善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来规定有关中小企业的事项,这有助于加强税收优惠的系统性,立法的稳定性比较高,不会发生企业和税务部门对零散的规定无所适从的情况,在高效性方面得到了保证。此外,税收优惠重叠凌乱的现象并不鲜见,这就要求要对税务部门进行规定,以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基于我国国情,可以吸收国外成功的做法,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相对来说要高于我国,不仅在中小企业的发展的环节做出了规定,在其创办和转让环节也有规定可循。我国要健全中小企业的法律环境,要形成法律条文虽然众多但并不混乱的局面,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税种,对中小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罗列,不仅高效而且便捷,可以为企业检索查询的工作节省很多的时间。
(三)丰富多元化税收优惠方式。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单一的直接优惠方式使中小企业不能最大程度的享受这些优惠,在对待中小企业税收的问题上,美国和日本都是将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发挥效率的提高。在纳税的方式上,美国给与了中小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能够在税负上得到进一步缓解,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让中小企业自行选择纳税方式。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方面进行调整,扩大它的覆盖范围。很多优惠政策的门槛太高了,还有不少的政策仅仅只对小微企业开放,也许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是却不能同样享受这些政策。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可以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可以采用税收地面的优惠方式,这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四)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通过梳理我国税收政策很容易看出来,面临“朝令夕改”的问题,就是政策频繁变动,适用的时间往往是短暂的,不够稳定的。国家对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缺少合理的战略规划,如果税收政策经常产生变动,中小企业对政策的解读可能会不够准确,不利于通过现行的优惠政策来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而且在相同的时期,对于同一种纳税行为不同的税务部门给出的税收优惠可能是不同的。对于上述的问题,建议政府对税收优惠的时间加以延长,将有些政策尽可能的固定下来,使政策更新变动的几率降低,出台可持续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政策的稳定性,使税法的权威性得到保证。
(五)优化中小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针对税收管理问题,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效率。一是坚决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并资料流程,既减轻企业负担,又节约办税成本。二是规范管。建立税收检查“总开关”统筹检查任务,推行分级分类基础上的风险管理来提高检查效率,用税收执法模板来规范检查流程,积极探索远程约谈、网上举证、案头检查等形式规范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从制度上杜绝随意执法、任性执法。三是优化服。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可以建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提升网上办税、移动办税等非接触式办税比例。对可以不用见面的办税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减税办税的成本和提升办税的服务度。此外,还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实体办税厅、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主体,新闻发布会、现场推介会、税企恳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