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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冲击,音乐产业随之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很多变化。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我们音乐著作权也要趋利避害,可以利用新形势完成转型的同时达成经济效益,众所周知,要想达成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需要提高收益,也和成本紧密相关,当然音乐作品要想兴旺不仅要体现作品本身的交易也需要满足用戶需求。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于保护音乐著作权,不可否认存在一些缺陷,这也导致我国音乐的商业方向难以做到迅速且健康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对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进行转型,以达到一个平衡的交易成本,才可进一步利用许可模式为音乐产业创造经济效益。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发展
第1章 音乐著作权的含义解析
早在我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中,我们就已开始有了“著作权”这个词语,此后我国著作权法律都以这样称呼。根据我国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可知,著作权是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不仅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各个国家都奉行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由此可见,音乐著作权要想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必须要具备的一个因素就是表现形式。究其性质,音乐作品必须是作者经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是作者自身独立思考的产物。在当代法律制度之下,“音乐作品”也不能简单揣测定义成我们平常所听“音乐”。而音乐作品其中各类的保护期是不一样的,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第2章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
2.1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规律
毕竟在现代社会,市场具有自身的调控机制,于是在此环境中孕育而生的音乐作品,不论是在开始的创作阶段还是在后来的传播复制过程,顺应市场潮流迎合大众审美是无疑的铁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收益。首先我们要明白许可模式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它对于著作权来说,从整个音乐产业要实现盈利目的的层面是一种很重要也很主要的制度工具,这是无可辩驳的。在追求收益的过程中,大家都会遵循经济学的规律,争取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达成。但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其价值和意义是不同的,比如针对于使用者来说可以以低成本就能获取作品,也可以更高效实现作品的再利用;针对权利人来说可以让作品在创造收益的传播过程中减少损失的可能性。综上而言,如果我们想要降低和控制音乐作品的交易成本,就要紧跟时代,随着市场的变化,商业模式会改变,那么我们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也要做出相应的变化。
在音乐产业当中,传播技术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大多情况下,传播技术的改变会影响商业模式,随之而来的便是需要转变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来适应。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在音乐产业的初期,它是从属于出版产业的,这是因为音乐产业和出版产业的早起商业模式相同,也正是受到了传播技术的限制。
2.2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差异化缘由
虽然音乐创作与传播方式会适应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改变,但是终其而言基本都是以达成利益为中心的。音乐数字平台等会适应自己的商业模式去获取音乐著作权许可的授权,但是普遍都是用来网络或移动客户端流媒体和数字下载,其中流媒体有“互动式”以及“非互动式”,数字下载也有其自身类型,有限制性、条件限制性、非限制性以及绑定式几种主要类型。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音乐传播方式越来越多,一方面为音乐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多平台,让音乐传播更加容易,但是在另一方面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备受挑战。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技术是把双刃剑,如果音乐著作权人合理合法利用,那么将会推动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使其从中受益,同时也能使音乐产业进入更加高速且良性的发展;否则就会使其利益受损的同时更加伤害了人民大众,无法满足大众需求。在这中间,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模式下音乐著作权与其商业模式之间矛盾重重,但也可以相互成就。
2.3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应有趋势
虽然在市场经济之下,趋利无可厚非,但是音乐作品作者、音乐录音制品版权人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矛盾深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过分注重于自身获取利益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做到成功实现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就需要将其成功站在统一战线,统一利益目标,统一产业目标。故笔者在阅读文献后赞同将据“著作权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用户”的差异性作为介质,即是把最初创作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效率放在第一位,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客户的传播效率放在第一位,以此来调和矛盾,使得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合理结合,实现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
在保证许可效率和转变许可模式的方面上看,不少国家有过尝试有过不同路径选择,比如美国有为数不少争议,有主张强制许可的,也有主张用集中许可而非采用强制许可。对于这两种措施,首先我国著作权人不赞同采用强制许可,再者它们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规律,不利于当时商业模式下的产业发展,事实上也证明了不仅对预想目标的实现无益,还于音乐作品用户需求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只能使前述三者的利益方向化,使其主要方向与利益一致,再以此为出发点,只是音乐产业更多是不可具体描述的,版税定价不好掌控尺度,不宜过高也不可过低,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受损,同时也会打击用户的积极性,更会激化他们之间的矛盾,因此准确而恰当的版税定价是一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一个不错的方向选择。
在提高传播效率和转变许可模式的方面上看,有不少学者建议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重视起来,笔者也认为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设法满足用户客户对于音乐作品的需求。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复制非常普遍,可以说对于大多数用户来说非法音乐下载可能更受欢迎,毕竟一样使用方便,体验感差距几乎没有,更贴切的说是因为不用付出什么费用。一般情况下用户都是在智能移动手机上下载和分享音乐作品,很明显音乐著作权人与其的利用范围可以说与用户是很少契合。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同样可以论证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要让其和商业模式利益一致化,利用商业模式让音乐产品更好更健康的得以传播发展。毕竟站在音乐著作权人的角度,传播效率确实是使其音乐作品得以更好利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传播利用的过程中,缺少了互联网的作用,他也不可能以一己之力轻松赢得并扩大音乐产品市场,所以这也需要在传播效率这一层面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盟友。总而言之,要想提高音乐作品的传播效率,不仅要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应的资质,也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放开许可,让其能够利用网络平台为著作权人获得更广阔市场,也为用户客户提供使他们满意的音乐作品。
第3章 结论
立足我国法律法规现状,其实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平心而论,法律条文枯涩难懂且具有模糊性,权利人无法有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网络虚拟市场形形色色且管理不规范,使得权利人和用户的利益容易遭受损害;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以及意识也不够,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缺乏自我约束能力;这些问题都导致了音乐版权保护无法完全落实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市场中涉及到的音乐著作权形形色色,我们加快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的转型也是为了适应音乐产业模式的改变。许可模式转型的应有趋势应该是为了满足产业链中的主要利益,争取使各个参与主体能够合作共赢。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并且广义上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也无法逃避受到其牵制与发展。我们所知在以前许可模式和商业模式相互矛盾,使音乐著作权保护也深受其害,于是要想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成功转型需要音乐产业内各个主体的共同协作。
作者简介:
郭铮(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发展
第1章 音乐著作权的含义解析
早在我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中,我们就已开始有了“著作权”这个词语,此后我国著作权法律都以这样称呼。根据我国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可知,著作权是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不仅包含人身权也包含财产权。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各个国家都奉行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由此可见,音乐著作权要想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必须要具备的一个因素就是表现形式。究其性质,音乐作品必须是作者经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是作者自身独立思考的产物。在当代法律制度之下,“音乐作品”也不能简单揣测定义成我们平常所听“音乐”。而音乐作品其中各类的保护期是不一样的,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第2章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
2.1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规律
毕竟在现代社会,市场具有自身的调控机制,于是在此环境中孕育而生的音乐作品,不论是在开始的创作阶段还是在后来的传播复制过程,顺应市场潮流迎合大众审美是无疑的铁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收益。首先我们要明白许可模式是一种怎样的存在,它对于著作权来说,从整个音乐产业要实现盈利目的的层面是一种很重要也很主要的制度工具,这是无可辩驳的。在追求收益的过程中,大家都会遵循经济学的规律,争取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达成。但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其价值和意义是不同的,比如针对于使用者来说可以以低成本就能获取作品,也可以更高效实现作品的再利用;针对权利人来说可以让作品在创造收益的传播过程中减少损失的可能性。综上而言,如果我们想要降低和控制音乐作品的交易成本,就要紧跟时代,随着市场的变化,商业模式会改变,那么我们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也要做出相应的变化。
在音乐产业当中,传播技术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大多情况下,传播技术的改变会影响商业模式,随之而来的便是需要转变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来适应。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在音乐产业的初期,它是从属于出版产业的,这是因为音乐产业和出版产业的早起商业模式相同,也正是受到了传播技术的限制。
2.2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路径差异化缘由
虽然音乐创作与传播方式会适应时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改变,但是终其而言基本都是以达成利益为中心的。音乐数字平台等会适应自己的商业模式去获取音乐著作权许可的授权,但是普遍都是用来网络或移动客户端流媒体和数字下载,其中流媒体有“互动式”以及“非互动式”,数字下载也有其自身类型,有限制性、条件限制性、非限制性以及绑定式几种主要类型。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音乐传播方式越来越多,一方面为音乐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多平台,让音乐传播更加容易,但是在另一方面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也备受挑战。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技术是把双刃剑,如果音乐著作权人合理合法利用,那么将会推动音乐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并使其从中受益,同时也能使音乐产业进入更加高速且良性的发展;否则就会使其利益受损的同时更加伤害了人民大众,无法满足大众需求。在这中间,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模式下音乐著作权与其商业模式之间矛盾重重,但也可以相互成就。
2.3 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应有趋势
虽然在市场经济之下,趋利无可厚非,但是音乐作品作者、音乐录音制品版权人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所以矛盾深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过分注重于自身获取利益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做到成功实现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就需要将其成功站在统一战线,统一利益目标,统一产业目标。故笔者在阅读文献后赞同将据“著作权人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用户”的差异性作为介质,即是把最初创作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效率放在第一位,把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客户的传播效率放在第一位,以此来调和矛盾,使得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合理结合,实现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
在保证许可效率和转变许可模式的方面上看,不少国家有过尝试有过不同路径选择,比如美国有为数不少争议,有主张强制许可的,也有主张用集中许可而非采用强制许可。对于这两种措施,首先我国著作权人不赞同采用强制许可,再者它们并不符合市场经济自我调节的规律,不利于当时商业模式下的产业发展,事实上也证明了不仅对预想目标的实现无益,还于音乐作品用户需求背道而驰。所以我们只能使前述三者的利益方向化,使其主要方向与利益一致,再以此为出发点,只是音乐产业更多是不可具体描述的,版税定价不好掌控尺度,不宜过高也不可过低,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受损,同时也会打击用户的积极性,更会激化他们之间的矛盾,因此准确而恰当的版税定价是一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的一个不错的方向选择。
在提高传播效率和转变许可模式的方面上看,有不少学者建议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关系重视起来,笔者也认为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设法满足用户客户对于音乐作品的需求。在当今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复制非常普遍,可以说对于大多数用户来说非法音乐下载可能更受欢迎,毕竟一样使用方便,体验感差距几乎没有,更贴切的说是因为不用付出什么费用。一般情况下用户都是在智能移动手机上下载和分享音乐作品,很明显音乐著作权人与其的利用范围可以说与用户是很少契合。因此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同样可以论证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的转型要让其和商业模式利益一致化,利用商业模式让音乐产品更好更健康的得以传播发展。毕竟站在音乐著作权人的角度,传播效率确实是使其音乐作品得以更好利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传播利用的过程中,缺少了互联网的作用,他也不可能以一己之力轻松赢得并扩大音乐产品市场,所以这也需要在传播效率这一层面上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为盟友。总而言之,要想提高音乐作品的传播效率,不仅要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相应的资质,也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放开许可,让其能够利用网络平台为著作权人获得更广阔市场,也为用户客户提供使他们满意的音乐作品。
第3章 结论
立足我国法律法规现状,其实对于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平心而论,法律条文枯涩难懂且具有模糊性,权利人无法有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网络虚拟市场形形色色且管理不规范,使得权利人和用户的利益容易遭受损害;网络用户的法律责任以及意识也不够,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缺乏自我约束能力;这些问题都导致了音乐版权保护无法完全落实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市场中涉及到的音乐著作权形形色色,我们加快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的转型也是为了适应音乐产业模式的改变。许可模式转型的应有趋势应该是为了满足产业链中的主要利益,争取使各个参与主体能够合作共赢。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是音乐产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并且广义上的著作权许可模式也无法逃避受到其牵制与发展。我们所知在以前许可模式和商业模式相互矛盾,使音乐著作权保护也深受其害,于是要想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成功转型需要音乐产业内各个主体的共同协作。
作者简介:
郭铮(1995—),女,汉族,四川成都,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