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与竞争中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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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签署之后,一个涵盖全球经济总量近四成的巨型区域贸易组织正在亚太地区逐步形成。TPP谈判协定的达成不仅会在短期内对世界经济贸易带来巨大影响,而且其构建的新一代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更将影响深远。TPP协定中提出的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思想来源于“竞争中立”规则。TPP投入运行后,必然会通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增加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也会由于贸易转移效应而对TPP非成员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TPP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对象对中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可能造成准入阶段的投资壁垒,以及对国有企业已有海外投资造成威胁。中国应该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认同竞争中立规则的大方向,加快国内改革步伐,与国际规则接轨。
  【关键词】TPP 竞争中立 国有企业改革 贸易 投资
  【中图分类号】D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5.23.005
  TPP国有企业条款与竞争中立规则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历时五年多,终于在2015年10月5日签署,其成员国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近40%,影响巨大,对世界贸易投资规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针对国有企业的条款备受关注。国有企业条款属于TPP的横向议题(Cross-Cutting Issues),①横向议题不同于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传统的有具体谈判边界的纵向议题,横向议题作为特殊谈判议题,将影响全部或部分纵向议题,其原则贯穿于自由贸易投资协定的各章节之中(沈铭辉,2015)。
  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官方版本TPP协议全文②来看,国有企业条款主要可以包括以下6点。
  适用范围:条款适用于主要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
  商业考虑原则:各方同意确保各自国有企业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做出交易决定,除非这么做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授权不符。
  非歧视原则:各方同意确保各自国有企业或指定垄断不歧视其他缔约方的企业、货物和服务。
  管辖权与管制公平:各方同意各自法院对外国国有企业在本国领土内实施商业活动享有管辖权,并确保行政部门以公正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
  非商业帮助不损害他国利益:各方同意,不通过对本国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帮助给别国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不通过向在别国领土内生产、销售产品的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帮助损害另一缔约方国内产业。
  透明度原则:各方同意与他国分享本国国有企业名单,并应要求提供关于国有企业中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内容,以及向国有企业提供的非商业协助方面的信息。
  可以看出,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思想来源于竞争中立规则。“竞争中立”概念源自澳大利亚,最初只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是指政府商业活动(主要表现形式是国有企业)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唐宜红、姚曦,2013)。竞争中立规则的初衷并非要取消一切国有企业,而是想通过保障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从而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确保商品和服务由最具效率的企业提供。澳大利亚也是最早践行竞争中立规则的国家,该规则作为澳大利亚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国家竞争政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澳大利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③
  2011年以来,美国政府高层在外交场合多次重提“竞争中立”概念。他们认为,金融危机以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进入了国际市场,由于其背后的政府支持,而不是自身的生产率和创新优势,这些企业逐渐在美国市场和第三国市场获得了竞争优势,使得没有政府支持的私有企业陷入了竞争劣势。为应对国有企业国际化带来的新型挑战,确保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竞争中立”是一个绝佳的政策工具。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等国际组织为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化推广做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正在谈判进程中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也都涉及到了关于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的议题。但在TPP国有企业条款之前,竞争中立规则并没有在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投资规则中全面践行的先例。
  多边贸易体系WTO规则是所有制中立的,其规则并不区分货物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是国有还是私营(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2015)。唯一与所有制相关的条款涉及国家贸易企业(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STEs),而该条款的目的实际在于规避这类国家授权的垄断贸易企业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载体,也并非针对国有企业。
  一些自由贸易协定在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中,国有企业有义务履行与政府一样的非歧视义务。④但在具体削弱国有企业享有的优惠待遇方面,NAFTA并无法解决竞争中立所针对的问题,缔约方得以对国内企业进行补贴,且该补贴不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这意味着允许缔约方歧视性地给本国国有企业提供补贴。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是TPP之前国有企业的限制标准较高的具有约束力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晋,2014)。除了对国有企业基本的非歧视义务、商业考虑规则等规定,协定更多地要求了新加坡承担规范本国国有企业的义务,这表现在增加了透明度条款,禁止政府影响国有企业、政企合谋以及其他反竞争行为,并且新加坡有义务逐步消减国有企业数量。不过该协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应如何削弱国有企业享受的补贴、低息贷款等优势。同时该协定的例外条款明确将新加坡政府全资控股的最大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控股公司排除在外。⑤并且,作为双边协定,美新自贸协定中关于国有企业条款的影响范围有限,更多是在示范作用上。
  TPP国有企业条款可以看作是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在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中较为全面的首次尝试,其规制标准要高于以往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国有企业条款。TPP国有企业条款秉承了竞争中立的经济学内涵,但作为追求国际市场而不仅仅是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新规则,该条款又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国际化拓展。对TPP国有企业条款与竞争中立规则(以OECD2012报告⑥版本为基准)和以往国有企业条款的实践进行比较,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规制对象上。TPP国有企业条款表明其适用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TPP协定第17章13条(5),除了管辖权与管制公平原则,其他条款(包括商业考虑原则、非歧视原则、非商业帮助不损害他国利益、透明度原则)并不适用于规模以下的国有企业,这里的“规模以下”是指过去连续三个财政年度中,存在任何一年该国有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年收入在2亿特别提款权(SDR)以下。在不同版本竞争中立定义的规制对象上,皆是从企业所有权或者与政府的紧密程度上进行定义,从未对国有企业规模有所限定,如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国家或者国有企业持有一家企业的股份超过20%,且为最大股东,则可以认为这家企业是国有企业。而TPP国有企业条款却另辟蹊径地限定了国有企业规模,该结果应该是谈判中各方博弈的结果。TPP谈判过程中释放的不多信息显示,谈判各方对国有企业条款的争议很大部分集中于该条款的规制对象上,美国曾提出国有企业条款约束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一级的国有企业,而不涉及地方国有企业,以最大化本国的利益,因为美国几乎没有中央一级的国有企业。相对而言,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国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央层面,因此该条款遭到这些国家的强烈反对。TPP国有企业条款从规模上而不是从隶属关系上限定国有企业,也使得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制对象更具针对性。大型的国有企业往往会因其雄厚的实力和政府的支持在国际贸易投资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导致竞争扭曲。
  第二,明确了各国以国内法管辖他国国有企业在本土的行为。该条款为竞争中立规则的国际化推广奠定了重要基础,使得各国可以通过补充、修订本国的竞争法,减少对国有企业的豁免条款,增加关于竞争中立的相关规定,而起到限制外国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目的。比如TPP成员国之一的澳大利亚,其竞争政策中具有完善的竞争中立机制,那么外国国有企业进入时,不仅会受到传统意义上竞争法的规制,还将在投资前期阶段受到准入前规制,如对国有企业提出的一系列改革和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满足后方可进入对方市场。
  第三,明确了国有企业国际经贸活动违反规则的判定。从竞争中立规则的角度看,如果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享有来自政府的诸如补贴、优惠贷款等私营企业无法获得的竞争优势,则视为对竞争中立状态的偏离。⑦但是这一条款在跨越国界的贸易投资协定中可操作性较差。在竞争中立规则的基础上,TPP国有企业条款加入了对于缔约国利益损害这一判定条件。加入这一判定条件,使得TPP国有企业条款可以比照WTO规则下对反倾销⑧和反补贴要件的判定,使得对于国有企业违反规则的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为TPP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打下基础。
  由于TPP成员国迥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TPP国有企业条款曾是历次谈判中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此次能够最终达成共识,包含了众多例外条款,以协调大量分歧。所以TPP国有企业条款到底具有怎样的效力还需拭目以待。但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成功签订,确实是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说明竞争中立规则是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新规则的大势所趋。
  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成员国之间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影响
  TPP国有企业条款作为竞争中立规则国际化过程中在区域贸易投资协定中较为全面的首次尝试,到底会对其成员国的国有企业贸易投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众所周知,区域贸易协定会通过贸易转移效应和贸易创造效应,增加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挤出非成员的贸易。占世界经济总量四成的TPP投入运行后,必然会通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增加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也会由于贸易转移效应而对TPP非成员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TPP国有企业条款与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便利化等内容不同,其对成员国的保护更类似于一种贸易救济,但又比传统的贸易救济措施更为微妙。
  第一,高标准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挤出外国投资。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12个TPP签约国在和其他非签约国竞争外国投资(尤其是来自国有企业的外国投资)方面存在竞争关系,高标准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会使得国有企业投资流向非TPP成员国。
  以澳大利亚为例,2009年3月16日澳大利亚外资审查委员会(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宣布延长对中铝注资力拓交易的审查时间(中铝的国有背景是其审查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在原来30天基础上,从宣布日算起再增加90天。之后不久随着市场复苏,并购时机转瞬即逝,中铝力拓的并购功亏一篑。有统计表明,在此并购失败之前,从2002年到2009年,中国共发生9起铁矿石海外投资,只有1起标的国不是澳大利亚;而在此并购失败之后,从2009年到2012年,中国发生的21起铁矿石投资,有10起标的国不是澳大利亚。虽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澳大利亚的专项审查显然增加了类似标的国,如加拿大、秘鲁、巴西、俄罗斯和几内亚等的吸引力。从这一事件来看,作为国有企业的中铝在并购中确实得到了来自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巨额银团贷款,表面上确实违反了竞争中立规则,但有两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个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是否会损害他国企业的投资机会。一方面,这种优惠的银团贷款,许多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都会使用,比如日本、韩国。另一方面,中国国有企业的铁矿石海外投资往往采取合资和少数股权并购的形式,此举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他国投资者的合作机会。另一个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并购是否会锁定这些战略性资源,控制供给,待价而沽,从而扰乱市场竞争。一个粗略的统计表明,中国的铁矿石投资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全球铁矿石竞争性供给,在中国投资的铁矿石项目中,中国所签订的长期铁矿石购买合同只占其全部铁矿石项目的63.8%,其余产量则增加了市场铁矿石的供给。⑨   第二,TPP国有企业条款对成员国的影响是非对称的。由于TPP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国有企业所占比重有所差异,TPP国有企业条款带给各国的制度成本也不尽相同。对于国有经济占比较低的国家,如美国、墨西哥、加拿大,这类国家支持在国际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条款,希望通过竞争中立条款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对于国有经济占比较高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等,则反对推行过于严格的国有企业竞争中立条款。马来西亚希望TPP中国有企业的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为在一些公共商品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他们仍需要国有企业的参与;另一方面,马来西亚认为,TPP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成为本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外部动力。新加坡认为过于严格的国有企业条款,可能会影响其经济发展,并且对透明度等方面存有异议。越南是TPP中最具特殊性的成员国,作为成员国中唯一的世界银行界定的“中低收入水平国家”,越南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与其他成员国存在较大差距。越南的国有企业比重较大,在其2013年修订的宪法中,明确越南经济是市场导向的,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存,国有企业处于主导地位(Nguyet, 2015)。为了达到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定,越南需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这无疑将增加越南国内的制度调整成本(毕晶,2014)。但从TPP谈判中泄露出的消息来看,越南很可能在国有企业条款上获得长达五年的过渡期。
  TPP国有企业条款对中国国有企业贸易投资的潜在影响
  虽然中国尚未加入TPP,但作为国有经济比例较高的出口大国和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大国,TPP国有企业条款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必然是中国的关切。要客观看待仍然处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国有企业国际贸易投资行为,也要客观评估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潜在影响。
  TPP国有企业条款的适用对象对中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从我国国有企业的贸易投资现状来看,TPP国有企业条款的规制对象“从事商业活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于我国是非常不利的。从国际贸易方面看,虽然中国国有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份额不断减小,尤其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后出现了加速下滑的趋势(见下图),2014年,国有企业出口仅占中国出口总额的10.9%,进口占当年进口总额的25.1%,但是大型国有企业仍然在垄断行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行业的对外贸易中占据优势地位,拥有较大影响力。在中国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的“2012年中国进出口额前500家企业排名”中,前20家中,就有7家中央国有企业,⑩这7家巨无霸企业分布在能源、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以及粮食等重点行业。从对外投资方面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虽然起步较晚,但连续12年实现增长,2002~201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7.5%。截至2013年底,在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5434亿美元存量中,国有企业占55.2%,?占据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半壁江山,而大型国企始终占中国对外投资企业排行前几位。
  由此看来,我国从事国际贸易和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往往体量巨大,担当各行业的龙头,恰恰是TPP国有企业条款的目标规制对象。并且在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不能获得行业一致的利润率,并且大规模享有融资优惠和国内垄断优势,往往达不到竞争中立规则的标准(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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