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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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它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邓小平法制思想则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体现在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邓小平著作和党的各种文献中,本文阐述了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对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邓小平;依法治腐
  
   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对建国以来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古今中外法制思想、特别是毛泽东法制思想的批判、继承和发展,它内容丰富,自成体系,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切实的指导意义。从整体上看,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具有鲜明的特色,其特色体现在产生过程、内容、目的、作用和理论品格等方面,时代特色、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特色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特色。正因为如此,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在理论发展和法制建设实践中显示了其应有的价值,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作为邓小平理论的创立者,他对中国必须建立、健全完备的法制问题,有着比其他人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体会。他在肯定毛泽东思想的同时,又摒弃了晚年毛泽东带有严重非法化倾向的法思想,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新的法思想。1978年12月3日,邓小平作了一个题为《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在这篇被称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讲话中,邓小平说:“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许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名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一个在民主与法制遭到彻底践踏的年代曾两度被打到的人的肺腑之言!这段话不仅是邓小平对建国30年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高度总结,而其是他领导党和人民告别过去的时代,走向民主与法制新时代的宣言书。这篇“宣言书”不仅典型地体现了邓小平为了结束旧时代,开启民主与法制新时代想实践上所作出的巨大努力,而且突出地体现了邓小平为了民主与法制建设领域解放思想,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在思想上、理论上所作出的伟大创新。
   在长期的反腐败实践中, 邓小平同志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依法反腐法制思想, 它对我们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歷史意义。
  一、法制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制度基础
   1980 年8 月, 邓小平在谈到如何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时强调: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搞特权, 特殊化, 经过批评教育而不改的, 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 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 要制定各种条例, 最重要的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这段话深刻指出, 产生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是政治和经济上存在着“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腐败现象能不能得到及时清除, 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邓小平之所以强调法制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 其依据就是: 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反腐败的措施和政策, 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法律, 就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凌驾其上。而法制最终落实还是要靠监督。因为对廉政建设、清除腐败来说, 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证, 领导是关键。因此, 要健全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只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那反腐败中的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反腐败斗争就能取得胜利。
  二、进行广泛的法制教育,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前提
   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是依法治腐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对法制教育十分重视, 早在1980 年就明确指出: 我们国家缺乏执法和守法的传统, 要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 必须开展法制教育。他说,法制教育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要把法制观念不断灌注到全体党员和干部群众的头脑中, 使人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什么是可以做的, 什么是不应该做的, 什么是必须提倡的, 什么是要坚决反对的, 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 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 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只有通过广泛的法制教育, 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才能使全体人民齐心协力, 共同关注并参与到依法治理腐败的行列中, 筑起一道预防与反对腐败的钢铁长城。
  三、健全法制, 完善廉政立法, 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重要条件
   邓小平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 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同时还指出法制要在执行中逐步完备起来 。并强调立法要快, 不要等。通过系统立法, 把公务人员廉洁自律的道德观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义务, 规范权力行为, 为有效遏制腐败起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的作用。
  四、严格执法, 树立法律的权威, 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保障
   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性的标志, 也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提出了的严格要求。邓小平认为, 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二是坚持依法从严从重的方针。邓小平指出:对一些情节特严重的犯罪分子, 必须给予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刹这股风, 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 对于有严重问题的党员, 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 该重判的重判, 该杀的要杀。三是加强司法机关的建设。反腐败要靠法治, 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检察机关作为后盾,必须有一支足够的、合格的司法干部队伍。要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建设, 提高这些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加大监督力度, 确保人民的监督权, 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关键
   怎样防止腐败, 惩治腐败乃至根除腐败呢? 关键在于确保人民的监督权。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只有建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才能有效地防止乃至根除腐败。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用民主监督来治理腐败的问题,强调要克服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 就要接受监督,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要有群众监督制度, 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 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 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 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 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的处分 , 他认为对共产党员来说, 监督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党的监督, 二是群众的监督, 三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他主张, 第一种监督要严格, 第二、三种监督要扩大。要使监督有成效, 必须依法进行, 并把健全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六、开展经常性的反腐败斗争,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检察机关依法治腐的重要环节
   腐败是长期存在的现象, 不能靠一时的突击性的政治运动来解决。邓小平指出: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我们说不搞运动, 但是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性的斗争。我看, 至少要伴随到实现四个现代化那一天 。只要四个现代化没有完成, 每走一步, 都必须伴随着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不能一次搞完, 要长期搞下去 。
   综上所述, 邓小平依法治腐法制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理论体系, 其中既有理论观点, 也有切实可行的操作规则, 它对我们今后的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具极强的现实指导作用和实践; 邓小平依法治腐法制思想既肯定和继承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所积累的宝贵经验, 同时也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更为广阔的视角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论断,它是我们党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内容; 邓小平依法治腐法制思想既坚持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 不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同时也具有极强的探索和创新精神。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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