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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市场上各式各样的“山寨”手机让人眼花缭乱,由于设计前卫,功能多样,价格低廉,因而受到一些人的青睐。但在“山寨”风光的背后,涉嫌仿冒、盗版、侵权,售后服务难以保证等问题,却让众多消费者头痛不已。某炮兵旅三连的刘连长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
“十一”长假,刘连长的女友小张千里迢迢来部队“考查工作”。俩人约定,只要“考查合格”,年后春节就举行婚礼。刘连长喜上眉梢的同时,考虑手机对“千里诉衷肠”实在是太重要了,就决定买部最新潮的手机送给女友。在一家名叫“巨皇”的手机商场,小张相中了一部标价3200元的新款“诺基亚”手机。当刘连长准备付款时,销售商告诉他,如不开发票,就能优惠200元,还指着贴在墙上的“一周包换、假一赔十”宣传广告,承诺“尽管放心”、“保证做到”。刘连长没多想,高高兴兴付了3000元购机款,但只拿到了收银员递来的一张印有“手机一部、3000元”的机打小票。
回部队后,小张拿着手机,却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大伙帮着仔细一看,发现所谓正品手机原来是部高仿的“山寨”手机,实际价格也就800元左右。刘连长大呼上当,马上打车回到手机商场,要求销售商退货,并赔付十倍购机款。但销售商却以购买“山寨”手机双方自愿,并以刘连长没有购机发票为由推三阻四,不予受理。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刘连长找到旅里的王律师和当地武装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的李律师,先后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手机销售商的欺诈行为。后经工商部门调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商原价退货,但对“假一倍十”要求,以刘连长不能出具正规发票为由不予受理,只同意以另行赠送1000元通话费的形式解决。最终,刘连长到“诺基亚”专卖店购买了正品手机送给女友,还特意把购机发票小心地存放到自己的书柜里。
案例点评:刘连长与“山寨手机”销售商的一番较量,以及“原价退货”、“赔十未果”的维权结局,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 遇有欺诈要勇于维权。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欺诈一般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以次充好,普通消费者仅凭肉眼难以辨别真伪;有的用华而不实的语言掩盖产品瑕疵,大搞“模糊战术”;有的则通过赠品、打折等方式转移消费者注意力。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时,常常已经时过境迁,增加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对此,有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也有的找商家“理论”,但三番五次下来,也都感到身心俱疲。刘连长之所以能够成功退货,原因之一,就是他既勇于维护合法权益,并且没有因为刚开始维权无果而气馁,而是进一步寻求律师和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当前,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经济类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被欺诈情况。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怕“多事”,也不要怕麻烦。另一方面,大家还要学会借助军地各类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机构、组织解决问题。对事关切身利益的纠纷,要积极寻求司法援助,必要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总之,不能轻言放弃,只要采取了维权的行动,就有圆满解决的希望和可能。
2 交易凭证要注重保全。证据是证明真实情况的客观载体,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在经济活动中,各类交易凭证记载了交易情况,约束着购销双方的行为,有的是确定争议物权属的“身份证”,有的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通行证”,有的是获得售后服务的“许可证”。近年来,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新兴的购物方法手段逐渐走进官兵的生活,大家在享受便捷高效购物的同时,也常常被网络或电话中无形的欺诈所蒙蔽。因此,收集、留存和保全交易凭证等证据尤为重要。一要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二要保存好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证书以及商家的宣传单、承诺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因此,一旦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的宣传,或自己的期许不相一致,可以在有效期间内退换货,或请求有关部门出面解决。三是对通过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的商品,除坚持索要书面凭证外,还应注意保存网上交易时的QQ聊天记录、对方网址、QQ号、汇款证明、协议文件,以及电话通话单、邮件签收单等。对电脑留存的贵重物品交易记录,不要随便删改。购买“山寨”手机的刘连长正是因为一时轻信销售商的承诺,没有开具正规发票,为事后维权增添了许多不应有的麻烦。
3 依法维权要敢于较真。刘连长虽然没能让销售商依照承诺支付十倍赔偿金。但他依法维权,敢于和商家较真的态度值得肯定。现在有的商家组织营销活动,或为表明产品质量过关,或为搞“噱头”挣取“眼球”,经常使用“绝对保真”、“假一赔十”之类的语言,出了问题却又百般推脱,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规定中明文禁止的。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一是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更不能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平时所说的“双倍赔偿”。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是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巨皇”手机商场里的手机销售商承诺其售出的手机“一周包换、假一赔十”,并以广告形式公之于众,这就与每名购机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销售合同。如果发现所购物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且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或出具相
荀律师: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士官,我女友的户口在城市,我想转业后落户到女友户口所在地。请问:我在哪里领结婚证就能实现这个愿望呢?
总后梦杰
梦杰:
士官作复员或转业安置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易地安置,这对于保障士官的退役生活和家庭幸福稳定应证明,完全可以要求经销商按其承诺赔付十倍的购机款。依法维权,敢于较真的行为不单维护我们的个人权益,也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每名消费者的利益。还需注意的是,《台同法》规定,对遇到字面意思理解上存在分歧的承诺时,应作出对作出承诺一方不利的解释。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般都理解为“假一赔十(倍)”,有的销售商在赔付时硬是解释为“假一赔十(元)”,对此,依法应按消费者的通常理解进行处理。
我能通过领结婚证落户到女友户口所在地吗?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易地安置。也就是说,你转业后是否能落户到你的女友户口所在地,与你和她在哪里领结婚证无关,而与你们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有关:一是你与配偶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已满2年;二是你的配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三是你的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这里的“生活基础”,一般是指配偶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和住房。
荀恒栋律师
他是怎样依法索赔违约金一万元的
张春华 杨有方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需资金流通,往往将业主的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以便获贷,这样的事情很多业主是见惯不怪。然而,武警重庆总队二支队四中队指导员孙世强却拿起法律武器,从开发商手里获赔了1万元的违约金。
2006年5月,孙世强在重庆一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约定房子在2007年1月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90日以内办理房产证。2006年年底,孙世强高高兴兴地如期接了房,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他及小区业主们非常担心。因为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把房产证交给业主们,孙世强与小区其他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则以“我们正在办理”为由推诿。直到2009年7月,孙世强及业主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房产证一直抵押在银行里。
孙世强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向总队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向他提供了业主的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依据,并告诉他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推迟两年交付房产证,将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随后,孙世强联合小区其他业主,找开发商讨说法。自知再也无法隐瞒事情真相的开发商多方筹借资金,将孙世强等人的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来后发放给他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将付给孙世强1.2万余元违约金。最后,孙世强同意接受调解,开发商给付了他1万元的违约金。
“十一”长假,刘连长的女友小张千里迢迢来部队“考查工作”。俩人约定,只要“考查合格”,年后春节就举行婚礼。刘连长喜上眉梢的同时,考虑手机对“千里诉衷肠”实在是太重要了,就决定买部最新潮的手机送给女友。在一家名叫“巨皇”的手机商场,小张相中了一部标价3200元的新款“诺基亚”手机。当刘连长准备付款时,销售商告诉他,如不开发票,就能优惠200元,还指着贴在墙上的“一周包换、假一赔十”宣传广告,承诺“尽管放心”、“保证做到”。刘连长没多想,高高兴兴付了3000元购机款,但只拿到了收银员递来的一张印有“手机一部、3000元”的机打小票。
回部队后,小张拿着手机,却越看越觉得不对劲。大伙帮着仔细一看,发现所谓正品手机原来是部高仿的“山寨”手机,实际价格也就800元左右。刘连长大呼上当,马上打车回到手机商场,要求销售商退货,并赔付十倍购机款。但销售商却以购买“山寨”手机双方自愿,并以刘连长没有购机发票为由推三阻四,不予受理。在多次交涉无果之后,刘连长找到旅里的王律师和当地武装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站”的李律师,先后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投诉手机销售商的欺诈行为。后经工商部门调处,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销售商原价退货,但对“假一倍十”要求,以刘连长不能出具正规发票为由不予受理,只同意以另行赠送1000元通话费的形式解决。最终,刘连长到“诺基亚”专卖店购买了正品手机送给女友,还特意把购机发票小心地存放到自己的书柜里。
案例点评:刘连长与“山寨手机”销售商的一番较量,以及“原价退货”、“赔十未果”的维权结局,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
1 遇有欺诈要勇于维权。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欺诈一般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以次充好,普通消费者仅凭肉眼难以辨别真伪;有的用华而不实的语言掩盖产品瑕疵,大搞“模糊战术”;有的则通过赠品、打折等方式转移消费者注意力。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时,常常已经时过境迁,增加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和难度。对此,有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也有的找商家“理论”,但三番五次下来,也都感到身心俱疲。刘连长之所以能够成功退货,原因之一,就是他既勇于维护合法权益,并且没有因为刚开始维权无果而气馁,而是进一步寻求律师和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当前,部队和军人军属遇到的经济类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被欺诈情况。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怕“多事”,也不要怕麻烦。另一方面,大家还要学会借助军地各类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机构、组织解决问题。对事关切身利益的纠纷,要积极寻求司法援助,必要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总之,不能轻言放弃,只要采取了维权的行动,就有圆满解决的希望和可能。
2 交易凭证要注重保全。证据是证明真实情况的客观载体,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依据。在经济活动中,各类交易凭证记载了交易情况,约束着购销双方的行为,有的是确定争议物权属的“身份证”,有的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通行证”,有的是获得售后服务的“许可证”。近年来,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等新兴的购物方法手段逐渐走进官兵的生活,大家在享受便捷高效购物的同时,也常常被网络或电话中无形的欺诈所蒙蔽。因此,收集、留存和保全交易凭证等证据尤为重要。一要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二要保存好产品使用说明书、维修保证书以及商家的宣传单、承诺书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因此,一旦发现所购商品与商家的宣传,或自己的期许不相一致,可以在有效期间内退换货,或请求有关部门出面解决。三是对通过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的商品,除坚持索要书面凭证外,还应注意保存网上交易时的QQ聊天记录、对方网址、QQ号、汇款证明、协议文件,以及电话通话单、邮件签收单等。对电脑留存的贵重物品交易记录,不要随便删改。购买“山寨”手机的刘连长正是因为一时轻信销售商的承诺,没有开具正规发票,为事后维权增添了许多不应有的麻烦。
3 依法维权要敢于较真。刘连长虽然没能让销售商依照承诺支付十倍赔偿金。但他依法维权,敢于和商家较真的态度值得肯定。现在有的商家组织营销活动,或为表明产品质量过关,或为搞“噱头”挣取“眼球”,经常使用“绝对保真”、“假一赔十”之类的语言,出了问题却又百般推脱,这些行为都是法律规定中明文禁止的。根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一是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词,更不能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二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平时所说的“双倍赔偿”。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是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巨皇”手机商场里的手机销售商承诺其售出的手机“一周包换、假一赔十”,并以广告形式公之于众,这就与每名购机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销售合同。如果发现所购物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且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或出具相
荀律师:
我是从农村入伍的士官,我女友的户口在城市,我想转业后落户到女友户口所在地。请问:我在哪里领结婚证就能实现这个愿望呢?
总后梦杰
梦杰:
士官作复员或转业安置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易地安置,这对于保障士官的退役生活和家庭幸福稳定应证明,完全可以要求经销商按其承诺赔付十倍的购机款。依法维权,敢于较真的行为不单维护我们的个人权益,也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每名消费者的利益。还需注意的是,《台同法》规定,对遇到字面意思理解上存在分歧的承诺时,应作出对作出承诺一方不利的解释。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一般都理解为“假一赔十(倍)”,有的销售商在赔付时硬是解释为“假一赔十(元)”,对此,依法应按消费者的通常理解进行处理。
我能通过领结婚证落户到女友户口所在地吗?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易地安置。也就是说,你转业后是否能落户到你的女友户口所在地,与你和她在哪里领结婚证无关,而与你们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有关:一是你与配偶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已满2年;二是你的配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三是你的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这里的“生活基础”,一般是指配偶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和住房。
荀恒栋律师
他是怎样依法索赔违约金一万元的
张春华 杨有方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需资金流通,往往将业主的房产证抵押给银行以便获贷,这样的事情很多业主是见惯不怪。然而,武警重庆总队二支队四中队指导员孙世强却拿起法律武器,从开发商手里获赔了1万元的违约金。
2006年5月,孙世强在重庆一房地产公司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约定房子在2007年1月1日前交房,并在交房后90日以内办理房产证。2006年年底,孙世强高高兴兴地如期接了房,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他及小区业主们非常担心。因为房地产公司迟迟不把房产证交给业主们,孙世强与小区其他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则以“我们正在办理”为由推诿。直到2009年7月,孙世强及业主们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房产证一直抵押在银行里。
孙世强了解事情的真相后,向总队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向他提供了业主的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依据,并告诉他按照国家规定,开发商推迟两年交付房产证,将承担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随后,孙世强联合小区其他业主,找开发商讨说法。自知再也无法隐瞒事情真相的开发商多方筹借资金,将孙世强等人的房产证从银行取出来后发放给他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商将付给孙世强1.2万余元违约金。最后,孙世强同意接受调解,开发商给付了他1万元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