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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信息化、互联网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与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制度+技术”的治理模式。
信息化能够在依法治国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化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可以让立法更科学
立法质量不高,是制约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立法质量之所以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关起门来立法”,没有充分征求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13年闯黄灯处罚新规反映了互联网在推动科学立法方面的巨大力量。2013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新规,闯黄灯要被扣六分。新规实施的早高峰刚过,网上就开始大量涌现关于黄灯的评论,新浪微博在一天内有关黄灯的微博多达近十万条,网友在微博上传的因黄灯急停发生追尾事故有100多起。网民的意见迅速汇聚到国家决策层。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发新通知,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征求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聪明才智,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制度+技术可以让执法更严格
要做到严格执法,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对执法活动监督不足、问责不够,是造成一些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前,许多地方政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没有记录,缺乏监督。许多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是个别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引起的,结果却导致县长、市长等行政首长被撤职或处分。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用“制度+技术”使权力运行处处“留痕”,铲除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建立执法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执法,可以完整记录每一次具体的执法活动,包括执法时间、执法地点、参与的执法人员姓名、行政处罚原由、行政处罚结果等,便于监督执法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是促进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如果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也就无从进行监督。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执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可以让司法更公正
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和我党形象。
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胆大妄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社会公众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司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公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各级司法部门的狱务信息,让社会公众参与对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是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例如,建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政府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司法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任用、升迁等方面把司法人员诚信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可以对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信息化可以让守法更普及
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全民懂法。要使全民懂法,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全民普法。传统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是制作法律法规宣传栏、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由于普法时间有限、地点有限、社会公众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传统普法工作成本很高,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许多法律法规字数很多,社会公众不可能全部背诵下来。社会公众真正需要的是,一旦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快速地查阅相关条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建立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组织开发相应的App,可以让人们在手机上快速查询、检索法律法规条文,随时了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随时拿起法律武器。
许多社会公众知道法律法规条文后,由于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训练,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通过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纠纷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此外,在依法治国的其他方面,信息化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开展网上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网络反腐,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加强信息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信息化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发展本身也需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此,要加强信息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
2004年以来,北京、河北、江苏、广东、海南、贵州、湖南、河南、山西、新疆等省市相继制定了《信息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条例,缺乏上位法,使地方信息化工作即使人大立法也难以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化如此重要,在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定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跨部门、跨地区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亟待建立政府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要建立横向和纵向的政府信息共享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府信息共享,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才能破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哪些信息由哪些部门进行共享、以什么方式进行共享、共享需要哪些程序等。目前,许多省市已经进入信息资源整合阶段,对信息共享需求非常迫切。有了国家层面的“规矩”,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就有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改变以前靠省市领导出面协调的局面。
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发展信息服务业的重要举措。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科学界定什么是公共数据资源,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哪些部门的哪些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外开放,是全部开放还是部分开放?是面向所有人开放还是面向特定人群?是免费开放还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直接开放还是依申请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各级政府建设政府数据网站的重要依据。
此外,信息化、互联网时代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事物,需要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有关法律法规顺应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加强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大数据被滥用。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信息化能够在依法治国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信息化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可以让立法更科学
立法质量不高,是制约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立法质量之所以不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关起门来立法”,没有充分征求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013年闯黄灯处罚新规反映了互联网在推动科学立法方面的巨大力量。2013年1月1日,公安部颁布新规,闯黄灯要被扣六分。新规实施的早高峰刚过,网上就开始大量涌现关于黄灯的评论,新浪微博在一天内有关黄灯的微博多达近十万条,网友在微博上传的因黄灯急停发生追尾事故有100多起。网民的意见迅速汇聚到国家决策层。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下发新通知,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在立法过程中,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征求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聪明才智,促进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
制度+技术可以让执法更严格
要做到严格执法,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他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活动。对执法活动监督不足、问责不够,是造成一些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徇私枉法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前,许多地方政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没有记录,缺乏监督。许多由于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是个别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引起的,结果却导致县长、市长等行政首长被撤职或处分。
2014年11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用“制度+技术”使权力运行处处“留痕”,铲除滋生权力腐败的土壤。建立执法信息系统,开展电子执法,可以完整记录每一次具体的执法活动,包括执法时间、执法地点、参与的执法人员姓名、行政处罚原由、行政处罚结果等,便于监督执法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的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是促进严格执法的重要举措。而如果信息不公开,社会公众无法获得相关信息,也就无从进行监督。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执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可以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便于社会公众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
信息公开可以让司法更公正
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越权管辖、插手经济纠纷,有的刑讯逼供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公信力和我党形象。
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胆大妄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活动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社会公众无法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把司法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互联网渠道公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信息和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信息、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信息、各级司法部门的狱务信息,让社会公众参与对各级、各类司法机关的社会监督,有利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化是推进“政务诚信”、“司法公信”的重要手段。例如,建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用档案,并纳入政府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司法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任用、升迁等方面把司法人员诚信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可以对司法人员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信息化可以让守法更普及
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全民懂法。要使全民懂法,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全民普法。传统普法工作的主要做法是制作法律法规宣传栏、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由于普法时间有限、地点有限、社会公众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传统普法工作成本很高,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许多法律法规字数很多,社会公众不可能全部背诵下来。社会公众真正需要的是,一旦用到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快速地查阅相关条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5年6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由2014年12月的85.8%提升至88.9%。建立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组织开发相应的App,可以让人们在手机上快速查询、检索法律法规条文,随时了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随时拿起法律武器。
许多社会公众知道法律法规条文后,由于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训练,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许多困难,需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通过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社会公众可以随时咨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纠纷办、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即时通信工具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此外,在依法治国的其他方面,信息化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开展网上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网络反腐,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 加强信息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信息化不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管理问题。信息化建设、互联网发展本身也需要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此,要加强信息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
2004年以来,北京、河北、江苏、广东、海南、贵州、湖南、河南、山西、新疆等省市相继制定了《信息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条例,缺乏上位法,使地方信息化工作即使人大立法也难以改变“九龙治水”的局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化如此重要,在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下,要尽快制定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制定国家层面的《政府信息共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跨部门、跨地区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多,亟待建立政府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要建立横向和纵向的政府信息共享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政府信息共享,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才能破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哪些信息由哪些部门进行共享、以什么方式进行共享、共享需要哪些程序等。目前,许多省市已经进入信息资源整合阶段,对信息共享需求非常迫切。有了国家层面的“规矩”,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工作就有了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改变以前靠省市领导出面协调的局面。
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开放公共数据资源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发展信息服务业的重要举措。要制定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科学界定什么是公共数据资源,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在实施细则中,要明确哪些部门的哪些公共数据资源要对外开放,是全部开放还是部分开放?是面向所有人开放还是面向特定人群?是免费开放还是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直接开放还是依申请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各级政府建设政府数据网站的重要依据。
此外,信息化、互联网时代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事物,需要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有关法律法规顺应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加强公民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避免大数据被滥用。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