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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成为地方政府促进教育均衡,快速提高地区整体教育质量的普遍政策选择,师范高校作为优质资源拥有者成为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参与者。风险把控作为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的核心任务,需要从规范合作项目的遴选流程、创新合作办学模式、谨慎选择合作办学伙伴、不断优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面共同努力,并在合作办学整体规划布局,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市场研判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 师范高校; 前期筹建工作; 风险把控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95(2018)11-0048-04
目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成为很多地方政府促进教育均衡,快速提高区域整体教育质量的普遍政策选择。[1]师范高校作为优质资源拥有者成为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参与者。截至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办学数量69所、山东师范大学33所、云南师范大学27所、湖南师范大学20所、陕西师范大学15所、四川师范大学15所等。区别于围绕地方中小学名校集团化办学,师范高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同,比如合作模式及管理机制等。[2]当前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小学名校集团化办学,对师范高校参与的合作办学经验分析与理论探究较少。由于社会资本的普遍参与等原因,师范高校合作办学风险提高,风险把控则成为合作办学的重点关切。本文将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立足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风险把控作一些经验总结与思考,为进一步促进高校合作办学发展提供一点参考。
一、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工作的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是华中师范大学负责基础教育(小学、初中和高中)合作办学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其共有“项目筹建中心”、“教学指导中心”、“教育研究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国内合作中心”五个部门组成。其中,项目筹建中心主要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前期洽谈及筹建工作。简言之,从一个合作办学项目开始洽谈到学校正式开学之前所有相关准备工作基本都属于前期筹建工作范围。
第一,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排头兵。就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岗位分工而言,前期筹建工作是其他岗位部门工作的先行工作,教学指导、教师发展、教育研究等工作基本都需要在前期筹建工作完成之后即合办学校正式开学之后开展。除了工作安排先行外,前期筹建工作内容也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比如,合作项目区位的选择,合作办学模式的选择,合作方提供的合作办学资源是否充足等都与合作办学后续工作的运行密切相关。
第二,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压舱石。“资源共享,深化改革,服务社会,合作共赢”是华中师范大学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基本理念。作为同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合作办学,合作办学的风险把控尤为重要,比如办学成效不好而导致的华中师范大学声誉风险,合作方违约而导致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这都是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前期筹建工作在合作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综合论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磋商过程中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为学校发展争取最大化的资源支持,最大限度降低合作办学风险。
第三,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探测针。作为合作办学的先行兵,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事业同合作办学市场连接的窗口,当因为政策变动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而引起合作办学市场发生变动时,前期筹建岗位是首先感知者与面对者。高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是在社会对优质教育庞大需求市场的推动下而产生,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把握合作办学市场的整体现状及发展趋势,在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灵活应对。
二、前期筹建工作风险把控路径分析
把控合作办学风险是前期籌建工作的核心,合作办学风险包括品牌声誉风险、经济收益风险、合作方诚信风险等。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主要从规范合作项目的遴选流程、创新合作办学模式、谨慎选择合作办学伙伴、不断优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面把控合作办学风险。
(一)公开透明-规范合作项目的遴选流程
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起始阶段合作项目的遴选至关重要。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华中师范大学将合作办学整个项目遴选过程规范为确定合作意向、实地调研、撰写合作办学可行性报告、拟定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设置委员会讨论、完善合作办学协议、征求法律意见,向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等环节,整个过程坚持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比如,“确定合作意向”环节需要经过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前期筹建中心集体讨论决定;合作项目洽谈必须有至少两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工作人员参加。“实地调研”环节分为两步,先由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进行第一轮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再带领教育教学专家进入第二轮实地考察。第一轮实地考察需由合作办学部至少两位工作人员参加,并将考察结果在单位主任办公会汇报,进一步确定合作意向。主任办公会通过后,进入第二轮专家实地考察阶段,此轮考察由六人及以上的教育教学专家团队赴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地实地调研评估。每一轮考察必须有相关文字图片记录,并建立资料档案。在“合作办学设置委员会讨论”环节,在前期考察基础上形成的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拟合作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将提交设置委员会讨论,由设置委员会成员举手表决是否通过。一个项目通过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赞成的要求。
(二)合作共赢-创新合作办学模式
共赢是合作办学稳定可持续的有力保障,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积极进行了创新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考虑到基础教育的准公共性,也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华中师范大学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过程中要求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参与,从而形成了纯公办、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三种合作办学模式。纯公办与公办民助两种模式都属于公办性质学校,民办公助模式属于民办性质学校。纯公办模式指高校-政府之间的双方合作,合作办学风险小,但难以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民办公助模式与公办民助模式都是高校-政府-企业之间的三方合作,民办公助模式增强了办学的灵活性但合作办学风险较大;公办民助模式较好地兼顾了办学的稳定性与体制机制创新两个方面。目前在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中,公办民助模式类型在三种模式占比最大。 (三)综合论证-谨慎选择合作办学伙伴
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对政府和企业合作方进行了综合考察论证。在以高校为中心的合作办学中,高校作为优质资源拥有者,与基层地方政府之间基本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其相较于中小学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从而可以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中具有更多话语权,具备选择地方政府合作方的主动权。地方政府合作方的选择是在综合考虑拟合办学校周边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一,在政府合作层级上,根据政府关于教育管理的权限设定,办学层级为小学及初中的项目,政府合作方原则上必须是区县级及以上层级的政府;办学层级包含高中的项目,政府合作方原则上为地市级及以上层级的政府。第二,区位是合作项目选择的重要参考标准。良好的区位往往意味着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开放、现代的观念,更强的教育创新发展动力与需求,以及对人才更强的吸引力。第三,在合作项目地方教育生态考察上,主要考察合办学校是否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教育资源可匹配性、教育观念与需求、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与政策支持、当地教师薪资水平等。第四,在合办学校的生源保障水平考察上,主要考虑学校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与规划、周边人口结构与规模,周边同类学校发展现状以及学校生源范围等。
在企业合作方的选择上,企业须经由华中师范大学认可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达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风险点整改的要求。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对企业的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营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对外投资、债权债务、重大合同、拟合作办学项目推进情况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指出拟合作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处理建议,避免合作办学期间发生重大法律风险。
(四)明确权责-优化合作办学协议
协议书作为合作各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文件,是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普遍有效方式。降低合作办学风险是合作协议拟定工作的中心,为此需要对合作各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华中师范大学在合作办学前期协议拟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如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合规。符合当前现行各级教育法规、规章的约定,做到依法依规办学是协议拟定的首要条件,尤其在当前依法治教的国家发展战略大背景下。第二,平等交流,互利共赢。协议内容拟定过程是合作各方从各自利益点出发,彼此不断交流协商的过程,只有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给与各合作方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才能尽量保证各合作方的利益,实现合作的持久稳定。第三,争取最大化办学资源。办学质量是各方友好合作的基点,良好的办学资源比如优秀的师资队伍、充足的资金投入、灵活的办学体制及运行机制等是创办一所示范性、引领性学校的必要保障。所以,为合办学校争取最大化的办学资源成为协议拟定中的重点。
三、进一步健全风险把控长效机制的思考
从长远而言,合作办学风险把控需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就是需要从合作办学工作整体性、全局性出发,优化合作办学规划布局;从自身业务素质出发,加强前期筹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从合作办学面临的市场环境出发,加大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市场的研判。
(一)进一步优化合作办学规划布局
师范高校合作办学的优质资源服务能力毕竟有一定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将直接影响合作办学成效与质量。为此,高校需要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合理规划布局,以保障包括前期筹建工作在内的合作办学工作优质高效开展。自2012年正式起步以来,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事业发展迅速,但因为体制机制不顺等原因,合作办学工作面临一系列困难,亟需优化合作办学整体规划布局。首先,进一步理顺合作办学体制机制。鉴于目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能力不足及内外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不顺的弊端,比如“管办一体”“合作办学用人机制不灵活”等问题,规划布局需要优化合作办学事务的管理、运行机构设置与权限分配。其次,合理把握合办学校发展规模与速度。这需要在兼顾市场需求情况下,对华中师范大学在现行的合作模式与运行机制下优质资源承载能力作一个合理评估。再次,加大信息技术在合作办学中的深度应用。无论是合作办学运行管理、教育教学资源服务与共享等都可以进一步深度挖掘同信息技术的融合点,创新合作办学的运行、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与承载力,提高办学成效。
(二)加强前期筹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随着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合作办学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将越来越高。就前期筹建岗位而言,这既是降低合作办学风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办学成效,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保证合作办学事业持久稳定发展的要求。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前期筹建工作的公开透明,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比如合作办学费用标准由何而来;合作办学合作方的选择依何标准,如何确定;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的相关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相关资料是否有档案记录等。专业化主要要求不断加强前期筹建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支撑,提高在实际情境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前期合作办学项目洽谈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地方政府相关教育政策,结合当地教育生態进行综合评估。在合办学校规划设计中,需要加强建筑规划、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指导。在合作办学协议磋商过程中需要加深对学校管理及运行过程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情况下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需要明白办好一所学校所需要关键条件,在协议中尽量降低合作办学风险等。
(三)加大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市场的研判
市场力量已经成为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中无法回避的影响者。
[3]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虽然定位于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但作为一种面向社会需求,引入市场资本参与的多方合作,仍有必要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研判。这种研判一方面包括当前教育政策法规对合作办学的政策表述及导致的市场预期,避免政策风险;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当前市场中合作办学的主要模式和运行机制,取长补短,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另外,不同区域之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教育观念的差异,从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教育投入到地方教育市场都存在一定差异,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做到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张建,程凤春.名校集团化办学中的校际合作困境:内在机理与消解路径——基于组织边界视角的考量[J].教育研究,2018(6):87-97.
[2]肖志刚.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机制探索—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J].教师教育论坛,2017(11):55-58.
[3]何颖.我国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参与—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范式的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29-136.
关键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 师范高校; 前期筹建工作; 风险把控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95(2018)11-0048-04
目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成为很多地方政府促进教育均衡,快速提高区域整体教育质量的普遍政策选择。[1]师范高校作为优质资源拥有者成为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参与者。截至2017年,北京师范大学合作办学数量69所、山东师范大学33所、云南师范大学27所、湖南师范大学20所、陕西师范大学15所、四川师范大学15所等。区别于围绕地方中小学名校集团化办学,师范高校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同,比如合作模式及管理机制等。[2]当前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中小学名校集团化办学,对师范高校参与的合作办学经验分析与理论探究较少。由于社会资本的普遍参与等原因,师范高校合作办学风险提高,风险把控则成为合作办学的重点关切。本文将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立足于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风险把控作一些经验总结与思考,为进一步促进高校合作办学发展提供一点参考。
一、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工作的基础
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是华中师范大学负责基础教育(小学、初中和高中)合作办学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其共有“项目筹建中心”、“教学指导中心”、“教育研究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国内合作中心”五个部门组成。其中,项目筹建中心主要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前期洽谈及筹建工作。简言之,从一个合作办学项目开始洽谈到学校正式开学之前所有相关准备工作基本都属于前期筹建工作范围。
第一,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排头兵。就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岗位分工而言,前期筹建工作是其他岗位部门工作的先行工作,教学指导、教师发展、教育研究等工作基本都需要在前期筹建工作完成之后即合办学校正式开学之后开展。除了工作安排先行外,前期筹建工作内容也直接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比如,合作项目区位的选择,合作办学模式的选择,合作方提供的合作办学资源是否充足等都与合作办学后续工作的运行密切相关。
第二,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压舱石。“资源共享,深化改革,服务社会,合作共赢”是华中师范大学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基本理念。作为同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合作办学,合作办学的风险把控尤为重要,比如办学成效不好而导致的华中师范大学声誉风险,合作方违约而导致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这都是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关注的焦点问题。前期筹建工作在合作方的选择过程中需要综合论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磋商过程中在依法依规前提下为学校发展争取最大化的资源支持,最大限度降低合作办学风险。
第三,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的探测针。作为合作办学的先行兵,前期筹建工作是合作办学事业同合作办学市场连接的窗口,当因为政策变动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而引起合作办学市场发生变动时,前期筹建岗位是首先感知者与面对者。高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是在社会对优质教育庞大需求市场的推动下而产生,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把握合作办学市场的整体现状及发展趋势,在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灵活应对。
二、前期筹建工作风险把控路径分析
把控合作办学风险是前期籌建工作的核心,合作办学风险包括品牌声誉风险、经济收益风险、合作方诚信风险等。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主要从规范合作项目的遴选流程、创新合作办学模式、谨慎选择合作办学伙伴、不断优化合作办学协议等方面把控合作办学风险。
(一)公开透明-规范合作项目的遴选流程
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起始阶段合作项目的遴选至关重要。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华中师范大学将合作办学整个项目遴选过程规范为确定合作意向、实地调研、撰写合作办学可行性报告、拟定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设置委员会讨论、完善合作办学协议、征求法律意见,向学校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签署合作办学协议等环节,整个过程坚持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比如,“确定合作意向”环节需要经过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前期筹建中心集体讨论决定;合作项目洽谈必须有至少两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工作人员参加。“实地调研”环节分为两步,先由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进行第一轮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再带领教育教学专家进入第二轮实地考察。第一轮实地考察需由合作办学部至少两位工作人员参加,并将考察结果在单位主任办公会汇报,进一步确定合作意向。主任办公会通过后,进入第二轮专家实地考察阶段,此轮考察由六人及以上的教育教学专家团队赴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地实地调研评估。每一轮考察必须有相关文字图片记录,并建立资料档案。在“合作办学设置委员会讨论”环节,在前期考察基础上形成的合作办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由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拟合作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将提交设置委员会讨论,由设置委员会成员举手表决是否通过。一个项目通过必须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赞成的要求。
(二)合作共赢-创新合作办学模式
共赢是合作办学稳定可持续的有力保障,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积极进行了创新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并取得明显成效。考虑到基础教育的准公共性,也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华中师范大学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过程中要求必须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参与,从而形成了纯公办、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三种合作办学模式。纯公办与公办民助两种模式都属于公办性质学校,民办公助模式属于民办性质学校。纯公办模式指高校-政府之间的双方合作,合作办学风险小,但难以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民办公助模式与公办民助模式都是高校-政府-企业之间的三方合作,民办公助模式增强了办学的灵活性但合作办学风险较大;公办民助模式较好地兼顾了办学的稳定性与体制机制创新两个方面。目前在华中师范大学合作办学项目中,公办民助模式类型在三种模式占比最大。 (三)综合论证-谨慎选择合作办学伙伴
为了降低合作办学风险,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对政府和企业合作方进行了综合考察论证。在以高校为中心的合作办学中,高校作为优质资源拥有者,与基层地方政府之间基本不存在直接的隶属关系,其相较于中小学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自主权,从而可以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中具有更多话语权,具备选择地方政府合作方的主动权。地方政府合作方的选择是在综合考虑拟合办学校周边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一,在政府合作层级上,根据政府关于教育管理的权限设定,办学层级为小学及初中的项目,政府合作方原则上必须是区县级及以上层级的政府;办学层级包含高中的项目,政府合作方原则上为地市级及以上层级的政府。第二,区位是合作项目选择的重要参考标准。良好的区位往往意味着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加开放、现代的观念,更强的教育创新发展动力与需求,以及对人才更强的吸引力。第三,在合作项目地方教育生态考察上,主要考察合办学校是否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当地教育资源可匹配性、教育观念与需求、地方政府的教育投入与政策支持、当地教师薪资水平等。第四,在合办学校的生源保障水平考察上,主要考虑学校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未来发展与规划、周边人口结构与规模,周边同类学校发展现状以及学校生源范围等。
在企业合作方的选择上,企业须经由华中师范大学认可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达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中风险点整改的要求。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对企业的历史沿革、治理结构、主营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对外投资、债权债务、重大合同、拟合作办学项目推进情况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调查,指出拟合作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处理建议,避免合作办学期间发生重大法律风险。
(四)明确权责-优化合作办学协议
协议书作为合作各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文件,是保障各自合法权益的普遍有效方式。降低合作办学风险是合作协议拟定工作的中心,为此需要对合作各方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细化的约定。华中师范大学在合作办学前期协议拟定过程中主要遵循如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合规。符合当前现行各级教育法规、规章的约定,做到依法依规办学是协议拟定的首要条件,尤其在当前依法治教的国家发展战略大背景下。第二,平等交流,互利共赢。协议内容拟定过程是合作各方从各自利益点出发,彼此不断交流协商的过程,只有在平等交流的基础上给与各合作方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才能尽量保证各合作方的利益,实现合作的持久稳定。第三,争取最大化办学资源。办学质量是各方友好合作的基点,良好的办学资源比如优秀的师资队伍、充足的资金投入、灵活的办学体制及运行机制等是创办一所示范性、引领性学校的必要保障。所以,为合办学校争取最大化的办学资源成为协议拟定中的重点。
三、进一步健全风险把控长效机制的思考
从长远而言,合作办学风险把控需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就是需要从合作办学工作整体性、全局性出发,优化合作办学规划布局;从自身业务素质出发,加强前期筹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从合作办学面临的市场环境出发,加大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市场的研判。
(一)进一步优化合作办学规划布局
师范高校合作办学的优质资源服务能力毕竟有一定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将直接影响合作办学成效与质量。为此,高校需要根据自身资源条件合理规划布局,以保障包括前期筹建工作在内的合作办学工作优质高效开展。自2012年正式起步以来,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事业发展迅速,但因为体制机制不顺等原因,合作办学工作面临一系列困难,亟需优化合作办学整体规划布局。首先,进一步理顺合作办学体制机制。鉴于目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部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能力不足及内外管理运行体制机制不顺的弊端,比如“管办一体”“合作办学用人机制不灵活”等问题,规划布局需要优化合作办学事务的管理、运行机构设置与权限分配。其次,合理把握合办学校发展规模与速度。这需要在兼顾市场需求情况下,对华中师范大学在现行的合作模式与运行机制下优质资源承载能力作一个合理评估。再次,加大信息技术在合作办学中的深度应用。无论是合作办学运行管理、教育教学资源服务与共享等都可以进一步深度挖掘同信息技术的融合点,创新合作办学的运行、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的覆盖面与承载力,提高办学成效。
(二)加强前期筹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随着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事业的不断发展,合作办学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要求将越来越高。就前期筹建岗位而言,这既是降低合作办学风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办学成效,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保证合作办学事业持久稳定发展的要求。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前期筹建工作的公开透明,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比如合作办学费用标准由何而来;合作办学合作方的选择依何标准,如何确定;合作办学前期筹建工作的相关信息是否公开透明,相关资料是否有档案记录等。专业化主要要求不断加强前期筹建工作相关专业知识支撑,提高在实际情境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前期合作办学项目洽谈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地方政府相关教育政策,结合当地教育生態进行综合评估。在合办学校规划设计中,需要加强建筑规划、学校文化建设等方面指导。在合作办学协议磋商过程中需要加深对学校管理及运行过程的了解,在依法依规情况下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需要明白办好一所学校所需要关键条件,在协议中尽量降低合作办学风险等。
(三)加大对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市场的研判
市场力量已经成为基础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中无法回避的影响者。
[3]华中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虽然定位于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但作为一种面向社会需求,引入市场资本参与的多方合作,仍有必要加强对教育市场的研判。这种研判一方面包括当前教育政策法规对合作办学的政策表述及导致的市场预期,避免政策风险;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当前市场中合作办学的主要模式和运行机制,取长补短,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另外,不同区域之间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教育观念的差异,从地方政府的教育政策、教育投入到地方教育市场都存在一定差异,前期筹建工作需要做到因地制宜。
参考文献:
[1]张建,程凤春.名校集团化办学中的校际合作困境:内在机理与消解路径——基于组织边界视角的考量[J].教育研究,2018(6):87-97.
[2]肖志刚.师范大学基础教育合作办学机制探索—以华中师范大学为例[J].教师教育论坛,2017(11):55-58.
[3]何颖.我国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中的市场参与—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范式的分析[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