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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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首先,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主成立的自治机构,它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公益性,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其工作范围仅限于与物业相关的活动。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完全可以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行使物业管理权,包括自行建立物业管理组织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等。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地位
  (一)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法人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我们所说的业主委员会显然不属于自然人范畴,在此不再赘述。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某组织想要具有法人资格,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下面笔者从依法成立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论述。
  依法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应当分为两部分来考察。首先,实体上,法人设立的目的、方式、组织机构、经营机构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和相关规定。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本条对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予以了肯定,并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可见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是具有实体法依据的。其次,程序上,法人的成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不难发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只需要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即可,而非登记。此处备案的目的是便于信息披露和行政机关事后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而登记则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就其权利享有状态进行核准,并将该事实记录在册的行为。登记与备案差距甚大,不可混为一谈。可见,登记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审批程序,不符合法人的设立程序,不满足法人依法设立的要件,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他组织、个人代替或者连带承担责任。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法人的责任范围是独立的,也就是说法人只能自己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或者说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重大区别。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那么哪些属于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呢,本条例十五条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可以看出,唯一与民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例在本条中使用了"代表"二字。代表,笔者认为在此可以理解为代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业主委员会为代理人,业主为被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最终应当依法由被代理人--业主来承担,而不是业主委员会。由此看出,业主委员会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从中不难看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其地位相当于业主大会的一个内部机构,用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反映各方意见,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所以缺少了前提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
  (二)业主委员会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其他组织又称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第二,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第三,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第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是指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这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条例在此使用了"备案"二字而不是"登记"。我们可以发现,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并没有经过登记程序,而登记程序又是非法人组织依法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所以,业主委员会也并不属于非法人组织。
  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得出结论,业主委员会并不属于这三类民事主体中的任何一种,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在我国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从而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这是否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就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从而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难看出,本条规定了适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三类民事主体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其他组织"的范围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完善了《民法通则》对"其他组织"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说,民事主体资格在范围上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也就不具有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不能依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适格原告或被告。
  二、确立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的现实意义
  在如今物业纠纷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我国非常有必要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主体地位。笔者认为,解决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问题,其重要性体现为以下两点:
  其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的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涉及多方主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业主委员会会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只是一种代理关系,这里不仅会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还会产生诸多问题。因此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助于外部关系的疏通,从而解决该问题。
  其二,可以及时有效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业主委员会在做出违法行为后,最多只不过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但是由此给小区造成的损失、给广大业主利益造成的侵害,业主委员会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若业主起诉到法院,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会面临着被告不适格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业主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护。所以承认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资格,在双发发生争议的时候,也是给了业主一次维权的机会,对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意义。
  三、结语
  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业主委员会的出现,为广大业主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提供了便利,也更好的维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不断增加,业主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这对法院依法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造成了很大障碍。尽快在《物权法》中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侵害业主利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业主委员会法律制度,对保护广大业主利益,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构建和谐社区与谐社会将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智慧.中国物权法解释与应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罗结珍.法国民法典[M].法律出版社,2006.
  [4]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
  [5]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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