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 推进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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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村民自治属于典型的“乡政村治”模式,即在乡镇建立政府,实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模式设计的局限性已日益显现,尤其是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不和谐问题日益突出。在坚持村民自治制这一农村基本政治制度前提下,必须创新完善村治机制。
  【关键词】村民自治;主导性;协调性;自主性
  随着1990年代的村民自治制在我国农村的普遍推行,村庄治理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其突出表现是:在乡一级建立乡镇政府,实行行政管理,乡镇以下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这种制度在建立之初确实推动了农村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但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与分化,村民自治制度的设计与农民自治权的现实行使尚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十八大提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目标,是当前做好农村工作必须着力研究的一个课题。一、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法制基础
  我国82年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表明宪法从根本法角度把国家的政治组织与村级自治组织作了制度化的区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该项规定明确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边界。因此,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二、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现实困境
  虽然宪法与法律都已规定了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划定了乡政治权力与村自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以及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地方政权的特殊地位造成了乡政治权与村自治权的断裂;同时乡村利益的分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两权”在功能上的冲突,由此导致了在实际运作中两种权力界限不清、职责不明、互相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村中绝大部分村是“行政村”,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自治村”。现实情况是,乡镇政府往往直接领导村委会工作,甚至以粗暴方式干预村自治权。况且村一级的权力组织,不仅有村委会,还有村党组织,且村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又受乡镇党委领导。这种制度设计使得乡与村的关系变得模糊起来。同时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则片面理解村民自治制度,认为自己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是能合法代表村民的,力求摆脱乡镇政府的指导,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持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对乡镇政府进行对抗。三、处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路径选择
  在农村要在坚持村民自治这一基本民主制度的前提下,改革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与程序,创新村治机制,这需要政府、村民以及相关组织各司其职,通力协调。(一)政府视角:发挥主导性
  村治机制的创新与完善需要制度保障。这些制度都是由政府建构的,首先是全国性的制度安排,然后是地方性的法规与政策,由此形成两个层级的制度基本框架。
  首先是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保护村民正当的选举权利,尊重和保障他们的推选权、选举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引导选举工作在法制轨道上有序进行,保证村民权利运用的理性化,防止贿选和非理性选举的存在,逐步排除封建势力、家族势力及上级部门对选举的干扰,真正选出能代表村民意愿,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村委会班子。二是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尤其要创新民主决策方式,采用民主恳谈、协商民主等形式,使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三是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应从二个层面强化村级民主监督:一是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村级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建立和完善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约束机制,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二)组织视角:体现协调性
  村民自治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相关组织的积极作为。这些相关组织主要包括:乡镇党委、政府、村党组织、村委会。因此,必须厘清以下两个关系:首先,要厘清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乡镇要转变职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目前作为一级政府的乡镇对村委会的管理方式必须作重大调整,从直接参与管理转变为间接地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管理。要理顺乡镇与村委会关系,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而不在于村委会,矛盾的解决有赖于乡镇党委政府转变思想观念,积极依法推进村民自治。
  其次,要厘清村两委会的职责关系。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农村各项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要依法保障村委会各项权利的行使,积极支持村民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村委会要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村级公共权力的运行机制,用制度对村两委会行使权力的边界、程序、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三)农民视角:尊重自主性
  尊重农民自主性有几个要求:一是在村治实践中,政府应尊重村民意愿,改变制度选择、全新界定,或者放弃、修改原来的制度安排;二是政府要助推民间村治创新实践,把行之有效的村治方式上升为国家实践并发展成制度体系,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三是就农民自身而言,要适应基层民主建设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如提升政治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
  参考文献:
  [1]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政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2]贺雪峰.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程[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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