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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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侵权法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笔者拟针对有关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并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共同侵权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一、 共同侵权行为的简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法律条文重点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一个规定,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定。因此,也就比较难以对共同侵权行为作出一个准确而统一的明确限定,各国立法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相对较多,这又着重表现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二字理解上的差异,就是在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及其类型也没有达成共识,依然存在一些法律上的分歧。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共同加害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共同侵权行为,即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之人,应当与该他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共同侵权行为并不是对某一类情况的单一描述的定义,而是对某些有着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的现象的概括,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1)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个加害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只能构成单独侵权行为;(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之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4)责任的连带性,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在对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研究时,应当把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来对待。
  二、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基本类型和特征之后,我们有必要研究下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一)主体要件。
  共同侵权行为必须有数个侵权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数个侵权责任主体均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加害行为之行为人与承担责任之责任主体无需为同一人,若行为人不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则其法定代理人对其行为负责。
  (二)主观归责要件。
  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主观归责要件。笔者认为,共同侵权的成立应当以数个侵权人主观上的共同过错为必要,因此,数个侵权人在主观方面须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三)行为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可以是作为与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或者是不作为与不作为二者的结合。共同侵权包括多种情形,可能均为实施行为,也可能存在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实施行为还可能存在严密的分工。
  (四)结果要件。
  损害是指由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 共同侵权的成立是否以损害结果的同一且不可分为必要,笔者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要求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只要行为整体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若数个加害人有共同过错,每个人均应对他人之行为负责,即使各自的行为导致不同的损害后果,只要处于共同过错范围之内,则行为人就应对所有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
  在侵权责任法上,往往是以个人单独负责为原则,但法律为了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更为有效,常常对单独责任原则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处理,即通过连带责任的承担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又通过事后的追偿责任实现自己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得对连带侵权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 让共同侵权行为人中各个行为人究竟应当向受害人承担何种责任,因所主张的法理依據不同,一直存有较为激烈的争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具体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
  (一)连带责任说。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学说来看,主流的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受害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因数人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不知共同行为人中何人为加害人时,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也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二)按份责任说。
  按份责任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各行为人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根据共同侵树于为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或者其他因素,对受害人分别承担责任。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应当采关联共同说学说,合理吸收主观说的成分,对共同侵权行为重新进行认定,适当拓宽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从而使之成为一个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共同侵权行为框架。
  总之,我们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有关的诉讼问题、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条款进行进一步探讨,以期共同侵权行为理论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地发挥。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页.
   载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一-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版,第495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l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
  
  参考文献: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姚志明著.侵权行为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
  [4]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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