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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全国上下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存在是一个不争事实。对于政府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这也是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挑战。
[关键词]社会转型 涉诉信访 调解
通过对近年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2010年3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秩序呈明显好转趋势,暴力访数量大幅减少,未发生一起信访恶性事件。虽然全国涉诉信访总量有所减少,但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进京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过激访等问题突出,比例较大。而且存在个别人借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谋求非法利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1、社会处于转型期,利益冲突激烈。
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矛盾纠纷成倍增加,不稳定因素增多。据相关数据统计,某地基层院1985年以前,一年案件不过是近百件,而现在每年常规案件在一千件以上,加上督促程序的案件高达两千件以上。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个别法官素质低下,办金钱案,个别执法人员单纯就案办案,不注意方式方法,致使当事人心里不服而要找领导讨说法。司法腐败话语动摇了普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当出现判决结果和自己的期望不一致时,到上一级机关寻求公平就成了上访的最常见理由。
2、司法为民意识不强。
部分审判人员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现象,少数案件实体和程序上裁判不公,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在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省、市、区三级法院结论不一致。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不断上访,重者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3、上访人缺乏法律文化素养。
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基层群众。他们当中有些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一些信访人思想偏激,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把上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手段,从而引发“无理访”案件的发生。还有个别人借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谋求非法利益。
4、涉诉信访解决机制不完善,缺乏完善的调解机制。
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到处上访,但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常常一转了之,有的既是有答复,也长时间结不了案。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力,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
二、解决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信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还必须标本兼治,针对各地的司法实践实际情况,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此四项制度与此前下发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一并构成了涉诉信访“五项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抓好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明确下级法院向最高法报送终结案件及最高法备案的具体流程,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甄别、审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2、建立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这就要求法院在“源头治理”中消除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涉诉信访的各种因素,在办理非因法院自身因素产生的涉诉信访时应当在有所作为的同时严守法律边界,在履行司法判断权之后,法院外的各种机制、力量做到“无缝衔接”,从而承接法院功能之外的各项工作。广大法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要增强预防涉诉信访意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
3、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通报制度。
扩大通报范围和效果,对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到原承办合议庭和承办人,促进全国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业绩观,同时强化信访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审判机关要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4、建立和完善诚信约期制度。
使当事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案时间有明确的预期,避免重复来访催办,减轻诉累。要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信任机制,使审判规范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继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做到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是非责任划分在庭上,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开庭率,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同时在裁判文书后附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5、继续推动立案调解工作。
法院要将立案调解率作为考核各级法院立案信访工作指标。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法院应坚持法院受理案件有限性原则,慎重受理、妥善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全方位的调解格局。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关键词]社会转型 涉诉信访 调解
通过对近年涉诉信访案件的分析,2010年3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秩序呈明显好转趋势,暴力访数量大幅减少,未发生一起信访恶性事件。虽然全国涉诉信访总量有所减少,但仍在高位运行。特别是进京越级访、重复访、集体访、过激访等问题突出,比例较大。而且存在个别人借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谋求非法利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影响改革发展的进程,影响社会稳定。
一、涉诉信访的成因分析
1、社会处于转型期,利益冲突激烈。
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矛盾纠纷成倍增加,不稳定因素增多。据相关数据统计,某地基层院1985年以前,一年案件不过是近百件,而现在每年常规案件在一千件以上,加上督促程序的案件高达两千件以上。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个别法官素质低下,办金钱案,个别执法人员单纯就案办案,不注意方式方法,致使当事人心里不服而要找领导讨说法。司法腐败话语动摇了普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当出现判决结果和自己的期望不一致时,到上一级机关寻求公平就成了上访的最常见理由。
2、司法为民意识不强。
部分审判人员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是乱作为的现象,少数案件实体和程序上裁判不公,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在审判实践中,甚至出现省、市、区三级法院结论不一致。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而不断上访,重者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3、上访人缺乏法律文化素养。
基层法院面临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广大基层群众。他们当中有些文化水平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理解,缺乏证据意识、缺乏正确的诉讼理念,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不能正确看待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片面地将败诉责任和无法执行的责任归咎于法院。一些信访人思想偏激,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把上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手段,从而引发“无理访”案件的发生。还有个别人借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谋求非法利益。
4、涉诉信访解决机制不完善,缺乏完善的调解机制。
法院在接待处理当事人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既不上诉,又不申诉而到处上访,但法院内部有时互相推诿,常常一转了之,有的既是有答复,也长时间结不了案。党委、政府信访处理机制不力,过分强调“花钱买平安”,对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有的信访部门对信访者的理由、能力以及案件事实缺乏甄别,盲目地简单批转,随意表态,造成当事人紧扣领导的表态而纠缠不休。刑、民、行三大诉讼法申诉没有次数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诉而多次再审,对稳定社会和维护司法权威极为不利,司法公信力下降,易使当事人产生始终都有申诉改判机会的念头,不肯息诉罢访,客观上造成了信访不止的局面。
二、解决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信访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法院除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政府和人大支持外,还必须标本兼治,针对各地的司法实践实际情况,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作:
1、切实贯彻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案件信访评估预防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涉诉信访案件有关事项通报的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诉信访机制的规定》、《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此四项制度与此前下发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一并构成了涉诉信访“五项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抓好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明确下级法院向最高法报送终结案件及最高法备案的具体流程,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甄别、审查和矛盾化解工作。
2、建立涉诉信访风险评估机制。
这就要求法院在“源头治理”中消除由于自身原因而造成涉诉信访的各种因素,在办理非因法院自身因素产生的涉诉信访时应当在有所作为的同时严守法律边界,在履行司法判断权之后,法院外的各种机制、力量做到“无缝衔接”,从而承接法院功能之外的各项工作。广大法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要增强预防涉诉信访意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涉诉信访问题。
3、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通报制度。
扩大通报范围和效果,对涉诉信访案件通报到原承办合议庭和承办人,促进全国法院和法官树立正确的审判业绩观,同时强化信访责任,实行责任倒查。要不断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通过有效的规章把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审判机关要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从而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各级法院必须将审判责任与信访责任相对接,谁承办的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谁负责。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要主动做好当事人释法解疑和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官了民了。案了事了”。
4、建立和完善诚信约期制度。
使当事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案时间有明确的预期,避免重复来访催办,减轻诉累。要建立法官与当事人信任机制,使审判规范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继续完善审判方式改革,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外,都要公开开庭审理,对实体上处理必须要有证据意识,做到有理讲在庭上,有证举在庭上,是非责任划分在庭上,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和二审案件开庭率,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大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在裁判文书中强化说理性;同时在裁判文书后附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输得明白,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
5、继续推动立案调解工作。
法院要将立案调解率作为考核各级法院立案信访工作指标。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法院应坚持法院受理案件有限性原则,慎重受理、妥善处理敏感性、群体性纠纷案件,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人民法院全方位的调解格局。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